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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預算與補習班管理修正案審查:聚焦狼師防制與性平教育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22次會議,主要審查106年度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並針對近期補習班性侵、性騷擾事件頻傳,邀請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補習班不適任教師的防制、實名制、跨部會資訊平台建置及性別平等教育落實等議題,多項修正動議與臨時提案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預算(公務預算)專案解凍案10案及書面解凍案26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106年度公務預算中,因決議凍結的10個專案解凍案及26個書面解凍案,以決定是否解除預算凍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僅進行詢答,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二

繼續審查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立故宮博物院主管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國立故宮博物院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業務收支、賸餘與解繳國庫淨額等財務狀況,並檢討基金營運效率及文物典藏策略。
  • 討論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在出版品印製、商品銷售、樣品贈送及員工消費合作社盈餘分配等方面的管理問題,並提出多項預算凍結及改進要求。

相關爭議

  • 文物藝術發展基金的盈餘分配與繳庫爭議:審計部指出基金閒置資金龐鉅應檢討繳庫,且員工消費合作社委託代辦業務所得盈餘分配予社員的做法被內政部函釋為不當,監察院亦糾正故宮應追回不法盈餘,但故宮尚未有效追繳。
  • 出版品及商品印製與庫存管理問題:故宮印製數量常超過銷售需求,導致存貨積壓、經營成本增加及價值減損,委員要求檢討印製政策並降低成本。
  • 樣品贈送經費編列過高:委員質疑故宮樣品贈送經費預算執行率偏低,尤其南院執行率未及2成,認為106年度預算編列仍偏高,應撙節開支。
  • 故宮南院文物收購策略與定位:南院亞洲藝術文物質量不及北院,委員要求故宮建立有計畫性的中長期文物收購策略及達成指標,以豐富南院典藏品質。
  • 故宮南院景觀園區開放時間爭議:民眾反映南院景觀園區開放時間不足,影響清晨運動者,建議延長開放時間以提升連結與服務。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凍結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成本與費用」項下「銷貨成本」1,000萬元,並要求提出書面報告。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追繳員工消費合作社97年度以前已分配社員之盈餘,並會同台北市政府積極辦理。
  • 提案要求故宮檢討長期重複編列「園藝景觀清潔維護經費」於基金預算,應回歸公務預算。
  • 提案要求故宮檢討出版品與各類商品印製政策,降低庫存壓力與成本。
  • 提案要求故宮撙節樣品贈送預算,並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檢送90至97年員工消費合作社社員名單、盈餘清冊及債權主張紀錄,以利立法院監督。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針對105年度製成品銷貨收入短差近20%的問題,提出106年度銷售、行銷活動具體改善計畫。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故宮籌設世大運快閃店,於各賽事場地販售及展覽故宮文化,提升能見度。
  • 提案建議故宮積極籌備2020東京奧運期間赴日特展,宣傳台灣文化並吸引觀光客。
  • 提案要求故宮南院建立中長期亞洲藝術文物收購計畫與達成指標,以豐富典藏品質。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建立中長期故宮南院亞洲藝術文物之收購計畫與未來達成指標,並提出書面報告。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檢討出版品印製數量過多問題,並研訂有效行銷策略、擴大銷售管道。
  • 提案要求故宮針對樣品贈送預算編列偏高問題,提出改善書面報告。
  • 提案要求故宮積極追繳員工消費合作社已分配之委辦業務盈餘,並提出解決方案書面報告。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故宮針對發揚茶文化之在地典藏與推動計畫提出書面報告,促進地方教育推廣。
  • 提案要求故宮南院針對50公頃非博物館區規劃納入「可食地景」之可行性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林正儀 院長 國立故宮博物院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案審查完竣,業務總收入增列2億1,400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1,150萬元,本期賸餘增列2億2,550萬元,解繳國庫淨額增列3,500萬元至9,000萬元。
  • 通過20項決議,多數為預算凍結,要求故宮提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或要求故宮於指定期限內提出檢討報告或改善計畫。
  • 通過1項臨時提案,建議將故宮南院景觀園區開放時間改為早晨6點至晚間10點,以提供附近居民更多連結與服務。

討論事項三

邀請教育部部長潘文忠、衛生福利部次長及法務部次長針對「補習班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頻傳之強化管理措施」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檢討並強化短期補習班對於性侵害、性騷擾等不適任教職員工的管理措施,包括實名制、通報責任、資料庫建置及跨部會協調機制。
  • 討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旨在提升法規位階、增訂罰則,以解決現行稽查人力不足、法規執行不力及不適任教師流竄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執行不力:委員質疑補習班教職員工資料整備、通報及查核未落實,地方政府稽查人力不足,導致不適任教師問題持續發生。
  • 跨部會資料庫建置困難:教育部、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社政單位間缺乏統一、完整的性侵害/性騷擾/兒虐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且衛福部表示缺乏法源建立相關資料庫。
  • 補習班實名制範圍與罰則:討論實名制是否應擴及招生廣告及課表,以及未依規定實名登記或通報的罰則應如何明確化及加重。
  • 教師法條款適用性:委員質疑將教師法中關於不適任教師的規定直接套用至補習班教師是否合適,因補習班教師不一定具備合格教師資格。
  • 外籍教師管理漏洞:對於外籍補習班教師的背景查核機制不足,難以確保其無性侵害或性騷擾前科。
  • 性別平等教育推動爭議:委員質疑教育部對性別平等教育在校園內外受到的抹黑與施壓,未能積極澄清及支持教師。
  • 未立案補習班及心靈成長課程管理:未立案補習班及以管理顧問公司名義營運的心靈成長/潛能開發課程,長期處於無法可管的模糊地帶,學生權益缺乏保障。
  • 補習班退費與履約保證:委員提案要求補習班應有履約保證機制,並禁止轉介學生簽訂貸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契約。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補習班教職員工資料整備及通報的執行現況,要求明確的時間表,並提出3個月內完成資料整備。
  • 強調修法後需有配套措施,包含建立公開查詢的通報系統,並由地方教育局負責查核,中央應要求地方政府執行。
  • 建議通報系統應隱密,避免通報者身份曝光,並質疑補習班自動通報的有效性。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全國補習班稽查人力嚴重不足,如台南市1人需查核1,535間補習班,無法有效落實管理。
  • 指出早在4年前已要求建立跨全省通報平台,但進度緩慢,質疑部會間推責,並要求衛福部積極建立資料庫。
  • 強調實名制不應僅限登記,應擴及對外宣傳,並質疑僅實名制不足以避免憾事,落實查核更重要。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102年修法後狼師條款仍未落實,主因在於執行面問題,地方政府缺乏查核,教育部亦未積極彙整。
  • 指出許多補習班老師使用假名、化名招生,教育部及地方政府難以查核不適任教師名單。
  • 質疑將教師法條款直接適用於補習班老師不符實情,且教師法未涵蓋所有不適任情況(如褫奪公權、精神疾病等)。
  • 強調外籍補習班老師的背景查核是盲點,尤其針對違規經營幼兒園的全美語外籍老師,對兒童安全構成威脅。
  • 建議教育部在修法時不應直接引用教師法,而是將其精神融入,並考量外籍老師及非狼師類型的潛在不適任問題。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強調不應等到憾事發生才補破網,應檢視教育部忽略的區域及管理漏洞,特別是偏鄉地區的機制不健全問題。
  • 質疑教育部終身教育司管理全國近2萬家補習班僅有1.5人力,無法有效處理違規及未立案補習班。
  • 要求教育部盡快統整跨部會資料庫,解決補習班師資管理多頭馬車的問題,並提出修法期程。
  • 關切校外性侵害/性騷擾事件的通報責任及學生輔導機制,強調補習班應負起通報責任並盡快建立機制。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認為社會對補習班存在獵巫心態,政府長期未正視補習教育,導致補習教育被扭曲為考試導向。
  • 指出補習班中亦有許多優秀教師,政府應給予鼓勵,而非僅是管理與打壓,並反思正規教育的不足導致補習班蓬勃發展。
  • 呼籲民意代表勿隨風起舞,理性看待個案,避免傷害整體教育現場及其他老師。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在102年補教法修正後4年內,未對不適任教師條款做任何努力,包含系統溝通協調。
  • 要求衛福部及教育部儘快討論並建置兒童相關不適任人員查詢系統,並提出3個月內提出報告。
  • 強調實名制及稽查是第一步,督促地方教育局落實執行,否則實名制無用。
  • 質疑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的適用範圍,認為不應全面否定輕微罪刑者擔任補習班教師的權利。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詢國立大學館舍租借給政治團體或補習班的合法性,並揭露台灣大學校園內孫文學校掛牌運作,實際為政黨黨主席競選辦公室的違規事件。
  • 要求教育部嚴守立場,深入查處台大孫文學校個案,並在2週內提出報告,同時要求各大學杜絕政治進入校園。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嚴肅控訴學校教育體系性教育的缺失,並強調性別平等教育(包含性教育、情感教育、同志教育)的重要性。
  • 批評教育部對反同人士抹黑性別平等教育的消極回應,要求教育部應如同疾管署及高雄市政府般積極澄清不實訊息,並建立溝通平台支持教師。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修正條文未能有效解決跨部會資料整合及查核機制問題,各單位資料分屬不同機關。
  • 提案要求補習班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代理教師授課時數達一定比例應主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以保障學生權益。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未依真實姓名呈報的補習班罰款提高至10萬元至50萬元。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補習班未以真實姓名招生或不實廣告的罰則提高至10萬元至50萬元。
  • 強調補習班應負起查核教師真實學經歷的責任,並要求補習班教師異動時有責任向主管機關更正名單,防止發生問題時找不到人。
  • 認為良民證僅為形式,真實身份揭露更重要,以利管理。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補習班聘僱前查核機制及主管機關實地查訪的頻率與人力,以及未送資料時的確保機制。
  • 質疑「非屬情節重大」的定義及衛福部建立資料庫的法源與可行性,建議回歸兒少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 要求補習班教職員名冊應規範更新時間,並考量廣告宣傳中商標與真實姓名揭露的競合問題。
  • 關切外籍教師的查核與把關,確保其無性侵害或相關前科,以保障兒童安全。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醒教育部應思考未立案補習班的配套管理措施,因現行修法僅規範立案補習班。
  • 指出小型補習班規模小,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平法的人數規定可能無法涵蓋,要求教育部思考如何與相關法規接軌。
  • 強調教育部應負責配套措施,避免未來問題發生時將責任歸咎於地方教育行政單位。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主張補習班教師任教資格審核應更嚴格,一審判決有罪即應排除任教資格,而非等到終審。
  • 建議可借鑒勞委會就業安定基金,撥付經費聘任人力協助查核,解決教育部人力不足問題。
  • 要求建立單一窗口或專線查核機制,供家長查詢補習班立案狀況及教師問題,並確保不暴露個人隱私。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部長 教育部

  • 承認現行補習班管理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足之處,承諾將透過修法及行政作為加以強化。
  • 表示已邀請22縣市討論修法,將朝向實名制、課予補習班通報責任及罰則方向修法,並要求各縣市2週內清查補習班教職員名冊。
  • 規劃與衛福部協調,建置跨部會的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納入性侵害、性騷擾及虐童等資訊,以利地方政府查核。
  • 承諾將補助地方政府的費用與補習班管理、查核績效連結,促使地方政府負起法律管理責任。
  • 表示將加速在法律公布後3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措施,並確保通報系統能公開查詢。
  • 對於孫文學校在台大校園掛牌運作一事,承諾將深入查處,強調絕不允許政治組織在校園進行政治活動。

何啟功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性騷擾防治法已明定責任通報、被害人保護及加害人再犯防治措施。
  • 指出性侵害加害人登記資料可供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查閱,並定期辦理性騷擾及性侵害業務評鑑。
  • 表示衛福部與教育部之間未就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建立開過會,但若教育部邀集,將全力配合,並需討論資料分類問題。

蔡碧仲 次長 法務部

  • 表示法務部將配合教育部及衛福部規劃的管理措施,與警政、衛政、社政等網絡合作。
  • 說明法務部已成立婦幼保護專組、督導小組,並建立聯絡人制度,強化性侵害/性騷擾案件偵辦及加害人處遇。
  • 指出已與教育部建立「不適任教師比對回饋作業」,將參照此模式與教育部合作辦理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查詢作業。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終身教育司

  • 回應台南市稽查人力不足問題,表示各縣市狀況不同,曾討論委外稽查的可能性。
  • 說明教育部盤整後提出第九條共11項修正建議,包括參考教師法區分性騷擾情節輕重、強化負責人責任、建立中央社政機關資料庫等。
  • 解釋教育行政機關可透過性平會或專案小組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情節,並尊重地方彈性。
  • 強調實名制將擴及招生、廣告及課表,且補習班聘僱前需檢具名冊並主動查證,異動時亦同。

林維言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表示衛福部保護資訊系統主要針對家內、兒虐、性侵害、家暴等被害人資料,但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定義模糊,未與教育部細緻討論。
  • 指出目前缺乏法源授權衛福部建立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但若教育部提出跨部會邀集,衛福部會盡力協助。
  • 說明性騷擾裁罰樣態多元,兒虐多為家內照顧議題,若將其納入補習班負責人/職員資格限制,可能產生落差。
  • 建議可參考兒少法第70條,修正為教育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法務、社政、勞政或其他機關提供資料,被請求機關應配合。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法制單位

  • 說明此次修法時間緊迫,行政系統不及提出院版,但強調將配合委員提案安排條次。
  • 解釋將性騷擾/性侵害與教師法連結,是因教師法對學校教師資格條件最嚴格,可防止不適任教師流竄至補習班,並區分情節重大與非重大以避免過度限制工作權。
  • 指出社政機關的性騷擾/兒少法裁處資料庫分散,希望透過修法賦予法源,建立更完整的集中資料庫供教育主管機關查詢。

相關後續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將於5月17日(星期三)繼續審查,教育部需將委員所有意見帶回處理並反映在條文中。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針對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系統未納入補教界狼師一事,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召開跨部會研商機制,與地方政府共商「加強各縣市補習班新聘教師前之任教資格審核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會同地方縣市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清查補習班現職人員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等不適任情形,並將結果送交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備查。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研議建置補習班職員管理平台,詳實建立教師名冊與核對學歷等措施,並由法務部、衛福部與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跨部會清查與比對工作。
  • 通過臨時提案,建議教育部研議精進中途學校辦學模式及成效,透過專業團隊合作及經驗交流。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801
卷/期/冊
106/58/1
發布日期
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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