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偵查中閱卷權與強制辯護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擴大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強制辯護範圍,以及規範限制閱卷的條件和夜間訊問。會議就資訊公開的範圍、危害偵查目的的定義等產生多方爭議。最終通過部分條文修正,並決議將偵查中強制辯護與審判中被告資訊獲取權等議題,交由法務部及司法院於指定期限內提出專案報告或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刑事訴訟法中被告及辯護人於偵查與審判階段的資訊獲取權(閱卷權)範圍與方式。
- 同時審議偵查中強制辯護機制之擴大,以及羈押程序中卷證限制與夜間訊問的規範。
相關爭議
- 偵查中閱卷權的開放範圍:黃國昌委員主張應全面開放,僅以妨害偵查目的為例外;法務部則擔憂全面開放會嚴重妨礙偵查,影響辦案,建議需更長時間研究平衡點。
- 「危害偵查目的」的定義:周春米委員質疑其範圍過廣可能導致閱卷權被過度限制,要求明確限縮於「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具體情形;法務部則主張應保留彈性,不宜過度限縮。
- 「告以要旨」的資訊提供方式:周春米委員強烈反對法官以「告以要旨」方式提供資訊,認為其主觀且不透明,可能損害被告辯護權;法務部則表示實務上會盡量減少使用此方式。
- 偵查中強制辯護的實施時程:黃國昌委員要求法務部立即承諾修法時程,不應以司改國是會議為藉口拖延;法務部則希望有更充裕時間(至9月1日)進行整體考量。
- 辯護人準備答辯的適當時間:黃國昌委員堅持應將「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納入法律條文,而非僅於行政規則;司法院與法務部認為實務上會執行,但條文不宜過於細緻。
- 卷證交付時點與方式:吳志揚委員認為應明確規定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同時交付羈押聲請書及證據資料繕本與辯護人,以確保資訊及時獲取;法務部則考量卷證數量與24小時限制,認為應由辯護人向法院聲請閱卷。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擴大被告閱卷權至偵查程序,不應限縮於審判中,且範圍不限筆錄應包含證物。
- 強調立法機關不應僅在大法官宣告違憲後才「補破網」,應走在改革前端。
- 支持在偵查目的必要範圍內對資訊接近方式和範圍進行限縮,但不應全面否定被告資訊請求權。
- 認為應將「適當時間準備答辯」原則納入法律條文,而非僅於立法理由或行政規則。
- 對法務部承諾推遲審議表示不滿,要求明確提出修正草案的時間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關於辯護人於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閱卷權。
- 建議將自身陳述筆錄、開庭訊問筆錄及鑑定報告等客觀資料開放給被告閱覽。
- 同意給予法務部和司法院時間全盤檢討偵查中閱卷權,並於9月提出修正草案。
- 建議將立法理由中「告以要旨」的說法刪除。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對於偵查中全面開放閱卷持保留態度,擔心影響偵查佈局及檢察機關辦案力道。
- 建議就偵查中閱卷議題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
- 贊成將「危害偵查目的」的具體態樣(如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納入條文。
- 建議將強制辯護與審判中閱卷的修正議題,請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9月1日前提出草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檢方對於限制與禁止閱卷的標準及區分,擔心實務上「禁止」範圍過大,使被告與辯護人無法有效辯護。
- 強烈反對「告以要旨」的資訊提供方式,認為其主觀且法官有球員兼裁判之嫌,建議刪除。
- 關切強制辯護擴大後,法扶與義辯律師的酬金及資源分配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建議先保留黃國昌委員關於立法原則的討論,先處理有修正動議的條文,以利會議進行。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辯護人何時能拿到卷證,認為尤美女委員版本「同時交付」較為清晰。
- 建議將「危害偵查目的」的例示性條文納入法條,避免外界質疑全無標準。
- 詢問辯護人對限制閱卷有無救濟機會,以及法官是否需說明限制或禁止的理由。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第93條修正動議條文與第33條之1的連動性,建議先確認第33條之1的討論進度。
- 建議法務部將偵查中閱卷的專案報告時間明確訂於10月份,而非模糊的6個月內。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同意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應提供限制或禁止閱卷的具體理由供法官決定。
- 認為偵查中閱卷範圍不宜全面開放,需兼顧偵查密行原則,避免妨礙偵查或危害第三人。
- 承諾法務部將於9月1日前會銜司法院,提出偵查中強制辯護的修正草案。
- 承諾法務部將於10月底前,就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閱卷權議題提出專案報告及修正建議條文。
- 解釋「危害偵查目的」不應限縮於列舉事項,應保留法官個案判斷彈性,但會在行政規則中加強規範避免浮濫。
- 認為「告以要旨」不應作為基本閱卷方式,法官實務上應盡量減少使用。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對於偵查中閱卷權,認為應由法務部權衡被告人權保障與偵查目的,司法院無特別意見。
- 贊成將「危害偵查目的」中的「等」字改為「之情形」,以限縮其解釋範圍。
- 同意司法院將於9月1日前會銜行政院,提出偵查中強制辯護及審判中被告資訊獲取權的修正草案。
- 解釋羈押抗告兼具法律審與事實審性質,限制閱卷的裁定將併受上級審法院審查。
林邦樑 司法院司長
- 解釋釋字第737號已指出「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屬於危害偵查目的範圍。
- 說明檢察官到庭敘明理由,由法官決定限制或禁止,是平衡偵查目的與辯護權的妥適選擇。
- 指出全面提供卷證給被告和辯護人在實務操作上(尤其24小時內)有困難,分卷處理較可行。
- 提到偵查程序與審理程序不同,現行法未採對審結構,無武器平等原則適用問題。
蘇素娥 司法院廳長
- 贊成蔡易餘委員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中,關於偵查中羈押程序強制辯護的4小時等候及被告主動請求訊問的例外規定。
- 解釋「即時訊問」在實務上指「不得有不必要遲延」,並非立即訊問,會酌留法官閱卷或休息時間。
- 建議將「原則上禁止深夜訊問」的立法理由修改為「明定法院受理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之深夜訊問要件,以保障人權」。
- 同意將「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納入第101條,但認為這在實務上已是慣例。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不予採納。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羈押審查程序強制辯護),照尤美女委員及蔡易餘委員等提案通過,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不予修正。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羈押審查程序閱卷),照修正動議第2案通過。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2不予增訂。
- 增訂刑事訴訟法第34條之2不予增訂。
-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修正通過,明確規範偵查中羈押聲請、卷證限制與禁止條件,以及夜間訊問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修正通過,明確羈押要件、檢察官蒞庭義務、資訊告知義務及被告辯護人答辯準備時間,並將「證據」改為「卷證」。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0修正通過,規定本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並溯及適用已受理的偵查中羈押案件。
討論事項二
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處理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及過渡條款,確保法律適用的一致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對施行法條文無意見。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對施行法條文無意見。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0修正通過,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第93條、第101條自公布日施行;第31條之1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新法修正前已受理之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其後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但修正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程序效力不受影響。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301
- 卷/期/冊
- 106/43/1
- 發布日期
- 2017-05-0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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