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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強化補習班師資管理與兒少保護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7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草案,聚焦補習班師資實名制、外籍教師行為良好證明、委外查核機制、不適任人員解聘與資料庫建立,以及相關罰則。會議針對條文文字、執行實務與法規競合等爭議點進行激烈討論,最終通過第九條修正草案及多項附帶決議,並要求相關子法於法案公布後 2 個月內完成訂定。

討論事項一

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 (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涵蓋強化補習班教職員工性侵、性騷擾等違法事件的防制措施,包括實名制、不適任人員解聘、資料庫建立、外籍教師資格查核及地方政府查核人力等。
  • 討論重點在於如何透過修法確保學童人身安全,並建立更完善的補習班管理與查核機制。

相關爭議

  • 實名制與招牌/商標衝突:委員們擔心實名制條文可能導致補習班已登記的品牌名稱(如「陳立教育」)須強制更改,與商標法產生競合;教育部解釋政策本意是不影響招牌,但條文寫法易生混淆。
  • 委外查核公權力行使:多位委員強力反對將補習班查核公權力委外執行,質疑受託機構的專業度、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並擔憂可能出現球員兼裁判及行政程序瑕疵導致訴願問題。
  • 外籍教師良民證的實務困境:委員質疑要求外籍教師提供「行為良好證明」的實務可行性,因許多國家無此制度或取得耗時,恐影響優質外師來台意願,勞動部也表達執行上的困難。
  • 裁罰基準與情節重大認定:委員關切現行罰則(新臺幣 5 萬元至 25 萬元)對違規補習班的嚇阻力不足,並對「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的裁量標準提出疑慮,希望有更明確的裁罰基準或能直接針對情節重大者處以重罰。
  • 動態查核機制與責任歸屬:委員關注教師聘用後的動態查核機制,擔心若無定期勾稽,一旦發生問題,責任將轉嫁至公部門,涉及國賠,要求子法應明確規範任職期間的查詢機制。
  • 社政機關資料庫建置之體例問題:委員質疑在教育法規中直接規範「社政機關建立資料庫」的體例是否恰當,雖衛福部表示配合,但仍有委員認為應在立法意旨中說明或調整文字。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實名制條文可能導致補習班招牌強制更改,要求教育部釐清查核不實廣告的權責歸屬。
  • 反對委外查核補習班,擔心專業度不足、球員兼裁判,並建議改由政府聘僱人員執行。
  • 提醒外籍教師行為良好證明在實務上取得困難,恐影響優質外師來台意願,建議應審慎評估。
  • 建議將第九條拆分為多條條文,以利必要的條文優先上路。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關切實名制對補習班招牌的影響,要求教育部明確說明規定。
  • 強力反對將補習班查核公權力委外,認為將導致行政程序瑕疵、申訴訴願不斷,並質疑委外機構的專業度。
  • 質疑外籍教師良民證的適用範圍,認為應比照藍領外勞的一致標準,但同時關切部分國家無此證明文件的問題。
  • 建議教育部應在立法意旨中說明條文不針對招牌,以避免混淆。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認為補習班招牌不應受實名制限制,應區分補習班名稱與教師真實姓名,避免與其他法令衝突。
  • 關切實名制條文可能被擴大解釋,建議在立法說明中清楚排除招牌適用實名制。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修正相關規定,增列外籍教師需持有行為良好證明。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實名制條文若未訂清楚,將導致地方政府執法混淆,要求明確界定「場址」定義。
  • 反對委外查核補習班,認為不適當。
  • 強調子法應將查詢、蒐集資料的權責訂清楚,並要求子法應於 2 個月內完成訂定。
  • 主張第九條第六項與第七項的認定、判定權責應在子法中明確規範。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質疑實名制條文可能涵蓋補習班商標,與商標法產生競合,建議區分內部資料揭露與對外招生廣告。
  • 關切「教職員工」定義,建議準則應涵蓋所有實際從事教師身分的人。
  • 主張應嚴格把關外籍教師資格,要求提供無刑事犯罪紀錄證明,並建立動態查核機制,避免疏漏。
  • 建議裁罰應具彈性,情節重大者應可直接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不限於按次處罰。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提出實名制主要目的在於充分揭露教師真實姓名,而非強制更改補習班招牌。
  • 質疑收費問題相關提案併入第二十五條之一的合理性,認為其體例奇怪。
  • 關切子法制定時程,認為不能再拖延。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認為補習班名稱是商標和品牌,不應因實名制強制改名,相信修法後教師取藝名會減少。
  • 同意將第九條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其他部分另擇期再審,以爭取時效。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主張實名制應聚焦於教師真實姓名的揭露,補習班名稱則依公司法規範,建議簡化條文。
  • 提出簡化版條文:「短期補習班不得為不實廣告或宣傳內容,其負責人、教師、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均應揭露真實姓名。」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關切外籍教師管理漏洞,要求明確規範其資格查核。
  • 認為實名制應適用於補習班對外廣告,但不得涉及變更補習班商標。
  • 建議法制處將委員意見融合,清晰表達條文內容,避免混淆。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補習班教師聘用後缺乏動態查核機制,擔心若發生問題,責任將轉嫁至公部門,涉及國賠。
  • 關切性騷擾案件發生在教育場域外時,由誰認定及如何納入管理。
  • 提醒教育部應審慎思考動態查核的責任歸屬問題。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建議在子法中明確規範資料庫勾稽的「期程」,確保資料即時更新。
  • 附議召委意見,支持第九條修正草案優先送出委員會。
  • 確認衛福部對社政資料庫建置的配合意願。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說明實名制政策不涉及補習班招牌更改,重點在於揭露任課教師真實姓名。
  • 承諾教育部將規劃協助地方政府增聘補習班管理人員所需經費,但不直接涉及員額設定。
  • 同意外籍教師管理應與本國教師標準一致,並支持透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修正相關規定。
  • 解釋第九條修法分三階段處理,本次優先處理急迫性條文,其他提案將於第二階段處理。
  • 同意將子法制定時程修正為「本法修正公布後 2 個月內」完成。

黃月麗 司長 教育部

  • 說明第九條修正條文的具體內容,包括實名制、增聘教職員工查核、委外檢查、解聘僱條件、資料庫查詢及罰則。
  • 解釋補習班招牌應與地方政府核定一致,實名制不影響招牌,若有疑慮可在立法說明中澄清。
  • 同意將動態查核機制納入未來子法中訂定。

李嵩茂 處長 教育部法制處

  • 解釋「廢止」與「撤銷」的法律差異,強調應使用「廢止」以向後生效。
  • 說明第八項是為構連學校不適任教師資料庫,避免流竄至補習班。
  • 解釋性騷擾防治法適用情境及資料庫勾稽機制,以處理教師任職期間發生的行為。
  • 說明罰則「按次處罰」與「必要時」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的彈性,並解釋罰鍰範圍考量與未立案補習班的平衡。
  • 指出外籍教師良民證的立法政策兩難,若全面防堵將伴隨進入障礙,但可考慮過渡期或溯及既往的切割安排。
  • 建議在第十二項授權辦法中,明確增列「任職前及任職期間」的查詢,以解決動態查核問題。

薛鑑忠 組長 勞動部

  • 說明藍領外籍勞工良民證的執行方式,強調是雙方談判結果,但白領外籍教師缺乏此類規範。
  • 指出部分國家無良民證制度或取得耗時,若強制要求恐導致勞動部執行困難,並影響攬才。
  • 提及韓國要求外籍教師提供國家級良民證(如美國 FBI 開具),日本則無統一規範。
  • 提醒現有約 4,800 位外籍補習班老師,若新法要求良民證,可能面臨無法轉換工作或續聘的問題。

郭彩榕 簡任視察 衛生福利部

  • 表示衛福部將配合辦理社政資料庫建置,同意相關條文。
  • 建議第九條文字可修正為「教育主管機關為辦理本條規定之事項,必要時得請求警政、法務…」以符合體例,但未獲委員採納。

相關後續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修正草案經討論後修正通過,並抽取提報院會討論,不須黨團協商。
  • 其他併案審查的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相關修正草案(第六條之一、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另擇期繼續審查。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第九條第六項、第八項至第十一項之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應於本法修正公布後 2 個月內完成訂定。
  • 通過附帶決議,中央主管教育機關得酌予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短期補習班依本法及其自治法規所定應遵守事項所需人力。
  • 通過附帶決議,勞動部應配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9 條修正公布之日起,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受理許可相關規定,增列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短期補習班專任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者之申請文件需「持有行為良好證明」。
  • 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相關機關應於 2 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檢討五人制足球招生入學管道

核心議題

教育部雖推廣五人制與十一人制足球賽制,但 102 年至 105 年大學甄審甄試學校的五人制足球招生員額為零,嚴重限縮相關學生升學管道,影響其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檢討五人制足球招生員額不足問題,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潘文忠 教育部部長

  • 表示將配合辦理檢討。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教育部於 1 個月內提出全面性檢討報告(包含計畫內容、政策推廣方向、招生入學相關),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原始資料

公報
1065901
卷/期/冊
106/59/1
發布日期
2017-06-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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