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立法院聯席會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爆發激烈程序爭議

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立法院經濟等六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會議全程充斥著程序異議與混亂,導致廣泛討論與逐條討論皆無法順利進行。多位立法委員就議事程序、發言權利及法案名稱、主管機關、執行規劃、建設項目、預算編列等條文提出修正動議,但因現場秩序問題,最終從法案名稱至第六條條文全數保留,送院會處理,並要求各黨團就第七條以後條文進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廣泛討論、逐條討論)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法案名稱、主管與執行機關權責、計畫研擬與預算編列原則、以及具體建設項目等關鍵條文,旨在推動國家基礎建設以帶動經濟動能。
  • 討論重點包括如何確保計畫的審議嚴謹性、預算分配的公平性、地方政府的參與程度,以及對原住民族地區、離島地區、幼兒生養環境、食品安全等特殊需求的考量。

相關爭議

  • 議事程序爭議:多位委員對主席直接進入逐條討論,未給予充分廣泛討論及發言登記機會提出強烈異議,質疑會議程序正義與有效性。
  • 發言權利受阻:部分委員反映因會場混亂導致發言時間無法實質進行,要求主席回復時間並重回大體討論。
  • 法案名稱爭議:除行政院版「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外,有委員提出「強化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或「國家發展建設條例」等不同名稱。
  • 主管及執行機關權責:委員對第二條主管機關的設定(國家發展委員會或行政院)、地方執行機關是否應包含鄉(鎮、市)公所、以及原住民族地區建設的執行方式有不同修正動議。
  • 預算編列與分配原則:第三條與第六條修正動議聚焦於中央執行機關應如何衡酌城鄉差距、縣市發展、就業、財政等因素,公平合理分配經費,並有委員要求納入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預算權限。
  • 建設項目範圍:第四條修正動議除行政院版五大項目外,額外提案納入人才培育、友善生育環境、食品安全、部落經濟、離島建設、環島高速路網、國土生態復育等多元建設項目。
  • 計畫審議與公民參與:第五條修正動議強調計畫應詳實規劃目標、效益評估、風險管理,並有委員建議應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公民參與、聽證會,以及建立專家學者審議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會議未經廣泛討論即進入逐條,程序不正義,要求重回大體討論。
  • 主張「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改名為「強化基礎建設計畫」,並將8年規模改為二階段、4年審議一次。
  • 建議行政院長應到立法院進行專案報告並接受質詢,以解決朝野僵局。
  • 要求行政部門對時代力量黨團的主張做出回應。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主席未處理徐永明委員提出的程序問題表達不滿,要求重新從大體討論開始。
  • 抗議發言時間在混亂中被計算,認為不公平且無意義,要求停止計時並進行實質詢答。
  • 批評國民黨委員僅以喊「會議無效」和吹哨子杯葛議事,未能展現實質監督能力。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多次高喊「有異議」、「會議無效」、「主席議事不公」,抗議會議程序瑕疵。
  • 指出蔣萬安委員的提案從早上至今未被處理,認為主席處理議事不公。
  • 指責民進黨造成立法院混亂,並非在野黨的責任。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控民進黨霸佔主席台,並質疑主席未處理其提出的散會動議。
  • 抗議主席早上未處理提案,下午才處理,認為中間的會議無效。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時代力量黨團故意配合國民黨杯葛議程,指責其為「程序狂的書呆子」。
  • 質疑對手黨派反對超過4年的建設規劃,認為不切實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並強調原住民族相關基礎建設應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執行或補助地方。
  • 主張地方執行機關的預算應由中央執行機關全額補助。
  • 建議建設項目應納入危險瓶頸道路、原住民族建設、幼兒養育人口計畫,並依預算法第83條第4款制定本條例。
  • 提案要求本次會議因未依議事規則進行,會議無效,但遭主席裁示不予處理。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前瞻基礎建設」定義為政府主辦或民間參與的公共建設,並強調應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保障食品安全、保護自然環境、提升居住品質及促進產業升級等原則。
  • 建議建設項目應納入幼兒生養環境、無毒家園等。
  • 提案要求中央執行機關研擬計畫時,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計畫,共同研商評估可行性與效益,並依優先順序納入計畫,必要時應辦理聽證。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納入部落經濟及發展建設。
  • 主張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執行基礎建設時,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並寬列預算補償。
  • 建議中央執行機關分配經費時,應衡酌縣市就業、稅收、城鄉差距、多元文化及產業發展等因素。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法案名稱為「國家發展建設條例」。
  • 建議第三條預算編列應採分期制,除第一期外,各期計畫預算須經審計部審定前期效益並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始得動支。
  • 主張建設項目應包含交通、水環境、能源、數位、城鄉建設,並要求中央執行機關審酌實際需求,檢討效益評估後合理分配預算。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納入友善生育環境建設、國家食品安全及毒品管制防護系統、無毒家園建設及新農業建設。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強調計畫應能振興經濟、帶動地方發展、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縮短花東離島地區城鄉差距,並納入環島高速路網建設。
  • 建議第二條應詳細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執行機關的權責,並建立與在地民眾、團體參與意見表達、協商溝通之機制。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強調強化民間投資動能,帶動整體經濟成長潛能。
  • 建議建設項目應納入離島建設。
  • 主張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發展、城鄉差距,合理分配經費。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納入民生建設。
  • 主張地方執行機關應向中央提報計畫,並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預算。
  • 建議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成長、失業情形、財政狀況、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公平合理分配預算。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強調改善幼兒生養環境、保障國人食安權益、改善城鄉差距及資源分配不均問題。
  • 主張地方執行機關應向中央提報計畫,並經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預算。
  • 建議中央執行機關應衡酌縣市人口數量、人口結構、失業情形、產業結構、財政情形、區域發展、城鄉差距等因素,公平合理分配預算。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納入「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建設」。
  • 主張中央執行機關辦理計畫應詳實規劃目標、績效指標、現行政策檢討、執行策略、計畫期程、財務方案等。
  • 建議第五條應規範中央執行機關辦理計畫應經計畫審議委員會審核,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地方執行機關納入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 主張建設項目應納入原住民族地區建設。
  • 建議第三條地方執行機關的預算應經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民代表會通過後動支。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中央政府辦理特別預算案應優先編列施行前已核定之計畫經費。
  • 主張主管機關受理經費申請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成熟度、執行力、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因素進行審議,並提報行政院通盤核議。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主管機關負責計畫統籌規劃及審議,並將建設項目納入食品安全建設。
  • 主張主管機關受理經費申請時,應參酌計畫重要性、成熟度、執行力、優先性及預算額度等進行審議。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順序調整,並納入生技建設。
  • 主張主管機關應負責整體發展計畫的規劃與分配,中央執行機關應依此方向辦理計畫。
  • 建議計畫應辦理公開及聽證程序,並整體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行政院應設置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審議委員會,且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內容涉及興建公共設施者,應評估運用現有閒置公共設施之可行性,並納為行政院核定計畫之重要依據。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議,建議將建設項目納入產業創新及人才培育建設。
  • 主張計畫規劃應詳實評估產業升級、產業鏈國有化及關鍵技術盤整,並逐年建立相關績效指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上次會議議事錄經宣讀後確定。
  • 「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草案」案,經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階段,因議事混亂,法案名稱及第一條至第六條條文全數保留,送院會處理。
  • 主席裁示,針對徐永明委員所提程序異議及黃國昌委員所提發言時間受干擾問題,不予處理。
  • 鄭天財委員所提數個會議無效之程序異議,因語焉不詳或與議事規則無關,主席裁示不予處理。
  • 會中處理散會動議,經點名表決,贊成者9人,反對者53人,棄權者7人,反對者過半數,散會動議不通過。
  • 主席呼籲各黨團就第七條以後的核心條文繼續進行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801
卷/期/冊
106/58/1
發布日期
2017-06-0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