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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1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務人員保障法、法院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日審查多項法案與預算解凍案。上午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聚焦羈押審查程序中被告及辯護人的資訊獲取權,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機關研議後續修法。另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公務員執行職務遇危險時的停止職務規定及約聘僱人員的救濟權益。下午則處理法務部多項預算解凍案,並審查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針對檢察事務官、觀護人職等調整及法警權益等議題進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37號解釋,改進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當事人及辯護人的資訊獲取權,並討論律師於偵查及審判中的閱卷權範圍。
  • 同時審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以確定相關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確保新舊法規的銜接與實施。

相關爭議

  • 偵查中資訊獲取權的修法範圍:部分意見認為僅需針對羈押審查程序修法,但也有意見主張應全盤檢討律師在偵查與審判中的閱卷權。
  • 偵查中強制辯護議題:修正草案各版本曾討論此議題,但為賦予法務部作業期間,本次修法暫不審議。
  • 審判中被告資訊獲取權議題:修正草案各版本曾討論此議題,但為賦予相關單位作業期間,本次修法暫不審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偵查中強制辯護」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偵查中強制辯護」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偵查中強制辯護」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偵查中強制辯護」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法務部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後2個月內,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
  • 提案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於106年9月1日前,針對「審查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33條維持現行條文,增訂第31條之1及第33條之1,並修正第93條及第101條。
  • 通過5項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針對「偵查中被告與辯護人之閱卷權」召開公聽會並提出修正條文,以及要求司法院會銜行政院針對「偵查中強制辯護」與「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議題提出修正草案。
  •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0,規定部分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
  • 以上2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危害之虞是否得暫時停止執行職務的相關規定。
  • 同時也處理約聘僱人員的權益保障問題,特別是其遭受損害時的救濟管道。

相關爭議

  • 第20條「公務人員暫時停止執行職務」規定:立法委員質疑「除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外」的規定過於嚴苛,可能導致警消人員在危險情況下仍需執行職務,且「獨自執行職務」的定義不明,可能造成實務困擾。考試院代表最初同意刪除「除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外」句,並研議第2項文字整合,但經休息溝通後,最終決議第20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102條「約聘僱人員救濟權」:鍾孔炤委員提案增訂條文,讓依行政命令進用的約聘僱人員可依訴願程序尋求救濟,因其未受勞基法或公務人員保障法保障。法務部及考試院代表擔心此舉將大幅增加訴願案量,且認為應在訴願法中規範,而非保障法。最終主席裁示將鍾委員提案精神納入附帶決議,請保訓會於6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研議保障方向並提出書面報告,第102條則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第20條第1項「除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外」的定義不夠清楚,擔心可能需要另行解釋,且說明欄中的舉例(警消、海巡)應更明確規範。
  • 詢問第93條關於政府公報及機關網站公布內容的具體地點,建議直接規定公布於保訓會網站。
  • 針對第102條鍾孔炤委員的修正動議,質疑若錄取訓練人員無服務機關,應向誰申訴。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第20條關於公務人員暫停執行職務的規定中,要求「負有特別義務者外」是過於嚴苛,應予刪除,因法條制定應有期待可能性。
  • 建議第20條第2項應考量非獨自但無指揮官在場的多人執行職務情況,不應限於「獨自」。
  • 建議第93條關於刊登政府公報及公布於機關網站應改為「並」,以避免選擇性公布,並認為立法理由可說明機關網站為保訓會網站。
  • 支持約聘僱人員應有更多保障,但對於是否在公務人員保障法中規範,表示因涉及政策問題,可能需再考慮。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贊成主席對第20條的意見,認為第1項不需要修正,重點應在第2項公務人員在無指揮官時能否暫停執行職務,並質疑「獨自」的限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第20條,詢問若無此條文,實務上如何處理公務員在危險情況下暫停職務,並質疑是否需訂定此條文,以及其規範結果。
  • 針對第66條之2,質疑檢察事務官職等調整是否會導致檢察事務官職等高於主任檢察事務官。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第20條規定的必要性,認為即便無此條文,現場長官也會基於危險判斷下令撤回,此條文可能對現場長官造成不必要的責任壓力。
  • 裁示將鍾孔炤委員針對第102條的修正動議精神,請保訓會於6個月內邀集相關機關研議保障方向,並向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第102條第3項,主張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其權益受損時應依訴願程序提起救濟,以保障其權益。
  • 針對第94條提出附帶決議,建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議申訴、再申訴制度是否應適當給予司法救濟權利,並於6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郭芳煜 考試院主任委員

  • 說明第10條僅是將第1項移列至第9條之1,其餘未修改。
  • 同意將第11條第3項後段的「者」字刪除,以統一用詞。
  • 針對第20條,解釋「除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外」旨在凸顯任務特殊性,讓現場長官有判斷空間,並在說明欄中列舉警察、消防、海巡等職務。
  • 同意將第20條第1項「除依職務性質負有特別義務者外」的文字拿掉,讓指揮官有更大判斷空間。
  • 解釋第20條第2項規定「獨自」的原因是針對現場只有1人的情況,與第1項(2人以上有指揮官)區分。
  • 認為若無第20條,公務人員在危險時可能因法律未規定而心虛,明文保障可讓他們更踏實,並提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有勞工退避權。
  • 建議第20條第2項可修正為「現場未有指揮官或獨自執行職務者」。
  • 建議第21條第2項應保留「者」字,以與前面對照。
  • 說明第22條修正旨在將律師延聘方式由機關延聘改為當事人延聘、機關補助。
  • 說明第24條之1關於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消滅時效分為10年及2年,考量錢數及行政程序法、民法規範。
  • 說明第43條修正為加上「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並刪除「性別」。
  • 說明第51條修正為刪除「主任委員」,改由機關指定。
  • 說明第71條修正為加上「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考量外國人。
  • 說明第77條及第78條僅為條文移列,內容無實質改變。
  • 解釋第71條中的「字號」是指護照字號,因外國人士無國民身分證。
  • 說明第80條及第83條修正為加上「身分證明文件及字號」。
  • 說明第85條將「再申訴」改為「保障」,擴大適用範圍至復審,給予公務人員更多保障。
  • 說明第86條及第87條、第88條、第91條均為配合保障事件範圍擴大而進行的文字修正。
  • 針對第93條劉櫂豪委員的建議,同意保留前半段「刊登政府公報」,後半段「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並在說明欄中註明是保訓會網站。
  • 針對鍾孔炤委員關於第94條的附帶決議,表示保訓會將於6個月內與司法院等相關單位研究如何處理,並提出書面報告。
  • 針對第102條鍾孔炤委員的修正動議,建議採用原條文,認為在保障法中規範訴願程序不妥,且約聘僱人員保障問題可併入前述研究案,於6個月內研議。
  • 針對第66條之2檢察事務官職等調整,認為第一類地檢署的檢察事務官職等比主任檢察事務官低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簡任第10職等名額有限,會視實際狀況調整。

陳寶珠 法制局研究員

  • 認為第21條第2項的「者」字可以保留。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支持第66條之2檢察事務官職等調整提案,認為此案已拖延10年,有實際需要解決人事暢通問題,且特別寫明「其中2人」,不會增加員額。
  • 針對第66條之2尤美女委員的疑問,解釋主任檢察事務官與簡任檢察事務官的職等不會產生倒掛問題,因簡任名額有限且會視實際狀況調整。
  • 針對第86條修正草案,建議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因已賦予羈押閱卷審查權。

林文燦 銓敘部次長

  • 對於第66條之2檢察事務官職等調整,部裡認為不宜調整,因工作質量問題已在現行分類中考量,且若調整可能引發公證人、司法事務官等125個類似職務的援比要求,建議委員會一併考量。
  • 針對第66條之2尤美女委員的疑問,認為若檢察事務官職等高於主任檢察事務官,實務上可能產生問題,建議從制度面解決任審問題。
  • 針對第67條觀護人職等調整,與第66條之2一樣,擔心援比問題。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第9條之1、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1條之2、第12條之1、第17條、第22條、第24條之1、第26條、第43條、第51條、第71條、第74條、第77條、第78條、第80條、第83條、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第88條、第91條、第93條、第94條、第95條、第100條、第101條、第103條均照案修正通過或維持現行條文。
  • 第20條經討論後,決議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條文。
  • 第21條第2項修正為「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 第102條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通過鍾孔炤委員等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6個月內研議申訴、再申訴制度的司法救濟權,並提出書面報告。
  • 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附帶決議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討論事項三

處理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關於法務部主管預算凍結項目等42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至第二十九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處理法務部主管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委員會決議而凍結的數十個預算項目。
  • 法務部需針對各凍結項目提出專案報告,說明已採取的改善措施或未來規劃,以爭取預算解凍。

相關爭議

  • 預算凍結項目眾多,涵蓋緩起訴處分運用、校園毒品防制、兩公約法令檢討、K他命分級、毒品犯罪人再犯風險評估、洗錢防制法推動、證物保存規範、同性伴侶權益保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人力流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與司法互助、大陸地區被羈押國人司法協助、監所戒護教化能力、終結案件平均辦案日數、檢察官起訴品質與退場機制、司法保護業務、少年詐欺犯罪、獨居監禁人道待遇、毒品防制政策檢討、賄選防制、偵查不公開、國家賠償求償率、廉政署肅貪績效、政風人員職權、廉政署國際合作、監所超收、收容人健保費負擔等。法務部需對每個凍結理由提出解釋和改善計畫。
  • 立委質疑法務部口頭報告過於冗長,僅重複書面報告內容,建議直接說明結論或書面以外的補充。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詢問法務部邱部長對檢察官屬性與定位的看法,探討若檢察官轉變為行政官對法體系的衝擊。
  • 建議對於現有體系不對之處應改變,人的問題應面對,並期待部長在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捍衛檢察官為司法官的基本主張。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邱部長是否堅定反對將檢察官改為行政官,並透過現場檢察長舉手表達反對立場,以凸顯司改會議主張的荒謬性。
  • 質疑司改會議中將最高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的意見,認為將侵害司法獨立精神。
  • 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本於專業意見,捍衛司法獨立性,反對任何侵犯司法獨立的作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詢檢察官定位問題,認為其爭議源於民眾對司法體系封閉、不透明的感受,而非單純法系差異或政治任命影響。
  • 質疑現行檢察官評鑑制度缺乏實質懲戒權力,導致評鑑形同虛設,加深民眾對司法不信任。
  • 認為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應增加外部委員,並取消經監察院審查的程序,直接送公懲會。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邱部長關於檢察官應獨立行使職權的見解,認為司法獨立是獨立於行政權和立法權。
  • 反對將最高法院法官改為行政任命,認為此舉違背司法獨立的憲法精神。
  • 建議可考慮民選檢察長制度,因符合權力來自人民的憲法精神。
  • 詢問司法院智財法院租金高昂及案件集中新竹的問題,建議將智財法院遷至新竹地方法院舊廳舍,以節省租金並方便當事人。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檢察官「司法官」定位與「檢察一體」原則的矛盾,認為檢察官實際並不獨立,卻享有司法官保障。
  • 批評檢察官被究責力度不足,濫行起訴卻不負責任,並質疑檢察官評鑑制度的成效。
  • 要求法務部部長應具體利用司法改革會議或職權,加強對檢察系統的監督與要求。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南投非行少年收容機構發生大規模性侵案,質疑法院法官在裁定安置時對機構狀況了解不足,導致超收及不當對待。
  • 要求司法院檢討少年安置機構的評鑑制度、資訊透明化及少年保護官訪視負荷過重等問題,建立預警機制。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支持改善法警人力不足、職等及權利,以及觀護人人力嚴重短缺的問題。
  • 對於在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理師的方向表示認同,但提醒需考量是否納入正式編制及相關配套法規。
  • 建議法務部在反毒宣導上應加強對利用未成年人運毒問題的重視。
  • 質疑行政執行署對Uber欠款追繳的積極性,不應讓民眾感覺「打蒼蠅積極,大案卻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年金改革和司法改革對法官、檢察官退養金的影響,以及可能引發的「逃亡潮」。
  • 詢問刑事強制處分庭實施狀況,並建議偵查中重要證人證詞可由強制處分專庭法官問訊保全。
  • 詢問揭弊者保護法的規劃進度,希望加速立法以增進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對法警5大缺失(值班時薪低、人力不足、組成老化、欠缺職權行使法、升遷僵化)的具體改進措施。
  • 關切保防法草案推動方向,要求法務部避免「人二復辟」疑慮,並明確保防員功能與職權。
  • 再次詢問法務部邱部長對檢察官定位的個人看法,並強調若檢察官入憲,應有類似法官的禮遇保障。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單純討論檢察官是司法官或行政官,可能過度簡化檢察系統改革的複雜性。
  • 質疑現行檢察系統中,優秀基層檢察官升遷至高檢後案件量減少,無法發揮所長的問題。
  • 建議檢察署組織不應完全依附法院體系,應有大步改革,例如將高檢人力併入地檢署。
  • 質詢檢察官分案時,若與案件相關人員有互動,應是否有迴避制度,並認為此制度未落實,影響人民對司法信任。

相關人員回應

邱太三 法務部部長

  • 口頭報告法務部主管的數十項預算凍結項目,說明各案的改善措施和進度,以爭取預算解凍。
  • 堅定主張檢察官屬歐陸法系「司法官」性質,應保持中立、客觀,若轉為行政官恐受政治干預,喪失獨立性。
  • 表示法務部已派員參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將在會議中轉達立委和檢察長對檢察官定位的反對意見。
  • 針對法警問題,表示支持委員提案,並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公聽會,討論職權行使法、人力、配置、員額及職務列等。
  • 說明保防法草案退回後,將邀集學者專家並參考各國法制,強調絕不會「人二復辟」。
  • 對於約聘僱人員保障問題,認同應有保障,但需評估案量衝擊,並建議在書面報告中增加此部分研議。
  • 承認檢察官辦案確有疏失應檢討,但從總量看,起訴後無罪率約3%與他國相當。
  • 針對強制處分專庭,表示未預期委員會提出此問題,但會請司長說明。
  • 說明觀護人人力現狀,承認案件量倍增而人力未增,導致負擔過重。
  • 對於在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理師,表示若修法通過,將擬定相關法制,並指出其專業性。
  • 針對利用未成年人運毒,承諾將與航警局、關務署等單位加強防制。
  • 對於Uber欠款追繳,表示公法債權確定後會強制執行,對有清償能力卻不繳納者會採取管收措施。
  • 說明檢察官退養金制度旨在鼓勵優秀人才留在司法單位,並指出其憲法保障性。
  • 強調檢察官定位爭議,是民眾對濫行起訴、行政干預的擔憂,而非單純身分問題。
  • 承認檢察官升遷至高檢後案件量減少問題,但因涉及司法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變革,目前難具體調整。
  • 強調檢察官分案迴避制度應落實,將要求高檢署和各地檢署特別注意,以維護檢察系統形象。

林勤純 司法院副秘書長

  • 針對法院組織法中提高檢察事務官及觀護人職等部分,表示司法院需深入研究討論後才能做出結論,因其涉及銓敘部提出的援比問題。
  • 對於最高法院法官改為政治任命的意見,說明此為特任方式,需有資格取得機制,議題尚未定案,並將帶回司法院專業意見,捍衛司法獨立性。
  • 針對智財法院租金及遷址建議,表示已統計案件集中北部,且將會勘新竹地院舊址,納入委員高見考量。
  • 針對強制處分專庭,說明目前僅處理偵查中強制處分案件,證人作證在法官面前取得證詞尚無此作法,但若國內考慮偵查法官制可深入研究。
  • 說明南投非行少年收容機構性侵案,表示該機構長期未立案,法官安置時會實地了解,但執行上面臨安置機構條件限制及資訊不透明問題。承認機構曾被評為丁等,將提醒少年法庭法官更深入了解機構情況。
  • 針對第86條修正草案,認為羈押審查非總則性規定,且偵查中羈押與法務部看法一致,認為修正有討論必要。
  • 針對第90條之4修正草案,認為現行法已明確規範目的使用,媒體報導、教學、評鑑等與當事人法律上利益無關,尚待深思。建議等司法院提出公聽會報告後再審查。
  • 針對顏寬恒委員的法院組織法第23條修正草案,提到銓敘部持保留意見,並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將於6月6日舉辦公聽會深入評估。

邱部長太三 法務部部長

  • 口頭報告法務部主管的數十項預算凍結項目,說明各案的改善措施和進度,以爭取預算解凍。
  • 堅定主張檢察官屬歐陸法系「司法官」性質,應保持中立、客觀,若轉為行政官恐受政治干預,喪失獨立性。
  • 表示法務部已派員參加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將在會議中轉達立委和檢察長對檢察官定位的反對意見。
  • 針對法警問題,表示支持委員提案,並將與司法院共同召開公聽會,討論職權行使法、人力、配置、員額及職務列等。
  • 說明保防法草案退回後,將邀集學者專家並參考各國法制,強調絕不會「人二復辟」。
  • 對於約聘僱人員保障問題,認同應有保障,但需評估案量衝擊,並建議在書面報告中增加此部分研議。
  • 承認檢察官辦案確有疏失應檢討,但從總量看,起訴後無罪率約3%與他國相當。
  • 針對強制處分專庭,表示未預期委員會提出此問題,但會請司長說明。
  • 說明觀護人人力現狀,承認案件量倍增而人力未增,導致負擔過重。
  • 對於在觀護人室增設臨床心理師,表示若修法通過,將擬定相關法制,並指出其專業性。
  • 針對利用未成年人運毒,承諾將與航警局、關務署等單位加強防制。
  • 對於Uber欠款追繳,表示公法債權確定後會強制執行,對有清償能力卻不繳納者會採取管收措施。
  • 說明檢察官退養金制度旨在鼓勵優秀人才留在司法單位,並指出其憲法保障性。
  • 強調檢察官定位爭議,是民眾對濫行起訴、行政干預的擔憂,而非單純身分問題。
  • 承認檢察官升遷至高檢後案件量減少問題,但因涉及司法院金字塔型訴訟制度變革,目前難具體調整。
  • 強調檢察官分案迴避制度應落實,將要求高檢署和各地檢署特別注意,以維護檢察系統形象。

羅榮乾 法務部保護司司長

  • 說明目前觀護人每年新收案件達10萬多件,觀護人力10年來未增加,每位觀護人平均負擔548件案件,較10年前的3萬多件案件量增加2至3倍,導致工作負荷過重。

賴哲雄 法務部廉政署署長

  • 報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送行政院,並於4月9日完成公民參與,將進行後續立法程序,預計整理後報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沈世偉 法務部檢察司代副司長

  • 說明軍法官借調支援檢察事務官的人數約100多人,需徵詢意願,且為借調非轉任,不影響原缺。
  • 說明軍法官借調機制是為解決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法官閒置問題,可提供實務歷練,並協助檢察機關更有效率偵辦軍事相關案件。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表示目前手頭上沒有每年被懲戒的檢察官具體數字,會後將提供給委員。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2案至第15案的預算凍結案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2案至第29案的預算解凍案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 通過尤美女等委員提出的臨時提案A、B、C,並經協商修正部分文字。臨時提案A要求矯正署於3個月內報告改善監所超收問題的措施。臨時提案B要求矯正署於3個月內研擬獨居監禁評估及復評措施,並提出書面報告。臨時提案C要求司法院於3個月內召開公聽會,研議法庭錄音公開目的、對象、方式及合理使用範圍(如用於申請法官評鑑),並提出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64601
卷/期/冊
106/46/1
發布日期
2017-05-10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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