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修正案審查:政務次長增額與文官體制變革辯論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內政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將內政部次長編制由1政務2常務調整為2政務1常務,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會議聚焦於政務官增額對文官制度的衝擊、行政中立性及用人酬庸的疑慮,行政機關則強調此舉旨在補正法規、提升施政彈性與效率,並承諾檢討內部溝通問題。最終,內政部組織法修正草案照案通過,將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針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轄下各總局及巡防局的組織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審查,旨在調整相關法規以符合組織運作需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照案通過。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照案通過。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第10條照案通過。
- 以上各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段召集委員宜康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內政部組織法第18條修正草案,將內政部次長編制從現行1位政務次長、2位常務次長,調整為2位政務次長、1位常務次長,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範精神。
- 討論政務官任命制度對文官體制的影響,包括對公務員士氣、行政中立性及潛在政治酬庸的疑慮。
相關爭議
- 組織法修正程序爭議:王育敏委員質疑「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審查過程倉促且未充分諮詢銓敘部意見,認為程序有嚴重瑕疵,應重新審議。
- 政務官增額對文官體系的衝擊:多位委員擔憂增加政務次長及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將打擊常任文官升遷機會與士氣,恐導致「酬庸」及行政不中立。
- 行政機關用人政策與行政中立:林為洲委員認為擴大政務任用是「擴權」,對行政中立是傷害;人事行政總處則強調公務員本應遵守行政中立,與職務性質無關。
- 內政部內部意見分歧:內政部初期報告建議維持2政務2常務次長,與委員提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不符,引發委員質疑其立場與內部溝通問題。
- 組改進度與單條修正的合理性: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認為應待內政部整體組織法完成審查後再決定副首長人數,而非單條修正,質疑執政黨立法怠惰。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適用範圍:李俊俋委員澄清警政、檢察、調查、國防、海巡等機關依該法第2條排除適用,不應過度擔憂其首長政務任命問題,但消防署未被排除。
- 難民法準備工作:尤美女委員提出雖與本次修法無關,但難民法已進入協商,政府應及早準備事務官訓練、保密原則、建立同儕審查、全民教育等,內政部表示將努力推動。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審查過程草率,未等考試院會銜版本,且銓敘部未出示書面報告,質疑民進黨急於推動。
- 擔憂增加政務副首長將導致文官制度重大變革,增加51個政務職位,每年約增加7,656萬元預算,恐淪為政黨酬庸。
- 質疑內政部書面報告中欲增設2位政務次長和2位常務次長,與現行法令不符,且前後立場不一。
- 關切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任用對文官升遷的衝擊,並詢問警政署、移民署、消防署、營建署改政務任命的可能性。
- 呼籲立法院應讓多數委員參與重大法案審查,並讓銓敘部扮演應有角色。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正案旨在補正過去立法怠惰,使內政部次長編制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二級機關除獨立機關外,僅設1位常任副首長)。
- 澄清「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允許二級機關副首長1至4位,但常任職務仍僅1位,並非所有部會都會增至4位。
- 強調修法是為讓組織合法化,而非個人發明,許多部會已在馬政府時期完成組織法修正以符合基準法。
- 回應程序爭議,表示會議符合議事規則,委員不來發言不能歸咎主席。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考試院僅提供意見,故由行政院提案送立法院審查。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規定二級機關副首長1至3人,其中1人應為常任職務,而內政部等少數部會長期未符合規定。
- 強調本次修法是為了將組織法補正,使其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概念,回歸正常法規。
- 澄清「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條已排除國防、海巡、警察、檢察、調查等機關適用,故警政署等不會改為政務官。
- 認為增加政務次長可提升用人彈性,有利業務推動,且政務次長需負政治責任,更符合實際運作需求。
- 指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通過後,二級機關副首長總數限制在52位,僅比現有增加7位,並非大幅擴編。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實施多年應檢討,但不應以增加政務官方式,而是應考量機關業務增減與專業需求。
- 強調部會組織法應整體審查,而非單條修正,質疑此次修法為「本末倒置」。
- 擔憂增加政務官將破壞文官體制,使行政體系為政治服務,損害公務員士氣與行政中立。
- 指出內政部業務已移出多項,應縮減副首長人數,而非增加。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應為國家著眼,踩剎車並分析組改影響,而非一味增加政務官。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內政部組織法修法回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2政1常的常態編制。
- 但反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將二級機關副首長名額從1至3人擴大到1至4人,認為是「擴權」、「增加肥貓位置」,對政務推廣無益。
- 擔憂三級機關首長改政務任用,將對文官升遷及行政中立造成負面影響。
- 強調行政體系應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應因政黨意識型態而動搖。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批評蔡英文政府藉由增設政務職位進行「政治分贓」,介入司法、三級機關及區長任命,導致民調急遽下滑。
- 質疑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將破壞文官體制,使公務員人心惶惶,行政中立性受損。
- 指出蔡政府上任以來已任用數千人,並設立多個未經正式同意的「黑機關」,質疑其正當性。
- 認為這種「吃相難看」的做法無法提升民調,只會讓台灣陷入困境。
- 要求主席不應再進行政治評論,應保持中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反駁「吃相難看」等批評,強調本次修法是依據93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將內政部組織法導正回歸法律規範。
- 認為立法院不應是「政治秀場」,應就事論事,依法行政。
- 主張政務官負責政策執行與承擔責任,增加政務次長可讓政策執行更積極、有效率,提升民眾有感度。
- 強調文官體系有健全制度,用人應有彈性,事務官也可升任政務官,不會阻塞升遷管道。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擔憂增加政務次長及三級機關首長政治任命,將使文官體制為政治服務,喪失中立性與專業性。
- 指出政務官可能缺乏專業,仰仗裙帶關係,且其決策可能受政治考量影響,導致「尸位素餐」與「政治忠誠」問題。
- 以經濟部工業局為例,擔憂掌握龐大資源的機關首長若為政治任命,恐引發政治聯想與決定。
- 呼籲執政者不應忘記初衷,應多面向思考,避免台灣向下沉淪。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正內政部組織法增列1位政務副首長,但要求內政部解釋為何其報告內容與此不符,並檢討內部溝通問題。
- 指出內政部幕僚曾傳出希望修改為2位政務次長、2位常務次長的資訊,此舉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 對有傳言指其辦公室主導提出修正意見表示不滿,認為是惡意將行政機關意圖轉嫁給立委。
- 關切政府組織改造進度,特別是海洋委員會的成立與海洋部的一次到位,呼籲人事行政總處加快期程並提出最佳方案。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是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將內政部組織法導正回歸法律規範。
- 批評部分委員未基於專業問政,而是打「政治口水仗」,造成人民對總統擴權的誤解。
- 呼籲內政部應儘早針對難民法進行準備工作,包括事務官訓練、保密原則、同儕審查、全民教育等,以因應未來難民收容與處理的挑戰。
- 指出台灣在1975年越戰時曾有收容難民經驗,但歷史已被淡忘,應借鑒國際經驗,將難民視為社會資產而非負擔。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報告提出2位政務2位常務次長的「加碼」修正,認為是「大烏龍」和「自肥」,並非民進黨委員的提案方向。
- 擔憂賦予行政院任命三級機關首長權力,將導致政治酬庸,嚴重打擊文官士氣,壓縮其升遷管道。
- 強調警政、檢察、主計等機關應維持「一條鞭」的文官系統,不宜政治任命。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應有立場,慎重處理人事擴權問題,維護文官體制的穩定性。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對委員提出的組織法修正草案表示感謝與尊重,並坦承內政部書面報告因事先誤解,對此表示歉意。
- 說明內政部現行編制為1政務2常務次長,若能改為2政務1常務,對政務推動會更為順暢,因政務人員需應對立法院質詢。
- 表示內政部業務龐雜,需要文官支援,但政務人員到部後也能良好銜接政策與業務。
- 澄清警政署因「一條鞭」傳統,建議維持文官系統任命,移民署可思考政務任命,消防署則願開放討論。
- 表示現階段內政部尚未針對各單位逐一討論政務任命,但營建署較有機會,其他會再檢討。
- 同意將組織法修正回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 承諾與移民署共同努力,針對難民法進行訓練、觀念改正及業務精緻化處理。
- 承認對於2政務2常務次長的說法是內部誤解與誤判,承諾回去檢討,並尊重委員提案的2政1常方向。
- 強調政務官每天戰戰兢兢,努力推動總統政見及部會政務,解決長期沉痾,並與文官同仁相處融洽。
懷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行政院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版本,但仍在與考試院會銜審查中,待李副院長召開審查會處理。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的意見與段委員的草案方向一致,支持將內政部組織法修正為2政1常,以符合基準法第19條規定。
- 澄清組改後中央二級機關扣除獨立機關後剩26個,副首長總量管制在52個,並非無限擴增,且常務副首長仍維持1位。
- 強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在93年經朝野同意,確立每個部會應有1位常務文官長的概念。
- 說明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命有上限限制,僅限於高度政策決定的部分,國防、檢察、警察、海巡等機關依基準法第2條排除適用。
- 承諾將於下個會期將尚未完成組改機關的法案送至立法院審議,並在近期向行政院報告組改進度與方向。
- 強調公務員本應遵守行政中立,與改不改常務或政務無關,政務官制度旨在提升用人彈性和業務推動效率。
- 指出考試院去年12月就收到「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今年4月才開始審查,考試院有怠惰之嫌。
- 說明組改後的部會如外交部、科技部等皆已訂為2政1常的編制。
黃惠琴 簡任視察 銓敘部法規司
- 確認銓敘部職掌官制官規事項。
相關後續
- 內政部組織法第18條修正草案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委員劉櫂豪、蔡易餘、張宏陸等所提出之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101
- 卷/期/冊
- 106/61/1
- 發布日期
- 2017-06-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