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次長編制與文官體制衝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7
LawTrace 法律歷程:經濟部組織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聯席審查「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將經濟部政務次長人數由 1 人增至 2 人、常務次長由 2 人減為 1 人,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會議聚焦於此變革對文官體制的影響、人事總處的立場、以及其在政府組織再造中的角色,最終修正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一
審查「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將經濟部的政務次長人數調整為 2 人,常務次長調整為 1 人,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關於二級機關副首長編制的規範。
- 討論內容涵蓋此次修法對文官制度穩定性、公務人員士氣與升遷管道的潛在衝擊,以及政府用人彈性與政策推動效率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修法對文官士氣與升遷的衝擊:多位立法委員擔憂增加政務次長職位將壓縮常任文官的晉升空間,打擊公務人員士氣,並質疑由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合理性。
- 政治酬庸與分贓之疑慮:有委員指控此次修法是執政黨進行政治酬庸,擴大掌控政府資源,並與前瞻基礎建設的推動相關。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解釋與適用:部分委員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對《基準法》中「副首長一人至三人」的解釋,認為應根據機關業務繁簡決定人數,而非必然維持 3 人,尤其在經濟部部分業務將移出後。
- 考試院的立場與憲政權責:有委員指出行政院曾提出的相關草案被考試院退回,質疑立法院在未充分考量考試院意見下逕行審查,恐損害憲政體制。
- 修法必要性與時機:部分委員質疑經濟部自身並未提出此修正案,且在組織改造尚未完成、部分業務將移出之際進行此修法是否具備行政機關的實質需求。
- 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年資併計問題:有委員提出,若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年資能併計,將有助於緩解文官轉任政務職的權益疑慮,但目前缺乏相關通盤修法。
- 《基準法》通過後未立即調整的歷史原因:有委員詢問為何《基準法》於 2004 年通過後,經濟部等機關的組織法遲遲未進行相應調整,以及當時未通過的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對政務任命可避免政治干擾的說法,認為三級機關首長應以文官任命避免政治任用。
- 指出考試院曾退回行政院的相關草案,質疑人事總處為何沒有疑慮,並要求提出政務任命的明確標準。
- 表達對公務人員士氣低落、升遷管道受阻的擔憂,尤其指出常務次長恐因政治任命而失去發言權。
- 關切經濟部工業局長懸缺,質疑是否為等待此條例通過後進行政治任命,並要求經濟部保證不會空降人選。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對組織法修正案無特別意見,但利用機會質詢經濟部實質問題。
- 關切水價調整方案,特別是高用水量部分,並質疑自來水公司外購水源比例過高及漏水率改善執行不力問題。
- 詢問 2025 年能源轉型中燃煤發電的定位,並以韓國為例建議經濟部應有魄力暫停燃煤電廠以解決空污。
- 呼籲經濟部加速處理龍門核能電廠燃料棒移出,並建議設立再生諮詢委員會,讓當地居民與公民團體參與核四場址轉型規劃,同時考量財務問題需特別條例處理。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強烈反對此修法,認為會打壞文官制度,是執政黨的「完全執政、完全奪權」,並指控是政治酬庸。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在面對此重大變革時不敢發聲,犧牲公務人員權益以逢迎執政黨。
- 質疑增加政務次長職位是為了解決民進黨執政後官位不足分配的問題,並批評學習美國制度卻不學日本重視文官的精神。
- 對主席在星期一迅速通過法案表示不滿,認為是「偷偷通過」。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澄清修正條文為政務次長 2 人,而非 3 人。
- 高度肯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改善無自來水地區的 117 億元預算,要求經濟部優先照顧過去難以獲得經費的偏遠地區。
- 詢問此次河川治理與以往的不同,強調應結合休憩與生態,並將縣管河川納入評選範圍。
- 關切台東深層海水產業園區的取水問題,要求經濟部督導解決,並對 4 億元預算投入後能徹底解決取水困難表示期待。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詢問經濟部楊次長對次長職位變革的看法,並指出常任與政務年資不能併計的問題,建議應通盤檢討。
- 對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任用表示疑慮,認為此層級專業度要求高,且可能影響文官中立。
- 指出 2004 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通過時國民黨是國會多數黨,反駁國民黨的批評失之中肯。
- 建議政府應思考如何為常任文官體系留下資產,改善人才庫不足問題,而非僅依賴政務官補充。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此次修法的必要性,認為公務體系不乏人才,且 2004 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通過後相關修正未施行是考量公務人員心理。
- 指控政府此舉是在「分贓」,將官位賣出,並與前瞻計畫及奪取行政、立法、司法權連結,認為是「白色恐怖」重演。
- 批評政府對軍公教勞苛刻,質疑國家走向「一人獨裁、萬歲萬歲萬萬歲」,破壞文官體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支持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其目的在於符合 2004 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 強烈關切《礦業法》的諸多問題,包括其在戒嚴時期制定、未考量環保與原住民人權、展延無需環評等,要求經濟部儘速全面修改。
- 指出經濟部礦務局缺乏組織法,僅有暫行組織規程,且局長長期未更換,建議若能任用政務職局長可引進更合適的人才。
- 要求經濟部落實凍結礦業權展延審查的決議,不應「偷偷摸摸」通過展延案,避免圖利財團的疑慮。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此次修法是單純的「法律補正」工作,旨在讓經濟部組織法符合 2004 年《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定。
- 駁斥修法會破壞文官體制的說法,認為這只是提供多元人才進用管道,增加用人彈性,例如聘請嚴長壽擔任觀光局長。
- 認為經濟部業務量龐大,增加政務次長至 2 人、常務次長 1 人是合理且符合《基準法》規定,有利於業務推動。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對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本身無太大意見,認為其僅為求法的一致性,符合《基準法》規定。
- 質疑人事行政總處關於副首長總量管制的說明不夠清楚,並對修法後總共增加 7 位副首長提出疑問。
- 關切金門自大陸引水進度,並指出水利署長期積欠金門自來水廠離島建設基金撥補款項的問題。
- 詢問金門發電廠新增燃煤機組是否符合低碳示範島政策,質疑為何不採用天然氣與燃煤共用機組以減少污染,並要求經濟部檢討。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水利、地質、礦務等業務將移出後,仍維持 3 位副首長的必要性,認為應依業務繁簡決定人數。
- 批評人事行政總處未拿出實施狀況評估資料,也未在立法院審查時展現擔當,力挽狂瀾以維護文官制度。
- 關切另一位常務次長的去向問題,指出過去沒有調節機制,要求人事行政總處審慎處理或在條文中納入妥善安排,保障常務次長權益。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組織法改造朝向提升政府效率、回應人民需求的方向,並希望修法後能更符合人民期待,拔擢優秀文官。
- 關切《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台灣低薪、長工時、過勞的困境,要求經濟部提出產業轉型策略,帶動高附加價值產品研發,提升勞工薪資結構,而非僅歸責於勞動部。
- 強調經濟部在台灣基礎建設與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重要角色,期勉其擘劃有計畫性的方案,吸引民間投資,提升勞工薪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公司法》制度老舊不符社會需求,推動全面檢討修正,但修法過程產生諸多爭議,要求經濟部傾聽各方意見並謹慎規劃修法方向。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關切夏季供電吃緊問題,要求經濟部說明供電估計、穩定措施及重啟核電機組的規劃。
- 書面意見指出新南向政策面臨與東南亞國家投資保障協定不足或過時的問題,要求經濟部說明簽署進度及如何確保企業權益。
- 書面意見擔憂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政策可能導致台灣在亞洲地區被邊緣化,要求經濟部提出具體應對措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批評此次修法是民進黨破壞國家體制、伸黑手進入部會副首長,擴大酬庸範圍,壓縮文官升遷。
- 書面意見質疑若現行次長運作無問題,此次修法是否僅是假借「開放民間人才」之名行酬庸之實。
- 書面意見關切中國大陸「一帶一路」論壇簽署「中越聯合公報」可能對新南向政策造成的困境,要求經濟部提出因應作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贊成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其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範,並能彈性運用民間人才,為政府注入活水。
- 書面意見建議經濟部務必掌握國際政治局勢變動,並依台灣產業特性,決策出最有利台灣的經濟政策,借鏡韓國及日本的經濟表現。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指出經濟部所屬財團法人存在用人費用偏高、獎金浮編等「養肥貓」疑慮,要求經濟部說明如何改進及在不整併下如何進行改革。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支持經濟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現行 1 位政務次長難以符合繁忙政務推動,增加為 2 位政務次長符合組織管理幅度理論,有助於提升組織效能,加速政府組織再造。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書面意見質疑此次修法理由不明確,經濟部自身未提出修正草案,且未進行組織改造,不符行政機關需求。
- 書面意見擔憂將常務次長減為 1 人會影響文官體制及升遷管道,打擊公務人員士氣。
- 書面意見指出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考試院會銜,立法院逕行審查是剝奪考試院權責,傷害憲政體制。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表示經濟部對「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敬表尊重,因其修正方向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並與經濟部組改組織法草案相同。
- 回應水價調整方案主要針對高用水量用戶,60%以上一般民眾用水部分無調漲規劃,並表示水價合理化是應走之路,但需考量合理性與漏水率改善到位。
- 說明自來水公司自有水源不足是歷史因素,需向水權人付費取水,經濟部將規劃長期方案以合理化結構。
- 指出自來水公司為改善漏水率每年自籌約 70 億元預算,執行率低主要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但承諾會持續監督。
- 說明 2025 年能源轉型目標是燃煤比例 30%,並已規劃各電廠轉型路徑,承諾不會以燃煤取代核能導致空污問題。
- 回應龍門核能電廠燃料棒移出進度順利,應可在短時間內簽約並完成移出,並指出行政院非核家園推動小組已討論核四轉型,且有專家學者參與。
- 回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改善無自來水地區預算,將優先照顧過去因成本高而未被照顧的地區,並表示 117 億元預算仍無法完全滿足需求,未來需持續編列。
- 說明河川治理計畫將利用特別預算,讓人口密集地區發展休憩與生態豐富的河川,並將縣管河川納入評選範圍。
- 表示台東深層海水產業園區取水問題已解決選址困難,新地點安全性高,目前正進行規劃設計,預計 2 年內可開始施作並於 1 年內完成。
- 回應個人對次長職位變革的看法,表示「有沒有改掉都沒有關係,把現在的工作做好最重要」,若長官安排擔任政務次長也接受。
- 回應經濟部內部團隊合作良好,常務次長未因職務性質受到排擠或不受尊重。
- 坦言經濟部業務量繁重,目前 1 政務次長、2 常務次長的配置負擔重,支持調整為 2 政務次長、1 常務次長以符合《基準法》規定。
- 回應金門自大陸引水進度順利,我方部分正在趕工,並指出離島建設基金的撥補不足問題,但預期引水後成本降低可改善財務缺口。
- 回應金門發電廠新增燃煤機組問題,表示會帶回檢討,強調研提計畫時會優先考慮空污管理,並承諾給予明確回覆。
懷敘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二級機關得置副首長 1 至 3 人,其中 1 人應為常任,其餘為政務,並表示此設計是為用人彈性,但有總量管制,政務副首長最多 52 人。
- 回應三級機關首長以文官任命是避免政治任用,但也有政務、常務雙軌制及特定用人條例,強調雙軌制是參考公共行政學者與國外經驗,在不衝擊文官制度下提供彈性。
- 說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在 2004 年制定時,各部會規劃採二政一常方式,目前維持 2 常務次長是因組織法更早訂定。
- 回應主任秘書職位一直以來都可以採機要或常務公務員雙軌制,且機要任用比例非常低,未見文官中立受衝擊。
- 表示對於政務官與常任文官年資併計問題,年金改革相關法案(公務員、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法及政務人員條例)已有補強,未來應有解決途徑。
- 回應副首長增減應看機關業務繁簡決定,並表示經濟部未來業務移出後,仍維持 3 位副首長是問題,但強調組改後總數有管制,淨增加人數不多。
- 回應對於常務次長去留問題,若法律案通過,行政院會通盤考量並審慎處理,但未承諾在條文中設具體安排。
相關後續
- 「經濟部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段委員宜康等提案條文通過。
- 審查報告擬具後,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101
- 卷/期/冊
- 106/61/1
- 發布日期
-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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