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凍結案審查:主計總處、財政部多案協商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27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共8案預算凍結案。會議針對禁伐補償金預算編列歸屬、主計資訊系統採購爭議、兆豐銀行裁罰案究責,以及地方特別稅自治條例適法性等議題進行協商討論。最終,主計總處及財政部部分凍結案獲准動支,但主計總處第六案與財政部第六案因爭議未解而繼續凍結,財政部第十二案則在附帶決議下解凍,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一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一之三)
核心議題
討論禁伐補償金預算應編列於行政院或農委會林務局,而非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研議如何撥補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相關爭議
預算編列歸屬爭議: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禁伐補償金不應編列於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其不符合預算法中基金可收回的性質,且森林法主管機關為農委會;陳副主計長瑞敏則解釋基金用途包含補償支出,且若由林務局編列恐引發非原住民比照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禁伐補償金預算不應編列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因其不符預算法中基金應可收回的性質。
- 指出森林法主管機關為農委會,故預算應由農委會林務局或行政院編列,或改編列於原民會的公務預算。
- 強調禁伐補償是因國家法律限制原住民砍伐自己土地林木而給予的補償,非經濟發展用途。
相關人員回應
陳瑞敏 副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禁伐補償條例適用於禁伐區域的原住民保留地及原住民,且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用途包含補償支出。
- 擔憂若預算編列在林務局,會導致非原住民援引比照的問題。
- 表示願意與農委會、原民會研議預算編列的順當方式,並強調政府持續努力編列禁伐預算。
相關後續
- 預算解除凍結。
- 主計總處將照委員及副主計長說明的方式進行後續處理,並承諾下一個年度會處理預算編列問題。
討論事項二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主計總處預算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一之六)
核心議題
主計總處「主計資訊業務─經費結報及薪資管理系統建置與維護」預算凍結,涉及採購程序及報告內容的適當性。
相關爭議
採購程序與報告內容爭議:費鴻泰委員質疑該案為「先斬後奏」,採購方式(議價)有問題,且行政部門的報告內容無法令其接受,認為說明在「糊弄」;陳副主計長瑞敏則解釋預算用於電子化以減少紙本,且為行政院國發會的新案。
立法委員發言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該預算案是「先斬後奏」,且採購程序有問題,原始廠商以議價方式完成。
- 認為行政部門的報告內容及說明無法接受,感覺被「糊弄」。
- 強調方向電子化是對的,但採購過程有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瑞敏 副主計長 行政院主計總處
- 說明主計長已交代政風處了解狀況。
- 解釋經費報支的電子化方向是為減少紙本。
- 表示此案是行政院國發會推動的新案。
相關後續
- 預算繼續凍結。
- 主計總處需與費委員鴻泰進一步解釋說明。
討論事項三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三之六)
核心議題
財政部國庫署「特別費」及「公股管理作業」預算凍結,主要爭議聚焦於兆豐銀行遭裁罰57億元後,財政部對相關人員的究責態度及求償方式,特別是與行政院督管責任查核報告的矛盾。
相關爭議
- 兆豐案究責與求償爭議:黃國昌委員無法接受財政部對兆豐銀行遭裁罰57億元後的究責方式,認為財政部僅向2人求償,卻未積極向其他應負責人員求償,形同讓全民買單,且其解凍報告與行政院督管責任查核報告的追責邏輯嚴重矛盾。
- 責任追溯範圍爭議:黃國昌委員強調行政院報告明確指出兆豐海外分行內控管理與洗錢防制缺失重複發生,導致重罰,且財政部不能免除妥善管理公股股權之責,應檢視101年起至巴拿馬分行出事後,相關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財政部國庫署則表示是依行政院最終工作報告,針對金管會認定有責任的公股代表追究,其他兆豐人員已受行政處分,部分高層經監察院調查後認為不須追償,但案件仍在法務部調查中。
- 律師費用與解凍範圍:黃國昌委員拒絕概括式解凍預算,要求財政部針對彰銀訴訟的律師費用提出具體金額或契約書,以捍衛公股權益,質疑財政部提出的精算需求不合理。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無法接受財政部對兆豐銀行遭裁罰57億元後,僅向2人求償,形同讓全民買單,並質疑其解凍報告與行政院督管責任查核報告的邏輯矛盾。
- 強調行政院報告已明確指出兆豐海外分行內控管理缺失重複發生,且財政部有責任督導,不應輕輕放下應負責的兆豐董事及經理人。
- 主張財政部應提出彰銀訴訟所需律師費用的具體金額或契約書,才能同意解凍相關預算,而非概括解凍。
- 質疑財政部對國庫經理人的責任規範過於寬鬆,幾乎是放水標準。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醒兆豐NYDFS案涉及違法與內部管理兩部分,建議從多方向思考責任歸屬。
- 強調彰銀案迫在眉睫,要求財政部國庫署務必全力以赴,不可打假球或放水,以捍衛公股權益。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建議若兆豐案未達共識,可將彰銀訴訟部分扣除,由財政部計算所需費用後再解凍,其餘部分繼續凍結。
- 提議黃委員國昌除凍結案外,可另提案要求行政部門提起主動訴訟,以其他途徑督促財政部。
相關人員回應
阮清華 署長 財政部國庫署
- 說明凍結經費包括徵求委託書、委託律師費用及特別費,其中律師費因彰銀案宣判在即而迫切。
- 表示財政部是根據行政院最終工作報告,針對金管會認定有責任的公股代表追究責任。
- 解釋魏美玉總經理和徐光曦總經理未被追究責任,是因當時美國金檢報告滿意,且經監察院調查後認為不須追償,但案件仍在法務部調查中,若有責任將繼續追償。
- 請求委員支持解凍,並表示律師費、訴訟費用將回去精算。
蘇建榮 次長 財政部
- 感謝委員對兆豐案的關心,表示財政部將努力督促兆豐改善法遵。
- 承諾將檢討責任和究償部分,並可能請兆豐監察人進一步調查過去發生的事情。
相關後續
預算繼續凍結。
討論事項四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財政部主管預算凍結請安排報告案 (討論事項三之十二)
核心議題
- 賦稅署「賦稅業務」預算凍結,主要討論地方特別稅自治條例的適法性問題,特別是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及礦石開採特別稅的徵收額調高爭議。
- 研議強化審查機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時提供與業者溝通紀錄、衝擊影響及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相關爭議
- 地方稅法通則解釋與認定:外界對花蓮縣政府制定的特別稅自治條例適法性有疑義,對地方稅法通則的解釋與認定有不同意見。
- 中央與地方權限用語爭議:費鴻泰委員認為財委會決議不應「要求」地方議會或地方政府做特定事情,應軟化措辭,以尊重地方自治精神;江永昌委員則建議改為「於」地方政府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報中央備查時,需提供相關紀錄,避免中央部會弱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同意解凍預算,但另作成附帶決議追蹤地方特別稅自治條例適法性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補充附帶決議內容應納入邀請地方議會共同討論地方稅法通則解釋問題。
- 建議將附帶決議中「要求」地方政府的措辭改為「於」地方政府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報中央備查時,需提供相關紀錄,以避免中央部會弱化。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認為財委會決議不應「要求」地方議會或地方政府,應尊重地方自治精神,建議軟化附帶決議的文字措辭。
相關人員回應
李慶華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感謝委員提醒,表示財政部應對外說明地方稅法通則適用,並儘速邀集法律學者、業者、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意見。
- 同意強化審查機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時提供與業界溝通紀錄、衝擊影響評估與分析。
- 同意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相關事項。
相關後續
- 預算予以解凍。
- 通過附帶決議,財政部需儘速邀集法律學者、業者、縣市政府及相關機關召開座談會,聽取各界對地方稅法通則適用的意見。
- 附帶決議修正通過,財政部將強化審查機制,於地方政府制定特別稅自治條例函報財政部備查時,要求其提供與業者溝通之相關紀錄、衝擊影響及成本效益評估報告。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5101
- 卷/期/冊
- 106/51/1
- 發布日期
- 2017-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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