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審查:聚焦改革爭議與法條逐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0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長時間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等案,會議初期朝野委員就年金改革的程序正義、信賴保護原則、基金精算公信力及政府責任等議題進行激烈程序發言與會議詢問。儘管爭議不斷,會議仍進入逐條審查,並針對法案名稱、主管機關、退撫新制定義、年資採計等條文達成部分共識或保留,顯示改革進程的艱鉅與分歧。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廢止「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圍繞公務人員年金改革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對軍公教人員權益的影響,並深入討論基金財務永續性、所得替代率、最低保障金額、提撥率、退休年齡等關鍵參數的調整。
- 會議亦聚焦於年金制度的法律原則(如信賴保護與不溯既往)、基金管理效率,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退撫費用負擔等具體政策設計。
相關爭議
- 年金改革的急迫性與程序正當性:執政黨主張改革勢在必行,需儘速逐條審查以避免基金破產;在野黨則批評政府溝通不足、程序粗糙,要求暫緩審查並先釐清問題。
-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在野黨強調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和法律不溯及既往,認為現行改革方案違憲;執政黨則引用大法官釋字 717 號解釋,認為在公益大於信賴利益時可做適度變更。
- 基金財務精算報告的公信力與改革永續性:在野黨質疑精算報告的準確性、獨立性及改革方案無法確保基金永續,僅延後破產年限;銓敘部則表示報告符合規範,改革旨在延續基金壽命。
- 政府在年金改革中的責任與角色:在野黨指責政府污名化軍公教、未承擔歷史責任、未補足基金缺口,要求政府道歉;銓敘部則強調政府已承擔,且改革是為避免基金破產。
- 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時代力量黨團主張應以「本俸加專業加給」作為分母,以反映實質所得,避免虛高所得替代率;考試院及其他黨團則維持「本俸乘以 2」的計算方式,認為其具歷史延續性與制度公平性。
- 最低保障金額標準:各黨團對「最低保障金額」的具體數字及計算基礎有不同提案(例如 32,160 元、36,155 元、43,000 元或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並討論其是否應隨物價指數調整。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退撫費用負擔:考試院版本主張由公務人員全額負擔;部分委員建議政府負擔 50% 或 65% (比照勞保) 以鼓勵生育;時代力量黨團則建議由政府全額負擔。
- 法務部列席爭議:在逐條審查第一條時,在野黨要求法務部列席提供法律意見,主席及執政黨委員則認為立法院法制局已足夠,引發激烈程序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遵守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批評改革破壞誠信。
- 質疑精算報告倉促且數據不足,認為財務破產說法不實。
- 反對政府污名化軍公教人員,主張改革應合理漸進、有尊嚴。
- 認為年金改革將嚴重削減民間消費力,對經濟造成二次衝擊。
- 呼籲政府應先補足過去提撥不足的基金缺口,而非僅削減公務員權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呼籲執政黨勿急躁,目前年改方案無人滿意,質疑改革目的。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解釋,強調其僅針對特定情況,並非全面允許溯及既往。
- 指控行政院版本侵犯考試院職權,建議考試院應提釋憲。
- 批評年金改革方案缺乏永續性、人道考量與成本效益評估,僅為政治鬥爭。
- 主張應有豁免條款,尤其對年長退休者不應趕盡殺絕。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以抹黑、鬥臭心態進行年金改革,要求行政院撤除污衊軍公教文宣。
- 強調改革應先調整正確心態,否則難以達成共識,只會造成社會衝突。
- 質疑精算報告公信力不足,且政府未承擔應有責任。
- 建議政府應投入資金彌補基金缺口,以減少年改衝擊。
- 指出其他國家成功改革的經驗中,並未出現污名化、標籤化或使用拒馬對待被改革者的情況。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版本預留 2020 年 7 月 1 日後初任公務員另訂新制,要求銓敘部清楚說明規劃方向。
- 關切公務人員延後退休將減少人員進用,導致升遷受阻及人力老化問題。
- 強調血汗醫護人員(逾 1 萬人)應比照警消納入危勞職務,得提早 55 歲退休,並批評銓敘部說法不實。
- 質疑最低保障金額 32,160 元的計算依據,認為其僅為大法官解釋的舉例而非精算結果。
- 批評政府未設置年金改革申訴專線,導致權益受損者求助無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年金改革審查氛圍不佳,不應造成世代間的敵意。
- 質疑精算報告的公正性,要求提供第三方專業精算報告供比較。
- 擔心現行改革方案僅能延後幾年破產,對下一代不公平,呼籲建立可長可久的制度。
- 建議仿照勞退新制,考慮結清公務員前期年資,再適用新制度。
- 主張最低保障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以確保退休生活水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蔡英文總統與林全院長向軍公教道歉,指責政府帶頭污名化公務人員。
- 批評政府迴避基金管理效益不彰的問題,要求同步審查並檢討基金管理條例。
- 認為現行年金改革方案為短期措施,無法解決長期問題,非永續改革。
- 強調政府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對軍公教承諾一再改變。
- 建議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退撫費用應由政府負擔 50%,以實質鼓勵生育,且費用遠低於前瞻計畫。
- 質疑政府「最終支付保證責任」的條文形同具文,因改革方案僅能保證不到 20 年,無法給予人民長期信賴。
- 批評民進黨以多數暴力否決在野黨合理提案,如勞動節會議提前散會及邀請法務部列席等。
鄭天財 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聽會上專家學者的意見未獲相關機關書面說明與回應。
- 批評年金改革打破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缺乏充分論述支持。
- 要求銓敘部評估年金改革對政府施政及公務人員士氣的影響。
- 提案將本法主管機關修正為「總統府」,以凸顯總統府在年金改革中的主導角色,並要求回歸憲政體制。
- 主張法案名稱應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完整涵蓋法案內容。
- 質疑「最低保障金額」的依據不應僅引用大法官解釋的舉例,應有更精確的數據支撐。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對年金改革方案影響 14 萬退休人員及 28 萬現職公務員表達擔憂,呼籲銓敘部將心比心。
- 批評政府不講求誠信,破壞軍公教對國家的信任,質疑政府為何在國庫有 30 兆元資產時仍要削減年金。
- 質疑退撫基金管理績效不彰(平均 2.9%),遠低於其他投資,卻要公務員承擔損失。
- 認為年改方案缺乏前瞻性,僅延後 20 年破產,未能讓公務員安心。
- 主張應活化基金操作,提升績效,而非僅靠削減給付。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批評在野黨程序發言內容與 10 個月前甚至 2012 年馬政府時期相同,指其為情緒性杯葛,未提實質版本。
- 強調年金改革勢在必行,若不改將導致基金破產,年輕公務員領不到錢。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525、620、717 號解釋,說明信賴保護原則在公益考量下非絕對。
- 主張應儘速進入逐條審查,以面對並解決年金問題。
- 反對將主管機關改為「總統府」,強調依照憲法增修條文,銓敘部才是主管機關。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年金改革過程中缺乏誠意與謙卑,導致「八百壯士」長期抗爭。
- 強調國民黨支持改革方向,但反對粗暴、不人情、一意孤行的改革內容。
- 質疑精算報告不完整,認為基金破產是「假議題」。
- 擔心年金改革將削減民間消費力,對經濟造成負面影響,並擴大政府工程「A錢」的機會。
- 批評執政黨在議事處理上不尊重少數,形成「暴政」。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痛心為國家犧牲奉獻的軍公教人員在年金改革中被粗暴對待,認為政府帶頭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
- 批評政府將基金破產的原罪歸咎於已退休者,做出不良示範,將影響企業對員工的承諾。
- 強調審查法案應具同理心,不應「一刀、一刀砍」將退休者送上斷頭台。
- 質疑政府動用大量警力維護立法院周邊,但警消人員平均壽命較短,不應再被削減福利。
- 呼籲年金改革不應齊頭式,應考量職業別的特殊性,如警消、醫護及老師。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一味杯葛,不顧基金即將破產的現實,將問題留給下一代。
- 指出過去國民黨執政時期未能有效解決年金問題。
- 強調民進黨勇敢承擔改革,即使面臨選票流失的痛苦。
- 主張年金改革是為面對軍保、勞保、教保及公保基金的破產事實。
- 反對將主管機關改為總統府,強調立法院應維護自身尊嚴,而非聽命行政院。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在野黨程序發言為情緒性發言,未能進入實質逐條討論。
- 強調年金改革勢在必行,不改將導致基金破產。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解釋,說明信賴保護原則需在信賴值得保護與公益原則之間衡量,公益大於信賴時可溯及既往。
- 呼籲在野黨提出具體版本或修正動議,而非僅主張「一毛錢都不能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強調年金改革是因應人口減少、壽命延長的必然趨勢,應在逐條審查時具體討論各方意見。
- 認為不能因改革僅是延遲基金破產而放棄不做,改造工程責任在當代。
- 呼應劉櫂豪委員建議,針對第四條定義爭議多的部分可先跳過,待後續條文討論完畢再協商。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未回應公聽會學者專家的諸多提問。
- 批評行政院網站仍有「不公義年金」文宣,造成社會分裂。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717 號解釋僅針對特定議題,不適用所有年金改革。
- 質疑政務官、總統副總統、大法官等優渥退給條例為何不改,卻只改軍公教。
- 呼籲執政黨勿驕傲自大,應傾聽被改革者的哀嚎,並檢討政府提撥不足及基金投報率低的問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引用葉毓蘭教授觀點,建議聲請釋憲、釐清 18% 衝擊、檢討基金操作績效、警消不應延後退休。
- 質疑台灣財政狀況是否真危急,指出台灣退撫支出佔政府總預算比例遠低於 OECD 國家。
- 強調年金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合約,政府違約等同破壞信任。
- 反對污名化軍公教勞,主張維護其尊嚴,並質疑政府為何能為前瞻基礎建設舉債卻不能為軍公教退休金舉債。
- 呼籲政府應興利,改善基金操作,而非僅靠削減軍公教退休金。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批評民進黨將年金改革與轉型正義綁定,污名化軍公教,製造對立。
- 引用年輕教師反對年改的例子,質疑改革方案無法永續,僅延後破產,讓年輕人「繳心酸的」。
- 批評民進黨草率通過重大法案,呼籲政府負責任解釋各版本,展現立法院的審議態度。
- 建議所得替代率的天花板應排除公保養老年金給付,將公保與退撫分開處理。
- 質疑現行方案造成世代矛盾,越早退休反而越有利,對年輕公教人員不公平。
- 擔憂草案第 67 條空白授權過大,行政院與考試院可隨意修改退休金,形同便宜行事。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強調政府應釋出誠意,概括承受過去基金提撥不足及操作不佳造成的黑洞。
- 主張應遵循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新制應僅適用新進公務人員。
- 質疑勞退基金每年獲國庫撥補 200 億元,公務員退撫基金卻無,政府厚此薄彼。
- 呼籲政府澄清年金改革原因,勿污名化軍公教人員,並明確說明新制適用對象。
- 提案修正動議,要求刪除第 37 條(所得替代率上限)及第 72 條(赴大陸長期居住暫停發給),並增訂第 67 條第二項以回復權益。
- 質疑銓敘部精算報告的準確性,認為其為假設性結果,不應作為全面改革的依據。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認為考試院版本應增訂基金新舊分帳規定,自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對新進人員實施,避免未來基金再次破產。
- 主張應修正第九條規定,將本人及政府繳付的退撫基金本息一次發還,以避免過度剝奪及維持法律安定性。
- 建議將補償金標準一致化,不論在職或已退休者均以一次補償金核發。
- 主張所得替代率應分十年從 77% 降至 67%,並建議年金額度應以物價指數累計達 5% 時調整。
- 建議退休者再任私校或其他受政府補助財團法人職務時,月退金減發門檻應為退休前所得的二分之一,並增加查核機制。
- 認為若退休金兩年內減少超過兩成,當事人應可要求回任相當職務。
- 主張應加速讓中青代公務人員適用新制,並支持考試院版本對平均俸、施行日期及遺屬年金的規定。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執政黨在舉債的同時大砍軍公教年金,強調應釐清責任歸屬,指出馬政府時期國債大幅增加。
- 質疑基金投資效益不彰,不應將改革寄望於不切實際的期待。
- 澄清年金改革涉及「不真正溯及既往」,呼籲立法委員應清楚說明法律原則,避免混淆視聽。
- 批評考試院版本是「假改革」,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本俸乘以 2)延續 1995 年的「詐術」,導致實質替代率虛高。
- 主張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特色為 18% 優惠存款三年退場、所得替代率砍高官顧基層、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最低保障、育嬰年資費用由政府負擔、離婚配偶有年金分配請求權、財務自動平衡機制。
- 建議將危勞職務(警察、消防、公職護理人員)明確列入第四條定義,以利後續條文處理。
- 強調應建立財務自動平衡機制,確保基金永續,並將基金營運狀況反映在給付調整上,而非僅靠精算報告。
- 質疑考試院版本第十五條中「不得繳回」的規定,認為應與第七十九條第三項的「退離給與」定義一致。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年金改革的真正原因不明,並指出政府在基金操作上沒有盡到責任。
- 批評銓敘部提出的報告並非精算師簽證的正式精算報告,且其報酬率假設不合理。
- 強調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政府不應帶頭違法,質疑若基金收益提高,年金是否會補回。
- 認為政府不應將責任推給軍公教,並應在條文中反映基金管理的精神。
- 反對政府污名化軍公教人員,認為這將導致社會變成「不公不義」的社會。
- 質疑公務人員服務法對公務員的嚴格要求,若政府片面改革,應還給軍公教轉型正義。
- 主張若因年改條件改變,已退休公務員應有權利繳回退休金並回任原職,以銜接年資。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認同年金改革勢在必行,但強調溝通再溝通,不應急就章。
- 感嘆軍公教人員被污名化、尊嚴掃地,認為政府缺乏誠意。
- 呼籲尊重公聽會上學者專家的珍貴意見,不應流於形式。
- 主張改革應避免讓軍公教人員有「被打趴」的感覺,應在重視他們狀況下進行。
- 指出軍公教人員為國家付出甚多,不應被批為不公不義。
- 強調年金改革不應僅從財政考量,應提出積極有效的作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譴責立法院周邊設置蛇籠拒馬,呼籲年金改革對話應溫和、和平進行。
- 強調世代正義不應以撕裂社會的方式進行,不應污名化為國家付出的軍公教人員。
- 建議政府在年金改革方案中提供更多選擇性,並透過主權基金等方式提升基金投資績效。
- 質疑現行方案僅延後基金破產,對年輕公務員不公,將面臨再次改革的痛苦。
- 認為「溯及既往」應有過渡條款設計及最低生活保障,以緩和對信賴利益的衝擊。
- 批評考試院在「最低保障金額」及「所得替代率」的計算基礎上缺乏理論支撐,呼籲回歸事實基礎。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年金改革是執政黨推動轉型正義、鬥垮藍軍的系列動作,以歷史正義為名,連軍公教都不放過。
- 質疑公務員退撫基金最晚破產(2031 年),為何要率先開刀,且改革方案均僅延後破產。
- 強調年金改革可能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與不溯及既往原則,建議再次聲請司法院解釋。
- 指出台灣退撫支出佔國家總預算比例遠低於 OECD 國家,質疑政府財政困難說法。
- 主張政府應興利,加強基金操作績效,而非僅削減軍公教退休金。
- 建議退撫基金運用應確保三年內最低收益不低於台灣銀行兩年期定存利率加計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不足部分由國庫補足。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認為年金改革危及國安層面,將影響軍公教警的士氣與國家安全及政務推動。
- 批評公聽會意見未被採納,在野黨意見不被尊重,執政黨一意孤行。
- 質疑執政黨以改革之名行政治鬥爭之實,呼籲應平心靜氣協商,勿強行通過。
- 指出核電問題明年將浮現,質疑政府能源政策。
- 建議年金改革應循序漸進,不應過度削減,並強調國民黨有協商意願。
- 主張法務部應列席委員會,提供法律諮詢意見,以確保法案周延性。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版本僅延後基金破產 13 年,且未來仍可能再次破產,改革缺乏永續性。
- 強調年金改革不能建立在未來的不確定性上,台灣社會無法再承受一次對立與撕裂。
- 批評公聽會形同虛設,考試院未對專家學者意見做出積極回應,政府態度不佳。
- 質疑考試院版本與行政院版本存在差異,要求銓敘部明確表態其立場。
- 主張「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應有明確前提,即以不降低給付為前提,否則該條文形同具文。
- 強調法務部應就條文文字,特別是「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的法律觀點,做出明確說明。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基金收益會影響基金財務,去年(105 年)收益率為 4.29%,今年目標為 4.02%。
- 基金管理改革(如法人化、公司化)有望提升績效,但需考試院合議制共識及立法通過。
- 年金改革旨在永續,公務員部分每年約可節省 100 億至 200 億元。
- 考試院版本設有人道條款,照顧 1995 年 7 月 1 日前退休且薪資較低、年紀較大者,不受影響。
- 新制度建立需 3 年時間,包括立法審議,若無大院通過則沿用舊制。
- 不認同污名化公務人員,強調公務員為國家付出值得肯定。
- 公務人員退休制度為確定給付制,與勞退的確定提撥制不同,政府對公務員負有特別照顧義務。
- 考試院版本維持政府負擔 65%、公務員負擔 35% 的提撥比例。
- 育嬰留職停薪費用由個人負擔是進步作法,若由國家全額負擔將增加約 2 億元/年財政支出。
- 所得替代率分母採用本俸乘以 2 是考量歷史延續性、繳費基礎一致性及實務操作可行性,避免「肥高官、瘦小吏」批評。
- 最低保障金額 32,160 元參考大法官釋字第 280 號解釋,並非固定金額,會隨薪資調整而浮動。
- 考試院版本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 年金永續指數需進一步了解其計算方法,再考量是否納入基金管理條例。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資遣與退休、撫卹合併,名稱精簡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較符合兩法合併初衷。
- 政府欠台灣銀行之公保優惠存款利息已從 400 多億元還到 170 多億元。
- 第九條不發還政府公繳部分,是為避免領取退費者比領一次退休金者領得多,且第八十二條有年資保留機制處理,政府公繳部分仍留在基金內。
- 「無須繳回」改為「不得繳回」是為避免有人繳回後重新領取更優惠的退休金,因為制度上不允許將已領退休金繳回重新計算年資。
- 人事制度中,「回任」指借調或留職停薪後回到原機關,不涉及退休金;「再任」指退休後再次任職,已結算年資不可繳回併計,但可依新任年資再次退休。
陳大偉 法務部法制司副司長
- 首次看到草案內容,行政流程中未會過法務部意見。
- 第一條立法體例上,訂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較符合立法體例。
林素安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 公務人員再任需視機關是否有職缺及本人是否符合任用資格,不一定能回任原單位。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第一條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 第二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 第三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撫新制定義)採用銓敘部提出的修正文字,立法說明採用考試院提案說明。
- 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最低保障金額)保留送院會協商。
- 第四條除第一項第一款修正、第六款保留外,其餘各款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六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七條柯志恩委員的修正動議保留,考試院版本第四項保留,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保留,其餘照考試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共同釐訂並公告之」,第二項照考試院版本,第三項保留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八十一條及年金永續指數部分,將以附帶決議方式處理,並給考試院時間研擬。
- 第九條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十條照曾銘宗立法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之再修正意見通過,並確認第二項文字。
-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均照考試院版本通過。
- 第十五條黃國昌立法委員針對第一項文字修正意見(「或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獲同意,陳學聖立法委員對本條文保留意見,主席要求提出具體修正動議於下次會議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5501
- 卷/期/冊
- 106/55/1
- 發布日期
- 2017-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