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部預算、替代役、原民土地與槍砲條例修正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05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處理內政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書面及專案報告共計163案,並邀請內政部部長就替代役後續執行及監督問題進行專題報告。會議亦審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及多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原民土地劃設辦法及槍砲條例第5條之2修正案因爭議過大,均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93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部本部、營建署、警政署、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單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書面報告案。
- 主要目標是審查各單位提交的報告,以決定是否解除預算凍結,允許資金動支。
相關爭議
- 營建署及所屬部分第4案至第15案、移民署部分及建築研究所部分均另定期處理,顯示部分預算凍結案仍存在未解決的疑慮或需進一步討論。
- 警政署部分決議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建置專辦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並定期研習法律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以減少原住民族遭受不當處分,顯示對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的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應於各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建置專辦負責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定期接受法律專業及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之研習,以減少原住民族遭受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警政署應於各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建置專辦負責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警政署應於各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建置專辦負責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警政署應於各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建置專辦負責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連署要求警政署應於各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建置專辦負責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部本部32案均准予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部分第1案至第3案准予動支,第4案至第15案另定期處理。
- 警政署及所屬部分第1案至第6案及第8案至第10案均准予動支,其中第7案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警政署建置專辦原住民族案件之警官。
- 消防署及所屬部分8案均准予動支。
- 役政署部分4案均准予動支。
- 移民署部分及建築研究所部分各案均另定期處理。
- 空中勤務總隊部分4案均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內政部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計70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部本部、營建署、警政署、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役政署、移民署、建築研究所及空中勤務總隊等單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凍結的專案報告案。
- 討論重點包含原住民殯葬設施改善計畫、原住民保留地劃編簡化、消防人力補足、替代役業務費凍結及移民署相關預算處理。
相關爭議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六六)預算凍結案繼續凍結10%,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預算凍結案繼續凍結200萬元,待書面報告後動支。
- 役政署部分主管第6項決議(一)預算,繼續凍結「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3億6,424萬2,000元之2%,待專案報告並同意後動支。
- 委員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將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列入「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並簡化已公告不得私有之土地劃出程序。
- 委員關切地方消防人力不足問題,要求內政部督促消防署於2年內分階段補足1,464名預算缺額。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繼續凍結內政部新增通過決議(一六六)預算10%,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繼續凍結內政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預算200萬元,待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提案要求內政部督促消防署於2年內分階段補足消防人力預算缺額1,464人。
- 提案繼續凍結役政署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3億6,424萬2,000元之2%,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應將平地原住民之25個鄉、鎮、市(區)列入「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
- 提案要求內政部對於已公告不得私有之土地,逕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公告劃出不得私有土地之範圍,以簡化程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之預算凍結及消防人力提案。
- 連署鄭天財委員之原住民殯葬設施及土地劃出簡化提案。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之預算凍結及消防人力提案。
- 連署鄭天財委員之原住民殯葬設施及土地劃出簡化提案。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連署鄭天財委員之原住民殯葬設施改善計畫提案。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之消防人力補足提案。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連署黃昭順委員之消防人力補足提案。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就替代役後續執行及監督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即席答復委員質詢。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 於3月29日列席會議。
陳國恩 警政署署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莊德森 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林國演 役政署署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劉培東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曾偉宏 玉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盧淑妃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楊模麟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鍾銘山 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代理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鄭瑞昌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副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游登良 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 於3月27日列席會議。
相關後續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六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六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繼續凍結10%,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主管第1項決議(一)、(五)、新增通過決議(一七○)、(一七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七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將平地原住民鄉鎮市區列入「原住民及花東離島地區殯葬設施改善計畫」。
- 內政部部本部主管第1項決議(八)、(九)、(十)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繼續凍結2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七九)、(一八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內政部部本部主管第1項決議(十二)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簡化已公告不得私有之土地劃出程序。
- 內政部部本部新增通過決議(一八五)、主管第1項決議(十三)、(十四)、新增通過決議(一九九)、(二○一)、(二○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部分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五)、(二三六)、主管第2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營建署及所屬部分新增通過決議(二三九)至(二六九)、主管第2項決議(二)至(六)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另定期處理。
- 警政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3項決議(一)至(九)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警政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3項決議(十)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繼續凍結100萬元,俟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 警政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3項決議(十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中央警察大學部分主管第4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消防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5項決議(一)至(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消防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5項決議(五)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督促消防署於2年內分階段補足消防人力1,464人。
- 消防署及所屬部分主管第5項決議(六)至(八)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役政署部分新增通過決議(三一四)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役政署部分主管第6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繼續凍結第2目「役政業務」項下「辦理替代役工作」─「業務費」3億6,424萬2,000元之2%,俟提出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 移民署部分及建築研究所部分各案均另定期處理。
- 空中勤務總隊部分主管第9項決議(一)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准予動支。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是否符合公共性及社會性。
- 建立警察同仁健康管理政策與機制,並檢討體檢預算及普及率。
- 督導地方政府審查公告地價公平合理性,保障弱勢族群承租公有土地權益。
- 呼籲中國大陸公開說明李明哲案情,確保其基本權利,並要求我國政府全力營救。
相關爭議
- 替代役實施範圍擴增是否符合實施條例第三條之規定之公共性及社會性,引發是否淪為廉價勞工的疑慮。
- 警察同仁健康檢查預算嚴重不足,年度體檢比例偏低,影響警力戰力。
- 李明哲案中方未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及時通報,引發人權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是否符合公共性及社會性,並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
- 提案要求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確實審查公告地價之公平合理性,保障弱勢族群承租公有土地權益。
- 連署姚文智委員提案,呼籲中國大陸公開說明李明哲案情並確保其權利,要求我國政府全力營救。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及公告地價公平合理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警政署建立所屬同仁健康管理政策與機制,檢討相關預算支應各級警員體檢,並參考國軍制度提高體檢普及率。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及公告地價公平合理性。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
- 連署黃昭順委員提案,要求警政署建立警察健康管理政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連署曾銘宗委員提案,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
- 連署黃昭順委員提案,要求警政署建立警察健康管理政策。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提案呼籲中國大陸公開說明李明哲案情,遵守協議及時通報我方,確保當事人基本權利,並要求我國政府全力營救、積極協助家屬。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連署姚文智委員提案,呼籲中國大陸公開說明李明哲案情。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一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於3個月內檢討替代役實施範圍是否符合公共性及社會性,並做好事後查核工作,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二照案通過,要求警政署對所屬同仁健康管理建立相關政策與機制,並檢討相關預算支應各級警員體檢,參考國軍制度研擬妥適作法提高體檢普及率。
- 臨時提案三照案通過,要求內政部督導地方政府於評定公告地價時,確實審查公告地價之公平合理性,俾利保障弱勢族群承租公有土地權益。
- 臨時提案四修正通過,於第四行「中國」後增加「大陸」二字,餘照案通過,呼籲中國大陸公開說明李明哲案情,遵守協議及時通報我方,確保當事人基本權利,並要求我國大陸委員會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全力營救、積極協助家屬。
- 臨時提案共5案,一併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四
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就「替代役後續執行及監督問題」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就替代役制度的緣起、政策背景、法制基礎、實施狀況及各界意見進行專題報告。
- 討論聚焦於替代役制度的公共性、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合理性、役男薪資待遇、用人單位審核與管理考核機制,以及對社會治安(如立法院警力部署、毒品問題)的影響。
相關爭議
- 替代役制度是否過度擴張,特別是產業訓儲替代役被質疑缺乏公共性,淪為政府人力仲介,可能拉低勞動市場薪資水準,且用人單位審核機制受質疑。
- 立法院周邊警力部署被質疑過度防衛,影響交通與議事進行。
- 太陽花事件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引發對公權力執行的憂慮及未來陳抗行為的影響。
- 毒品問題日益嚴重,台灣被指為安毒走私轉運站,委員要求政府加強查緝並檢討刑責。
- 女性是否應服兵役,引發性別平權與兵役義務的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周邊警力部署過當,影響議事進行及民眾觀感。
- 對太陽花事件判決援引「公民不服從」概念表示憂慮,認為可能鼓勵民眾衝撞政府機關。
- 譴責行政院發言人辦公室主任林育卉對退休警消的不當言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替代役淪為「鍋貼役」、「小黃役」,要求內政部提出改善方案。
- 建議增加社會替代役比例,以配合長照等公共服務需求。
- 批評役政署對申請企業的評核機制有問題,導致媒合失敗,並質疑部分企業有違反勞基法紀錄卻仍獲配額。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兵役法僅規定男性服役,與憲法「人民有服兵役義務」及「性別平權」原則不符,建議研議女性服兵役的可能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對替代役問題態度嚴肅且防衛性高。
- 指出替代役之歌被改編諷刺產業替代役,顯示社會對政策的不滿。
- 關切台灣毒品氾濫及被指為安毒走私轉運站的問題,要求政府加強查緝並檢討刑責。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訓儲替代役讓內政部變成全國最大人力仲介中心,對業者評核標準、訓練SOP及低薪影響提出關切。
- 擔憂役男可能被要求從事基層工作而非儲備幹部,建議主管機關應預想配套措施。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應邀集跨部會檢討替代役政策,特別是產業訓儲替代役的制度設計與執行細節。
- 質疑產業訓儲替代役是否過度擴張憲法義務,並指出韓國等國已考慮廢止替代役,建議台灣重新思考其存廢。
- 批評役政署對企業審核草率,且對違規企業處置過輕,要求更嚴謹的程序與罰則。
- 指出報告中出現企業名稱錯植的重大錯誤,質疑役政署監督能力。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替代役制度的初衷是為解決兵員過剩,並讓役男能結合產業發展,不應污名化產業訓儲替代役。
- 支持內政部將配套措施做得更完善,但在法律未修改前,應持續推動替代役。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主張替代役應回歸「公共性」原則,質疑部隊採收洋蔥與替代役煎鍋貼的公共性不足。
- 指出統一超商等企業利用產業替代役以低於市場薪資聘用人才,質疑其公共性與公平性。
- 建議加強農業替代役,讓役男服務農村,並將研發替代役限縮於國家重要產業。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調對行政機關的合理監督是民意代表的天職。
- 關切國內爆裂物原料列管及公共場所安全戒備,建議提高見警率並要求員警執勤配戴微型攝影機。
- 引用研究報告,對替代役制度的負面評價提出質疑,並建議檢討產業替代役的存廢及是否淪為人力仲介。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的專長是否適合便利超商、鍋貼、餐廳等業者,並擔憂役男被要求從事基層服務工作。
- 要求內政部明確承諾若業者實際工作與呈報計畫不符,將取消配額並追究法律責任。
- 認為產業訓儲替代役已偏離替代役的原始設計用意,建議好好檢討制度走向。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替代役制度是為消化過剩兵力並運用役男專長,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均有法律依據。
- 強調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平均薪資達3萬1千至4萬9千元,並非廉價勞工。
- 承認替代役制度有檢討空間,將嚴謹審核用人單位資格,強化管考訪查及維護役男勞動權益。
- 表示內政部尊重法院對太陽花事件的判決,但警力部署是為維護公共安全,將依比例原則調整。
- 譴責林育卉對退休警消的不當言論,並強調應避免對立性言詞。
- 表示內政部沒有毒品除罪化政策,將加強查緝毒品製造、販賣、運送及販賣而持有行為。
- 澄清自己未曾說過要去勞檢,而是關心役男實際工作情形。
- 同意社會替代役比例會因應長照等公共需求增加。
- 強調產業無分貴賤,不應對特定產業污名化,並承諾對企業違規行為將加強查核並可能拒絕申請。
- 同意就替代役制度的上位問題進行討論,包括是否需要產業訓儲替代役及兵力政策調整。
陳國恩 警政署署長
- 立法院周邊警力部署權責屬當地警察局及分局,院區內由中央保6警察總隊負責。
- 表示警力部署是根據現實需求及情資,以維護安全及職權行使,但會檢討是否過當。
- 說明毒品運輸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罰金,少年犯可減輕刑責。
- 表示爆裂物原料由礦務局列管,警政署會與工業局、礦務局合作控管。
- 強調員警執勤會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大法官解釋,並開啟微型攝影機以還原事實真相。
林國演 役政署署長
- 替代役年度實施員額依國防、內政部協商及國家需求核定,目前一般替代役有司法、警察等16種役別,已徵集約35萬餘人。
- 研發替代役已徵集3萬4,409名役男,主要服務於22大產業,累計專利2,507項,論文7,710篇,每年貢獻3,000億元以上產值,役滿留任率約70%。
- 產業訓儲替代役自105年實施,目前有299名役男服役中,106年度正在甄選媒合。
- 用人單位需依業務需求訂定役男服勤管理規定,工時、請假、休假及加班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
- 產業訓儲費由用人單位繳納至基金,未動用公務預算,薪資依服役階段區分,第三階段不低於2萬8千元,平均薪資3萬1,710元至4萬9,560元。
- 韓國曾有替代役分發至產業的案例,但因考量全國徵兵而打算廢止。
- 審查小組由產官學專家組成,依企業營運狀況及用人計畫進行審查,合格者核定員額。
劉靖中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副司長
- 中華民國最高官階女性軍官為陳育琳少將。
- 總統為三軍統帥,不具備軍人身分但可統帥軍人。
- 國軍女性官士兵總共1萬9,900多人,佔10.7%,且在各職場領域表現優異。
- 對於將女性納入義務役選項,國防部有在規劃研擬,但需與外界取得共識。
相關後續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五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特別是其將傳統領域劃設範圍限於「公有土地」的爭議。
- 討論該辦法是否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總統的政策宣示,以及對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劃設辦法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限縮於公有土地,排除私有土地,是否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及總統強調「傳統領域是完整的空間範圍,而不是所有權概念」的宣示。
- 原民會主張依現行法律授權,法規命令無法限制私人財產權,故私有土地須待《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處理。
- 部分委員認為劃設辦法矮化部落及民族主體地位,阻礙部落自主執行,且造成「原住民私有保留地需諮商同意,財團私有土地卻不需」的荒謬現象。
- 委員對劃設辦法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提出質疑,認為應修正名稱以明確限於公有土地。
- 委員關切劃設辦法對現有部落面臨開發案的實質幫助有限,特別是私有土地上的開發無法被規範。
- 原民會強調劃設辦法已是12年來最大進展,可劃設至少80萬公頃公有土地,並表示已進行多次公聽會和跨部會協商。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指的「原住民族土地」應包含私有土地,並非僅限於公有土地。
- 指出法務部及行政院法規會過去的解釋,以及其本人作為修法提案人的原意,均支持傳統領域包含私有土地。
- 批評現行劃設辦法造成原住民私有保留地需諮商同意,但財團私有土地卻不需要的荒謬現象。
- 建議應先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根本解決土地問題,而非僅訂定劃設辦法。
- 提案要求原民會更正劃設辦法,確保傳統領域完整性,並承認部落自主公告範圍效力。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2個月內修正劃設辦法,納入台糖公司等國營事業位於傳統領域內的土地。
- 提案要求原民會於2個月內提出「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條例草案」及「原住民族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劃設辦法排除私有土地,違反母法精神及總統宣示,無法解決部落面臨的開發問題。
- 批評原民會的劃設辦法在立法重點、執行程序及效益評估上存在謬誤,嚴重阻撓歷史正義。
- 主張傳統領域是先於國家存在的自然主權空間,不應分公私有,並引述海外留學生連署書強調土地對原住民族的文化意義。
- 提案要求原民會更正劃設辦法,確保傳統領域完整性,並承認部落自主公告範圍效力。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劃設辦法對新北市烏來、三峽等地的影響,擔憂若納入私有地可能造成原墾農與原住民對立。
- 建議原民會三思,避免因劃設範圍引發紛爭。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同傳統領域應包含私有地,特別是日據時代被接收後轉為台糖、台電等國營事業或臺大實驗林的土地。
- 主張應先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及《自治法》,而非僅訂定劃設辦法,認為劃設辦法是「假議題」。
- 關切私有地劃設涉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強調應保障原住民保留地等私有財產權益。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劃設辦法是蔡總統對原住民族承諾的具體實現,是12年來在傳統領域劃設上的重大進展。
- 認同原民會因法律授權限制,現階段只能處理公有土地,並期待未來透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處理私有土地。
- 支持政院版辦法,認為不應因爭議模糊焦點,導致辦法無法催生。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認為原民會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解釋是「文字遊戲」,限縮了條文原意,並與修法提案人及總統的解釋不符。
- 批評原民會作為原住民族代表,卻從中華民國立場「閹割」原住民權益,質疑其居心。
- 指出杉原灣開發案三分之二為私有地,現行辦法無法有效阻擋。
- 要求原民會應儘量擴大解釋,捍衛原住民族權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限縮解釋為僅限公有土地的合法性,認為此解釋有嚴重基本錯誤。
- 指出2015年修法原意是擴張而非限縮傳統領域範圍,並要求原民會公開討論條文解釋適用問題。
- 擔憂若劃設辦法解釋錯誤,未來諮商同意權的適用性及司法審查可能產生問題。
高委員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肯定劃設辦法是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的一大進步,至少可恢復80萬公頃公有土地。
- 要求原民會說明如何說服族人接受未納入私有地的辦法,並提出除《土海法》外,可透過總統府原轉會或成立類似「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專責委員會處理私有土地問題。
- 呼籲原運團結,務實面對問題,並要求促轉條例納入原住民,將時間延長至日據時代。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原民會主委在劃設辦法推動過程中,造成族群分裂與不信任,缺乏年輕時的勇敢和衝撞氣魄。
- 引用巴西案例,指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劃設並未排除私有土地,並強調原住民族領域權不等於土地權。
- 主張文化空間沒有公私有之分,傳統領域應是完整空間,批評劃設辦法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
- 提案修改劃設辦法名稱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辦法」,使其名符其實。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調從未放棄原住民族土地完整取回的理想,並指出台灣全境在歷史上均屬原住民族傳統領域。
- 認同行政院現階段選擇不違法、不違憲的考量,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未明確修好前,只能先處理公有土地。
- 指出過去行政院版《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中,傳統領域定義也曾限於公有土地。
- 批評外界對劃設辦法存在錯誤謠言,並指出若不完成備查程序,公產機關將樂於不用面對原住民族土地問題。
- 要求原民會儘速擬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土地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和《自治法》,以完整解決土地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 原民會主任委員
- 劃設辦法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現階段只能處理「公有土地」。
- 強調劃設辦法發布實施是回復原住民族土地固有權利的開始,預計可回復至少80萬公頃傳統領域土地,是12年來最大進展。
- 解釋因《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未明確授權劃入私有土地,且涉及人民財產權限制,須以法律位階(如《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處理。
- 指出總統府原轉會及行政院原基法推動會多數委員支持劃設辦法,且地方基層亦有支持聲音。
- 表示劃設辦法已延宕1年才公告,期間已辦理十多場公聽會及座談會,並與各部會協商,溝通完備。
- 強調傳統領域在歷史上是不分公私有的,但實務上需面對法律授權及私有財產權的限制。
- 認同應儘速推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以根本解決原住民族土地爭議。
- 表示對原住民族的關心不比任何委員少,堅持捍衛原住民族權益。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認同法律解釋應先文義解釋,有爭議時探求立法者原意。
宋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主任檢察官
- 認同法律解釋應先文義解釋,有爭議時探求立法者原意。
- 表示限制人民財產權需符合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
杜張梅莊 原民會土地管理處處長
- 確認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調查研究報告已完成。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案全案保留送院會協商。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曾銘宗委員做補充說明。
- 臨時提案共5案,一併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六
審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多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增訂「自製獵槍」定義、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資格限制、以及對相關刑責的適用範圍。
- 討論在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社會治安維護之間的平衡點,特別是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罪名是否應導致獵槍許可撤銷。
相關爭議
- 孔文吉委員等提案增訂「自製獵槍」定義,並主張原住民狩獵應除罪化,允許使用較安全的制式或改良式獵槍,而非僅限土製獵槍。
- 親民黨黨團提案允許主管機關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獵槍、漁槍供原住民申請購買或借用,以提升安全性,但警政署認為這與「自製」精神相左。
- 行政院版《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放寬原住民因輕罪撤銷獵槍許可的規定,但鄭天財委員等提案要求進一步排除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罪名,以避免原住民因微罪(如誤獵保育類動物)而喪失獵槍持有權。
- 部分委員擔憂若放寬過多,可能導致槍枝濫用或影響野生動物保育。
- 對於《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九款「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的概括性規定,鄭天財委員認為應刪除,因其不明確且可能涉及行政規則。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增訂「自製獵槍」定義,並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條件。
- 主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應排除森林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罪名,避免原住民因微罪被撤銷獵槍許可。
- 引用最高法院最新決議,指出誤獵保育類動物應適用行政罰而非刑事罰,故應刪除野保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 建議刪除《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九款「其他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認為其規定不明確。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及第二十條,放寬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的限制。
- 強調原住民族持有自製獵槍是為維持傳統習俗文化及生活使用,與一般槍砲彈藥目的不同。
- 呼籲內政部接受修訂方向,解決原住民因輕罪影響獵人生活的問題。
高委員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二,強調安全的狩獵工具對原住民的重要性。
- 建議由國家提供協助,商請國防部製造安全且適度火力的獵槍、漁槍,以保障原住民生命安全及文化傳承。
- 主張現行條例對自製獵槍的限制造成文化歧視,應以更先進開放的思想解決問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及第二十條,主張原住民使用獵槍應除罪化,不應因狩獵被判刑。
- 指出現行法規對自製獵槍的定義過於嚴苛,導致原住民因使用改良式獵槍而觸法,且土製獵槍安全性低。
- 要求警政署及原民會研商制定符合原住民獵人權益的辦法,並建議母法通過後子法制定應有原民會參與。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主張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目的,經許可得自製或協力製造、運輸、持有、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獵槍、魚槍,未經許可限期補正者處罰鍰,不適用刑罰。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列舉的罪名是否完整涵蓋所有暴力犯罪樣態,並關切森林法及野保法相關罪名對原住民的影響。
- 擔憂若不小心打到保育類動物,原住民將永遠不能再打獵,實務上可能造成困擾。
- 對懲治走私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納入撤銷獵槍許可的罪名表示關切,特別是施用與持有毒品的區別。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院版對撤銷獵槍許可罪名的評斷標準及界線,特別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同意增訂「自製獵(魚)槍」之定義,但條文遣詞用字需審慎考量。
- 行政院版《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旨在放寬原住民因輕罪撤銷獵槍許可的規定,僅限於故意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性重大者。
- 強調政府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祭儀需求,已對「自製」獵槍的性能提升和安全性做了放寬。
- 對於由政府購置或製造「制式」獵槍的提案,認為與尊重「自製獵槍」的傳統文化立場相左。
- 表示法院對原住民相關案件的適用已趨於尊重,未來觸犯相關法律而遭限制持有獵槍的機會將減少。
夷將‧拔路兒 原民會主任委員
- 支持增訂自製獵(魚)槍之定義,但建議定義應更具彈性,避免族人因違反認定基準而觸法。
- 認同放寬持有獵(魚)槍資格限制的必要性,支持行政院及委員所提修正條文意旨。
- 同意各委員所提放寬管制、強化輔導並擴大免罰規定等措施,並請主管機關多予支持。
- 支持親民黨團開放制式獵(魚)槍管制,認為有助於傳統文化傳承,並表示會配合辦理訓練事宜。
- 強調原住民族狩獵文化複雜,應培力部落自主管理,重建傳統規範,並符合國際潮流保障原住民族權利。
陳國恩 警政署署長
- 自製獵槍與制式獵槍有差異,槍枝管理基於安全考量,尊重原住民傳統文化與祭儀仍定調於「自製」。
- 說明《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旨在放寬輕罪撤銷許可的規定,僅限於故意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犯罪惡行重大者。
- 指出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是行政院版與鄭委員版本的主要爭點。
- 解釋懲治走私條例納入罪名是因可能涉及爆裂物、槍彈等管制物品。
- 解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納入罪名是因持有或施用毒品可能造成精神錯亂,且與走私槍毒有關。
張岱 農委會組長
- 對於森林法相關條文,目前正積極研擬與原住民社區共管機制,尊重主管機關立場。
陳玉萍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列舉罪名若與槍砲管制目的相關即可列入,不相關者建議主管機關考量。
- 說明施用毒品與持有毒品在法律論罪上的差異,施用通常會吸收持有行為。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提案及鄭天財委員等17人所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需經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曾銘宗委員做補充說明。
- 本案尚有5案委員所提《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草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001
- 卷/期/冊
- 106/40/1
- 發布日期
- 2017-04-28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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