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審查:強制辯護與閱卷權限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的擴大範圍、被告與辯護人的閱卷權限,以及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的落實。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就強制辯護是否延伸至羈押以外的偵查程序、閱卷資料的限制與公開、以及律師違反規定時的法律效果等議題進行了激烈討論,但因爭議點多,多數條文暫予保留,待司法院與法務部整合意見後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的「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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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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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告及詢答完畢,逕行逐條審查。
- 另定期繼續審查,條文均已宣讀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31條之1條文復議案
核心議題
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條文的增訂內容提出復議,主要為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備置從業人員名冊」為「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並補足第五項相關文字的疏漏,以及調整標點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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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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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宜津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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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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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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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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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增補人力提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檢討現有人力,必要時修正組織編制,並研議請增辦理保障業務所需人力,以維持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施行後,審理退休公務人員年金救濟案件的品質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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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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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公務人員保障事件性別統計建立提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針對公務人員保障事件建立更完整的性別統計資料,例如留職停薪者、復審或申訴人之性別比例與事由,以及參與委員的性別比例等,以作為未來政府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依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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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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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孔炤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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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俋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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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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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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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第31條、第31條之1、第3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34條之2、第93條、第101條及施行法第7條之10)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擴大偵查中強制辯護的適用範圍,並確立被告與辯護人在偵查及審判階段的閱卷權限,以保障被告的防禦權與正當法律程序。
- 核心討論內容包括強制辯護是否擴及羈押以外的重罪與弱勢偵查案件、偵查中辯護人閱卷權的範圍與限制、被告閱卷權與辯護人閱卷權的差異、以及辯護人洩露卷證資料時的法律效果與程序保障。
相關爭議
- 強制辯護範圍的擴大: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將強制辯護從羈押程序擴及到偵查中的重罪類型和經濟弱勢類型案件,但法務部認為這會導致案件量暴增,人力負荷困難,且部分罪名在偵查初期不易確定,司法院則提醒需連動修訂法律扶助法。
- 偵查中閱卷權的開放程度:黃國昌委員主張偵查中原則上應許可閱卷,僅在例外情況下為偵查目的限制;法務部則堅持偵查不公開原則,認為全面開放將對偵查效能產生重大影響,建議僅限於大法官解釋要求的羈押審查程序。
- 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的對等性:黃國昌委員與段宜康委員認為被告的資訊請求權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受差別待遇,應貫徹武器平等原則;司法院與法務部則基於卷證安全及律師倫理規範,主張對無辯護人的被告閱卷應有法院指定條件的限制。
- 檢察官保留卷證的爭議:尤美女委員與黃國昌委員質疑檢察官未將所有卷證併送法院,可能導致被告無法取得有利證據,影響有效辯護;法務部則解釋可能是因另案偵查或為保護無關第三人隱私,且認為檢察官若故意保留不利證據將受究責。
- 偵查中卷證洩露的法律效果:對於辯護人違反規定公開或不當使用偵查中卷證資料,司法院與法務部建議應有禁止辯護的法律效果,以維護偵查不公開;黃國昌委員與尤美女委員則認為禁止辯護會懲罰被告,應以刑事處罰或律師懲戒為主要手段,並強調禁止辯護的構成要件與程序保障需嚴謹。
- 法官與辯護人閱卷範圍是否一致:尤美女委員主張法官與辯護人應看到相同的卷證資料,以確保實質有效辯護;法務部則認為法官為裁定羈押需掌握全盤資訊,即使部分卷證因危害偵查目的而對辯護人遮掩,法官仍應能看到全部,兩者不需絕對一致。
- 夜間訊問的適當性:蔡易餘委員曾提及其版本對夜間訊問的限制,但會議中未深入討論具體爭議,僅表示若當事人要求一次訊問完畢,禁止夜間訊問可能不恰當。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強制辯護應從審判階段延伸到偵查階段,不僅限於羈押程序,應擴及重罪與經濟弱勢案件,因偵查階段已完成絕大多數取證工作。
- 認為法務部提出的「罪名浮動」及「人力負荷」問題並非實務障礙,且強調偵查階段告知罪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德國立法例亦有偵查中強制辯護。
- 支持被告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資訊請求權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受差別待遇,閱卷權應擴及被告,並建議限制方式可透過遮掩而非全面禁止。
- 對辯護人洩露卷證資料的禁止辯護制度持保留態度,強調實體要件與程序保障需嚴謹,並認為懲罰律師應著重刑事與懲戒責任,而非犧牲被告的有效辯護權。
- 建議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將羈押事實、理由及證據繕本一併交付被告與辯護人,若有例外限制應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許可,而非被告自行向法院聲請閱卷。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草案,旨在解決羈押中被告無法知悉被羈押原因,以及辯護人無法有效行使辯護權的問題,以配合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
- 主張辯護人及法官應接觸相同的卷證資料,若有串供等疑慮,可透過遮掩或檢察官不提出資料,確保法官與辯護人看到的資料一致。
- 提到夜間訊問問題,表示若當事人要求一次訊問完畢,禁止深夜訊問可能不恰當,但總體目標是配合大法官解釋,保障被告防禦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審判中辯護人閱卷權應更周延,涵蓋檢閱、抄錄、攝影或重製法院或檢察官持有之卷宗證物,並可聲請交付法庭開庭與偵查中錄音錄影內容。
- 針對無辯護人被告,主張應給予卷宗影本、電子檔複本及錄音錄影內容,認為資訊取得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
- 建議偵查中閱卷權應擴大至被告經訊問、搜索、拘提、逮捕或聲請羈押時,讓辯護人可閱覽被告陳述筆錄、已公開資訊及鑑定報告,以保障被告防禦權。
- 認為辯護人洩露卷證資料若達犯罪程度方可禁止辯護,並建議應有言詞辯論及通知律師公會的程序保障。
- 強調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的核心精神是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即被告與辯護人應獲知必要資訊以行使有效防禦權,若重要資訊不給律師看,則違反此精神。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贊成擴大強制辯護範圍,但提醒若草案通過將牽涉法律扶助法修訂及基金會的人力配合問題,尤其4小時內派案可能面臨困難。
- 支持強制辯護等候4小時規定,認為可減少偵查中勸說被告放棄律師的誘因。
- 指出檢察官未將所有卷證交出,有時是為保護第三人或另案偵查,擔心全面公開可能導致無辜第三人名譽受損或案件外洩。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抱怨偵查不公開實務上常變成「記者都知道,當事人不知道」,強調偵查不公開應是對外不公開,而非讓當事人無知,呼籲顧及當事人的資訊、武器平等。
- 認為法務部應說明制度上如何確保檢察官規矩地將事證區分送交法院,以保障當事人權利,避免遺漏不利證據。
- 建議羈押庭應採取檢察官先將認為需遮掩的部分處理好,並告知法官,若法官認為無理由遮掩則發回補齊,以加快審理速度。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支持強制辯護應延伸到偵查階段,認為強制辯護條文的範圍大小可再討論。
- 支持被告閱卷權應擴大,認為不應因有無辯護人而有差別待遇,且建議由法制局整理條文。
- 對於辯護人因洩露卷證而禁止辯護的制度,認為其要件與程序需更細緻,並提出修正動議強化程序保障。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交出的主要目的,是否是因另案處理或擔心串證、串供等問題。
- 建議本次修法應回歸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的前提,聚焦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如何修正刑事訴訟法,避免擴大討論範圍導致無法達成共識。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認為擴大強制辯護範圍在實務操作上會有困難,因偵查案件量大,且罪名在偵查初期常處於浮動狀態,建議先保留,待院檢及律師公會研究。
- 解釋檢察官未將全部卷證送交法院,有時是為保護不相干的當事人名譽,或有另案追查需求,而非故意保留對被告有利證據。
- 強調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重要性,認為若卷證資料任意公開會影響偵查效能及其他人權益,不宜全面開放偵查中閱卷。
- 主張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允許在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聲請羈押的相關證據。
- 建議法官在裁定羈押時應能看到全部證據,以做出正確判斷,但對被告或辯護人可因特殊情況限制閱覽部分卷證,此為技術面問題,可克服。
- 認為辯護人若公開或不當使用卷證資料,可能已構成洩密罪或違反律師倫理,應有配套措施處理,不應讓其繼續辯護,但強調此舉並非剝奪律師工作權,而是針對該案件的辯護。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原則上尊重時代力量黨團擴大強制辯護的草案,但提醒其涉及法律扶助法修法及財政問題,且法律扶助法即時派案規定不包含此類案件。
- 提出第31條之1修正意見,針對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並考量離島地區或小案件被告自願請求訊問時的例外規定。
- 解釋第31條之1但書「等候指定辯護人逾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是為保障被告,避免被勸說放棄律師。
- 對於委員尤美女提案第33條審判中閱卷,質疑檢察官在審判中仍持有或保管卷宗證物的必要性,並提醒交付錄音錄影內容需平衡保護證人及被害人隱私。
- 強調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因嚴重侵害人身自由,應保障被告充分防禦權,但為確保國家刑罰權實現,在危害偵查目的時可限制或禁止被告獲知部分證據。
- 建議辯護人若將偵查中閱得卷證資料做訴訟目的外使用,若達犯罪程度則禁止辯護,未達則透過懲戒處理,以平衡各方權益。
林邦樑 法務部司長
- 認為偵查不公開原則下,偵查需密行且保障其他人權益,若全面開放偵查中閱卷,將對偵查效能產生很大影響,不宜全面開放。
- 補充說明偵查中閱卷權的全面開放,可能導致偵查體系崩解,不應在現階段全面實施。
- 解釋檢察官在起訴時已將相關卷證併送法院,委員尤美女所指檢察官持有的卷宗或證物在實務操作上會有困難,且若有不正取證則屬違法。
- 支持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關於偵查中羈押審查,在危害偵查目的或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應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相關證據,並由法院權衡決定。
- 認為律師應遵守訴訟目的內使用卷證的基本原則,若違反導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應有處理機制,並強調禁止辯護制度有其必要性以維護偵查效能。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對於委員尤美女提案第33條審判中交付錄音部分,指出法院組織法已有相關規定,質疑重複規範必要性。
- 回應第33條審判中聲請檢閱檢察官持有卷證的條文,表示審判中案件卷證應已送交法院,檢察官不應再持有,對此條文內容表示不解。
- 說明第33條之2禁止辯護制度是因應法務部對開放閱卷可能造成不當洩露的疑慮而草擬,但司法院對此無固定看法,尊重委員決定。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31條條文暫保留。
- 第31條之1、第33條、第33條之1、第33條之2、第34條之2、第93條、第101條等條文均暫予保留。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將針對強制辯護是否擴及偵查中非羈押部分、以及法官與辯護人閱卷範圍是否一致這2個前提問題,儘量整合出一套意見,作為下次會議討論依據。
- 本案尚待協商,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司法院、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101
- 卷/期/冊
- 106/41/1
- 發布日期
- 2017-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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