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與組織基準法修正案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5
LawTrace 法律歷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並進行逐條審查,多數條文照案或修正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同時,會議審查並修正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19條之1修正草案,旨在彈性化二、三級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任用。會議亦處理多項考試院及銓敘部預算凍結案,並通過數項附帶決議及臨時提案,關注年金改革、性別平等、人權培訓及組織精簡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涵蓋退休、資遣、撫卹等核心制度的全面改革。
- 討論內容涉及退撫基金的共同儲金制、基金運用與委託經營、公務人員退休條件(自願、屆齡、命令退休)、資遣規定、遺屬年金與撫卹金給與、以及退撫給與的申請與發放方式等。
相關爭議
- 部分條文修正動議經表決後不通過,顯示委員間對具體條文內容存在分歧,如委員林為洲等所提第2條修正動議、委員吳志揚等所提第15條修正動議。
- 第27條附表1的通過,經表決後採民進黨黨團及委員段宜康等24人提案,未採時代力量黨團及考試院與親民黨黨團提案,顯示不同版本間的競爭。
- 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將變更退休條件,預期將導致大量權益受損的救濟案件,引發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正性及協助措施的關切。
- 年金改革方案的財務永續性受質疑,有委員指出精算報告顯示改革後基金仍無法維持30年財務健全,需透過擴大資金規模及提高投資績效。
- 部分委員質疑本次年金改革特殊職別針對性強烈,且未將各類退休制度(如政務官、法官、軍人、勞工、私校教職員)同時全盤檢討,可能造成不公平及後續重修問題。
- 有委員認為年金改革相關條文存在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爭議,建議修法通過同時應提請大法官釋憲以保障人民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性別落差大,女性因照顧家屬離職後保障不足,建議政府應於6個月內啟動國民年金檢討,建立老年經濟安全基礎保障。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商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退休撫卹給付的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 建議考試院研擬評估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與屆齡後申請延長服務年限之可行性。
- 主張退撫基金財務精算報告應包含「年金永續指數」,並定期公布永續指標燈號。
- 要求考試院於1年內研議適當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作為未來修法參考依據。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並提供公務人員適當扶助,以因應預期的大量救濟案件。
- 強調年金改革應正視並解決私校教職員退休保障不足的問題,包括私校公保銜接勞保等,應配合年改會完成立法。
- 認為政府應透過精算財務分析,找到至少維持30年財務永續的年金改革方案,並建立短、中、長期的改革計畫。
- 質疑本次年金改革缺乏溝通,精算報告公信力不足,且未能全盤檢討各職域年金制度,建議應待其他各類退休制度初審完竣後一併三讀。
- 提出年金改革相關修法存在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爭議,建議三讀通過同時提請大法官釋憲。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公正客觀執行職務,並提供公務人員適當扶助,以因應預期的大量救濟案件。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本屆第3會期內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基金管理機制,提升收益績效。
- 要求考試院應研擬相關救助計畫,對於承受能力低的退休者提供適當協助,減緩改革衝擊。
- 強調年金改革應正視並解決私校教職員退休保障不足的問題。
- 認為政府應透過精算財務分析,找到至少維持30年財務永續的年金改革方案。
- 質疑本次年金改革缺乏溝通,精算報告公信力不足,且未能全盤檢討各職域年金制度,建議應待其他各類退休制度初審完竣後一併三讀。
- 提出年金改革相關修法存在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爭議,建議三讀通過同時提請大法官釋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考試院於本屆第3會期內提出「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強化基金管理機制,提升收益績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性別落差大,女性因照顧家屬離職後保障不足,建議政府應於6個月內啟動國民年金檢討,建立老年經濟安全基礎保障。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商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退休撫卹給付的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 建議考試院研擬評估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與屆齡後申請延長服務年限之可行性。
- 主張退撫基金財務精算報告應包含「年金永續指數」,並定期公布永續指標燈號。
- 要求考試院於1年內研議適當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作為未來修法參考依據。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性別落差大,女性因照顧家屬離職後保障不足,建議政府應於6個月內啟動國民年金檢討,建立老年經濟安全基礎保障。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商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退休撫卹給付的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商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退休撫卹給付的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 建議考試院研擬評估延長屆齡退休年齡與屆齡後申請延長服務年限之可行性,並於6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
- 主張退撫基金財務精算報告應包含「年金永續指數」,並應針對構成永續指數的相關參數設置至少3個等級的永續指標燈號定期公布。
- 要求考試院於1年內會同行政院研議適當的「財務自動平衡機制」作為未來修法參考依據。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性別落差大,女性因照顧家屬離職後保障不足,建議政府應於6個月內啟動國民年金檢討,建立老年經濟安全基礎保障。
- 要求考試院會同行政院研商配偶得請求分配婚姻存續期間退休撫卹給付的規範方式,並於6個月內提出修正草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大體討論完畢,進行逐條審查。
- 法案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 部分條文(如第2條、第15條)的修正動議經表決後不通過。
- 多數條文(如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9條等)照考試院提案或修正動議通過。
- 部分條文(如第4條第6款、第7條第4項、第8條第2項、第17條第5項修正動議、第18條第2項修正動議、第19條第5項修正動議、第31條、第33條、第36條至第38條、第52條、第75條、第77條至第79條、第90條、第93條修正動議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等)保留送院會處理。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的第5章章名、第83條至第85條、第25條及第67條均不予採納。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的任用方式從原則上常務職務,放寬為政務或常務職務雙軌制,以強化責任政治並彈性遴選人才。
- 修正案特別限定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總數以25人為限。
相關爭議
- 委員段宜康提案將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旨在強化責任政治並利於自民間遴選多元人才,但遭質疑可能破壞文官升遷制度,成為政治酬庸管道。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表示支持提案,認為能適度增加政務人員並兼顧公務體系發展,但需循序漸進。
- 部分考試委員(如趙麗雲、蔡良文、周萬來、周玉山)對修法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造成政治分贓、破壞文官中立,並質疑25人上限的科學依據。
- 委員林為洲認為此舉是政治分贓,恐導致廣義執法單位淪為執政黨的司法打手,執行單位預算分配受政治影響,並質疑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是否妥適。
- 委員王育敏質疑政務職務擔任三級機關首長是否能確保行政中立及專業性,特別是以法務部調查局為例,應避免政治掌控。
- 委員李彥秀質疑修正案能否確實吸引民間高階人才進入政府體系,並要求行政機關提出具體評估報告及改革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將中央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常務雙軌任用,以強化責任政治、利於自民間遴選多元專業人才,並活化政府機關領導機制。
- 解釋修法重點在於允許具高度政策決定或專業性質的三級機關首長採雙軌任用,並規定政務職務總數上限,避免浮濫。
- 說明此舉可解決政務與常務角色混淆問題,並因應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各部會業務複雜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將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總數以25人為限,以期與第19條體例一致並符合法律用語。
- 強調人權教育必須與公務人員的日常職務結合,透過實務參與增進學習效果,並融合專家學者、國外見解、NGO等意見設計創新課程。
- 建議公務人員人權培訓課程應因應時事議題,透過工作坊形式討論,並建立人權議題的網絡,讓各級主管參與,以確保領導者具備正確人權概念。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支持放寬三級機關人事多元化,認為這是對的方向,有助於台灣國力強盛並與民間結合。
- 質疑考試院每年出國考察人事制度,但過去20-30年人事制度沒有重大變革,認為應將觀念化為實際行動和成果。
- 指出放寬首長人事任命權與範圍對縣市治理有密切關係,並鼓勵人事長將考察回來的觀念化為行動去宣揚理念、說服反對者。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段宜康委員提出的三級機關首長雙軌制是政治分贓,可能破壞文官升遷制度,並導致一般公務預算按執政黨意向分配。
- 擔憂廣義執法單位如調查局、警政署若可政務任用,將成為執政黨的司法打手。
- 批評行政院版本尚未送立法院,段宜康即排審類似法案,質疑其居心。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是否能確保行政中立及專業性,特別是針對具敏感性和專業性的機關如法務部調查局,應避免政治掌控。
- 詢問主管機關是否評估過哪些二級機關業務規模需增列至4名副首長,並擔憂若4名副首長僅1名為常任職務,恐有政治凌駕專業之問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機關提出詳實的改革原因、各二級機關政務次長業務繁重程度、具體須採雙軌任命制的三級機關名稱及評估報告。
- 質疑現行三級機關首長待遇能否吸引民間高階人才,並建議應優先改革公務人員培訓方式,以提升常任文官的政策規劃及執行能力。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批評行政院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與考試院會銜審查中,無法跟上立院進度,有行政怠惰之嫌。
- 指出考試委員嚴正質疑行政院版本有分贓政治、政黨徇私用人之嫌,並質疑25人上限的設定不具科學根據。
- 擔憂政務官掌握龐大資源的三級機關,可能導致政府資源重新分配,有分贓與綁樁之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部分中央三級機關首長肩負擬定重大政策與執行龐大預算責任,導致政務與常務角色混淆,現行任用制度缺乏彈性。
- 支持修法使部分三級機關視業務性質採政務、常務雙軌併行,以靈活晉用人才、落實責任政治,但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說明適用範圍及任用標準。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澄清段宜康委員的修正草案並未變更政務副首長員額上限,也無額外支出公帑養官之疑慮,旨在因應各機關繁簡不一,使人才運用更加彈性。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釐清並說明修法目的,以反駁外界對「搶錢、搶權、搶官做」的批判。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支持段宜康委員等擬具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認為能適度增加不同層級政務人員,並兼顧公務體系發展和政務需求。
- 表示對個別條文有文字修正建議,以利未來條文順暢執行。
- 說明台灣過去習慣以考試用人文官方式,因應時代改變,需要與民間更多結合,將採循序漸進方式,先控制數量,未來視發展再調整。
- 表示尤委員的提案很好,但因缺乏辭職原因的資料,重新調查需時6個月,並建議先針對公務人員和教職員部分進行調查,約聘僱人員部分可先劃掉。
李繼玄 秘書長 考試院
- 感謝委員對考試院法案與預算案的支持與指教,並就凍結預算決議提出說明。
- 回應劉委員質疑人事制度變革緩慢時,表示文官制度的改變是漸進式的,每個工作、每個細節都在改變。
- 表示會將尤委員關於人權教育與培訓的意見轉達給郭主委,並會提供書面資料參考。
相關後續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8條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修正動議條文,並將第3項「二十五個為限」修正為「二十五人為限」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及增訂第19條之1,以調整二級機關副首長人數上限及過渡條款,使機關人才運用更具彈性,並釐清政務副首長總數限制。
- 修正案將二級機關副首長從1至3人增加至1至4人,但政務職務總數仍以52人為限,並增訂過渡條款處理現行組織法律與修正後規定不符的情形。
相關爭議
- 委員段宜康提案將各部會副首長設置上限數增加1人,但政務副首長總數仍以52人為限,旨在活化政府人力資源,但外界有聲音質疑每個部會恐都會增加1個副首長。
- 委員王育敏質疑主管機關是否評估過我國現行體制下哪些二級機關業務規模需增列至4名副首長,並擔憂若未來4名副首長當中僅1名為常任職務,可能導致政治凌駕專業。
- 委員李彥秀要求行政機關說明各二級機關政務次長業務負擔及功能,並詳列哪些機關確有4名政務次長必要,或應減至1人或無須設置。
- 委員蔡易餘指出國民黨立委辦公室主任於媒體批判修法將增加29位副部長等級官員,一年多花4,524萬元養官,但澄清段宜康委員的提案並未變更政務副首長員額上限,無額外支出公帑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第19條修正重點在於,考量行政院26個二級機關任務繁簡不同,原副首長1至3人可能不足以應對任務繁重部會,因此將副首長設置上限增加1人,但總數仍以52人為限,避免浮濫。
- 解釋增訂第19條之1是為處理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律原定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人數與本法規定不一致時的過渡條款,以讓政府機關彈性晉用人才。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將第19條修正為「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
- 提出第19條之1修正動議,將條文首句「行政院所屬」刪除,並將「與本法第十八條」修正為「與第十八條第二項」,以精簡文字。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澄清外界對修法將增加副部長等級官員及額外公帑支出的說法,強調段宜康委員提案並未變更政務副首長員額上限,旨在因應各機關繁簡不一,使人才運用更彈性。
- 要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加強釐清並說明本修法目的。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主管機關是否評估過哪些二級機關業務規模需增列至4名副首長,並擔憂若未來4名副首長當中僅1名為常任職務,可能導致政治凌駕專業之問題。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機關檢討各二級機關政務次長之業務負擔及功能,詳實說明哪些二級機關確有4名政務次長之必要,或應減至1人或無須設置之情形。
相關人員回應
施能傑 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支持段宜康委員等擬具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認為能適度增加不同層級政務人員,並兼顧公務體系發展和政務需求。
- 表示對個別條文有文字修正建議,以利未來條文順暢執行。
相關後續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之1照尤委員美女等3人修正動議,再修正文字(刪除「行政院所屬」及「本法」二字)後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討論事項四
處理考試院及銓敘部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案處理考試院及銓敘部多項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所凍結的經費,包括國外旅費、一般行政費用、議事業務費、法制業務費、考銓研究發展費、國家文官制度學術交流費、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費、雜項設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等。
- 主要討論點在於這些凍結預算動支的必要性、支出合理性以及相關業務的執行成效,特別是針對性別平等、人權訓練、基金管理、典試委員遴聘與非典型人力運用等議題。
相關爭議
- 考試院國外旅費凍結案,委員質疑其成效,認為人事制度多年無重大變革,考察成果未轉化為實際行動。
- 考試院「一般行政」費凍結案,委員要求考試院刪除特任政務人員公保優存、修正優惠存款辦法並檢討再任雙薪規範,以及補正黨職併公職歷史錯誤。
- 考試院「議事業務」預算凍結案,委員要求提出文官制度性別平等促進規劃與具體措施,以解決女性高階主管比例偏低及訓練進修機會不足問題。
- 考試院「法制業務」預算凍結案,委員要求研擬公務人員人權訓練課程內容的具體改善作法,以提升公務人員人權意識及執法界限認知。
-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的「雜項設備費」及「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凍結案,委員質疑在基金面臨入不敷出、退休人數創新高之際,編列這些費用是否有浪費之疑慮。
- 銓敘部辦公室清潔維護經費凍結案,委員要求研議適用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優先採購原住民或原住民團體之非營利商品或勞務,以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體系的性別與人權訓練,強調應加強人權公約內涵與公務員日常職務的連結,並透過實務參與、個案研究、小組討論等方式,融合專家學者、國外經驗及NGO意見,設計活潑創新的課程。
- 指出當前社會面臨小燈泡案判決、林奕含自殺事件、同志婚姻人權等爭議,公務員(尤其執法人員)在面對人權議題時常進退失據,亟需及時培訓與討論,釐清言論自由與侵害他人權利的界限。
- 建議人權培訓應建立網絡,讓學員在遇到人權議題時能快速討論並找出解決方案,並強調一級主管、部長乃至院長等領導者參與人權與性別培訓的重要性,以確保正確的人權概念能貫徹執行。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每年出國考察人事制度,但過去10-20年人事制度都沒有重大變革,認為政府花費公帑不應僅止於觀念改變,更應將觀念化為實際行動和成果。
- 鼓勵公務人員出國開拓眼界,但強調考察後應積極宣揚理念,說服反對者,將觀念轉化為實際的人事任用制度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李繼玄 秘書長 考試院
- 說明考試院首長出國訪問、考試委員出國考察及職員參加國際會議等國外旅費,對增進國際交流、健全國家考試及文官制度有必要性。
- 解釋院長、副院長出國訪問易受大陸阻擾,故出國計畫未明示預計前往國家,需彈性機動辦理。
- 表示考試委員出國考察係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由委員自行選擇國家,且多需自費支付超出預算額度部分。
- 說明考試委員參與典試工作未支領酬勞,係基於職務義務及專業考量,且已採取措施降低典試人員重複遴聘比率。
- 就性別平等促進,說明銓敘部已透過行政指導建議機關優先晉升少數性別人員,並將女性高階公務人員參訓率列為關鍵績效指標。
- 就人權訓練課程,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在各項訓練安排人權相關議題課程,並將持續精進教材、授課方式,強化實務案例探討。
- 就預算凍結結語,懇請准予動支相關經費以利政務推動,並感謝委員對文官法制之用心與關注。
周弘憲 部長 銓敘部
- 說明銓敘部針對「一般行政」凍結1億5千萬元,已檢討研擬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包括政務人員再任雙薪問題的限制(支領月退酬勞金者再任特定職務薪酬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停止領受)及優惠存款利率調降(月退酬勞金者6年逐步降至0%,一次退酬勞金者6年逐步降至6%)。
- 就黨職併公職問題,說明其特殊時空背景、歷年檢討情形及95年已全面廢止採計,並表示將配合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辦理後續事宜。
- 針對「人員維持費」凍結100萬元,說明銓敘部已落實員額精簡政策,技工、工友、駐警人力逐年減少並檢討委外,非典型人力(勞務承攬、臨時人員)係因應專業技術需求、業務龐雜及短期性、臨時性工作而進用。
- 針對「議事業務」預算凍結,說明銓敘部已透過行政指導建議各機關優先拔擢少數性別同仁,並將相關指標納入性別平等工作計畫,近5年女性簡任及主管人員比例均呈現提升趨勢。
- 針對「法制業務」預算凍結,說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已在各項訓練安排人權相關議題課程,並將持續精進教材、授課方式,強化實務案例探討。
- 針對辦公室環境清潔維護經費凍結,說明銓敘部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委外,並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但因履約地點非原住民地區,無法優先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並承諾未來將續依規定採購弱勢團體產品或勞務。
- 懇請准予動支凍結預算,以利本部相關業務順利推動。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 說明「雜項設備費」29萬元用於會議室系統設備升級(因設備老舊且需與國外視訊會議)及辦公設備汰換(如影印機、掃描設備、監視系統等已逾使用年限),以維持行政業務正常運作。
- 說明「資訊軟硬體設備費」100萬元用於基金繳納作業系統、基金業務管理系統的增修與擴充,以及公文檔案管理系統升級和老舊儲存設備汰換,以強化行政處理效率及資訊安全。
- 強調這些預算編列係應實際需求,在不浪費公帑前提下,適時汰換或升級設備,以提升退撫基金行政績效,懇請准予動支。
相關後續
- 報告事項第二案至第七案(銓敘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考試院的預算凍結書面報告)均准予備查,提報院會。
-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考試院的預算凍結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通過臨時提案A,建請考試院及保訓會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公部門之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
- 通過臨時提案B,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研擬改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分工情形,並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 通過臨時提案C,修正後將「各級機關約聘僱人員等」劃掉,並將「三個月」修正為「六個月」,要求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5901
- 卷/期/冊
- 106/59/1
- 發布日期
- 2017-06-06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