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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租稅優惠、國營事業研發與新創扶植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01

LawTrace 法律歷程:產業創新條例

立法院經濟與財政兩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鼓勵新創投資、強化國營事業研發、提升租稅優惠透明度及完善無形資產評價機制。會議中委員就天使投資、有限合夥課稅、國營事業研發比例及六輕污染影響等提出質詢,經濟部與財政部則就修法要旨、稅損評估及政策考量進行說明與回應。最終決議要求行政部門補齊稅式支出評估報告、提供國營事業研發成果資料,並會同環保署進行彰化大城鄉土壤環境監測。

討論事項一

審查「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產業創新條例」多項修正草案,旨在因應全球經濟與數位化衝擊,透過負面表列、產業模式創新、金融服務完善、沙盒機制及天使投資等措施,扶植新興產業與創新發展。
  • 討論聚焦於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比例、有限合夥與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學研機構創作人獲配股票緩繳所得稅、推動創新採購、建立無形資產評價機制,以及租稅優惠透明度與環境勞工法規遵循等面向。

相關爭議

  • 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完整性:經濟部稱修法對稅收有「正效益」,但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評估報告尚未完全完成,部分假設及設算依據仍需修正補充,引發委員對審查依據的質疑。
  • 國營事業研發入法必要性與成效:有委員質疑國營事業研發入法是否必要,認為行政誘因或政策要求即可,並對國營事業研發成效、是否流於形式及如何與產業連結表示懷疑。
  • 租稅優惠透明度: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公開享有租稅優惠的公司名稱及抵減稅額,以及違反環保、勞工、食安法規被追回獎勵或補助的企業名單,以強化公共監督,但經濟部對公開資訊有所保留。
  • 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條件:委員建議放寬個人投資新創事業的租稅優惠條件,例如將「設立未滿3年」下修至「1年」,並刪除「投資金額達100萬元以上」的下限,以更有效鼓勵種子期新創。
  • 有限合夥穿透式課稅與稅改方案:委員質疑有限合夥採穿透式課稅是否與財政部研議中的11項股利所得稅改方案衝突,擔憂未來稅制不一致可能導致得不償失。
  • 員工股票緩課期限制:委員批評新創公司員工股票5年緩課的限制不合理,認為應比照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更長的緩課期,以鼓勵長期持股並避免產業間不平等待遇。
  • 產業園區土地徵收與招商獎勵:有委員對政府在產業園區土地徵收上的態度曖昧,以及刪除縣市政府招商獎勵改訂創新指標表示不滿,認為可能不利非六都地區發展。

立法委員發言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產創條例應順應全球經濟數位化變革,納入負面表列、產業模式創新、完善金融服務、沙盒機制及天使投資等五大精神。
  • 台灣新創產業最缺乏種子期與Pre-A輪資金,天使投資機制不成熟導致資金轉向房地產。
  • 要求個人投資天使投資基金適用投資抵減的限制應縮限為「1年」的創業公司,並刪除「100萬元」的投資下限,以鼓勵分散風險投資。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產業創新條例應從公開透明及有效公共監督角度出發,要求財政部定期公布依規定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公司名稱及抵減稅額。
  • 建議修訂條例第70條,強制公告因嚴重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安法規而被追回獎勵或補助的企業名單及內容,以導正企業行為。
  • 質疑經濟部對於違反法規廠商被追回獎補助的實際執行家數與金額為零,要求政府公開相關數據與成效。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鼓勵企業或個人從事天使投資,給予賦稅優惠,參考英國、新加坡等國經驗,協助新創公司在A輪融資前獲得資金挹注。
  • 提案針對有限合夥組織採行穿透式課稅,以解決雙重課稅問題,吸引外資及創投事業以有限合夥型態投資文化或新創產業。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比例是否需要入法,認為行政誘因或政策要求即可,擔心修法曠日廢時且成效不彰。
  • 關切今夏電力供應吃緊狀況,部長評估嚴峻程度達7-8分,並質疑核一廠二號機在供電吃緊時仍進行歲修的時機。
  • 對政府節電措施(如不打領帶、汰換日光燈)的實質效益表示懷疑,認為是皮毛作法。
  • 提醒政府在解除北部第一階段限水後,應多考量雨量堪虞及「由奢返儉難」的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特斯拉將零組件移回美國製造對我國供應鏈廠商的衝擊,要求經濟部提出協助政策。
  • 詢問經濟部對於陸資來台投資產業項目是否有檢討與鬆綁空間,並比較美國開放陸資投資先進技術公司的情況。
  • 關切蘋果與高通合作關係變化對我國政府與高通後續合作的影響,以及如何避免打擊國內產業。
  • 針對國營事業研發鬆綁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的提案,引述立法院法制局意見,認為應修正國有財產法才是釜底抽薪之道。
  • 再次表達對今夏缺電的擔憂,指出備載容量過低可能影響台灣投資環境,要求經濟部確保供電穩定。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針對水權調配進行全方面檢討,解決每年限水問題,特別是石門水庫與翡翠水庫容量對比及供水區域差異。
  • 感謝經濟部編列預算強化桃園沿海電線電纜,並要求加快汰舊換新及電纜地下化進度,持續監控鹽害跳電問題。
  • 評估產業創新條例施行至今成績僅為「比甲等低一點,比乙等高一點」,認為仍有改進空間。
  • 質疑產創條例實施後研發經費年增率反而下降,以及政府研發經費佔GDP比例仍低於韓國。
  • 建議國營事業研發範圍應擴大至轉投資事業,只要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即可納入,以加強研發投入。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正視台塑六輕對彰化縣大城鄉造成的嚴重污染問題,並引用台大公衛學院研究報告佐證其對居民健康的影響,要求經濟部會同衛福部及環保署進行評估與土壤環境監測。
  • 質疑國營事業研發比例強制入法,是否能有效提升研發成效,擔心國營事業跨足行業多且雜,恐造成資源浪費,並要求經濟部提出評選與監督機制。
  • 指出蔡總統五大創新產業中,國營事業連結性不足,擔憂其研發無法帶動產業前進,僅是墊高數字。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公司成立創新育成中心、融資或非股權形式的投資行為也納入營利事業所得稅抵減範圍。
  • 批評現行條例規定新創公司員工股票持股第5年起必須課稅,與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的更長緩課期不一致,認為對其他新創產業不公平,應一體適用。
  • 質疑經濟部只將生技新藥產業視為高風險、長回收期的特例,而忽略其他潛在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導致政策邏輯荒謬。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國發會提議成立百億規模的國家級投資公司,政府出資40%,其餘由公股行庫及國營事業募資,擔憂其以民營方式運作將逃避立法院監督,要求政府進行專案報告並制定究責條款。
  • 詢問經濟部關於「一例一休」政策調整的資訊與立場,指出工商團體期望工時彈性化,並要求經濟部積極向勞動部反映業界意見。
  • 關切美國「美國優先」政策可能導致台灣企業將公司總部也遷往美國,影響台灣經濟成長率與稅基,要求經濟部追蹤評估,並積極協助企業應對國際政治壓力。
  • 質疑經濟部對鴻海集團赴美投資等重大產業動態掌握不足,要求政府積極主動了解企業面臨的困難並提供協助。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對本次修法報告內容不夠用心、不夠坦然,特別是招商成效數據的呈現方式,要求行政部門應坦承不足並提出改進方案。
  • 強調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的重要性,要求經濟部與財政部應加強橫向溝通,儘速完成評估報告,避免影響法案審查進度。
  • 要求經濟部制定國營事業研發比例的明確標準,並確保研發投入具有實質效益,避免形式化或浪費公帑。
  • 強調單一窗口應發揮跨部會溝通協調的最大角色,提供企業到位的服務,而非僅止於案件受理。
  • 鼓勵經濟部部長展現魄力,提升行政效率,帶動台灣整體經濟環境發展。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詢問國營事業編列研發預算應如何指導,強調研發應與核心產業相關且具延伸性,避免資源浪費與自肥,並要求經濟部建立嚴謹的評選與監督機制。
  • 質疑產業創新條例在鼓勵創新產業方面,未能有效將專利轉換為經濟效益,且天使投資人與創業者的資金取得門檻過高。
  • 建議將個人投資新創公司的租稅優惠上限300萬元放寬至2,000萬元,並考慮將「成立未滿3年」的限制下修至「1年」,以利草創期公司募資。
  • 建議引入第三方財團法人作為審核與監督機制,協助公部門評估研發計畫的專業性與效益。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花蓮深層海水產業發展不彰,雖有民間業者投入並成功取水,但因政府配套(如標準化、用地、認證)未到位,導致產業無法量產並發揮高附加價值。
  • 質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經濟部編列4億元在台東設置深層海水取管工程,卻未積極輔導花蓮現有業者,認為是資源浪費。
  • 呼籲經濟部應主動協調跨部會(如農委會、內政部)解決深層海水產業的發展困境,讓花蓮獨特的天然條件能被善用,創造就業機會。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2010年產業創新條例未能成功因應時代變遷,主因在於稅制優惠僅利大企業,中小企業感受不深。
  • 強調修法應著重於資金、人才及稅制優惠,以扶助新創事業,並特別指出台灣高階人才外流與外籍人才不來,關鍵在於所得稅法最高課稅級距45%過高,要求財政部研議配套修法。
  • 關切鴻海、義聯、台塑、台積電等大企業赴美投資,質疑是否因台灣投資環境變差,特別是環保團體民粹化抗議導致企業無奈出走,要求經濟部硬起來,在環評大會為產業發聲。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詢問產業創新條例中是否有針對原住民地區的鼓勵、獎勵或補助措施,以呼應蔡總統鼓勵原住民與公司部門合作的宣示。
  • 要求經濟部能源局評估在原住民族地區設置新能源產業專區(如太陽能、風能),並將前瞻基礎建設的新能源預算用於原住民地區,解決偏遠地區停電問題。
  • 質疑經濟部科專計畫中幾乎沒有針對原住民的項目,要求檢討並納入原住民相關研發。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產業創新條例第13條關於無形資產評價制度的推動成效不彰,指出民國99年修法後相關培訓與資料庫建置反而停擺,擔憂本次修法要求建立登錄管理機制仍會力有未逮。
  • 擔憂國營事業研發經費排除採購法適用後,經濟部將增加數十億監督責任,但缺乏明確監督機制,且科技基本法的法律工具過弱。
  • 對公司法修正案中新增「公司秘書」職務表示疑慮,認為此職務將取代會計師部分業務,但公司秘書缺乏法律規範,且經濟部將承擔全國66萬家公司的監督責任,行政能量恐不足。
  • 強調行政權介入推廣業務時,若無法律規範,行政能量需奇大無比,但經濟部在多項業務上顯得力有未逮。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認同產業創新條例過去成效仍有加強空間,並關切本次修法中AI自動化技術的發展,及其對經濟與人力結構的衝擊,要求經濟部評估並提出應對方案。
  • 關切前瞻基礎建設中綠能建設的掌控與前置作業進度,特別是以離岸風力為例,強調跨部會協調、技術轉移、國內勞工培訓及金融融資友善環境的重要性。
  • 提醒部長,政府應動起來,提升執行效率,通盤檢討綠能建設所有配套措施,避免措手不及。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年輕人薪資長期低迷,質疑產業結構問題,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 質疑8,800億元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是否能為青年帶來實質機會,認為計畫偏重硬體建設,缺乏軟硬整合與產業轉型可能性。
  • 要求經濟部將青年未來納入整體資源配置,並評估前瞻建設的經濟效益。
  • 提出產創條例版本中關於股權投資的重要性,希望經濟部能提出刺激方案,讓私募基金有機會與國際市場接軌。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與財政部在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上的看法不一致,要求兩部會儘速會商並提出可信報告,否則法案無法審查。
  • 對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成效表示擔憂,以台電智慧電表推動緩慢及溫室氣體排放量仍高為例,質疑其研發是否流於委外發包,要求經濟部建立評估機制,確保研發經費不被亂花。
  • 建議產創條例應考慮讓社會企業也能參與,並獲得政府輔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詢問阻礙台灣經濟發展的主要因素,並指出民間投資動能不足、外人直接投資偏低,以及與國際簽訂經貿協定涵蓋率過低等問題。
  • 認為前瞻基礎建設是政府帶動投資、擴大內需的手段,但對國營事業研發投入比例過於保守,建議應強制提高比例以負擔更多社會責任。
  • 關切今夏電力供應狀況,部長預估7-8月盛暑可能仍處於供電警戒或吃緊,要求經濟部確保不會進入紅燈限電警戒。
  • 詢問金管會關於無形資產投融資、證券化交易、保險或完工保證的法律概念與市場規範,強調應建立健全穩健的市場,避免衍生定義不清的問題。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有限合夥事業採穿透式課稅是否與財政部研議中的11項股利所得稅改方案衝突,擔憂未來稅制不確定性。
  • 指出有限合夥法中,公司法人擔任普通合夥人可能規避無限清償責任的漏洞,要求經濟部商業司深入研究並處理此問題。
  • 關切工研院創智智權公司在法人專利管理與維護上的角色,建議將國營事業因產創條例增加研究費所產生的專利,交由創智公司管理維護,並結合智財評價評鑑,以兩全其美。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關切美國川普政府減稅政策對全球的影響,以及是否衝擊台灣財政部規劃提高營所稅的稅改方向。
  • 建議經濟部向財政部爭取,免除從國外購買智財權進口時加徵的20%稅金,以鼓勵創新與研發。
  • 呼籲經濟部應積極鼓勵資金回流台灣投資並聘用員工,給予免稅優惠,而非只配合川普將企業趕去美國。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詢問政府如何鼓勵大學或研究單位將知識、專利轉化為產業,並指出台灣在學校智慧財產權轉化為產業方面明顯不足。
  • 強調業界將智慧財產權轉化為商業化產品存在高風險,政府應提供更多鼓勵措施,而非僅靠業界信心。
  • 認為現行法規對發明人或技術創作人取得技術股份時立即課稅構成障礙,支持緩徵或緩課所得稅的修法方向。
  • 批評政府過去將智慧財產權技術轉移案輕易解釋為貪污、圖利或違反政府採購法,呼籲政府應更鼓勵而非限制,因為智慧財產權與有形財產的政府採購概念完全不同。

相關人員回應

李世光 經濟部部長

  • 產創條例修法旨在因應全球產業轉變,透過資金、研發、技術及人才結合,推動產業升級轉型,扶植新興產業。
  • 國營事業研發入法,是希望解決長期以來國營事業研發採購限制、智慧財產權使用限制等困境,提供正面誘因。
  • 今年電力供應預計將非常吃緊,評估嚴峻程度約7-8分,但透過電廠調整及節電措施,目前規劃可低空略過,暫時不會限電。
  • 針對六輕污染報告,承諾會與衛福部及環保署作進一步評估,並於3個月內確認結果。
  • 對國營事業研發投入,強調應做與其產業相關且具延伸性的研究,而非死守傳統範圍,並會監督避免虧空或資源浪費。
  • 台灣新創產業最缺乏早期A輪到天使基金的投入,行政院版本將個人投資新創公司定義為設立未滿3年是考量讓更多階段的投資加入。
  • 同意高階人才所得稅制需與國際競爭,支持國發會白領人才攬才修法方向。
  • 針對台灣企業赴美投資,表示經濟部會持續追蹤,並分析美國稅法影響,強調改善台灣投資環境是經濟部任務。
  • 回應稅式支出評估,表示經濟部評估為正效益,但需與財政部會商並儘速完成複評報告。
  • 承諾會加快處理花蓮深層海水產業的整合與輔導,並與農委會協調,提升其附加價值應用。
  • 對於AI發展對人力的衝擊,認為需要更多技術工人培訓,並進行相對應的人力調整與培訓機制。
  • 強調離岸風電需要極大跨部會協調,並重視本土產業供應鏈建立與技術轉移。
  • 對於社會企業,認為其本身就是企業,即使沒有明確定義,也適用產創條例。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代理局長

  • 國營事業研發適用範圍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規定,總計15家,不含台鐵、中華航空等。
  • 說明過去未公開租稅優惠公司資訊,是考量競爭對手可能蒐集資料,但政府補助研發部分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公開。
  • 解釋招商投資單一窗口從民國99年8月8日開始統計,並表示去年已調整組織,由經濟部處理。
  • 說明有限合夥採穿透式課稅,是在有限合夥階段不課稅,獲利後由各合夥人依所得稅法規定徵免所得稅。
  • 解釋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設定100萬元投資下限與3年內新創公司,是參考新加坡經驗並與財政部討論結果,旨在鼓勵更多元投資,而非僅聚焦種子期。
  • 說明生技新藥條例對特定產業制定,因其研發週期長,與產創條例適用各產業不同。
  • 說明無形資產評價制度在民國99年修法前曾有培訓,但後續停擺,未來將建立登錄管理機制。
  • 說明國營事業研發比例將依各公司經營範圍、研發布局與主管部門討論後動態檢討,目標是帶動產業發展。

李慶華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表示經濟部的稅式支出評估報告仍在複評中,尚未完全完成,已要求經濟部修正補充,並同意財委會決議,減稅方案需先送評估報告才能審查。
  • 說明目前從經濟部接獲因違反產創條例第70條規定,而認定不得申請補助或追回獎勵的企業案例為零。
  • 說明目前稅改方案仍在徵詢外界意見,尚未定案,但有限合夥的穿透式課稅方案在法人階段不課營所稅,且證券交易所得性質的營利所得可免稅,相較現行獨資合夥課稅是最有利的方案。
  • 指出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已規定,購買國外專利權、商標權或特許權利,經經濟部核准者可免納所得稅,以促進產業升級。
  • 回應川普減稅政策對台灣稅改的衝擊,表示仍在觀察,並會將國際趨勢納入評估考量。
  • 說明國發會提出的留才、攬才僱用草案,對延攬外籍人才有薪資所得減半課稅的租稅優惠。

陳秘順 經濟部商業司副司長

  • 說明有限合夥法立法時,對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處理,以避免規避責任。
  • 說明公司法修正案中「公司秘書」職務是由修法委員會創設的新職業,類似法遵人員,未來將朝專門職業發展,但目前尚無法律規範,需進一步公聽討論。

林志吉 金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 金管會樂見無形資產投融資、證券化交易、保險或完工保證等機制發展,並會配合經濟部訂定相關配套措施。
  • 表示現行金融市場已有相關機制,將針對無形資產部分,檢視並補強所需規範,以建立健全穩健的市場。

相關後續

  • 第1案臨時提案:「要求產業創新條例主管機關應於法案審查之前提出相關稅式支出評估報告」經無異議通過。
  • 第2案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於二週內提出所屬國營事業前5年之研發支出與成果書面資料供委員修法參考」經修正「一週內」為「二週內」後通過。
  • 第3案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二週內會同環保署進行彰化縣大城鄉土壤及環境抽驗監測,以釐清污染情形,並將結果送至經濟委員會及提案委員辦公室」經修正並要求三個月內要有結果後通過。
  • 本案另定期審查,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及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301
卷/期/冊
106/53/1
發布日期
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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