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業務報告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審查:聚焦協會改革、選手權益、教育及設施發展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12
LawTrace 法律歷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部體育署106年度業務概況及多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會議聚焦於單項協會財務不透明、選手權益保障、校園體育教育改革、運動設施城鄉差距、世大運言論自由與賽會秩序等核心議題。立法委員們提出諸多質疑與具體建議,行政官員則回應說明政策方向、財政考量與後續規劃。會議最終決議多項提案修正通過,並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報告或資料。
討論事項一
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及內政部次長、法務部次長、衛生福利部次長針對「校園毒品氾濫之成因與因應對策」列席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教育部與相關部會針對校園毒品氾濫的成因與因應對策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相關機關需於2週內送交委員質詢所要求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若委員另行指定期限則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教育部體育署106年度業務概況報告及「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 (討論事項第一至六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體育署106年度業務概況,並審查多項「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涵蓋體育行政優化、企業投資體育、選手職涯規劃、體育紮根、運動設施改善及世大運籌備等議題。
- 核心問題包括單項協會的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化,以及如何透過法規修正促進運動產業發展、保障選手權益和提升全民運動風氣。
相關爭議
- 單項協會監督不力與選手權益受損:委員質疑體育署對擊劍、排球等協會的選拔不公、財務不透明問題監督消極,導致選手參賽權益受損,且不同項目國家隊補助不均。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爭議:電競產業歸類問題(職業運動或運動休閒教育服務),以及個人捐贈體育事業的租稅優惠、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的法源依據。
- 世大運言論自由與賽會秩序:關於觀眾席攜帶國旗或政治性標語的規範不清,以及如何平衡言論自由與維護賽會秩序,體育署被要求明確與FISU協商並對外宣導。
- 單項協會財務不透明與行政怠惰:體育署稽核結果顯示多數協會財務不合格,政府補助佔比高卻未公開明細,且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通過後子法遲未訂定,影響選手權益。
- 體育教育制度問題:中小學生體育課時數不足、肥胖率高,體育班過度功利化導致學用落差,體育署改革方案不明確。
- 運動設施城鄉差距與極限運動管理:偏鄉體育設施老舊、缺乏經費改善,縣市自籌款不足,以及極限運動場地維護不善、管理權責與法律規範不足。
- 足球發展困境與國家戰略:台灣足球排名低落,缺乏產業化、職業化及人才斷層,政府對足球發展的策略與投入被質疑不足,委員要求提出國家級發展戰略。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要求體育署定期檢討運動產業現況並調整發展策略。
- 建議修法積極提供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及國營企業參與運動產業及職業運動的法源。
- 主張刪除財團法人運動產業發展研究院條文,改以運動產業基金具體支持政策。
- 質疑體育署對單項協會考評結果遲未公告,要求儘速公布。
- 關注棒協辦理經典賽熱身賽門票收入分配,要求體育署主動了解經費流向並爭取球員權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5條,建議個人捐贈體育用品或投資體育事業可享減稅或抵稅優惠,以鼓勵全民參與。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主張個人捐助運動產業發展應納入列舉扣除額,並新增稅負優惠項目,使個人與營利事業享有均等租稅優惠。
- 質詢世大運期間言論自由與賽會秩序的平衡,要求體育署明確規範國旗及政治性標語入場問題,並設置意見專區。
- 關切體育署對國際賽會民眾攜帶旗幟或政治性標語入場的處理原則,要求解密會議紀錄並與FISU協商,向全民宣導明確規範。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建議將電競產業直接列為職業運動項目。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建議觀賞及參加賽事(如馬拉松、萬人泳渡報名費)費用可列入列舉扣除額。
- 關切極限運動場地荒廢問題,要求體育署重新設計設施標準,以符合青少年需求並確保安全。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棒協與職棒聯盟簽署備忘錄不足以解決棒球賽事爭議,要求體育署建立更具約束力的機制。
- 關切擊劍協會未替全國排名第一選手報名世青賽,質疑協會選拔辦法不公,要求體育署解決協會權力過大問題。
- 建議體育署對不同運動賽事國家隊補助應一視同仁,達到特定賽事層級應全額補助。
- 建議體育署推動馬拉松等運動產業國際化,爭取更多國際認證賽事。
- 要求體育署於1年內提出山岳活動綱領或政策白皮書,並增加山野教育經費。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發文要求選手不得自費參賽,導致擊劍協會不報名世青賽,影響選手權益,且溝通程序有疏失。
- 質疑擊劍協會更改國手選拔辦法缺乏公告、不公開透明,有黑箱作業、因人設事之嫌,要求體育署負責。
- 播放蔡曉晴選手影片,呼籲政府應保障選手公平參賽權益,讓體育協會公開、公平運作。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對排球協會處理不符資格選手參賽問題的說法,認為協會說謊且體育署監督不力。
- 指出體育署去年稽查13個單項協會,半數財務指標不合格,要求體育署提出具體行政作為,而非僅要求寫報告或溝通。
- 要求體育署承諾若查有不法應立即移送法辦,並加強財務稽核與公開透明。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對單項協會財務稽核結果缺乏積極作為,批評其態度消極、雷聲大雨點小。
- 要求體育署明確承諾在2個月內做到協會財務公開透明,不應以溝通為由拖延。
- 要求體育署針對棒球發展提出系統性、紮根性的完整計畫,而非僅針對單一賽事檢討。
- 關切極限運動場地報廢與閒置問題,要求體育署盤點並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管理,並將高危險性運動納入修法規範,確保安全。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心南投旭光高中空手道館補助案進度,要求體育署提供辦理結果。
- 建議教育部加強水上安全教育宣導,鼓勵偏鄉學校改建閒置教室為簡易游泳池,提升學童游泳及自救能力。
- 建議體育署推廣台灣作為高緯度國家運動隊伍的移地訓練基地,但需確保不排擠台灣選手資源。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中小學體育課時數不足,且體育教育過於功利化、競技導向,導致學生缺乏多元發展與學用落差。
- 以國外知名運動員為例,強調運動員應具備多元專業知識,要求體育署改革體育班制度,推動全人格教育,讓運動員有更寬廣的職涯發展。
- 建議體育署與教育部於1個月內提出從小學到大學體育班教育制度的具體改革方案及落實時間點。
- 建議體育應轉向社區運動發展,讓學校培養學生讀書與運動兼顧。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心銀髮族運動議題,指出體育署業務報告對銀髮族運動著墨甚少,要求加強相關政策。
- 建議體育署為銀髮族規劃更多課程,並制定國民運動中心分齡與適性運動的指引,提升硬體與軟體服務。
- 要求體育署訂定國民運動中心配置傷害防護員或體能指導員的標準,並於半年內提出銀髮族運動指引,確保運動安全與權益。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關心偏鄉體育設施缺乏,特別是南投旭光高中空手道館興建進度,要求體育署加速經費撥付與工程啟動。
- 質疑偏鄉學校體育設施因縣市自籌款不足而延宕,要求體育署與行政院共同檢討自籌款分級制度,確保城鄉孩子享有公平設施。
- 指出偏鄉學校專業體育師資比例低,以及體育專業人才學用落差大,要求體育署提出具體方案解決就業問題,並將人力運用於長照體育型態。
- 批評體育經費多用於都會區,城鄉分配不均,要求體育署檢討經費編列,並提出解決偏鄉資源落差的方案。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肯定體育署與全國單項委員會溝通,但要求協會財務支出必須透明,即使部分收入來源不願公開,也應公布收支總額與細項。
- 要求體育署在2個月內完成與協會的溝通,明確公開資訊的程度,確保監督機制到位。
- 質疑世大運中央協助經費執行率偏低,保留款高,要求體育署確認預算數字並監督經費使用,確保花在刀口上。
- 肯定政府對世大運的全力支持,並期望世大運能以主場優勢取得比以往更好的成績,用體育做國民外交。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體育發展委員會作為黑機關的運作與決策權,要求提供會議報告。
- 批評全國原住民運動大會橫向聯繫不足、細節規劃不佳,導致邀請名單瑕疵與族人參與度低,要求體育署承擔督導責任。
- 指出原鄉地區學校操場破舊、缺乏經費重建,質疑體育署將責任推給地方政府,要求前瞻計畫應解決偏鄉體育設施問題。
- 要求體育署於2個月內提出前瞻計畫中改善偏鄉學校運動場及設施的評估報告。
- 建議體育署設置申訴機制,保障選手在單項協會爭議中的權益。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棒協經典賽檢討會議召開時間與透明度,以及球員工會未受邀參與,要求體育署提供檢討報告。
- 質疑棒協以國家隊名義辦理熱身賽並收取門票收入,但體育署卻稱與其無關,要求體育署主動了解經費分配狀況並爭取球員權益。
- 強調經典賽爭議應徹底檢討,不應隨時間淡化,要求體育署為球員爭取合理權益。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關於學生每週規律運動150分鐘的統計數字前後不一,要求釐清真實情況。
- 關切中小學生肥胖率、血糖及血脂超標比例高,體適能下降,要求教育部提出具體目標與方案改善。
- 質疑12年國教107課綱體育時數不足,營養課程落實不佳,要求教育部增加學校運動器材補助預算。
- 要求教育部於本週五提供107年學校體育預算籌編及前瞻基礎建設中學校體育預算的詳細數字。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國民體育法或運動休閒產業法律應強制規範國、公營事業投入體育資源,若未達標則繳納差額至體育發展基金。
- 要求教育部積極協調經濟部、財政部及交通部底下的國、公營事業,將投入體育資源變成強制性規定。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發會推動的大鵬灣水域運動整體發展計畫,質疑教育部體育署撤案或延宕執行的行政程序問題。
- 要求體育署會後提供大鵬灣水域計畫的具體執行方向和程序,確保示範區發展方向不變。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口號治國,歷任署長對協會監督方式雷同,要求林署長提出不同作為與決心。
- 質疑體育署對世大運籌備的信心,特別是颱風季選手村餐飲備案,以及言論自由與賽會秩序的明確規範。
- 關切民間票選奧運會旗能否帶入世大運會場,要求體育署明確告知觀眾何種旗幟可帶入,避免模糊態度。
- 指出台灣缺乏室內田徑競技場,影響選手訓練與賽事品質,要求體育署研議興建具天幕的室內田徑場館。
- 質疑體育署關於學生每週規律運動150分鐘的達成率數字過高,與實際調查不符,要求了解真實情況。
- 質疑運動指導員預算編列不合理,要求調整預算,並鼓勵中小企業及國營企業帶頭推動全民體育。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單項運動選手過早分類訓練導致受傷比例高,建議國中小應從事多樣運動,高中再側重專項訓練。
- 強調運動人口普及化有助於長照與銀髮族健康,要求體育署對銀髮族運動應有更積極、多元的推動方式,而非僅編書指導。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鼓勵署長重拾足球夢,指出台灣足球發展大環境已改變,觀賞人口增加,政府應砸重金發展足球。
- 要求署長提出具體目標,承諾在任內將台灣足球排名提升至世界前100名,並規劃成立常設國家隊、企業隊與大學足球聯賽。
- 建議體育署利用台灣近百萬移工的足球才華,組成國家代表隊與其切磋,帶動觀賽熱情,提升台灣足球水平。
- 建議體育署設置申訴機制,保障選手在單項協會爭議中的權益,避免優秀選手因不公而無法參賽。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強調足球運動是國家戰略層次,呼籲政府應從預算、人才培養、產業化及職業化等各環節全面支持台灣足球發展。
- 要求體育署提出具體的足球發展國家戰略與綱領,而非虛應故事的報告,並期望在5到6年內將台灣足球排名提升至世界前100名。
- 建議透過實際參與與國際交流提振足球運動,並邀請各界共同推動足球發展。
相關人員回應
林德福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承諾體育署將展開多方對話,廣納意見,審慎推動國民體育法修法,並積極推動運動產業發展。
- 表示將選擇重點項目推動運動產業,並規劃發展台灣的山與海運動。
- 對於擊劍協會未替選手報名世青賽一事,承認協會處理失當,但強調協會是國家對外窗口,參賽實力考量由協會決定。
- 回應不同運動賽事國家隊補助不均,解釋體育署提供部分補助,協會需向外籌措經費。
- 承認馬拉松是具大商機的運動項目,體育署將規劃串聯台灣山林步道發展馬拉松,並滾動式修正政策白皮書。
- 承諾將在2個月內與各單項協會溝通,要求公開財務收支,若查有不法將移送法辦。
- 承諾在2個月內盤點極限運動場地,並考慮將高危險性運動納入法規管理。
- 承認台灣體育教育制度有很大改進空間,將努力讓運動有前途,並檢討體育班制度,推動兒童玩球、國中學習、高中訓練的分階段模式,在2個月內提出完整檢討報告。
- 表示體育署重視銀髮族運動,將發函給所有運動中心,請他們參考銀髮族運動寶典及相關規範,並於半年內提出銀髮族運動指引。
- 承諾旭光高中空手道館補助案將於1週內場勘,並將檢討學校體育設施縣市配合款問題。
- 表示將調整運動指導員預算編列,使其更有效運用於運動員身上,並鼓勵國營企業帶頭示範。
- 承諾將提供經典賽檢討會議報告,並了解本次賽事財務狀況,爭取球員權益。
- 承諾將了解學生每週規律運動150分鐘統計數字的差異,並檢視體育署內部統計資料的真實性。
- 回應足球發展,表示與委員有共同夢想,將努力在5到6年內將台灣足球排名提升至世界前100名,並規劃成立常設國家隊、企業隊與大學足球聯賽。
- 表示將評估將移工足球隊納入練兵對象,帶動觀賽熱情。
蔡清華 教育部次長
- 回應棒球賽事備忘錄,認為有書面決議及制度建立應可解決問題。
- 承認體育署對各協會仍有督導責任,並表示對選手自費參賽的規定是因104年有選手投訴。
- 回應國營事業投資體育,表示非常同意將其強制規範,並會強力要求各部會公營事業投入。
- 回應中小學生體育課時數不足,表示會捍衛學生足夠運動時間,並推動SH150方案。
- 承認學生肥胖、血糖、血脂問題嚴重,將與衛福部、專家及體育署研擬雙管齊下方案(運動與飲食),並檢討學校營養課程落實情況。
- 承諾將儘量寬列107年學校運動器材補助預算,並說明前瞻基礎建設中有4年25億元用於學校及社區運動設施。
- 承諾將提供體育發展委員會會議結論,並承認體育署對原住民運動大會的督導責任。
- 回應偏鄉學校操場重建與設施改善問題,表示若能與前瞻計畫目標結合,將進行評估,並承諾2個月內提出報告。
- 回應大鵬灣水域計畫,表示因土地問題延遲,但已納入前瞻計畫,將進行全國水域調查,大鵬灣仍是重點發展區域,並預計舉辦水上嘉年華會。
- 確認體育署督導競技組考評單項協會已完成,待簡報署長後即可公告。
吳自心 財政部次長
- 說明運動賽事票價等消費支出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恐增加交易及查核成本,與簡政便民原則有扞格,但財政部將在5月份所得稅改革方案中整體檢討各項扣除額。
- 說明個人捐贈經主管機關登記體育團體,可依所得稅法在20%限額內扣除,對政府及公立學校捐贈可全額扣除,但對個別運動選手捐贈無租稅優惠。
- 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國民體育法草案差額補助費可全額列報費用減除,實務上無疑義。
- 建議租稅優惠應以達成合理政策目的為限,委員建議可回歸所得稅法各項扣除額通盤檢討。
吳學基 經濟部國營會科長
- 表示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納入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經濟部會配合辦理。
- 說明經濟部主管中油、台電、台灣自來水及台灣糖業等4家國營事業,對強制性規範將尊重立法決議。
宋秀玲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
- 表示財政部會尊重委員決議及法律規定,若法律規範金控公司投入體育資源,將配合辦理。
洪志昌 教育部體育署競技組組長
- 說明105年度各單項協會考評已完成,待向署長簡報後即可公告,預計下下週公告考評結果。
許馨文 教育部體育署運動設施組組長
- 說明大鵬灣水域計畫因用地填土問題,去年無法執行,但已納入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將進行全國水域調查,大鵬灣仍是重點發展區域,並預計舉辦國際賽會。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相關機關需於2週內送交委員質詢所要求的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若委員另行指定期限則從其指定。
- 第1案:建請體育署邀集相關地方政府於2個月內研議於國內北、中、南各一或優先於冬季溼冷的北部興建室內田徑場館之可行性評估,修正通過。
- 第2案:建請教育部會同原民會於2個月內,研提鼓勵大專校院原資中心補助原住民學生、社團或學生會辦理族語自主學習相關計畫,修正通過。
- 第3案:國民體育法第8條及第18條於去年5月份三讀修正通過後,迄今仍未落實執行,嚴重影響選手權益。建請教育部督促體育署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 第4案:建請教育部主動協調外交部了解目前新南向國家可能之賽事資訊,並主動提供至各基層學校,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301
- 卷/期/冊
- 106/43/1
- 發布日期
- 2017-05-0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