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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委員會審查兵役法修正、微罪入營與國防預算解凍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26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國防部關於「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微罪入營」及「山地管制區設置必要性」的專案報告。會議中,委員們就微罪入營標準、中科院諮詢委員制度、獵雷艦案進度、國軍募兵現況及太平島防衛等議題進行激烈質詢,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政策與執行細節。最終,兵役法修正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多項預算凍結案同意解凍,並要求國防部檢討多項議題。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內容,並針對「兵役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部分文字錯誤進行更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上次會議議事錄中「兵役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第二項漏列「分別」二字,應更正為「……由教育部、勞動部分別定之。」以維持一致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經羅委員致政提出修正意見後,無異議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及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兵役法第17條、第35條及增訂第44條之1條文,旨在調整國家代表隊成員及學生緩徵條件,並新增因公或作戰致身心障礙者之撫卹規定。
  • 核心問題涵蓋兵役緩徵資格的彈性化,以及對服役期間因公受傷人員的權益保障。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馮世寬 國防部部長

  • 就「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就「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出報告。

相關後續

  • 兵役法第17條修正通過,將「教育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擴大至「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並由兩部會分別訂定相關辦法。
  • 兵役法第35條修正通過,明確學生緩徵資格包含「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 兵役法增訂第44條之1修正通過,刪除第一項「因作戰或因公」等字,並將擬訂辦法機關修正為「國防部、內政部分別擬訂」。
  • 以上3案均已審查完竣,審查結果提報院會,院會進行二讀前不須黨團協商,由江啟臣召集委員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邀請國防部副部長李喜明、法務部次長、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報告「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微罪入營」,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國防部針對大法官釋字第715號解釋,研議修正「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探討微罪入營的可行性與標準,以兼顧人權保障及部隊純淨。
  • 同時報告「山地管制區設置必要性」的檢討與解管進度,以及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國防部預算凍結案。

相關爭議

  • 微罪入營對軍紀與國軍形象的潛在影響:多位委員擔心開放微罪入營可能導致部隊管理困難、形象受損,特別是針對毒品、詐欺、酒駕等犯罪類型。
  • 微罪入營的具體標準:應以罪名、刑度或刑期作為判斷標準,以及是否應參考警察等其他公務人員的任用規定,避免出現漏洞。
  • 中科院諮詢委員與顧問的設置與費用:委員質疑其設置法源、功能是否與董事會重疊、高額薪資及動支公關費的合理性,認為有濫用公帑之嫌。
  • 慶富獵雷艦案的履約狀況與軍方監督:委員質疑慶富公司財務狀況及興達港建廠進度,批評海軍過於消極,擔心詐貸、洗錢等問題影響國防建案,並質疑計畫主持人更換的程序。
  • 募兵成效與基層帶兵困境:委員關切募兵是否因招募不足而放寬條件,以及基層士官兵在現行法規下管教權限受限,導致軍紀維護困難。
  • 太平島防衛能力與南海情勢:委員質疑國防部對太平島防衛裝備提升的進度及對南海情勢的因應措施,主張恢復國軍駐防以強化戰力。
  • 「微罪入營」人員的管理與歧視:委員擔心微罪入營者在軍中可能受到差別待遇或歧視,影響其發展與部隊融入,要求國防部提出更細緻的管理配套。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關切慶富獵雷艦案的財務問題及履約進度,認為海軍態度消極,應有最壞情況準備。
  • 質疑中科院諮詢委員及顧問設置法源、薪資標準及功能與董事會重疊,要求廢除或明確法源。
  • 主張「微罪入營」應以罪名而非刑度為標準,並參考警察任用條例,避免詐欺、放火未遂等罪犯入營。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建議中科院重新考慮諮詢委員與顧問的必要性,並要求提供其出勤紀錄。
  • 質疑國防部「微罪入營」篩選機制矛盾,法律事務司對罪名判斷不夠專業。
  • 關切募兵成效未達滿編目標,排長懸缺問題,並詢問女性軍人服役單位限制。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擔憂「微罪入營」對軍紀、形象及再犯率的影響,要求國防部加強教化與風險管理。
  • 詢問漢光演習作戰想定是否納入北韓戰事升溫情境。
  • 關切新返國銘傳艦及逢甲艦的成軍時程及武器配備,特別是雄三飛彈的發射權限與時機。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中科院諮詢委員制度功能重疊、高額花費及公關費動支不當,要求徹底檢討。
  • 質疑國防部對酒駕、毒品汰除統計數據的邏輯矛盾,主張「微罪入營」應以罪名而非刑期管制。
  • 強調軍隊管理應考量武器安全、國防機密、服從性、群聚組織犯罪及體能智能等因素。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關切微罪入營人員在軍中管理方式,強調應避免歧視,提供個別輔導機制,並要求提供細緻報告。
  • 指出外患罪、妨害國交罪等即使可易科罰金或緩刑,也不適合報考軍職,要求國防部納入考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詢問新任參謀總長李喜明對提升戰力、凝聚部隊的具體規劃,並指出目前軍紀維護面臨的挑戰。
  • 質疑清泉崗毒品案調查進度,並批評基層士官兵管教權限受限導致軍紀渙散。
  • 呼籲國防部應從根本檢討軍中問題,而非僅降低募兵條件。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關切「微罪入營」是否因募兵不足而放寬條件,要求明確甄選標準,特別是吸毒、詐欺、酒駕、性侵等罪行。
  • 詢問微罪入營者是否會被註記或影響升遷,強調應一視同仁但需謹慎管理。
  • 關切太平島防衛裝備提升進度及南海情勢,主張恢復國軍駐防以強化軍力。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肯定國防部遵循大法官釋憲,修正微罪入營基準,並放寬情有可原的故意微罪。
  • 詢問國防部如何確保軍隊品德教育及軍紀維護,並比較軍人與警察、司法人員任用標準的嚴格程度。
  • 強調社會進步下軍隊管教方式也需調整,輔導人員應專業化。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比較軍人、警察、司法官任用標準,指出吸毒者可報考司法官與警察,質疑軍人標準過嚴可能引發社會反差。
  • 強調立法應審慎,避免陷入民粹,並呼籲公務部門多呈現正面故事以提升社會好感度。
  • 舉例說明竊盜等微罪的複雜性,不應一概而論剝奪從軍機會。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嚴厲質疑慶富獵雷艦案涉及詐貸、洗錢等問題,批評國防部及海軍被動,恐成幫兇。
  • 指出興達港船廠工程進度嚴重落後,付款條件不合理,且計畫主持人更換未經正式程序,顯示軍方監督失職。
  • 要求國防部針對武器裝備獲得建案作業規定提出專案報告,並對獵雷艦案進行現勘。

相關人員回應

李喜明 國防部副部長

  • 說明「微罪入營」修正依據大法官釋憲,旨在兼顧人權與部隊純淨,承諾將更細緻規劃罪名與刑度標準。
  • 回應慶富案,表示海軍正密集了解狀況,依合約嚴格要求,並已做最壞情況準備。
  • 說明中科院諮詢委員制度是董事會決議,但承諾將帶回董事會檢討。
  • 強調軍隊訓練尺度不能放低,對軍隊維護軍紀有信心,並認為軍隊學壞機率遠低於社會。
  • 表示太平島防衛是國土安全,無論情勢如何都應提升,已進行積極規劃,包含裝備與訓練。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報告志願士兵甄選基準,限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涉毒及曾受保護管束者,但過失輕微者可報考。
  • 說明將研修甄選基準,增訂曾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不得參加甄選。
  • 表示微罪入營者將加強考管與輔導,但避免歧視,期望其正向成長。

姜振中 國防部作計室次長

  • 報告「山地管制區設置必要性」,表示支持解除管制,並已縮減或解除4處管制區。
  • 指出已函文內政部儘速檢討山地管制區設置必要性。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補充書面報告,說明故意犯罪顯示欠缺法紀品德,過失犯則欠缺注意能力,兩者皆不宜擔任軍職。
  • 建議「微罪入營」標準應從罪名評估,並考量國軍特殊性,認為詐欺罪不適合入營。
  • 指出司法官任用過去有嚴格限制,但現在已放寬,以《公務人員考試法》為準。

杲中興 中科院副院長

  • 說明中科院諮詢委員與顧問設置是依董事會權力,旨在協助董事長溝通協調及與軍種需求溝通。
  • 承認諮詢委員曾動支公關費,並解釋此制度始於嚴部長任內。
  • 表示中科院採購90%來自國軍,其餘為國內外廠商技術服務。

李宗孝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回應慶富獵雷艦案,表示海軍密集了解細節,依合約要求,興達港廠房預計7月動工而非完工。
  • 說明獵雷艦計畫主持人更換為公司內部權責,透過會議報告而非正式函文通知。
  • 強調會嚴格執行履約,付款會確保裝備買齊。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解釋法規會討論時,曾考慮用罪名區分,但因「掛一漏萬」而改用刑度,承諾將檢討並列明不適宜罪名。
  • 表示國軍甄選有內部機制,會擇優錄取,符合資格不必然錄取。

傅正誠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105-106年因案汰除28人,因違法違紀汰除375人,酒駕者多因違紀汰除,毒品則會經人評會45天內汰除。
  • 承認酒駕與毒品汰除統計方式可能存在邏輯問題,承諾提供新資料。

陳檡文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委員

  • 說明警察任用依人事條例第10條之1有7項限制,吸毒者只要不是治安顧慮人口仍可報考。
  • 認為竊盜行為不妥,不適合擔任警察。

鄭文正 國防部採購室副主任

  • 回應慶富案合約執行需達成條件,並表示海軍每月與廠商密切聯繫。
  • 澄清慶富案並未支付8成款項,是按照合約期程支付第一艘款項。

相關後續

  • 國防部「國軍志願士兵甄選基準─微罪入營」專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國防部同意將委員就「微罪入營」標準(罪名、刑度、刑期)的建議納入檢討,並承諾將列舉不適宜入營的罪名,修正完成後將再向立法院報告。
  • 國防部承諾將帶回董事會檢討中科院諮詢委員與顧問的設置與費用問題,並要求提供諮委出勤紀錄。
  • 慶富獵雷艦案因多位委員關切,主席表示將安排專案報告或現勘,以避免影響國家造艦計畫。
  • 院會交付國防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共10案,經書面送交本會同意後,均通過解凍。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001
卷/期/冊
106/50/1
發布日期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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