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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條例草案聯席審查:年金改革關鍵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0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核心討論包括18%優惠存款處理、退撫基金挹注方式、教師退休金起支年齡、退休金計算基準及公保年金是否計入所得替代率等關鍵議題。會議中委員針對多項條文提出修正動議與質疑,行政部門則就財政影響及制度設計進行回應。最終多項爭議條文予以保留,並將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核心議題涵蓋18%優惠存款處理、退撫基金財源挹注方式、退休金起支年齡、所得替代率計算基準及公保年金是否納入等。
  • 討論亦觸及資遣條件、年資採計上限、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及年金給付調整機制等,旨在確保基金永續並兼顧教職員權益。

相關爭議

  • 林萬億政委18%爭議:委員質疑林萬億政委在主導年金改革下仍領取18%優惠存款,與改革精神不符;行政院則澄清林政委未正式辦理退休,且已表明未來將不領取。
  • 退撫基金挹注責任:委員主張地方政府應與中央共同挹注基金以確保財務永續;蔡易餘委員則認為地方政府財政困難,應由中央全額負責,避免地方政府動彈不得。
  • 教師退休金起支年齡:多數委員建議將高中以下教師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從行政院版的60歲調降至55歲,以促進教育人力新陳代謝並考量教師職業特殊性;行政院則傾向與公務人員一致。
  • 退休金計算基準:委員主張應採計最後10年均俸,並質疑公務人員已採15年均俸,勞工部分尚不明確,要求標準一致且保留彈性;行政院則堅持15年均俸,強調公教一致性。
  • 公保年金計入所得替代率:委員認為公保無財務危機且屬社會保險,不應計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銓敘部則解釋為考量總所得合理性及過去18%優存利息的轉換。
  • 資遣條件「教學基準」定義:委員質疑行政院版中「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的定義模糊,恐造成各校恣意認定,且教師法未有此規範,建議刪除或回歸教師法處理。
  • 年金給付調整機制:委員主張應僅依物價指數調整,以保障退休人員生活,避免納入國家財政、經濟環境等不確定因素導致調降;行政院則認為應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並強調定期調整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林萬億政委續領18%與改革目標矛盾,並要求部長表態。
  • 關切退撫基金若僅中央挹注將提早9年破產,要求部長堅持全部挹注立場。
  • 建議提高弱勢族群(家屬重病或聘外籍看護標準)的最低保障金額。
  • 主張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應與教師各分擔一半費用,以鼓勵生育。
  • 要求將退休金計算基準保留,考慮勞工部分變數及公教一致性。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重申不應汙名化按制度領取18%的軍公教人員。
  • 建議將高中以下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從60歲改為55歲,以促進師資新陳代謝。
  • 主張補償金應保留,因其為舊制恩給制轉換至儲金制的合法補償。
  • 建議公保年金不列入所得替代率計算,因其無財務危機且性質不同於退撫金。
  • 質疑「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的資遣條件定義模糊,建議刪除或回歸教師法。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教育部版本對軍公教最苛刻,應參考考試院版本做調整。
  • 質疑若僅中央挹注退撫基金,將大幅縮短基金用罄時間。
  • 強調退休金計算基準應多幫教職員發聲,不應完全比照公務人員。
  • 建議育嬰留職停薪年資繳費應由政府分攤一半。
  • 建議「因公傷病」認定應採有利教職員推定,並修正文字邏輯。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澄清林萬億政委過去未曾領取18%優存,且未來領取可能性極低,不應被汙名化。
  • 指出公保財務穩固是因政府過去撥補,若調整公保年金須經精算。
  • 主張公保與退撫皆屬職業年金,所得替代率應合併計算以了解實際所得。
  • 認為資遣條件中納入「身體衰弱或罹患精神疾病」違反聯合國身權公約,應刪除。
  • 強調年金改革的起支年齡不等於強制工作年齡,且許多國家高齡教師比例高於台灣。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強調公教人員按現行制度領取18%並非不公不義,政府應檢討汙名化現象。
  • 主張地方政府應挹注退撫基金,否則基金恐提早破產,質疑政府改革誠意。
  • 認為教師的職務加給應涵蓋導師及特教加給,不應僅限於主管職務加給。
  • 質疑年資採計上限40年的合理性,尤其對被迫延退至65歲的資深教師不公。
  • 建議年金給付調整應依物價指數,而非其他不確定因素,以免政府轉嫁責任。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指出行政院版所得替代率公式以本俸2倍計算,導致實質替代率遠高於號稱目標,建議時代力量黨團的階梯式調整方案。
  • 要求銓敘部和行政院公開公務人員及教師實質所得替代率的客觀數據。
  • 建議因公傷病因果關係認定應有更明確的法律操作方式,而非籠統的「有利推定」。
  • 對公務人員退撫條例中,調整年金給付水準的授權規定表示保留,認為其比財務自動平衡機制更粗糙。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強調基層地方政府(如嘉義縣多個鄉鎮公所)財政困難,若要求撥補退撫基金將使其預算動彈不得,故主張由中央政府全額撥補。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澄清18%是依規範請領的權益,不應負面形容請領者;側面了解林萬億政委尚未正式辦理退休,故未支領18%。
  • 說明若基金全額挹注可延續至2049年,二分之一挹注則至2040年,差距約9年,並強調公教退撫基金管理權責在銓敘部。
  • 表示教育部版本對18%部分是全面挹注,且公教退撫基金應維持一致性管理。
  • 指出教師退休起支年齡設計已考慮到不同階段教師的影響,並強調年金規劃旨在基金永續及兼顧各世代同仁。
  • 說明資遣條款中「工作質量未達教學基準」主要參考私校退撫條例,旨在給予非惡意但評鑑未過的大學教師資遣路徑,中小學教師不適用。
  • 強調採計年資上限40年是現行規定並行之多年,公教在此方面仍有一致性,且已考慮到財政負擔。
  • 重申年金改革是延續性政策,旨在公平處理制度問題,而非針對特定群體。

鄭淑芬 銓敘部退撫司簡任視察

  • 說明另立基金將因現有基金債務過大而引發財務問題,需與新進人員制度一併考量。
  • 解釋公保納入退休金總所得計算是為檢討整體所得合理性,且公保年金有足額保障,不會被扣減。
  • 指出退撫法草案已有人道條款,透過18%優存利率補足替代率不足金額,而非提高最低保障金額。
  • 說明本俸2倍計算基準是為保持一致性,並非所有公務員都會超高。
  • 強調撫卹年資上限40年是為衡平退休金與撫卹金給付,且實際達此年資而撫卹者極少。
  • 解釋遺族撫卹金順序考量實務上祖父母在世可能性較高,故與退休金遺族順序不同。

陳焜元 教育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第三條「不以現職編制內合格有給專任者為限」將大幅放寬適用範圍,建議維持現行版本。
  • 解釋薪給總額慰助金的職務加給一直以來都匡限在3個項目,若刪除「主管」恐造成國家財務負擔。
  • 說明退休所得替代率設計是考慮現職同仁待遇結構差異,延續過去本俸2倍計算。
  • 指出最低保障金額不應延伸至家屬,家屬給付應回歸社福角度處理。
  • 說明無效年資繳費規定是因最後15年均俸較高,維持先繳後退還的處理方式。
  • 說明資遣條款中「工作質量均未達教學基準」是參考私校退撫條例,旨在提供大學教師資遣路徑,而非適用中小學教師。

相關後續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
  • 本案交由黨團協商。
  • 多項條文(第4條、第8條、第18條、第19條、第20條、第30條第2、3項、第31條、第32條含附表2、第36條、第37條含附表3、第38條、第52條、第55條、第69條第1項但書、第75條、第77條、第78條、第79條、第97條)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相關條文,均予以保留,送黨團協商處理。
  • 附帶決議12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601
卷/期/冊
106/56/1
發布日期
2017-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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