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遺產及贈與稅法、危老建築重建獎勵及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條例草案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三項重點法案。首先針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黨團針對稅率調整級距、免稅額以及是否能真正落實社會功能及籌措長照財源展開辯論。其次討論「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針對是否將未設升降設備之老舊建築納入獎勵範圍進行意見交換。最後研商「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意見,朝野各黨未能達成全體共識。
討論事項一
研商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調整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與級距,以籌措長照2.0計畫財源並兼顧世代正義與租稅公平。
相關爭議
稅率與級距調整幅度:民進黨支持行政院版本,主張以10%、15%、20%之級距來取得長照財源,避免拉高稅率造成避稅誘因;時代力量主張應回復遺贈稅之社會功能,採較嚴格之稅率與級距,才能真正達到財富重分配。親民黨及國民黨則質疑調高稅率是否真能課到有錢人,抑或只會增加一般守法老百姓與中階層的負擔,且富人可透過海外信託或成立財團法人避稅。
立法委員發言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提案版本,因其更動幅度適中,可避免過高稅率導致納稅人規避遺贈稅。
- 強調此次修法具特定目的與方向,旨在取得長照財源,不宜過度擴大影響。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遺贈稅的社會功能遠大於財政機能,是臺灣世代正義與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
- 批評行政院版本影響比例過小,無法發揮應有的社會功能,並指出台灣贈與稅免稅額過高。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調高遺贈稅率是否真能課到有錢人,指出有錢人多透過海外信託、公益信託或公司化避稅,最終受影響的仍是一般平民百姓。
- 認為長照財源應作長遠規劃,不應用炒短線或調高遺贈稅與菸捐的方式來治標。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說明長照法本來就規定兩年內必須檢討財源,現階段是為解決兩年內財源不足的問題,建議讓案子單純化。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民黨雖無特定版本,但質疑本次遺贈稅調整是否能如期達成長照財源目標,且因避稅變數存在,對增收預算抱持悲觀態度。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財政部部長
- 說明98年遺贈稅由50%降為10%前後的稅收比率與實徵金額,指出即使以前稅率高達50%,占全部稅收比率仍然很少。
- 指出行政院版本影響人數相對較少,改革應採取漸進措施,避免對社會衝擊過大。
呂寶靜 衛生福利部次長
- 強調衛福部推動長照2.0計畫最大的限制在於經費不足,期盼遺贈稅經費順利到位,讓老百姓得到足夠服務。
相關後續
朝野黨團無法達成共識,決議依照議事程序送院會處理,由各政黨為政策負起責任。
討論事項二
研商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特別針對屋齡30年以上且未設置昇降設備(電梯)之建築物是否納入獎勵範圍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是否納入未設電梯老舊建物:時代力量高潞委員擔憂將未設電梯納入條件會讓法案夾帶社會福利,導致獎勵過於浮濫,且未能照顧非都市地區;內政部與民進黨立委則認為此舉是因應高齡化社會迫切需求,作為改善不具效益的初步佐證,可加速老舊建物重建與都市更新。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本質是排除危險建築,將未安裝升降設備等社會福利需求夾帶其中正當性不足。
- 主張應全面照顧非都市地區的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安全。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都市更新應以街廓式、區域式全面規劃,結合公有地及學校預定地處理,而非點狀更新。
- 擔憂老舊建築物耐震不足若外掛電梯恐更具危險性,應審慎評估結構安全。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未設置升降設備納入條件之一,認為可有效因應臺灣超高齡社會長者下不了樓的困境,加速整體房屋更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說明條例主軸在於整體結構安全,並透過屋齡、性能評估及改善是否具效益等多重光譜找出最適合的加速重建方式。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說明國內建築結構法規歷經多次改革,76年以前建築多數不符合現有耐震規範,加速重建確有必要。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說明條例建立在完整的風險管理與評估機制上,由最危險到瀕危,並將無電梯作為改善不具效益的判斷依據之一。
- 表示願意針對非都市地區老舊房屋改建研擬相關輔導機制或透過附帶決議辦理。
相關後續
朝野達成高度共識,針對高潞委員關切之非都市地區老舊房屋改善,擬透過附帶決議處理,並請各黨團在協商結論上簽字。
討論事項三
研商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處理條例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處理公教人員退職退休給與併計黨務年資之追討與規範,時代力量黨團針對最低保障金額之國家給付與向社團追償等規定提出修正意見。
相關爭議
國家代墊與追償機制:時代力量主張國家給付最低保障金額後,應向應負擔責任之社團法人(國民黨)追討,且不受時效限制;民進黨則認為相關條文在委員會已有討論與既有處理方式,細節需再溝通整合。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黨職併公職與公職併黨職有其時代背景,要求國民黨中央提供公職併黨職退休人員之年資與退休金支付統計數據供參考。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最低保障金額不應由國家全數負擔,國家代墊後應向中國國民黨追討,且不受法律時效規定限制。
- 主張第二條社團專職人員之實質認定應明確納入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避免法律漏洞。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黨務年資併計公職自始不合法,大法官會議解釋已宣告違憲,應儘速落實處理。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強調不該併就是不該併,且法律條文文字須周延,避免戒嚴時期其他政黨人員也來向國家索討。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溢領部分於第五條已有規範,政務人員由個人與社團負連帶責任,非政務人員由社團返還,已涵蓋黃國昌委員追討之訴求。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因國民黨未出席且未簽字,時代力量與民進黨對部分修正條文仍有不同意見,主席裁示請民進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與銓敘部於會後及隔日院會前繼續溝通整合。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202
- 卷/期/冊
- 106/42/2
- 發布日期
- 2017-05-0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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