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科技部、文化部及原能會預算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24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日聯席會議,審查並通過科技部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與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106年度預算案,並就其績效指標、權利金收入、國家型科技計畫成效、學術影響力、園區營運及閒置設施活化等議題通過多項決議。會議亦處理文化部多項預算解凍案,並審查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預算,聚焦基金運作、核安演習參與率及台電欠款等問題。下午則繼續審查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運動產業範圍、主管機關權責、運動經紀業納入、個人捐贈稅賦優惠及運動消費扣抵等議題進行討論,部分條文經協商後通過,部分則保留交付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與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的106年度預算進行全面審查,重點涵蓋基金來源與用途的調整,以及各項計畫的績效、管理與效益評估。
- 討論內容包括科發基金的學術研究品質、計畫補助管理、權利金收入、國家型科技計畫成效、人才培育、人文社科發展及綠能科學城建設;科工基金則聚焦業務收入、服務收入、園區土地出租率、效益評估、財務健全、閒置設施活化及污水處理虧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科發基金關鍵績效指標設定過於保守,未能充分反映提升研究品質的決心。
- 科發基金補助計畫的定位、審核、管控及成果發表機制有待改進,且部分研究計畫預算編列缺乏審酌考核。
- 科發基金權利金收入佔比過低,過度依賴國庫撥款,不符特別收入基金的立法意旨。
- 國家型科技計畫成效缺乏具體說明,未來是否持續推動亦不明確。
- 台灣學術研究論文相對影響力進步幅度不足,尤其在多數領域仍低於世界平均值。
- 科發基金年度關鍵績效指標變動頻繁,不利長期追蹤考核。
- 「科學發展」月刊銷售不佳,訂閱戶數掛零,效益不彰。
- 新南向政策相關計畫預算分散且未全盤考量,恐助長資源濫用,應避免學研機構為爭取資源而提出計畫。
- 科發基金在性別議題外,對人權議題研究推動不足。
- 沙崙綠能科學城招商計畫與學研產業連結缺乏具體方案,且預估民間投資成效可能過於低估。
- 穿戴式裝置小蘋果園計畫缺乏詳細願景與預期成效說明。
- 台灣在世界競爭力年報中,技術建設與科學建設項目落後,需檢討因應對策。
- 自由型學研計畫經費持續減少,而由上而下國家型計畫大幅增加,應檢討改善。
- 科技部委託研究計畫成果公開率偏低,不利學術分享交流。
- 科發基金經費分配重理工輕人文,人社類計畫核定率偏低,應研擬提振方案。
- 大專教師擔任公職後仍主持校內研究計畫並支領經費,涉及利益迴避與學術發展權衡,規範不明。
- 技職校院在產學合作計畫中經費與核定率皆低於一般大學,應提出有效鼓勵方案。
- 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方案補助新進人才比例偏低,應檢討提升延攬效果。
- 政策導向專案計畫預算編列缺乏透明度,應詳列於預算書中以利監督。
- 科工基金業務收入預算達成率偏低,服務收入因廠商節水等因素未達預期。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多項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 指出台灣在世界競爭力年報中技術建設與科學建設項目落後,要求科技部檢討原因並提出因應對策。
- 建議科技部檢討自由型卓越學研計畫經費減少問題,並提出改善措施。
- 要求科技部檢討委託研究計畫成果公開情形,並促進各部會研究報告依規定公開上網。
- 要求國家災害防救中心研擬火山災害相關資訊整備及防救應用科技方案,並提出書面報告。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非理財目的之長期投資」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指出科工基金部分園區土地出租率多年未見大幅提升,要求科技部檢討原因及研擬改進方案。
- 質疑科學園區專案計畫效益分析誇大不實,要求科技部統一評估項目並重新評估。
- 指出科工基金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仍有非法占用職務宿舍及眷屬宿舍,要求科技部儘速擬定處理優先順序及時程。
- 指出科工基金二林園區土地出租率不佳,招商情形不理想,要求科技部儘速辦理開發、招商計畫。
- 指出科工基金后里園區污水處理收支短絀嚴重,要求科技部檢討收費合理性與標準。
- 質疑科發基金經費分配重理工輕人文,人社類核定率偏低,要求科技部研擬提振方案。
- 指出沙崙綠能科學城民間研究經費導入計畫不足,要求科技部提出更積極方案。
- 要求科技部明訂規範,處理大專校院教師擔任公職期間繼續主持研究計畫並支領經費的利益迴避問題。
- 要求科技部提出有效鼓勵技職校院參與研究及產學合作之方案,以帶動技職發展。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多項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或專案報告。
- 建議科發基金關鍵績效指標「論文被引用數/論文篇數」目標值應提高,以提升研究品質。
- 要求科技部檢討科發基金補助計畫的定位、審核、管控及成果發表問題。
- 指出科發基金部分研究計畫預算連續4年編列相同額度,要求科技部檢討並研擬改善方案。
- 要求科技部就科發基金權利金收入過低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以符合特別收入基金立法意旨。
- 要求科技部說明歷來國家型科技計畫成效及未來規劃。
- 要求科技部分析台灣學術研究論文相對影響力落後問題,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科技部重新檢討並訂定長期性關鍵績效指標,以利追蹤考核。
- 建議科技部應針對「科學發展」月刊訂閱銷售不佳做出改善。
- 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檢討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預算達成率偏低原因並研擬改善方案。
- 指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因台電公司未及時繳交費用,預算達成率低,且研擬調降每年收取金額不妥,要求訂立台電還款期限,還款前不得更動收取金額。
- 質疑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編列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與基金用途不符。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科技部會同農委會等部會,針對農業朝向高等科技、智慧科技、創新思維發展,以高等研究園區為發展基地,推動農業創新整合中心,訂定相關政策與推動辦法,提出專案報告。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科發基金來年編列新南向相關計畫時,應有明確政策目標與整體考量,並避免學研機構為爭取資源而提出計畫。
- 建議科發基金應仿效對性別議題,鼓勵人權議題研究,尤其著力推動人權教育、教材研發或知識普及相關計畫。
- 建議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協助了解園區內公共托育需求,並諮詢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經營模式。
- 建議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協助溝通協調警察為民服務項目,確保合理範圍,並避免差別待遇。
- 指出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應考量特殊需求族群撤離避難,確保應變計畫全面保障各族群安全。
- 建議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宣導費用應權衡一次性活動與社區性宣導效果,內容應與核能風險相關,並檢討宣傳管道成效與文宣品製作。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自然科學研究發展」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科技部會同經濟部提出沙崙綠能科學城招商計畫與學研產業連結計畫。
- 要求科技部提出穿戴式裝置小蘋果園計畫的書面報告,說明詳細方針與預期成效。
- 要求科技部於6月30日前向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各園區污水處理廠開源節流之書面報告。
- 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書面說明購置「救援式車輛除污站」設備之用途。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產學合作研究發展」、「國際科技合作」、「前瞻及應用科技」及「智慧財產權與成果之管理及移轉支出」、「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科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出租土地成本」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竹科、中科、南科管理局積極提升園區經營績效,檢討新設或擴建園區財務效益,以維科工基金財務健全。
- 要求中科管理局積極依環評規定辦理二林園區建設計畫,並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竹科、中科、南科管理局加強招商以提高土地出租率。
- 要求各科學園區管理局適當協助及輔導廠商完成投資計畫,俾達成廠商進駐之預期效益。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前瞻及應用科技」、「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提案凍結「培育、延攬及獎助科技人才計畫」項下「補助大專校院獎勵特殊優秀人才」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科技部與教育部針對彈性薪資方案整體性規範提出改善方案,以提升延攬國際優秀人才效果。
- 要求科技部檢討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公開時效性及擴散性,以利學術分享交流。
- 提案凍結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銅鑼科學園區及宜蘭科學園區「出租土地成本」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指出科工基金污水處理收支年年短絀,要求科技部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推動整體科技發展計畫」項下「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生物醫農科學研究發展」、「跨部會署執行之科技計畫」預算,要求科技部提出書面報告。
- 要求科技部檢討「配合政策推動政策導向專案計畫」補助項目之妥適性,並詳列整體預算經費於年度預算書中。
- 指出核子事故基金預估至106年底仍有近4億元缺口,要求原能會及早提出補足計畫。
- 要求原能會提出如何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參與度,強化緊急應變能力之報告。
- 要求原能會有關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編列須確有其需求且符合基金用途。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加速沙崙綠能科學城技術開發及建設期程,落實產業創新,帶動台南與南部地區整體經濟發展。
- 指出核子事故基金預估至106年底仍有近4億元缺口,要求原能會研謀補足。
- 質疑原能會核子事故基金編列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與基金用途不符。
- 要求原能會於2個月內提出提升民眾參與核安演習參與度之說明理由及改善書面報告。
新南向政策辦公室主任 黃志芳
- 曾表示對於新南向政策有一窩蜂之憂慮,並提到有些單位會把本來就在做的事重新包裝,硬要跟新南向扯上關係。
相關人員回應
陳良基 科技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信璁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曉星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儷倩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管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科技部主管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等附屬單位預算案已全部審查完竣。
-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基金來源」減列16億4,431萬7千元,改列為422億8,142萬8千元;「基金用途」減列3億9,861萬2千元,改列為451億7,613萬3千元;「本期短絀」改列28億9,470萬5千元,並通過決議36項。
-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業務總收入」增列2億1,050萬元,改列為153億8,710萬6千元;「業務總支出」減列159萬元,改列為119億3,914萬2千元;「本期賸餘」增列2億1,209萬元,改列為34億4,796萬4千元,並通過決議22項。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二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31案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主要處理文化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因決議而被凍結的公務預算解凍案,涵蓋影視、流行音樂、國際交流、一般行政、人文文學、出版、動漫史料、美術館、文化資源、文化創意產業及文化資產等多個業務領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文化部函送31項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的書面報告,請委員會查照。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僅詢答不處理)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僅就文化部主管國立文化機構作業基金的106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案進行詢答,不進行實質處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討論事項四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文化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解凍案52案。(僅詢答不處理)
核心議題
本次議程僅就文化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而被凍結的52項公務預算解凍案進行詢答,不進行實質處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詢教育部次長與體育署長,國民體育法專章修法是否能一次到位達到組織開放化、營運專業化、財務透明化、績效考核客觀化四大改革方向。
- 強調國民體育法修法應加速,並訂定半年內完成子法,以回應社會對體育改革的急迫期待。
- 關切基層選手斷層問題,認為中央政府對地方單項委員會的培訓資源不足,呼籲重視基層紮根。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體育署對體育團體法專法修法態度不明,認為專法更聚焦於單項協會問題,可快速解決。
- 指出國民體育法涵蓋範圍過廣,審查進度緩慢,且多處定義不明,恐曠日費時。
- 質疑體育署職權被政務委員削弱,且未與協會充分溝通。
- 關切協會入會門檻、公益董事/理事、運動員定義等問題,並支持全面開放會員。
- 質疑國民體育法中體育團體罰則牽涉內政部,恐造成權責不清及執行困難。
- 要求體育署在星期四國體法審查前提出修正版本並與委員溝通。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支持體育改革的目標,但質疑國民體育法中協會定義不清,恐影響改革範圍。
- 要求體育署明確說明哪些體育團體應受規範,並承諾6個月內完成子法訂定。
- 質疑體育署長曾表示一般民眾以贊助會員身分加入協會無選舉權,要求澄清並支持一般會員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強調政府應有改革決心,確保協會改革百分百達成。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單項協會因具國際賽事專有權及政府高度補助,缺乏監督機制,導致財務不透明、營運不專業等問題,成為「恐龍協會」。
- 質疑體育署長對指派公益理監事違反國際奧會憲章的說法,認為不應以此迴避監督。
- 強調政府補助應伴隨監督,並借鏡美日協會自籌經費且財務透明的模式。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支持修訂國民體育法,認為應宏觀盤點體育發展困境,提升全民體育份量。
- 強調體育改革三大目標:協會透明化、民主化、專業化;全民參與、推廣全民運動;加強國會遊說、政策說明。
- 指出體育資源分配不均,競技運動經費遠高於全民運動,且出國比賽經費雖高但仍不足,導致選手無法參賽。
- 提出輔大棒球隊企業贊助斷炊案例,要求體育署增加補助並輔導媒合。
- 質疑體育署運動贊助媒合平台成效不彰,成功率低,且缺乏個人捐贈優惠。
- 提案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放寬個人捐贈體育團體或運動員的稅賦優惠,以鼓勵民間投資。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體育紛爭仲裁機制,質疑現行院版由中華奧會與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的仲裁機構缺乏公信力,無法有效保障選手權益。
- 指出院版仲裁條款「不受仲裁法第四十條之限制」恐讓協會隨時翻桌,形同虛設。
- 建議仲裁機構應委由第三方民間機構設立,並依仲裁法規定,由當事人選任仲裁人,確保公平性。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戴奧辛蛋流入校園問題,要求教育部加強稽查、把關食安,並於1週內提出相關報告。
- 關切反年改團體520遊行可能影響會考,要求教育部儘速評估並公告因應措施,安定考生與家長。
- 質疑體育署在現行法規下對體育團體監督作為不足,財務公開不夠透明,要求加強查核細目。
- 強調體育改革重點在落實與執行效能,而非僅修法,呼籲體育署拿出魄力。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指出體育署人員編制不足,難以負荷龐大業務,要求教育部協調增加人力及整合跨部會資源。
- 關切運動贊助平台成效不彰,介面不友善,且缺乏個人贊助途徑。
- 支持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納入個人贊助稅賦優惠,鼓勵偏鄉學校獲得資源。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體育署長對中華奧會派任公益理監事及政治人物兼任協會職務的立場,認為體育署應明確表態支持改革。
- 關切經典賽棒協與球員關係不清,質疑棒協利用球員賺錢,並要求體育署了解相關財務資料。
- 要求體育署兌現前署長承諾,確保球員工會在國家代表隊檢討會議中能有代表出席。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主張體育團體問題應以專法處理,可快速聚焦並解決問題,質疑教育部堅持國體法專章修法恐稀釋改革。
- 關切世大運籌備進度,特別是場館工程、維安及電力備案,要求確保品質。
- 關切世大運國際賽事管理人才培養與經驗傳承問題,認為應由教育部主責而非地方政府。
- 強調世大運作為主辦國應懸掛國旗,不應受限於奧會規定。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質疑院版體育紛爭仲裁機構由中華奧會及中央主管機關共同設立,恐因共生關係缺乏公平性,建議參考英國模式由民間獨立機構組成。
- 認為協會理事中選手代表至少1名不足以發揮影響力,建議提高至至少1/5。
- 指出院版罰則執行程序冗長且缺乏嚇阻力,建議增訂罰鍰機制。
- 呼籲體育署以選手為本,堅持改革核心,打造公開、多元、透明的體育環境。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引用選手對台灣體壇「沒救了」的說法,表達對體育改革停滯的痛心。
- 要求體育署長明確說明國際奧會對政府指派公益理監事「政治力干預」的理由與後果,並提出相關規定盤點報告。
- 質疑體育署對國際奧會規定的解釋,認為應在紅線之外極大化改革幅度。
- 指出中國等國家政府高度介入體育發展卻未被停權,反思台灣改革應考量國際實務。
- 要求體育署長承諾讓選手信任,非空話。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修正國民體育法可能導致改革一場空,認為國際奧會的說法不應被視為絕對聖旨。
- 主張公益理監事制度有助於監督協會運作,避免家族化、少數化。
- 指出部分技擊性運動選手難以投保,要求體育署通令各級委員會確保選手保險。
- 強調體育署應從中央貫徹到地方,解決基層運動運作問題。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強調體育署必須有改革決心,引導單項協會走向現代化,不應迴避問題。
- 指出體育改革是體育界的前瞻基礎建設,需法制化與周延配套。
- 質疑體育署對電競納入亞運項目資訊掌握不足,要求主動了解國際體壇動態並預做規劃。
- 關切單項協會人力不足,改革後成本增加,體育署應思考如何協助。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體育發展,以旭光高中為例,呼籲體育署在法規與預算編列時,將基層選手的居住、飲食、師資、健康等納入考量。
- 建議體育署爭取預算不應僅限於訓練,應擴及營養健康與居住空間。
- 指出體育系畢業生學用落差問題,建議結合醫療復健,發展適合銀髮族的運動型態,推廣體育保健長照計畫。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基層體育教練增補名額及分配機制,質疑員額增加是否會排擠學校其他教師人力。
- 認為基層教練增補不應僅投注於體育班,應考量全面多元性培養特殊體育人才,並對財政困難或偏鄉縣市給予資源考量。
- 指出優秀擊劍選手因協會制度問題無法參與國際比賽,要求主管機關建立仲裁機制並檢討制度面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通過臨時提案6項,包括要求文化部與教育部協調中山樓園區活化再發展計畫、將南海藝廊納入「大南海計畫」、審查電影輔導金應邀原住民專家學者、公視基金會應改善節目製作資訊不透明、公視基金會應改善連續劇企劃案受理程序與工作流程辦法、文化部應調查劇場表演工作者勞動條件。
- 原子能委員會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已全部審查完竣,並通過決議15項,包括凍結「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部分預算、要求原能會檢討預算達成率、訂立台電公司還款期限、積極督促台電繳納費用、會同相關部會研擬充實輻射災害檢驗分析實驗室人力設備方案、考量特殊需求族群撤離避難、檢討宣導費用成效、提出基金缺口補足計畫、提升核安演習參與度、確保國外及大陸地區旅費符合基金用途、說明購置救援式車輛除污站用途等。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於3週內提出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與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整併檢討報告。
-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要求國教署積極協調相關單位,保障教師介聘調動權益,包括保留但書機制、育嬰留停及兵役期間納入服務採計、修改介聘作業應有緩衝期。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部分條文經逐條協商後通過,包括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26條、第26條之一及第24條之一等條文因未達共識,予以保留並交付朝野協商。
- 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2條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公布後6個月內修正補助辦法,明訂補助各級學校之比率。
- 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33條附帶決議,責成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修正條文公布日起6個月內公告本條例各條文之相關辦法。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關修正草案全部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柯志恩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4901
- 卷/期/冊
- 106/49/1
- 發布日期
- 2017-05-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