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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醫療暴力防治、刑責合理化及委任代理人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06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強化醫療暴力防治措施、推動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以及探討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會議中,委員們就醫療暴力通報機制、罰則加重、醫療過失刑事責任限縮等議題激烈討論,行政部門則回應現行措施並對修法方向表達意見。最終,第24條與第106條修正案獲通過,第82條則另擇期審查,並要求衛福部提出配套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醫療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9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醫療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醫療暴力防制措施的強化、醫療疏失刑事責任的合理化,以及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的納入與適用範圍。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透過修法有效嚇阻醫療暴力、改善醫護人員執業環境,同時兼顧病人權益,並使醫療行為的法律責任歸屬更為明確。

相關爭議

  • 醫療暴力罰則加重與適用範圍:委員普遍認為現行醫療法對醫療暴力嚇阻力不足,提案加重罰則並擴大適用範圍(例如納入「公然侮辱」),但法務部對「預備犯」及「公然侮辱」納入刑法體系有疑慮,並提醒刑度加重可能與其他法規的比例原則衝突。
  • 醫療疏失刑事責任的限縮:部分委員提案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或重大過失」,衛福部甚至建議僅限「故意」,以解決「以刑逼民」問題。然而,有委員擔憂此舉可能過度限縮病人訴訟權益,且「重大過失」在刑法上定義不明。
  • 醫療暴力通報與追蹤機制:黃國書委員質疑衛福部現行通報機制未落實追蹤與公告,導致嚇阻效果有限,建議法制化。衛福部則表示已建置通報系統,但同意可納入公告機制。
  • 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李鴻鈞委員提案將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納入醫療法,以因應多元家庭模式。衛福部則認為現行「關係人」定義已足夠,且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代理人制度目的不同,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醫療暴力案件定罪率與嚇阻效果:法務部指出,即使修法加重罰則,實務上醫療暴力案件的定罪率和判刑超過6個月的比例仍低,引發委員對修法實質效果的質疑。
  • 醫療過失責任與配套措施:有委員指出,若限縮醫師刑事責任,衛福部應提出完整的病人端保障及醫療糾紛處理配套,避免民眾權益受損。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現行醫療法對醫療暴力嚇阻力有限,因衛福部未落實通報、建檔與個案追蹤機制。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24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通報系統、建檔追蹤並定期公告處置情形,以有效嚇阻暴力行為並重建醫護人員信心。
  • 建議將醫療暴力通報與公告機制法制化,讓民眾了解法律責任,達到「通報快、處置快、起訴快、公告快」的目標。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負刑責,導致防禦性醫療、高風險科別人力流失,嚴重扭曲醫療生態。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82條,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限縮為「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承認醫師專業裁量空間。
  • 強調醫療行為具有強制性、急迫性與公益性,除故意或重大過失外不應受刑法規範。
  • 呼籲「醫療刑責合理化」刻不容緩,以改善醫病關係、提升醫療品質,挽回台灣行醫環境。
  • 建議將醫療糾紛處理分為「刑責合理化」、「調解機制改善」及「合理補償機制」三部分分別進行,以避免重蹈醫糾法修法停擺的覆轍。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醫院內暴力行為不斷,現行醫療法罰則不足以嚇阻,且與刑法部分條文有競合關係。
  • 提案修正醫療法第106條,提高罰則,並將致醫事人員於死者刑責上修至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刑法殺人罪相當。
  • 建議將醫療暴力定義為公共危險罪並採公訴罪,以避免醫院息事寧人而不提告。
  • 支持納入「預備犯」刑責,認為醫療暴力影響社會重大法益及病人就醫權益,不能僅處罰已發生傷害的行為。
  • 關切WHA邀請函進度,希望各方協助台灣順利出席。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代李鴻鈞委員提案)有鑑於社會多元化,不婚、同志及宗教人士增加,恐導致重大醫療事件無人簽署同意書困境。
  • 提案修正醫療法,納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以維護不同生活方式民眾的醫療權利。
  • 質疑衛福部取消具名審查的立場,認為應制定更完整的規範讓審查醫師遵循,而非鄉愿取消。
  • 支持合理的護病比以改善護理人力血汗問題,並關切醫院行政人員充作病房人力導致評鑑失真問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第106條的修法勢在必行,應儘速處理言語暴力等問題。
  • 主張修正第82條,避免醫療人員生活在不明確的民事與刑事責任下,應明確判斷基準,縮短訴訟時間。
  • 建議在過失判斷標準上,應考量第一線醫療人員的人力設備等限制,並提供合理的判斷標準,讓醫療人員儘速脫離訴訟拖累。
  • 指出醫事鑑定作業要點規定不負責證據調查,且不接受當事人陳述意見,質疑其作為認定過失唯一依據的充分性。
  • 強調醫療暴力不只影響醫護人員,也影響其他病患權益,建議將言語暴力納入刑責。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醫療資源不足,詢問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否支援偏鄉醫療設備整備。
  • 高度重視醫院醫療暴力問題,詢問衛福部所建置的暴力事件應變小組及SOP是否已在各級醫院完備。
  • 關切醫療糾紛處理機制,尤其衛福部與法務部合作的「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機制試辦計畫」的普及性,指出離島地區未納入試辦。
  • 關切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罹病人數劇增問題,詢問衛福部除宣導外,有無稽查稽核制度加強預防。
  • 關切毒品氾濫問題,特別是新興毒品偽裝成糖果零食,以及毒梟誘騙年輕人吸食的現象,呼籲跨部會合作防制。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2014年醫療法修法後,醫療暴力案件通報數增加37%,但裁罰率偏低,質疑修法效果或執行面不足。
  • 指出現行第24條規定需「致生危害」才能裁罰,導致許多案件無法處罰,建議修法刪除此限制。
  • 建議衛福部應明確定義第106條第二項「保護生命之設備」,以避免認定爭議,並將破壞設備行為納入行政裁罰範圍。
  • 關切衛福部與法務部推動的「偵查中醫療糾紛案件之調解及初步鑑定制度」試辦計畫的成效與推動狀況。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次修法限縮醫師刑責,卻未見衛福部提出病人端權益保障的完整配套措施,擔憂民眾訴訟權受損。
  • 指出過去醫糾法修法因補償爭議而停擺,建議應切割處理,優先處理調解、專業評估、通報等前端機制。
  • 質疑衛福部輔導醫院成立的醫糾關懷小組落實度不足,醫改會調查顯示86%家庭未接觸到院內關懷說明。
  • 詢問醫療暴力相關法令是否能納入社工人員,因其在醫院也常面臨暴力威脅。
  • 對於醫療暴力罰則從3年提高到5年,質疑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且過去判刑過輕,提高刑度恐無實質嚇阻效果。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醫療暴力是醫護人員職業風險,特別是酒醉民眾在急診室鬧事問題。
  • 建議若民眾疑似或已傷害他人,警察應先帶回派出所,由專業人員鑑定,避免將酒醉者直接送急診室造成醫護困擾。
  • 指出酒醉鬧事佔急診暴力案件約1/3,衛福部應思考如何從源頭防範。
  • 建議衛福部與警政單位加強聯繫,優化處理酒醉滋事民眾的流程,並提供酒癮治療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建議將醫事人員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認為醫師幾乎不可能故意傷害病人,此舉形同取消過失責任。
  • 強調業務過失責任應較一般過失為重,若取消過失責任,病人權益保障將受損,應有其他救濟途徑。
  • 認為現行勞基法及職安法已對醫護人員提供職業災害預防及工作環境保障,政府應加強預防職場暴力。
  • 反對醫療法第106條不斷加重病人及家屬的刑事責任,認為病人住院情緒焦慮,修法應考量醫病平衡性。
  • 強調醫師誓詞中對病人的責任與關懷,修法不應違背醫德精神。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醫療糾紛頻傳導致醫師採取「防衛性醫療」,對高風險病患拒收或進行不必要檢查,最終受害者是病人。
  • 認為醫師擔心的不是刑責或定罪,而是高偵查率導致頻繁被傳喚。
  • 指出病人提告多是為了釐清真相,而非單純要告醫師,現行制度卻只能透過刑事訴訟才能獲得鑑定服務。
  • 建議衛福部評估開放一般民眾在進入司法程序前即可申請醫療糾紛鑑定,由醫審會聘請專家審查,創造醫糾遠離法院的醫病雙贏。
  • 肯定衛福部在新南向政策及專科醫師訓練上的努力。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加重醫療暴力刑責,以遏止事件頻傳。
  • 支持限縮醫師醫療訴訟刑事責任,但提醒「重大過失」在刑法上無此概念,修法文字需更精確調整,避免執行困難。
  • 質疑內政部將替代役男作為長照照服員替代人力的可行性,認為4個月役期不足以培養專業,恐影響長照2.0服務品質。
  • 呼籲衛福部在不了解其他部會方案細部規劃前,不應貿然接受,應站在做好長照的立場捍衛政策。
  • 肯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增設長照A、B、C級據點的預算編列,認為據點越多能提升長照服務品質。

楊曜 立法委員

  • 理解醫事人員面臨「以刑逼民」困境,但擔憂若完全取消過失責任,可能導致醫療過失行為增加,損害廣大就醫民眾權益。
  • 認為立法應是平衡過程,目前醫護人員雖弱勢,但不宜矯枉過正。
  • 建議醫療法第106條第三項可提高最低刑度,例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表達對醫護人員受暴的重視,但避免與刑法強制罪構成要件完全相同而成為贅文。
  • 建議第82條不急於今日通過,可請召委再排會議,衛福部提出配套措施,並與委員多溝通,以求修法可長可久。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強調醫療暴力不斷發生,如言語暴力、吐口水等,影響醫護執行業務,提案將「公然侮辱」納入第24條行政罰範圍,以利執法與嚇阻。
  • 指出過去第106條對醫療暴力判刑過輕,甚至無人判刑超過6個月,導致嚇阻效果不足,是將刑度從3年提高至5年的主要原因。
  • 強調修法目的在於保障醫療場域正常運作,避免急重難症系統崩潰,最終受害的是最弱勢患者。
  • 呼籲考量台灣醫療過載及人力不平衡現狀,醫事人員過勞下難以達到「必要之注意」,不應將所有過失歸責於醫師個人。
  • 支持將第82條的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民事賠償則可維持過失責任,以區分不同層次的法律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福部部長

  • 對黃國書委員提案修正醫療法第24條,衛福部已建立通報機制,並定期建檔記錄,但同意納入公告要求。
  • 對醫療疏失刑責合理化,衛福部持支持態度,認為醫療訴訟「以刑逼民」扭曲醫療本質,應將刑事責任限縮至「故意」。
  • 說明衛福部正推動多元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機制,包括生育事故救濟、醫療糾紛關懷小組及多元雙向醫療爭議處理試辦計畫等,以改善醫病關係。
  • 回應醫療暴力防制,已要求全國急救責任醫院實施防暴措施,加強保全訓練,並與警政署合作管控酒醉滋擾醫院,強化通報與跨部會合作。
  • 回應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認為現行法規已允許「關係人」簽署同意書,實務上無礙,建議維持現行條文。
  • 回應具名審查問題,表示已進入半年檢討機制,需討論如何做到最好。
  • 支持合理護病比,認為能改善護理人力血汗情況。
  • 回應替代役男支援長照,表示歡迎任何社會資源投入長照,但需了解細部規劃與可行性。
  • 回應郵務人員協助長照,表示歡迎加值性服務但需有配套,不能貿然加重郵務人員工作量。
  • 同意第24條修法刪除「致生危害」文字,以提高行政裁罰效率。
  • 承諾針對第82條修法,衛福部將提出配套措施專案報告,以解決委員對病人權益的擔憂。

石崇良 衛福部醫事司司長

  • 說明2014年醫療法修法後,醫療暴力通報件數及行政裁罰數均有顯著提升,顯示執行面有所改善。
  • 解釋第24條修法刪除「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文字,旨在擴大行政罰適用範圍,例如潑水、摔東西等未致生危害的行為也能裁處。
  • 解釋第24條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修正為「為保障就醫安全」,旨在涵蓋病人、陪病者及所有醫療從業人員,保障整個醫療環境與過程的安全。
  • 同意第24條納入「公然侮辱」作為行政罰項目,以明確執法標準並具嚇阻效果。
  • 說明第106條第三項將保護對象擴大至「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因其業務具強制性、急迫性與救命性,而社工人員可回歸現行刑法規定處理。
  • 解釋第106條第二項與第三項的層次區分:輕微破壞行為適用行政罰,達到一定危害程度才適用刑罰;第三項對人員的妨害行為若「致傷害者」則適用刑罰,以避免行政罰與刑罰構成要件重疊。

黃福坤 內政部警政署行政組組長

  • 警政署針對言語恐嚇訂有SOP,若當事人提告,會依刑法相關規定處理。
  • 對於酒醉滋事民眾,若醫院判斷無急迫性醫療需求,可通知家屬帶回或通報警察機關協助管束。

陳玉萍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 說明刑法處罰「預備犯」通常限於內亂、外患、放火、殺人等重大刑事犯罪,認為醫療暴力納入預備犯需審慎。
  • 指出刑法對於過失的概念規定在第14條,無「重大過失」一詞,該詞僅見於民法。
  • 說明「公然侮辱」與強暴、脅迫、恐嚇屬不同犯罪類型,前者屬妨礙名譽,後者屬暴力犯罪,併列需考量法制妥適性。
  • 指出醫療法第106條刑度調整,若符合刑法理論,法務部尊重主管機關決定,但需說明侵害何種法益需特別保護。
  • 說明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若醫療暴力刑度提高至5年,需更充分理由,以維衡平性。
  • 指出第106條修法後,實務上依第二項及第三項判處超過6個月有期徒刑的案例不多,單純提高法定刑未必能達到預期嚇阻效果。
  • 解釋若第24條行政罰與第106條刑罰構成要件重疊,一般會採刑事先行原則,待檢察官處分後才回歸行政罰。

劉秀英 法務部參事

  • 解釋法律條文設計上,概括規定(如「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在適用時,通常應類似於其前的例示規定(如強暴、脅迫、恐嚇)範圍,以利界定。

許永煌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說明將醫療暴力刑度從3年提高到5年,可能只有宣示效果,因為法官量刑時會考量具體情節,判刑6個月以下仍可易科罰金。
  • 指出刑法妨害公務罪刑度為3年以下,若醫療暴力刑度大幅提高,可能引發其他公務人員要求提高刑責的衡平性問題。
  • 認為單純提高刑罰未必能真正達到嚇阻目的,可能需採取其他配套措施。
  • 解釋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通常以一天1,000元折算,即18萬元罰金。

相關後續

  • 醫療法第24條修正動議通過,內容包括將「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修正為「為保障就醫安全」,納入「公然侮辱」為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非法方法,刪除「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以擴大行政罰適用,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建立通報機制定期公告,且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而非「協助」。
  • 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74條、第75條及第81條(有關醫療委任代理人制度)維持現行條文,並將委員提案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要求衛福部重新訂定醫療同意書範本。
  • 醫療法第82條(有關醫療疏失刑事責任)因爭議較大且需配套,將另擇期審查,並要求衛福部提出相關配套措施的專案報告。
  • 醫療法第106條修正動議通過,保護對象擴大至「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對於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衛福部重新訂定醫療法之手術、麻醉及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同意書範本,以落實「病人之關係人」定義,並提供醫療院所參考修訂。

原始資料

公報
1064102
卷/期/冊
106/41/2
發布日期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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