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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聚焦自殺撫卹、年資銜接及再任薪資限制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0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續審「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會議針對公務員在職自殺撫卹限制、退休金隨物價指數調整機制、各職域(軍公教勞)年資銜接與保留、以及退休後再任公職或私校之薪資限制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多位委員針對離婚配偶之退撫給與分配權、失蹤人口停發保障、以及財務自動平衡機制提出修正動議。最終包含所得替代率、優存利息及遺屬年金等關鍵條文予以保留,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並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 1 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聚焦於公務人員年金制度改革,重點在於建立跨職域年資銜接機制、規範退休金隨物價指數調整之法定程序,以及釐清在職犯罪自殺與再任雙薪之限制。

相關爭議

  • 自殺撫卹之刑責門檻:銓敘部提案判刑 7 年以上確定至執行前自殺者不予撫卹,委員質疑 7 年門檻過高且未涵蓋所有與職務相關之重罪(如性侵、洩密)。
  • 退休金調整與物價指數連動:針對物價指數達正負 5% 時啟動調整機制,委員擔憂若僅授權主管機關衡酌財政或基金盈虧,可能導致退休金遭任意削減。
  • 再任職務之薪資限制:關於退休再任職務薪資不得超過 21,009 元之規定,存在是否阻礙資深人才流動與保障年輕人就業機會之間的權衡爭議。
  • 離婚配偶分配權:時代力量提議參考日本制度,讓離婚配偶參與分配婚姻存續期間之退撫給與,涉及一身專屬權定性與民法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制銜接。
  • 年資保留之溯及既往:曾銘宗委員主張年資保留機制應溯及本法施行前已離職人員,以保障年金孤兒;銓敘部則擔憂此舉將造成難以預估的財務負擔。
  • 失蹤人口領取權:原規定失蹤登記繼承人可領取,新草案改為一律暫停,引發家屬生計保障與法益平等性之辯論。
  • 公務人員 70 歲任職上限:針對政府控制之法人董監事 70 歲應更換之規定,是否應保留「特殊考量」之例外但書。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主張年資保留與併計機制應溯及本法施行前已離職之人員,以保障未領退撫給與之年金孤兒。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獨立行使職權,保障因改革受損之公務員權益。
  • 建議政府控制機構之負責人與經理人應納入薪資限制,並反對 70 歲退職規定之例外但書。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物價指數調整條文為「空的條文」,要求建立明確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與調整標準。
  • 積極推動離婚配偶年金分配權,強調應落實性別正義與保障家務工作者之老年經濟安全。
  • 質疑自殺撫卹限制僅鎖定 7 年以上徒刑之標準過於狹隘,應納入洩密等影響國家利益之職務罪名。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反對全面取消失蹤登記繼承人之領取權,認為應兼顧失蹤公務員家屬之生活與生計保障。
  • 質疑再任薪資限制門檻過低且範圍過廣,可能妨礙專業退休人員之第二次工作權。
  • 強調應以 107 年 7 月 1 日作為新制啟動日,不應延遲至 112 年。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退休再任時應允許領取原退撫給與中自繳之 35% 部分,以衡平人民繳費與基金存量。
  • 主張偏遠地區公職或教師缺額若招募困難,應放寬再任薪資限制以吸引退休人力協助。
  • 反對物價指數調整機制未明列效果,憂心主管機關透過施行細則逾越法律授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退休金納入剩餘財產分配標的,並配合民法修正以確保婚姻存續期間之貢獻獲得補償。
  • 提議將「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寫入母法,作為啟動退休金調整之法定要件。
  • 主張撫卹制度應與退休金定性脫鉤,避免將死亡撫卹與失蹤暫停機制混為一談。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說明均俸採計 10 年係為溫和改革,考量公務員對國家負有忠誠與品位維持等特殊義務。
  • 指出退休再任若放寬薪資限制,將阻礙年輕世代進入公務職場或升遷之新陳代謝。
  • 承諾將研議基金管理機制提升收益績效,並於一年內提出具體之年金永續指數。

呂明泰 銓敘部司長

  • 解釋自殺撫卹限縮在判刑確定後,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並考量公務員之表率地位。
  • 強調年資保留與併計若全面追溯,將對退撫基金與國庫造成難以預估的財務負擔。
  • 表示再任限制之 183 天「長期居住大陸」定義係源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政策考量。

相關後續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包含第 4 條、第 7 條、第 36 條(所得替代率)、第 37 條(優存利息)、第 77 條(再任薪資)等 20 餘項關鍵條文予以保留,送院會協商。
  • 通過第 66 條及第 69 條修正案,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並可開設禁止強制執行之專戶。
  • 年資銜接機制(第 82 條及第 83 條)照民進黨團修正動議通過,確立可攜式年資之法源。
  • 要求考試院於 6 個月內針對行蹤不明領受人之法律研究、婚姻關係消滅分配權等提出修正案或專案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501
卷/期/冊
106/55/1
發布日期
2017-05-24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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