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福衛環委員會審查母乳哺育、就保及勞基法修正案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0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動基準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旨在擴大哺乳設施範圍與加重罰則;「就業保險法」討論家庭照顧津貼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彈性;以及「勞動基準法」聚焦產假延長與流產假給薪。會議中委員們就各項提案與行政部門進行質詢與答辯,部分條文獲修正通過,多數爭議性提案則保留送黨團協商或擇期再審,並要求勞動部與少子女化辦公室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部長就「五一勞動節遊行五大訴求」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勞動部部長針對五一勞動節遊行的五大訴求進行報告,並接受立法委員的質詢,主要議題涵蓋勞動檢查申訴管道、勞工請假權益、解決青年低薪問題、產假公共化與延長、就業安定基金運用及外勞政策等。
- 會議聚焦於政府如何回應勞工權益,包括改善職場環境、提升薪資水準、並檢討現行勞動法規的適用性與公平性。
相關爭議
- 低薪問題與政府責任: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長關於低薪問題的發言,認為政府應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而非推託;勞動部則強調政府正研商有效方案,不會推諉。
- 產假延長與財政負擔: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延長產假至12或14週以符合國際標準並鼓勵生育;勞動部則回應延長產假牽涉層面廣泛,包括雇主成本與婦女返職場適應問題,建議納入跨部會討論。
- 流產假給薪爭議:立法委員提案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有薪假;勞動部則表示此議題尚未凝聚社會共識,涉及雇主負擔,建議審慎討論。
- 就業保險基金用途:立法委員質疑將家庭照顧津貼納入就保基金支應,可能導致基金失衡,且與就保目的不符;勞動部則強調就保基金主要用於照顧失業勞工,對此建議審慎。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彈性化:立法委員提案允許夫妻協商由一方請領1年育嬰津貼,以增加彈性;勞動部反對,認為可能不利性別平權,並增加基金負擔。
- 勞動檢查申訴管道複雜:立法委員指出勞動檢查申訴管道複雜且各縣市不一,勞動部承諾將研究優化網站資訊,使勞工更易申訴。
- 特休假強制折換工資與勞健保:立法委員質疑新法上路後特休強制折換工資是否計入勞健保與勞退,以及勞動部函釋不夠明確;勞動部勞保局回應應列入投保薪資與提繳工資,並承諾將再做說明。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勞動檢查申訴管道複雜,各縣市不一,勞動部網站應建立明確入口。
- 反映醫院評鑑期間主管禁假問題,違反勞基法,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處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長對低薪問題的說法,認為是為無法解決問題找藉口,要求政府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主張低薪是低生育率元兇,應延長產假至14週並推動薪資公共化,建議納入前瞻基礎建設。
- 肯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從1年縮短至6個月,但仍希望產假能跨出一步延長。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母乳哺育條例、性平法與兒少法中友善育兒空間的主管機關與執行狀況,要求營建署負起責任。
- 質疑哺乳室專用空間可能排他其他育兒需求,建議加強親子空間設置。
- 關心北美館拒絕公共場所哺乳事件是否依法開罰負責人。
- 質疑家庭照顧津貼由就保基金支應可能導致基金失衡,與就業保險目的相左,應審慎思考。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詢問特休假集體休假影響公司營運的處理標準。
- 關切派駐國外台灣勞工適用一例一休及加班費問題,要求勞動部確保權益。
- 要求勞動部釐清颱風停班停課期間,休息日勞工出勤的工資計算方式。
- 敦促行政院儘速公布勞基法輪班制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的施行日期。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少子化辦公室應訂定全國統一的生育獎勵金與育兒津貼標準及請領資格。
- 呼籲衛福部加強各縣市公托中心建置,尤其關注城鄉差距,提升托育涵蓋率。
- 建議勞動部針對未申請留職停薪的新手父母,研擬更彈性的工時申請方案。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捷運系統哺集乳室應開放男性攜帶嬰兒進入,以鼓勵父親參與育嬰。
- 質疑勞動部職場友善調查數據與民間感受落差大,認為題目設計有問題。
- 要求勞動部針對不適任勞資爭議調解人列入黑名單後,應停辦業務並請地方政府確實執行退場。
- 建議勞動部加強宣導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協助服務,提升勞工知曉度。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建議少子化辦公室應討論統一縣市政府生育補助標準,並朝向育兒津貼方向努力。
- 質疑勞動部不贊成延長產假,要求檢討現行8週產假不足的問題,並重視職業婦女需求。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延長產假至12或14週,以符合國際標準並鼓勵生育。
- 提案修正勞基法,要求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有薪流產假,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有疏漏且不合理。
- 質疑勞動部對一例一休相關疑義(如責任制適用休息日、特休折換工資性質)解釋不清,要求儘速統一函釋。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長宣示勞保年金改革不會「多繳、少領、延後退」,並為此負責。
- 質疑外勞人數增加導致台灣勞工低薪,要求檢討外勞政策,訂定總人數上限並逐年降低。
- 關切促進國民就業預算執行率偏低,詢問原因。
- 建議勞動部應徹底檢討外勞政策,禁止低薪公司僱用外勞或降低其比例,以提高本國勞工薪資。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從醫學專業角度說明流產後子宮癒合所需時間,支持流產假延長。
- 呼籲衛福部針對母乳可能含有戴奧辛的民眾疑慮進行解惑。
- 建議國健署推行育兒背巾等軟體措施,以改善公共場所哺乳環境。
- 質疑法務部未對「性侵沒被抓到就是合法」等不當言論進行糾正,要求適時發聲。
- 關切代理孕母法草案進度,認為應積極推動以解決不孕症困境。
- 詢問衛福部是否鼓勵民眾凍卵,並關心其倫理與品質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性平法旨在促進兩性平等,育兒是國家社會共同責任,應鼓勵男性參與家務。
- 反對育嬰津貼由單方請領1年,認為會導致女性獨自育兒、重返職場困難及老年貧窮化。
- 建議勞動部規劃家庭照顧津貼的財源,政府應承擔更多,而非全由就保基金支付。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感冒流行狀況,質疑流感疫苗政策成效,要求衛福部提供數據。
- 對勞動部在產假延長問題上的態度感到痛心,認為政府不願大膽改革,質疑少子女化辦公室形同虛設。
- 主張應擴大母乳哺育設施範圍,不應因業者遊說而設限。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主張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提供彈性,允許夫妻協商由一方獨自請領1年。
- 質疑勞動部反對理由(如基金負擔、性別平權倒退)不合理,認為政策美意應讓勞工實質受益,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 強調此修法為增加彈性與選擇權,並未改變現狀,有助於解決少子化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提供當初訂定就保基金請領資格為1年的依據。
- 關切育嬰津貼逐年增加,詢問106年預估支出及資格放寬後的影響。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給付6成薪是否足以應付生活開銷,影響年輕人育兒意願。
- 主張既然育嬰津貼資格可放寬,最重要的失業給付也應一併放寬,要求勞動部提供評估報告。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全台哺乳室數量偏低,且國健署稱設置率百分之百與實際感受不符,要求擴大公共場所定義。
- 關切哺乳室安全設備是否齊全,建議應盡量完善。
- 支持勞動部維持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分別請領的立場,認為單方請領不利婦女職場發展及兩性平權。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少子化辦公室僅以補助解決問題,要求研究年輕媽媽不敢生的原因及提出績效。
- 關切台灣育兒花費佔薪資比例過高,以及公托不足問題。
- 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獎勵措施,鼓勵雇主落實友善職場環境,保障婦女重返工作權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就業保險基金的結構健全性,並詢問青年初次尋職津貼的研議進度。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放寬至6個月,與失業給付需1年年資的衡平性與公平性。
- 強調假與津貼應分開討論,反對家庭照顧假津貼由就保基金支應。
- 提案修正勞基法第50條,將女性勞工產假改為50日,並放寬流產假天數與給薪。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提出強化勞資協商以提高勞工議價能力的成效,認為現行勞資會議制度無法真正培力勞工。
- 指出勞資會議資方佔半數,決議難以優於法令,且決議對新進勞工永久有效不符民主程序。
- 質疑企業假藉財務困難解僱本勞後聘用外勞,且以最低薪資招募本勞規避徵才責任,要求勞動部檢討外勞政策,將薪資透明與市場行情掛勾。
相關人員回應
林美珠 勞動部 部長
- 回應勞工申訴案件會分流處理,承諾研究讓勞動部網站更親民,提供清晰申訴管道。
- 表示勞工請事假雇主應予准假,若有爭議可交付調解。
- 強調政府重視低薪問題,行政院正研商有效方案,不會推諉責任。
- 說明國際勞工組織產假定義與我國分項訂定方式相符,延長產假需凝聚社會共識,考量雇主負擔與勞工返職問題,建議納入少子女化辦公室討論。
- 同意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以增進勞工權益。
- 反對單方請領1年育嬰津貼,認為可能導致男性申請比例降低,不利性別平權,且會大幅增加就保給付支出。
- 說明勞保年金改革不會全面導致「多繳、少領、延後退」,但部分人可能受影響,政府會負最終支付責任。
- 重申外勞永遠是補充性人力,不會成為替代性,將持續滾動檢討外勞政策。
- 承諾會將失業給付放寬評估報告提供委員會參考。
- 回應勞基法輪班制11小時休息時間,因執行上仍有窒礙難行,將盡快釐清疑義後送行政院核定。
- 承諾將在一週內針對委員提出的一例一休相關疑義(如特休折換工資性質)做出說明與函釋。
- 回應勞資會議制度問題,表示上次修法已改為勞資協議,會持續檢討相關制度。
- 表示會持續注意企業以不合理勞動條件徵本勞、改聘外勞的問題,將持續注意。
鄒子廉 職業安全衛生署 署長
- 說明勞工申訴案件可透過勞動部1955專線、服務信箱或各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處理,中央會分轄區並追蹤查核。
- 表示派駐國外勞工只要聘僱契約在台灣簽訂,仍適用我國勞基法,可要求雇主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勞動檢查。
蔡森田 衛福部 次長
- 說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現行規定,並就委員提案提出本部意見,包括營業場所面積下修、納入國際會議中心/飯店/婚宴會館、大型公園設置、戶外活動臨時設施、獨立空間要求及罰則提升等。
- 回應捷運站設置哺集乳室比例,建議下修至運量前10%的車站,並需考量捷運公司財務負擔。
- 說明鐵路對號列車與高速鐵路列車已依公告設置哺集乳室。
- 表示少子化辦公室已由部長主持會議討論議題,可提供會議紀錄。
- 同意將各縣市生育獎勵金統一標準及托嬰涵蓋率目標等議題納入少子化辦公室討論。
- 回應醫院評鑑期間禁假問題,表示醫策會不允許禁假,若有申訴將會了解處理。
- 說明哺乳室設置後若不完善,會進行稽查、輔導並限期改善,目前無處罰案件。
- 希望親子的多元空間能另外設置,不要與哺乳室混用。
游麗惠 國健署 副署長
- 說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八條規定,行為人如為從業人員,併處公共場所負責人罰鍰,將了解北美館事件裁罰狀況。
羅怡玲 統計處 處長
- 說明勞動部職場友善調查因題目設計調整,導致數據變化,承諾未來將用一致標準調查。
劉士莒 站務處 副處長
- 回應北捷哺集乳室使用規定,表示若無其他女性使用,爸爸可陪同進入或獨自使用,承諾將研議改善。
王英偉 國健署 署長
- 說明餵母乳對小孩子的免疫、親子關係、發育及減少過敏都有好處,不適合餵母乳的情況需考量母嬰身體狀況。
- 表示會關注重金屬或污染問題對母乳的影響,並適時公告。
- 支持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社會氛圍,未來會請教委員推行育兒背巾等軟體措施。
- 說明代理孕母法草案已送行政院,涉及醫療、觀念等爭議。
- 表示有注意到凍卵問題,但不在本部補助範圍。
- 說明全台已設置2,217個哺乳室,依法應設置的公共場所設置率達100%,但仍希望廣設,並將加強安全設備。
- 回應少子化辦公室是規劃層次,將盤整規劃,但無法代表回答績效時程。
陳妙心 婦幼健康組 組長
- 說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10條罰則,建議增列勸導與限期改善程序。
劉成焜 法務部 參事
- 不同意「性侵沒被抓到就是合法」的說法,強調違法就是違法,在追溯期內都可依法究辦,承諾若委員認為必要,可做適度說明。
石發基 勞動保險司 司長
- 說明就保基金主要用於照顧失業勞工,增列家庭照顧津貼所需金額龐大,非就保財務能支應,且與就保目的關聯性不大,建議審慎。
- 說明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為1年以上,是參考國外制度及勞工貢獻度訂定。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年支出逐年增加,105年已達86億元,佔總給付47%,超過失業給付支出。
- 回應育嬰津貼單方請領1年方案,估計將增加72億元支出,且可能影響性平精神,導致男性申請比例下降。
- 說明就業保險基金目前有1,000多億元,但主要用於大量失業時的保障,不應將錢挪用於家庭照顧假,因其與就業保險目的相左。
黃秋桂 勞動力發展署 署長
- 說明促進國民就業預算執行率偏低,是因計畫核定時間延後,但年度會按計畫執行。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 說明勞基法中勞工有照顧家庭成員需求可請求調整工作時間,鼓勵雇主接受彈性安排。
- 說明我國母性保護規範採分項訂定,產假8週外,安胎休養無日數限制,生育給付也增加,與國際公約精神一致。
- 表示流產假提案立意良善,但政策推動需凝聚社會共識,考量雇主負擔,建議多方討論。
- 說明特休未休應給付工資,其性質為工資,並解釋資遣費計算方式,承諾針對新法疑義再做說明。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 局長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開辦以來,雙薪家庭新生兒中約85%僅單方請領半年津貼。
- 說明育嬰津貼請領平均金額約1萬8千元。
- 回應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修正為6個月,對財務影響不大,因勞工在育嬰留停期間可繼續加保,最終仍可累積至1年請領。
- 說明特休未休強制折換工資屬於「不休假加班費」性質,應列入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工資。
許福添 經濟部 商業司 專門委員
- 建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中,將「婚宴會館」修正為「經營婚禮喜宴之餐廳」,並需與其他部會研商場所名稱定義。
林玲 內政部 營建署 國家公園組 簡任技正
- 說明國家公園與都會公園已設置哺乳設施,但一般公園屬地方自治事項,設置哺乳室涉及建築法規與治安疑慮,需與地方政府協商。
高宗賢 衛福部 法規會 參事
- 建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之1及第7條之1修正文字,將目的性描述移至說明欄,使條文更精確。
楊哲維 內政部 營建署 建築管理組 簡任技正
- 說明親子廁所會提供換尿布平台、安全座椅,但哺乳室不應與廁所設置在一起。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7案
核心議題
審查多項關於就業服務法的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全案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解決青年低薪困境提出政策方向
核心議題
針對行政院長「短期無法解決低薪,學生應追求興趣非名利」的言論,要求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提出解決青年低薪困境的政策方向及具體解決方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就解決青年低薪困境提出政策方向。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就解決青年低薪困境提出政策方向。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就解決青年低薪困境提出政策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通過。
- 請勞動部邀集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並提出跨部會之具體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擴大公共場所哺乳設施的設置範圍,包括下修營業場所面積門檻、納入國際會議中心、飯店、婚宴會館、大型公園及捷運車站。
- 規範戶外大型活動應設立臨時哺乳設施,並要求哺乳室應為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用。
- 加重未依規定設置哺乳設施或違反相關標準的罰則。
相關爭議
- 捷運站哺乳室設置比例:邱志偉委員提案要求運量前50%的捷運車站應設置,衛福部建議下修至10%,並需考量捷運公司財務負擔及運量變動性。
- 營業場所擴大範圍與定義:盧秀燕委員提案納入國際會議中心、飯店及婚宴會館,經濟部建議將婚宴會館定義為「經營婚禮喜宴之餐廳」,並需研商文字與坪數標準。
- 大型公園設置哺乳室可行性:盧秀燕委員提案大型公園應設置,內政部營建署指出公園內少有建築物且無人員進駐,設置需建造建築物,並涉及治安疑慮,建議與地方政府協商。
- 哺乳室獨立空間與多元育兒需求:盧秀燕委員提案哺乳室應為獨立空間,吳玉琴委員擔憂此規定可能排他其他育兒需求(如同時帶多個孩子),建議考量複合式空間應用。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增加飯店、婚宴會館、國際會議中心及大型公園等場所應設置哺乳設施。
- 建議增設大型戶外活動臨時哺乳設施。
- 主張哺乳室應為獨立空間,通道與門不應與其他空間共用。
- 建議將罰則提高至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以強化業者遵守意願。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建議將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除區間電聯車及大眾捷運系統)納入應設置哺乳室規範。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建議捷運路線運量前50%的車站應設置哺乳室,認為衛福部提出的10%比例過於保守,應更具前瞻性。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對於在大型公園單獨設置哺乳室有疑慮,擔心成為治安死角,建議透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條款處理。
- 提醒哺乳室獨立空間規定可能排他其他育兒需求,建議衛福部再思考多元空間應用。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第五款與第六款對調。
相關人員回應
王英偉 國健署 署長
- 回應邱志偉委員提案,捷運站設置哺集乳室比例,衛福部建議下修至運量前10%的車站,並需考量捷運公司財務負擔及運量變動性。
- 同意將運送旅客之鐵路列車納入規範,但文字需修正為鐵路對號列車與高速鐵路列車。
- 說明對盧秀燕委員提案,營業場所面積下修有利增加友善哺乳環境,但影響層面廣,需與業者溝通。
- 說明國際會議中心、飯店及婚宴會館納入規範需與經濟部等單位研商場所名稱定義。
- 同意增訂哺集乳室之衛生環境及獨立空間,不得與其他空間共用及違反者之罰則。
- 說明增修罰則至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本部同意修正,以鼓勵更多場所提供親善哺乳環境。
許福添 經濟部 商業司 專門委員
- 建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中,將「婚宴會館」修正為「經營婚禮喜宴之餐廳」,因營業項目分類表無婚宴會館定義。
林玲 內政部 營建署 國家公園組 簡任技正
- 說明國家公園與都會公園已依規定設置哺乳設施,但一般公園屬地方自治事項,設置哺乳室涉及建築法規與治安疑慮,需與地方政府協商。
高宗賢 衛福部 法規會 參事
- 建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之1及第7條之1修正文字,將目的性描述移至說明欄,使條文更精確。
相關後續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2條,無異議通過。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全條保留協商,方向上支持,但坪數大小、文字修正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研議。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之1,照衛福部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7條之1,照衛福部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9條,無異議通過。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10條,照衛福部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
- 盧秀燕等25人擬具「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就業保險法中增列家庭照顧津貼、調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年資6個月)及失業給付等待期(縮短至7日),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彈性化(夫妻一方獨請1年)等議題。
- 會議聚焦於就保基金的財務負擔、給付衡平性,以及政策如何兼顧性別平權與勞工家庭育兒需求。
相關爭議
- 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王育敏、蔣乃辛委員提案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由就保基金支應;勞動部保險司估計將大幅增加支出250至360億元,且與就保基金目的不符,吳玉琴委員質疑可能掏空基金。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李彥秀委員提案將請領年資從1年縮短至6個月;勞動部部長表示支持,但鍾孔炤委員質疑與失業給付年資1年的衡平性,並擔憂可能產生投機行為。
- 失業給付等待期:李彥秀委員提案將失業給付等待期從14天縮短至7天;勞動部部長建議審慎,認為可能影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失業勞工再就業的效率。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彈性化:陳怡潔委員提案允許夫妻協商由一方獨自請領1年育嬰津貼;勞動部部長及尤美女委員反對,認為會增加72億元支出,且可能導致男性申請比例降低,不利性別平權及女性重返職場,造成女性老年貧窮化。
- 就保基金財務健全性:劉建國委員質疑就保基金的長遠結構健全性,擔憂重蹈勞保年金困境,並要求勞動部提出失業給付放寬的評估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增列「家庭照顧津貼」作為給付項目,主張政府強制停課時,家中育有12歲以下子女的家庭應獲補助,並認為就保基金有盈餘足以支應。
- 建議將此議題納入少子化大政策共同討論,不應由家庭獨自承擔成本。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1條,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保險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以與性平法接軌。
- 建議將請領失業給付等待期從14天縮短至3天,以與國際接軌並提升救急效率。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主張雙薪勞工家庭應可選擇由夫妻一方獨自請領1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增加彈性與政策美意達成率。
- 質疑勞動部反對理由(基金負擔、性別平權倒退)不合理,認為72億元支出為政府本應承擔,且家庭有權自主決定育兒方式。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家庭照顧津貼由就保基金支應的必要性與財務影響,認為可能導致基金失衡,且與就業保險目的相左。
- 指出若每人每年請領7天家庭照顧假津貼,就保基金將很快被掏空。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放寬至6個月,與失業給付需1年年資的衡平性與公平性。
- 擔憂投保半年即可請領可能導致投機行為,並指出假與津貼應分開討論。
- 強調就保基金資源有限,任何支付都應符合基金設立目的。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提供當初訂定就保基金請領資格為1年的依據及相關評估資料。
- 關切育嬰津貼逐年增加,詢問106年預估支出及資格放寬後的財務影響。
- 質疑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給付6成薪是否足以應付生活開銷,影響年輕人育兒意願。
- 主張既然育嬰津貼資格可放寬,最重要的失業給付也應一併放寬,要求勞動部提供評估報告。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堅持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維持男女各一半請領,反對單方請領1年,認為會導致女性獨自育兒、重返職場困難及老年貧窮化。
- 建議勞動部規劃家庭照顧假的津貼財源,政府應承擔更多,而非全由就保基金支付。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勞動部維持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分別請領的立場,認為單方請領不利婦女職場發展及兩性平權。
相關人員回應
石發基 勞動保險司 司長
- 回應家庭照顧津貼提案,估計將多支出250至360億元,認為就保基金主要用於照顧失業勞工,增列此項與目的關聯性不大,建議審慎。
- 說明就保基金目前有1,000多億元,但主要用於大量失業時的保障,不應將錢挪用於家庭照顧假,因其與就業保險目的相左。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修正為6個月,對財務影響不大,因勞工在育嬰留停期間可繼續加保,最終仍可累積至1年請領,只是早晚領的問題。
- 回應育嬰津貼單方請領1年方案,估計將增加72億元支出,且可能影響性平精神,導致男性申請比例下降,與當初性平法規範希望男女各自負起責任的精神不符。
羅五湖 勞工保險局 局長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每年支出逐年增加,105年已達86億元,預估106年將達90億元左右。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修正為6個月,對財務影響有限,因為勞工在育嬰留停期間可繼續加保,最終仍可累積至1年請領。
- 說明目前育嬰津貼請領的平均金額約1萬8千元,但不能完全靠此養家。
林美珠 勞動部 部長
- 同意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年資條件修正為6個月,以與性平法接軌,增進勞工權益。
- 反對單方請領1年育嬰津貼,認為可能導致男性申請比例降低,不利性別平權,且會大幅增加就保給付支出,影響勞工重返職場適應問題。
- 確認就保基金結構健全,不會重蹈勞保年金困境。
- 承諾會將失業給付是否放寬的相關評估報告提供委員會參考。
相關後續
- 王育敏等18人及蔣乃辛等17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家庭照顧津貼相關),擇期再審。
- 李彥秀等17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1條第1款(失業給付等待期)維持現行條文不修正,第11條第4款(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年資6個月)保留協商,原則上行政單位支持。
- 陳怡潔等31人擬具之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草案(夫妻一方獨請1年育嬰津貼),擇期再審。
- 王育敏等18人擬具就業保險法第10條、第11條、第19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除第3案(李彥秀版本第11條)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需交由黨團協商外,其餘案件另擇期再審。
討論事項六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討論女性勞工產假天數的延長(從8週增至12或14週),以符合國際標準並鼓勵生育。
- 討論流產假給薪問題,特別是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有薪假以保障女性健康與權益。
- 會議聚焦於產假延長對雇主成本、女性重返職場的影響,以及勞動部對流產假給薪的態度。
相關爭議
- 產假延長與影響層面:多位立法委員提案將產假延長至12或14週;勞動部部長表示方向上支持,但認為影響層面廣泛,涉及雇主成本、人力調配及婦女重返職場等問題,建議交由少子女化辦公室跨部會研議。
- 流產假給薪:蔣萬安委員提案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應給予有薪假,認為現行法律規定有疏漏且不合理;勞動部次長及司長表示立意良善,但需凝聚社會共識,考量雇主負擔,建議一併討論。
- 勞動部對修法態度:盧秀燕委員質疑勞動部對產假延長及母乳哺育設施擴大提案態度保守,擔心會擋下修法,認為政府解決少子化問題缺乏決心。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產假從8週增加到12週,指出我國產假86年未變,屬世界落後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建議14至18週。
- 對勞動部將產假延長議題提交少子女化辦公室研議的態度感到痛心,認為是推託,擔憂修法難以過關。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產假延長為14週,認為生育完婦女完整休息時間需要14週,且台灣產假為東南亞、東北亞最低。
- 建議在前瞻基礎建設中納入薪資公共化概念,由政府補貼3年,以提升生育率。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將產假延長為14週,並增訂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1星期產假,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5日產假,且工資照給。
- 主張流產假給薪是補足法律疏漏,保障不幸流產女性的身心健康,不應因雇主成本考量而反對。
- 質疑勞動部在產假議題上選擇性援引國際標準,對流產假給薪不願明確支持的理由。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勞基法第50條,將女性勞工產假改為50日,並放寬流產假天數為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給42日、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流產者給21日、懷孕未滿12週流產者給14日,皆以日數計算。
- 強調流產對女性身體傷害,應放寬流產假並給予保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在討論產假延長時,應一併思考公教人員產假,並考量雇主端成本及勞保生育給付的財務精算配套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謝倩蒨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司長
- 說明國際勞工公約產假14週,我國母性保護採分項訂定,包括產假8週、安胎休養無日數限制、育嬰留停等,與國際精神一致。
- 表示流產假提案立意良善,但任何政策推動需凝聚社會共識,考量鄰近國家無流產假規定,建議多方蒐集意見。
- 強調勞動部理解委員的立意,精神上支持保障生產女性勞工,但政策落實需有社會共識。
林美珠 勞動部 部長
- 同意產假延長方向,但認為牽涉層面廣泛,包括雇主成本、人力調配及婦女重返職場等問題,建議交由少子女化辦公室跨部會研議。
- 回應流產假給薪議題,表示立意雖好,但因涉及雇主支付薪資,會增加負擔,需經過討論凝聚共識後再推動。
- 承諾將把產假延長及流產假給薪議題提交少子女化辦公室討論,並希望能在3個月內提出決議與答復。
相關後續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及吳玉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尚未審查完竣,另擇期再審。
- 附帶決議:期望衛福部少子女化辦公室在3個月內提出修法方向與可調整的產假期限。
- 吳玉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擇期再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5701
- 卷/期/冊
- 106/57/1
- 發布日期
- 2017-06-01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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