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案:聚焦滯納金、稅改爭議與報稅系統問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0
LawTrace 法律歷程: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稅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刪除遺產及贈與稅法等6項稅法中滯納金加徵利息的規定,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會議中亦廣泛討論股利稅改方案引發的「劫貧濟富」疑慮、線上報稅系統頻繁出包、公股事業人事任命爭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財政衝擊、以及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公平性等議題。最終,多項法案修正案及臨時提案皆經協商修正通過,並要求財政部針對相關問題進行檢討與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所提之期貨交易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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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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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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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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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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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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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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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義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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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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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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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貞茂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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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王榮璋、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所提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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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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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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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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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貞茂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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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王榮璋、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所提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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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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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秉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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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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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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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宛如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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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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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義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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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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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鴻泰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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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貞茂 副主任委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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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陳賴素美、王榮璋、羅明才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亦請於期限內送交各相關委員。
- 審查結果:照案通過,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規費法」等六項法案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6號解釋,審查多項稅法及規費法中關於滯納金加徵利息、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的修正案,以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財產權。
- 會議同時針對財政部推動的股利稅改方案、線上報稅系統問題、公股事業人事任命、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財政影響,以及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爭議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
相關爭議
- 線上報稅系統問題:報稅系統頻繁當機,尤其Mac使用者體驗不佳,質疑關貿網路公司技術能力與預算效益,並指控財政部對其有裙帶關係。
- 公股事業人事任命:立法委員質疑財政部所屬公民營事業負責人任命多為政治酬庸或退休高官轉任,缺乏專業考量,要求推動改革。
- 股利稅改方案爭議:財政部提出的股利稅改方案被質疑可能導致「劫貧濟富」,即中低所得股民稅負增加,高所得大戶受益,要求調整免稅額度並考慮營所稅率。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財政衝擊:立法委員對8,800億元前瞻計畫的財源、國家債務累積(已達5.4兆元)及地方政府配合款可能導致債務破表表達嚴重擔憂,要求財政部審慎評估。
- 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質疑民國75年的解釋函令,認為現行公職及升學補習班(營收上億元)免徵營業稅已不合時宜,造成租稅不公,要求財政部檢討存廢。
- 亞銀會籍名稱矮化:質疑財政部長出席亞洲開發銀行年會時,台灣名稱被矮化為「Taipei,China」,政府未積極抗議,要求部長應維護國家尊嚴。
- 稅法與年改溯及既往標準不一:立法委員質疑稅法修正不溯及既往,但年金改革卻溯及既往影響軍公教權益,批評政府採雙重標準。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中滯納金加徵利息不合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財產權保障。
- 主張應依照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立即檢討並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等6項法律中,類似「滯納金」、「滯報金」及「怠報金」的違法加徵利息問題,以符合公平正義。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引用釋字第746號解釋,強調滯納金已具遲延利息性質,再加徵利息是重複計算,不符憲法比例原則。
- 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1條,刪除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並一併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得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相關條文。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響應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遺產及贈與稅法就滯納金加徵利息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財產權保障。
- 指出滯報金、怠報金具行為罰性質,現行稅法對罰鍰無加徵滯納金及利息規定,對滯報金及怠報金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亦欠合理性。
- 率先提案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所得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刪除滯報金及怠報金加徵滯納金,以及滯納金加計利息的規定。
- 質疑網路報稅系統連年當機,特別是5月1日大當機,批評關貿網路公司技術不足且合約規定故障排除時間過長。
- 質疑菸酒稅法修正後,菸品防偽標籤設計無效,容易仿製,無法有效防堵非法囤積與避稅行為。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鑑於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認為滯納金再加計利息顯失公平,提出相關修正法案,希望一次修正所有稅法中相關滯納金、怠報金加計利息的規定。
- 質疑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中,金管會限制台新金增加持股,卻允許泛公股透過多家行庫增加持股,造成不公平競爭。
- 讚許財政部對跨境電商Agoda等已成功課徵營業稅,並要求財政部持續加強對網路電子交易的稅務管理。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46號解釋明確表示滯納金加徵利息違反憲法財產權意旨,形容為「一隻牛剝兩層皮」,提案修法刪除各項稅法不合理條件。
- 批評財政部以「乖乖」獎勵報稅卻發生系統當機,認為是「顏色弄錯」導致機器不乖,並連結彰銀盜領及超貸案,質疑財政部對民俗的理解。
- 關切台灣在亞銀的席次與權益是否因兩岸關係不佳而受到打壓,要求部長確保國家利益。
- 指出贈與稅率提高至20%導致富人提前避稅,第一季贈與稅收大增,但預計法律生效後稅收可能減少,並質疑財政部對提前過戶的查稅能力。
- 質疑財政部股利稅改方案可能「劫貧濟富」,建議提高小股民的免稅額度(例如從5萬元提高至13萬元),並將單一稅率25%提高至30%,以縮小內外資差距並活絡股市。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批評財政部網路報稅系統使用者評價極低,尤其Mac用戶體驗差,質疑系統開發多年仍無改善,並諷刺需唐鳳政委協助。
- 質疑財政部每年花費數千萬元的報稅系統標案,廠商(關貿網路公司)驗收通過卻品質低劣,暗示其為資格標且只有單一廠商投標,有壟斷之嫌。
- 質疑財政部所屬公民營事業(如關貿網路公司、台金聯、公股行庫)負責人任命多為政治酬庸,缺乏專業,要求財政部改革人事任命制度,遴選專業人才。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詢財政部稅改方案是否僅考量稅損,要求應參考國際減稅趨勢,從經濟效率、租稅公平、稅制簡化等多面向考量。
- 質疑財政部股利稅改方案可能導致中低所得者加稅,高所得者減稅,形成「劫貧濟富」,要求財政部澄清並確保租稅公平。
- 關切公告地價大漲對國有土地地上權投資的影響,以及財政部國有土地活化政策的進展,要求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詢問滯納金是否可比照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建議財政部應讓納稅人知悉此權利。
- 指出釋字第746號解釋提及滯納金應視個案情形減免,契稅條例及關稅法已有類似規定,要求財政部檢討並研議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相關規定。
- 質疑滯納金按固定比例核課最高達15%,但無金額上限,可能處罰過重,建議財政部一併檢討。
- 建議財政部研議滯納金核課是否違反平等原則、利息核課不符徵納雙方平等,以及各稅法中未明文規定滯納金得視個案減免的部分,並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作為修法參考。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推動的股利稅改方案可能「劫貧濟富」,建議提高股利所得免稅額至13萬元,以利小股民,並將單一稅率25%提高至30%,以降低內外資成本差距。
- 主張應將營利事業所得稅率從17%調高至20%,以健全財政並解決稅制失衡問題,預估每提高1%可增加218億元稅收。
- 質疑報稅系統委託民營化的關貿網路公司獨佔承攬,且系統表現不佳,建議開放民間競爭。
- 關切勞保高薪低報問題,若勞工檢舉,企業受罰但勞工卻可能被追稅,要求財政部確保檢舉人權益不受損。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批評報稅系統第一天當機後仍未完全恢復正常,要求財政部究責並確保未來報稅便民。
- 關切大法官釋字第745號解釋後,薪資所得扣除額將改採定額及核實列舉雙軌制,詢問扣除額調高幅度,並提醒財政部應讓民眾有感。
- 質疑財政部股利稅改方案若取消45%最高邊際稅率,減稅利益將集中於高所得者,要求確保賦稅公平,使中低所得者也能感受到減稅利益。
- 認為財政學會建議的方案二與方案七,雖稅損較高但能使減稅利益雨露均霑,公平性較好,質疑財政部為何偏好稅損最小的方案十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詢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對國家財政的衝擊,指出中央政府債務已達5.4兆元,舉債空間有限,加上地方政府配合款可能導致債務破表,擔憂未來若有重大災變將無經費因應。
- 強調地方政府舉債空間不足以支應前瞻計畫配合款,特別點名高雄市、台中市可能破表,並警告財政部長若未善盡監督職責,將依公共債務法移送懲戒。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800億元預算將導致「錢花光光、人民心慌慌」,憂心部長可能因違反公共債務法而「晚節不保」。
- 指出國家總負債包含潛藏負債高達17至19兆元,未來利息支出將是沉重負擔,且軌道工程維修折舊費用高,恐債留子孫。
- 贊成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等滯納金修正案,但質疑為何不能溯及既往,並將其與軍公教年金改革的溯及既往作比較,批評政府雙重標準。
- 關切台灣參與亞投行的機會,並質疑補教界名師身價上億卻未被課稅,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公平性問題,要求財政部加強查核並檢討修法。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贊成修正滯納金加利息不符憲法比例原則的法案。
- 質疑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免徵教育文化機構勞務營業稅的規定,特別是短期補習班免徵營業稅的解釋函,認為其時空背景已改變,造成租稅不公。
- 指出志光集團、三貝德等補習班業者透過「借殼掛牌」上市櫃,營收上億卻免徵營業稅,要求財政部檢討民國75年解釋函的存廢,並與教育部研擬對策。
相關人員回應
許虞哲 部長 財政部
- 對於網路報稅系統問題向民眾表達歉意,承諾會檢討並究責,但表示系統在5月1日當機後已恢復正常。
- 表示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未來會適度增加,但具體調幅需考量整體稅改方案。
- 澄清股利稅改方案尚未定案,承諾不會發生「劫貧濟富」情況,會兼顧中低股利所得者與高額股利所得戶。
- 回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財政衝擊,強調計畫分年分期執行,且每年稅收超徵、歲出節省及經濟成長會調整債務餘額,否認會一次性用完舉債空間。
- 說明台灣在亞銀以「中華民國(台灣)」名義參與,未受中共打壓,並表示每年都會對「Taipei,China」的名稱表達抗議。
- 指出贈與稅收增加與稅率調高有關,但因贈與稅一年結算一次,對未來影響不大;並說明國稅局會針對重大逃漏稅案件選案查核,而非普遍查核節稅行為。
- 承諾將與教育部協商,檢討民國75年短期補習班免徵營業稅解釋函的存廢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提交檢討結果。
- 表示滯納金加徵利息每年稅損約5,600萬元,總計5年約2.8億元,規費法部分每年約18萬元,並表示會一併檢討。
- 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若在納稅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並核准,則無滯納金,且滯納金部分可準用稅捐之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
- 同意檢討釋字第746號解釋中提及的滯納金減免機制,考慮在稅捐稽徵法中增訂相關規定,並檢討滯納金最高額度的必要性。
- 指出租稅案件訟源多在罰鍰部分,並非稅捐本身,且徵納雙方在訴願或行政訴訟中加計利息是對等的。
- 表示目前正在籌編107年總預算,但尚未與中央銀行協商盈餘撥付金額。
- 回應信用卡繳稅比例為件數5.15%、金額30.3%,並表示會規劃開放Apple Pay等行動支付工具繳稅。
- 表示任何制度都有檢討必要,財政部已對相關要點進行修正,未來在遴選公民營事業負責人時會注意專業性。
阮清華 署長 國庫署
- 說明彰化銀行向獨董提供股東名冊需簽署保密協定,簽署後即提供,無刁難。
- 表示泛公股在彰銀經營權之爭中處理方式與上一屆相同,沒有不公平;並稱台新金控未曾向金管會申請增加持股。
- 透露針對彰銀經營權的國際仲裁案,對方公司資本額僅2新加坡幣,質疑其提起仲裁的資格,財政部希望釐清。
- 說明目前國債利息支出約1,100億元,潛藏債務平均利率約1.9%,並指出美國升息可能導致未來利率上升。
陳泉錫 主任 財政資訊中心
- 說明網路報稅系統自民國87年啟用,中間有不斷改善,但承認Mac用戶體驗不佳,將透過唐鳳政委辦公室檢討。
- 指出去年報稅系統花費4,545萬元,今年綁2年預算9,000萬元,並表示廠商驗收合格,問題主要來自Mac系統對安全性要求嚴格,需下載Java環境。
- 澄清報稅系統標案為公開競爭,過去曾有4家廠商投標,但後來因利潤不高僅剩關貿網路公司投標,否認有裙帶關係。
- 承認5月1日報稅系統當機是設備問題,流量誤導至台中主機導致,並非Mac電腦無法上線,表示會改善。
- 說明合約規定故障排除時間為8個工作小時,會檢討修改,並承諾會操作Mac電腦報稅流程給委員看。
李慶華 署長 賦稅署
- 說明若企業勞保高薪低報,經勞工檢舉屬實,財政部可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處罰公司,罰款金額為申報所得的20%,上限45,000元。
- 澄清若勞工因公司短報薪資所得而導致短報,財政部不會處罰員工。
- 承認補習班免開發票是稅務稽查的關鍵因素,導致國稅局難以追查實際收入。
相關後續
- 「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3項法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王召集委員榮璋補充說明。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一項最後加入但書:「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一項最後加入但書:「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條、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五十條第一項最後加入但書:「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第六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一項最後加入但書:「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菸酒稅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8案,審查結果照行政院提案,並修正第十八條第一項最後加入但書:「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經核准者,免予加徵滯納金。」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規費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4案,第二十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於6個月內針對滯納金核課有無違反平等原則及各稅法中未明文規定滯納金得視個案減免的部分,檢視評估作為修法參考。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要求相關業者立即改善報稅系統,並檢討求償、負起責任。
- 臨時提案第3案修正通過,要求財政部於10天內函詢教育部意見,檢討民國75年解釋函存廢可行性,並於2個月內將檢討結果函覆財政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5701
- 卷/期/冊
- 106/57/1
- 發布日期
- 2017-06-0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