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環委員會審查老人福利法: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少子化對策及新南向醫療合作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24
LawTrace 法律歷程:老人福利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應否下修至55歲,並就衛生福利部「少子化辦公室」政策目標及「新南向醫療產業配合」報告進行質詢。會議通過6案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檢討少子化對策、公共托育制度及新南向醫療合作,並將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我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年會預備工作及醫療產業配合新南向政策輔導進度報告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旨在檢視我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年會的準備進度,以及醫療產業如何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的推動成果與輔導進度。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協調相關單位,於2017年內完成協助紐西蘭毛利人草藥記載之傳統醫學計畫。
- 提案要求衛福部配合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招收紐西蘭毛利學生就讀醫學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並設定每年最低人數。
- 提案建議研議與紐西蘭毛利國王所屬醫院合作,提供毛利族人醫師及醫事人員短期或長期交流訓練。
- 提案建議衛福部應會同各機關與紐西蘭毛利國王辦公室建立醫療政策交流協調專案小組。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協調相關單位,於2017年內完成協助紐西蘭毛利人草藥記載之傳統醫學計畫。
- 提案要求衛福部配合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招收紐西蘭毛利學生就讀醫學相關科系或研究所,並設定每年最低人數。
- 提案建議研議與紐西蘭毛利國王所屬醫院合作,提供毛利族人醫師及醫事人員短期或長期交流訓練。
- 提案建議衛福部應會同各機關與紐西蘭毛利國王辦公室建立醫療政策交流協調專案小組。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高仙桂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徐佩勇 司長 外交部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宋文城 處長 外交部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案,要求衛生福利部協調相關單位,於2017年內完成協助紐西蘭毛利人草藥記載之傳統醫學計畫,並配合教育部於3個月內研議招收醫學相關科系或研究所紐西蘭毛利學生人數,同時研議與紐西蘭毛利國王所屬醫院之合作計畫,並建立醫療政策交流之協調專案小組。
討論事項二
衛生福利部規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政策目標設定及分工規劃進度報告 (報告事項三)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主要探討衛生福利部規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的政策目標設定、各部會分工規劃進度,以及如何有效應對台灣嚴峻的少子化問題。
- 核心議題包括辦公室名稱、性別保障比例、現金補助措施成效檢討、公共化托育政策研擬,以及跨部會資源整合機制。
相關爭議
- 辦公室名稱爭議:委員林靜儀、陳曼麗等建議將「少子化辦公室」更名為「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以落實性別平等理念。
- 現金補助成效與托育措施優先順序:有鑒於民調顯示完善托育措施比生育補助更能鼓勵生育,委員要求衛福部檢討現金補助成效並研擬0-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
- 跨部會整合不足:委員李彥秀等指出少子化問題涉及多個部會權責(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財政部、內政部),建議由行政院統籌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以整合資源。
- 公共托育資源稀缺與分佈不均:委員陳曼麗指出公私協力托嬰中心資源稀少且分佈不均,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數量不足,要求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提出6歲以下公共托育制度改善計畫。
- 缺乏具體施政計畫:委員陳宜民等指出衛福部雖已成立少子化辦公室,但未公布詳細具體計畫,要求3個月內研擬明確目標與細項。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辦公室名稱改為「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並明定其建議及諮詢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檢討現金補助措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研提改善方案及研擬0-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與實施期程。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向行政院提出由行政院統籌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之提案建議,以整合各部會資源。
- 要求行政部門在老人福利法修正案送協商前,應提出未來具體作為說服委員。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少子化辦公室」更名為「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6歲以下公共托育制度改善計畫。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半年內針對少子化問題提出調查報告,製作數據資料庫研究,並提出前瞻性解決方案。
- 提案建請衛福部3個月內研擬少子化辦公室明確目標與細項,送交委員會。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向行政院提出由行政院統籌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之提案建議。
- 提案建請衛福部半年內針對少子化問題提出調查報告,製作數據資料庫研究,並提出前瞻性解決方案。
- 提案建請衛福部3個月內研擬少子化辦公室明確目標與細項,送交委員會。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向行政院提出由行政院統籌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之提案建議。
- 提案建請衛福部半年內針對少子化問題提出調查報告,製作數據資料庫研究,並提出前瞻性解決方案。
- 提案建請衛福部3個月內研擬少子化辦公室明確目標與細項,送交委員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辦公室名稱改為「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並明定其建議及諮詢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檢討現金補助措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研提改善方案及研擬0-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與實施期程。
- 提案建議「少子化辦公室」更名為「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教育部於3個月內提出6歲以下公共托育制度改善計畫。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將辦公室名稱改為「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並明定其建議及諮詢委員會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團體檢討現金補助措施成效,並於3個月內研提改善方案及研擬0-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與實施期程。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高仙桂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就委員質詢內容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5案,要求衛福部檢討少子化辦公室名稱、性別保障比例、現金補助措施成效、研擬0-2歲公共化托育政策、提出由行政院統籌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之建議、提出6歲以下公共托育制度改善計畫、提出少子化問題調查報告與解決方案,以及研擬明確目標與細項計畫。
討論事項三
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老人福利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是否應將原住民族老人的年齡定義從65歲調降至55歲,以反映其平均餘命較低的現況,並探討此修正案可能帶來的社會影響與政策配套。
- 討論內容涵蓋原漢平均餘命差距成因、醫療資源分配不均、現有福利措施對原住民的考量,以及年齡定義調整的整體影響。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老人年齡定義爭議:提案人陳瑩委員主張應將原住民族老人定義為55歲以上,以反映其較低的平均餘命,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檢討一次,逐步調高至65歲。衛福部簡署長慧娟及呂次長寶靜、吳玉琴委員、陳曼麗委員則認為應維持國際普遍採用的65歲定義,避免社會階層分化,且應從根本改善醫療與環境資源而非僅調整年齡定義。
- 平均餘命差距成因與解決方案:支持調降者(陳瑩、鄭天財)認為原漢平均餘命差距大,政府長期未積極改善醫療資源配置,調降年齡可促使政府更有動力落實承諾。反對調降者(衛福部官員、吳玉琴)則指出原住民平均餘命偏低部分原因為年輕人口公傷或車禍比例高,且過了55-60歲後平均餘命與漢人無異,應著重於找出各年齡層的風險因素並提出對策。
- 調降年齡對社會的影響:吳玉琴委員質疑55歲就被稱為老人是否為尊榮或歧視,擔心原住民被視為社會負擔。衛福部官員也提及可能造成社會階層分化。
- 法案修正的影響範圍:吳玉琴委員指出老人福利相關法規有18個,調降年齡定義將茲事體大,涉及各個法規的連動修正。陳曼麗委員也建議應慎重討論並進行精算評估。
- 地方政府福利標準不一:陳瑩委員質疑衛福部對於縣市政府將原住民老人福利定為55歲或60歲的現象並未積極解決,導致標準不一,是其提出修法的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要求政府除了關心原住民,也應特別照顧偏鄉民眾,改善偏遠山區醫療資源不足導致的高死亡率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認為老人福利法第二條修法茲事體大,應審慎思考,不宜調降原住民老人的定義年齡。
- 指出台灣平均壽命城鄉差距大,主要因醫療分配不均,調降原住民年齡可能引發其他地區調降的弔詭問題。
- 說明原住民平均餘命偏低主要受年輕人口公傷或車禍影響,活過55-60歲後平均餘命與漢人無差別。
- 強調許多福利制度(如原住民基本保證年金、長照2.0)已將55歲原住民納入,應在特殊法規規範,而非普適性法律。
- 質疑55歲被稱為老人對原住民而言是尊榮還是歧視,擔心被視為社會負擔,建議應維持65歲的國際定義。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非常支持將原住民老人年齡定義降低至55歲,認為符合公平正義,因原漢平均餘命差距大。
- 指出過去政府承諾加強原住民族醫療資源卻未落實,導致18年來原漢平均餘命差距仍大。
- 認為降低原住民族老人定義年齡,能促使政府更有動力調整醫療資源配置,釐清原因並提出改善方案。
- 強調主席提出的條文並非永久規定為55歲,未來若平均餘命提升可再修正。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指出內政部報告顯示山地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一般國人減少8.95至11.98歲。
- 建議應將重點放在改善山地偏鄉環境及資源分配,縮小平均餘命落差,並認為年齡修正需慎重討論、精算評估。
- 建議本案再送黨團協商。
陳瑩 立法委員
- 回應衛福部,指出許多原住民地區醫療資源和物質水準跟不上,平均餘命差距近10歲,政府缺乏具體政策決心。
- 不認同修法會造成社會階層分化,認為衛福部提出的解釋和數據資料不足以說服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於縣市將原住民老人福利定為55歲或60歲的現象未積極解決,是其提出修法的原因。
- 表示若政府能提出具體有效政策縮短平均餘命差距,願意在未來檢討並修正年齡,但目前應先讓修法通過。
- 強調原住民並非樂意做55歲老人,而是因醫療資源等條件因素無法跟上其他族群,且缺乏具體縮短差距政策。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不反對本案送協商,但認為行政部門應在協商前拿出具體作為說服委員。
- 質疑行政部門長期以來對原住民相關法案的作為不足,認為最大責任在行政部門。
- 建議衛福部對其堅持立場應做更多溝通,並提出如何做以說服委員。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對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相差甚多感到納悶,認為不應放棄改善醫療資源不足的問題。
- 要求衛福部重新檢討醫療資源不足的根本原因,如醫師意願、待遇等,並提供相關訊息。
- 尊重提案人的意見,但強調最重要的是從根本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簡慧娟 署長 社會及家庭署
- 說明委員提出的草案希望將原住民族老人定義為55歲以上,並配合平均餘命每5年檢討一次。
- 認為老人定義涉及層面廣泛,不只衛福部,還牽涉整體統計、福利措施及政策。
- 參考國際資料,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針對已開發國家以65歲以上定義為老人,我國也屬已開發國家,建議維持65歲定義。
- 指出平均餘命為精神與物質生活水準綜合指標,會隨健康、環境等因素改變,不直接等同老化。
- 擔心若將原住民族老人定義拉低至55歲,可能對身障者等其他平均餘命不同族群產生影響,帶來社會階層分化。
- 強調政府應建立健康導向的醫療、衛生及照護,均衡族群、區域或人別落差,而非直接定義年齡,懇請委員考量維持65歲定義。
- 回應主席質詢,表示衛福部在長照部分將原住民定為55歲是有所本的,因為55歲也是原住民領取敬老津貼的年齡,作為福利投入或支持點。
呂寶靜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表示感動立委關心縮減原住民與一般國民餘命差距,認為這是值得追求的目標。
- 強調應瞭解平均餘命意涵及造成差距的因素,如工作風險、醫療資源、水資源、環境污染等,並針對性提出對策。
- 認為若僅定為55歲,可能喪失應努力找出根本原因並解決的機會。
- 指出長期照護2.0已納入原民會章節,因地制宜投入更多資源(如設置分站),給予原住民特殊考量及積極性差別待遇。
- 建議法案維持,但可要求將縮短平均餘命差距作為施政計畫目標,並建議所有方案皆應有類似性別平等影響評估的差異性評估,會是有效方法。
王慧玲 處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會福利處
- 站在維護原住民權益立場,支持陳瑩委員等人的提案,但基於行政部門合作,也會尊重衛福部意見。
- 指出2004年原漢平均餘命差距為8.81歲,過去10年僅提升0.5歲多,原住民醫療資源確實不足且難以改變。
- 說明法案涉及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都市計畫建設公務主管機關、住宅主管機關、交通部、警政單位等多個部會。
- 認為若老人福利法能友善原住民生活所需,讓相關部會一起關注,將原住民老人年齡規定降低為55歲確實有其必要性。
- 從社會排除概念解釋,因原住民平均餘命較低,許多有年齡限制的措施導致他們無法取得資源,是被排除在外的。
相關後續
- 本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
- 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901
- 卷/期/冊
- 106/49/1
- 發布日期
- 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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