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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與前瞻計畫採購爭議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預算解凍報告,並就其業務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進行廣泛詢答。會議核心議題涵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政府採購法修正、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爭議、採購稽核效率、藝文血汗標案、工程電子化及前瞻計畫執行量能等。多位委員對前瞻計畫的執行能力、潛在弊端及採購制度提出質疑,工程會則承諾檢討改進並加強監督。最終通過預算解凍及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工程會提出書面報告或協助管考。

討論事項一

處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總預算決議凍結經費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一案)

核心議題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交多項凍結經費的書面報告,以回應立法院對其預算使用的關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報告事項第1案至第11案准予備查,提報院會存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6年度總預算決議凍結經費書面報告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共工程委員會因「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扣除處理原則」及「中央採購稽核小組業務」相關預算被凍結十分之一案,工程會顏副主任委員針對活化閒置設施的獎勵機制與採購稽核比率下降趨勢提出說明與改善計畫。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 已訂定「活化閒置公共設施年度績效與補助型計畫補助款處理原則」,從扣除補助款改為獎勵為主、扣除為輔,以激勵機關活化閒置設施。
  • 採購稽核件數下降主因是採購作業步上軌道,稽核小組著重異常專案稽核,而非漫無目的,已函請各稽核小組酌增106年度稽核比率。
  • 將持續強化採購稽核監督功能,確保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及「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相關議題詢答

核心議題

  • 委員們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整體業務執行狀況,特別是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執行能力、採購制度、工程品質、閒置設施活化、法規修正及政府採購透明化等議題,向工程會提出質詢與建議。
  • 討論焦點包括前瞻計畫的巨額預算執行量能、最有利標與最低標的適用爭議、藝文採購血汗標案、公共工程文書電子化、採購稽核機制、以及國砂國用與在地勞工聘用等。

相關爭議

  • 前瞻計畫執行能力與量能:委員質疑政府機關是否有足夠的發包、監工及民間廠商、勞動力能量來執行8年8,800億元的前瞻計畫,擔心可能導致工程延宕或品質不佳。
  • 最低標與最有利標的適用爭議:委員對採購法從最低標轉向最有利標可能導致預算膨脹、圖利特定廠商、以及公務人員因怕被扣圖利帽子而不敢執行的問題表達擔憂。
  • 藝文採購血汗標案:多位委員指出政府藝文採購案金額過低,導致藝文工作者時薪遠低於勞基法標準,形同變相剝削,建議工程會與文化部研議專章或合理招標方式。
  • 公共工程文書繁瑣與電子化不足:委員批評公共工程結案報告紙本文件過於繁瑣,廠商需租用倉庫存放,與無紙化趨勢相悖,要求工程會推動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
  • 採購稽核與扣點制度爭議:委員認為工程查核扣點制度中,查核委員主觀性過強,可能造成不公平處罰,且申訴管道不足,影響廠商權益。
  •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成效:委員關切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標準過低,導致活化後工作人員比參觀者多,或未能有效利用,如恆春機場每年仍編列6,000萬元維護費。
  • 前瞻計畫項目規劃與資源分配:委員質疑前瞻計畫對水環境建設、偏遠地區道路、原住民地區建設的重視不足,並對軌道建設大量舉債可能重蹈機場閒置覆轍表示擔憂。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論述不足,連總統都動怒,要求工程會吳主委到場說明。
  • 批評政府標案金額過低,如藝文表演時薪僅68元,踐踏藝術文化,應主動與文化部跨部會解決藝文採購問題。
  • 催促行政院加速提出政府採購法修正案版本,否則將排案審查。
  • 肯定工程會處理工程糾紛協調成功率,但要求提升處理效能,並提供超過4個月未處理完畢的調解案件列表及提升效能的書面報告。
  • 關切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的樣本數及客觀公正性,提醒未來有利標增多將影響廠商權益。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前瞻計畫中軌道建設的政府執行量能,包括發包、監工、民間廠商及勞動力是否充足,擔心錢給了卻做不好。
  • 擔憂工程招標可能出現低價搶標導致廠商倒閉、變更設計或預算增加等問題,要求工程會提出因應機制。
  • 支持大型工程採最有利標,但擔憂前瞻計畫因此變成「錢坑」,要求工程會說明如何避免圖利廠商疑慮。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質疑最有利標導致工程經費大幅膨脹,許多個案變成通案,要求工程會提出防範機制。
  • 指出採購法從價格標改為最有利標後,許多公務人員因怕被扣圖利帽子而不敢執行,或導致預算浪費,建議區分適用情境。
  • 關切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採購弊端及利益輸送的監督能力不足。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質疑石門水庫清淤效率不彰,建議將淤泥就近放置於浮覆地,而非運至遠處。
  • 批評排砂隧道方案無效且浪費公帑,影響民眾土地權益。
  • 關切前瞻計畫中北台灣鐵道計畫可能導致大工地現象,質疑是否有足夠工人和廠商執行。
  • 強調1億元以下工程仍應保留最低標,並提醒設計標可能存在綁標疑慮。
  • 指出藝文血汗標案問題,要求工程會重視薪資合理化,杜絕血汗工作者。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肯定工程會推動最有利標,指出其執行率已提升至25%,有助於改善公共工程品質,但強調需同時注意防弊問題。
  • 舉警車採購為例,指出最低標可能犧牲安全性,建議放寬採購彈性。
  • 再次強調藝文血汗標案問題,呼籲工程會與文化部合作制定藝文採購專章,保障文藝工作者基本薪資收入。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關切全國124件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計畫與目標,質疑活化標準過低導致維護成本龐大且效益不彰。
  • 建議將閒置公共設施轉作公立托育空間或非營利幼兒園,並追問工程會上次質詢後選定15處閒置設施的具體推動時程。
  • 支持前瞻計畫中的水環境建設,強調滯洪池對高雄市三民區防洪的實質效益,希望工程會全力督促以解決全國水患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105年全國工程流廢標總額達400多億元,地方政府流廢標近100億元的問題,要求工程會說明原因及解決方案,並擔憂前瞻計畫重蹈覆轍。
  • 質疑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103條對於不良廠商處罰的比例原則,認為部分廠商可能被牽連而非主動違法,處罰過重。
  • 詢問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應即」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的明確認定時間,以及公告前已簽約案件的法律效力,擔憂影響承辦人員及廠商權益。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為前瞻計畫的關鍵在於預算執行和工程品質,要求工程會應有前瞻思維,在法制面、採購制度面、工程執行面因應現代化需求。
  • 建議採購法應考量藝文採購專章設計,避免歷史建築修復採最低標影響專業考量。
  • 推動公共工程透明化,建議前瞻計畫應做到施工進度即時化,建置全民督工系統,並改善採購網的便民性。
  • 建議政府開放諮詢小組應納入更多民間代表,將民間需求和思維納入,並推動Open API目標,請教唐鳳政委。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公共工程管理存在文書要求繁瑣及工程查核扣點主觀性過重兩大問題。
  • 批評結案報告紙本文件過多,違反無紙化潮流,且公家機關空間不足導致廠商需租倉庫存放,要求工程會研議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
  • 質疑工程查核扣點制度中委員主觀性太強,查核表項目過多,建議電子化、行動化,並建立申訴管道,淘汰極端委員,避免不公平評分影響廠商權益。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競標型採購案中,廠商透過家屬關係進行圍標的問題,詢問是否違反採購法及如何處分。
  • 指出工程一再流標問題,以八堡圳護岸為例,因機具出入困難導致廠商投標意願低,要求工程會協助主辦單位解決。
  • 再次提及藝文標案價格過低問題,詢問是否可行制定藝文活動採購專法,以避免標案過低或過高不符社會觀感。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關切莫蘭蒂颱風重創台東紅葉及大武鄉愛國蒲的重建進度,要求工程會積極列管,確保災民能在中秋節前入住。
  • 強調政府在做重大建設前應仔細評估,避免造成閒置設施,並舉恆春機場為例,質疑前瞻計畫軌道建設可能重蹈覆轍。
  • 指出前瞻計畫未編列原住民地區縣道、鄉道及農路經費,要求中央政府調整計畫。
  • 關切蘭嶼勵德班閒置狀況,要求工程會處理。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在前瞻計畫中應扮演主導角色,綜合評估各種因素,避免產生更多閒置公共設施。
  • 呼籲工程會應建議優先處理危險道路及飲用水改善等民生、人權相關項目,而非僅改善已良好道路品質。
  • 關切去年風災後台東縣政府和花蓮縣政府提報的復建工程經費核定不足問題,要求工程會從速從簡提供協助,並提供專業指導。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同意工程會的主要任務包括改善採購環境、強化工程倫理、增強產業競爭力及管控重大建設。
  • 肯定工程會提出證照許可行政作業精進做法,並要求公開證照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供民眾及團體查閱。
  • 強調前瞻計畫應培植國內軌道產業,將軌道建設經驗向東南亞國家輸出,要求工程會研究如何加強技術移轉,並於3個月內提交專案書面報告。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批評台灣過去軌道運輸建設未能培植國內廠商,核心機電仍依賴國外,要求加速啟動相關機制。
  • 質疑前瞻計畫中332億元的路平專案未能觸及核心問題,認為未建構共同管溝,路永遠不會平,要求中央統籌規劃。
  • 擔憂前瞻計畫軌道運輸預算過高,可能重蹈機場捷運超支覆轍,並批評縣市合併後的城鄉差距未解決,軌道建設恐加劇此問題。
  • 建議最有利標應在技術審核後仍納入價格比價機制,避免無限上綱導致價格失控。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強調前瞻計畫8,800億元應宏觀規劃全國交通網路,連結環島鐵路雙軌電氣化及高速路網。
  • 建議路平專案應由中央統籌整合共同管溝問題,作為都市最基礎規劃。
  • 關切最有利標配套措施,要求建置公開透明的廠商與評審委員資料庫,並解決偏遠縣市邀請評審委員困難問題。
  • 呼籲前瞻計畫應推動「國砂國用」及「砂石生產履歷」制度,並優先聘用在地勞工,保障其薪資福利,以帶動地方經濟。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催促工程會加速政府採購法修正進度,特別是關於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比例原則及職災條款的修法方向。
  • 要求工程會加強督導第三航廈及WC滑行道工程,列管延遲情況。
  • 呼籲工程會審議委員會應改組,聽取業界聲音,避免「重法律輕工程」及「御用委員」問題。
  • 關切金門大橋預付款無法兌現問題,要求工程會協助解決銀行履約保證的困難。
  • 質疑工程會獨厚建築師費率,未全盤檢討工程技術顧問費率,要求工程會檢討調整。
  • 要求工程會補發105年減少4小時工時的工期與成本補貼通函,並詢問工程技術顧問費率是否調整。

相關人員回應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前瞻基礎建設的軌道建設,工程會將從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階段參與並審議,並要求勞動部了解工人狀況以預先訓練。
  • 國內軌道建設技術經驗豐富,工程將分階段、分優先順序進行,應能如期完成。
  • 為防範工程弊病,推動巨額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確保合理預算吸引優質廠商,避免最低標造成的品質不佳或延宕問題。
  • 最有利標有「最有利標評選決標作業要點」和「最有利標審查小組作業要點」2個要點,確保合理價格、合理標案、合理管制,並排除承辦人員顧慮。
  • 工程會監督所有公共工程,水環境建設非工程會預算,但受工程會監督。
  • 最有利標絕對不是暴利,要用合理的價格,最低標則可能導致不合理價格和工程風險。
  • 巨額採購的基本設計會經工程會審查,把關價格合理性。
  • 採購法已設計藝文採購可限制性招標,不必然受最低標限制,問題在於地方政府執行與文化標準訓練不足。
  • 公共工程透明化方面,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已可供民眾查詢工程資訊,未來將強化建置更多資訊,並朝施工進度即時化努力。
  • 採購網的便民性會檢討改善,並考慮納入更多民間代表至諮詢小組。
  • 支持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已規定小額工程查核資料可簡化,並將研究結案報告電子化。
  • 扣點查核委員是專業的,扣點有標準,工程會設有評量機制及廠商反映機制,可撤換不適任委員。
  • 圍標涉及刑責,經查核屬實將依採購法第101條停權處分。
  • 工程一再流標可利用採購法彈性,如第二次投標不受3家限制,或採限制性招標直接議價,工程會將了解八堡圳護岸流標原因。
  • 支持文化部制定藝文專法,在未制定前,採購法已允許藝文活動採限制性招標,可依個案實際成本編列預算或議價。
  • 莫蘭蒂颱風重建工程將持續密集監督,要求紅葉及愛國蒲災民房屋工程力求在中秋節前完工入住。
  •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困難,未來工程建設之初會評估其未來效益,避免蚊子館。
  • 水環境建設將借重高雄經驗推展全國,解決水患問題。
  • 流廢標原因多元,包括預算編列不合理、施工方法考量不周、風險顧慮等,工程會將列管追蹤3次以上流標案件,並將修法允許廠商在盡到監督責任下免除部分責任。
  • 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即」公告,是指申訴判決確定後,會跑完行政程序,公告前簽約仍有效。
  • 工程會主管的採購法令或系統可納入民間代表思維,並會配合唐鳳政委指示檢討Open API。
  • 公共工程管理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是重要手段,將列為研究重點。
  • 查核扣點制度將檢視委員主觀性問題,並推動查核表電子化。
  • 前瞻計畫管考機制由國發會統籌,工程會將協助各主管機關設置並加強列管。
  • 政府採購法修正案行政院已討論通過,預計5月4日院會排入討論後送立法院。
  • 工程會將縮短調解時效,限制預審會議次數及提送資料時間,並提供超過4個月未處理完畢的調解案件列表及提升效能書面報告。
  • 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制度已有5萬多筆資料,評分標準客觀公正,廠商可申訴,無主觀判斷空間。
  • 金門大橋的銀行履約保證問題,工程會將協助協調銀行團給予低利貸款及信保基金協助。
  • 建築師費率調整是因原費率較低,其他工程技術費率目前沒有調整計畫,但法令會滾動式檢討。
  • 勞基法第三十條減少4小時工時的工期成本補貼,工程會已通函各機關補貼,將提供相關公文。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第1案,要求工程會於2個月內研議工程管理業務可電子化、行動化、雲端化之項目,並向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第2案,要求工程會應督導各主辦機關落實「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並加強列管,於1個月內提出專責管考機制規劃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第3案,要求工程會於3個月內針對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即」提出明確規範,並調查各級政府機關向拒絕往來廠商辦理小額採購情形,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第4案,對於因可歸責於訂約廠商之原因而終止契約之採購案,除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外,工程會應通知各機關於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勿將此等廠商納入考量。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101
卷/期/冊
106/51/1
發布日期
2017-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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