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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環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聚焦醫療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及醫療體系總體檢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7

LawTrace 法律歷程:醫療法、藥事法、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24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動基準法」等多項修正草案,並邀請衛福部、財政部、金管會進行「我國醫療體系總體檢」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醫療財團法人治理、財務透明、醫護勞動條件、偏鄉醫療、用藥安全及資安防護等議題。多項法案經討論後,部分條文修正通過,部分則保留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部分條文進行審查,旨在改善相關規範以鼓勵母乳哺育。
  • 討論重點包括提高扣除額上限、簡化稽徵程序及加強離島稅賦優惠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蔡森田 常務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列席說明並備詢。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 列席說明並備詢。

劉成焜 參事 法務部

  • 即席答復。

劉士莒 副處長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站務處

  • 即席答復。

相關後續

  •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第5條條文保留協商。
  • 邱志偉等22人提案之第2條照案通過。
  • 盧秀燕等25人提案之第9條照案通過。
  • 盧秀燕等25人提案之第5條之一修正內容通過,新增「舉辦大型戶外活動時,應設置臨時哺(集)乳設施」。
  • 盧秀燕等25人提案之第7條之一修正內容通過,新增「哺(集)乳室應設為獨立空間」。
  • 盧秀燕等25人提案之第10條新增第2項修正內容通過,明定違反第7條之一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就業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調整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
  • 討論重點包括第10條、第11條及第19條之3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王育敏等18人、蔣乃辛等17人、陳怡潔等31人提案等3案擇期再行審查。
  • 李彥秀等17人提案之第1款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李彥秀等17人提案之第4款照案通過。
  • 李彥秀等17人提案之「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勞動基準法第50條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女性勞工的產假及流產假規定進行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盧秀燕等20人、李彥秀等18人及蔣萬安等17人提案等3案擇期再審。
  • 請衛生福利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及勞動部於3個月內提出修法方向。
  • 吳玉琴等4人所提修正動議(關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產假及流產假天數、工資給付)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四

邀請衛生福利部部長、財政部次長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就「我國醫療體系總體檢」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報告及質詢主要針對台灣醫療體系的整體狀況進行檢視,探討醫療服務量能、高齡化社會因應、醫療糾紛處理、偏鄉醫療照護,以及醫療財團法人管理等核心問題。
  • 會議也聚焦於醫療財團法人的公益性、財務透明度、稅務規定、電子支付推動,並對近期醫療事件如診所感染控制、勒索病毒攻擊等提出質疑。

相關爭議

  • 醫療財團法人盈餘運用與公益性:立法委員質疑醫療財團法人享有稅賦減免,但盈餘卻未優先用於改善醫護薪資與補充人力,反而用於轉投資或以租賃等方式將盈餘挪回母公司,導致公益性受損。
  • 醫療財團法人監管機制:行政院版本未明確訂定違反盈餘優先用於員工薪資與人力補充規定的罰則,遭質疑為「無牙老虎」,無法強制要求改善。
  • 公益監察人設置範圍:衛福部建議僅達一定規模(500床以上)的醫療財團法人才需指派公益監察人,但有委員認為所有營運中的醫療財團法人(共41家)都應設置,以加強事先預防弊端。
  • 董事長連任限制:行政院版本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任一次為限,以避免萬年董事長,但有委員質疑此舉是否過度干預法人自治,且可能影響醫院貸款等營運穩定性。
  • 電子支付推動困境:醫療院所推動電子支付面臨手續費抗拒及民眾使用習慣問題,衛福部與金管會需加速整合支付平台。
  • 護病比調整與誘因:健保調整護病比級距後,95%以上地區醫院仍獲獎勵,誘因不足,委員要求調整級距並考慮罰則。
  • 醫師納入勞基法範圍:衛福部目前僅規劃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主治醫師排除在外,遭質疑為「半套」改革,未能全面解決醫師過勞問題。
  • 偏鄉醫療資源不足:東部地區健保總額分配不合理,公費醫學生招收與留任情況不佳,導致偏鄉醫療人力持續缺乏,委員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改善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贊成醫療財團法人擴大公益投入,並將稅後盈餘優先用於改善員工薪資福利及補充人力。
  • 質疑行政院版醫療法修正草案第46條未設罰則,導致條文形同具文,要求衛福部在逐條審查時加入罰則。
  • 建議公益監察人應普設而非僅達一定規模以上者才設,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
  • 呼籲衛福部與金管會加速推動醫療院所電子支付,解決民眾繳費不便及提升就醫效率。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維蓮診所共用針具事件,要求衛福部儘速調查並對外說明,並推動安全針具使用。
  • 質疑健保調整護病比級距誘因不足,要求衛福部調整級距和點值,並考慮對低於標準者課予罰則。
  • 質疑醫師納入勞基法僅限住院醫師,主治醫師排除在外,認為此為「半套」改革,未能全面解決過勞問題。
  • 要求勞動部職安署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表格,明確健康照護人力配置,避免勞檢漏洞。
  • 支持醫療財團法人設公益監察人,但建議比照私校法,由主管機關加派社會公正人士,避免政治酬庸疑慮。
  • 建議醫療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章則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應詳列清楚,以增加法律穩定性與可預測性。
  • 建議醫療財團法人接受指定用途的捐贈應排除在年度收入計算之外,避免與捐贈原意衝突。
  • 建議衛福部、教育部、退輔會等公立醫院主管機關,應比照醫療財團法人規定,將盈餘優先用於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人力。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呼籲嚴懲桃園維蓮診所共用針頭事件,建議吊銷負責醫師執照並關閉診所,以達全國嚇阻效果。
  • 關切勒索病毒攻擊醫療院所事件,要求衛福部掌握受災情況並加強資安防禦體系與通報機制。
  • 支持醫療法修正案中將盈餘優先用於提升醫護薪資待遇和補充人力,以改善血汗醫護問題。
  • 關切護病比偏高及醫院評鑑人力資料造假問題,反對刪除醫事人力數量評鑑項目。
  • 支持衛福部鼓勵醫院組織工會,認為工會推派員工董事能更真實代表員工意見。
  • 建議將醫療法第46條中的「年度收入」修改為「上年度」或「前一年度」收入,以利穩定規劃。
  • 建議衛福部研究假日醫療院所開診率低導致急診擁擠問題,並提升健保APP假日開診資訊準確率。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桃園維蓮診所共用針頭及過期藥品事件,要求衛福部追蹤受影響民眾健康狀況,並嚴懲涉事醫事人員。
  • 關注護病比議題,支持護病比立法,並要求健保署確保護病連動給付確實落實。
  • 支持醫療法修正案第46條規定,將稅後盈餘優先用於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 對衛福部規劃的2年期護理師訓練指引提出質疑,要求改善實務上新手護理人員不到1年即獨立作業的問題。
  • 質疑醫療法修正案中董事長連任一次的限制,認為在已有公益監察人等監督機制下,不應過度干預醫院治理自主性。
  • 建議公益監察人與董事、監察人之間的親屬迴避應採三親等,以擴大迴避範圍。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法修正案中「一定規模以上」才指派公益監察人的標準,認為現行監察制度應更周全。
  • 關切WHA參與進度,詢問代表團名稱、雙邊會談目標及技術會議參與規劃,並強調抗議未獲邀請的立場。
  • 播放總統蔡英文過去言論影片,諷刺民進黨政府對WHA名稱的態度轉變。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無法參加WHA是台灣人民的損失,要求衛福部努力爭取WHO即時訊息及直接接觸。
  • 質疑桃園維蓮診所稽查不實問題,要求衛福部全面清查,避免過期藥品及共用針具事件再發生。
  • 質疑台大醫院等公立醫院正式與約僱護理人員待遇天壤之別,要求衛福部調整,拉近待遇差距。
  • 主張醫院年度結餘應明定優先提升員工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
  • 建議將呼吸治療師納入緊急醫療體系及醫院觀察室配置,以提升緊急救護能力。
  • 質疑財政部對產後護理機構課徵營業稅將轉嫁至產婦,扼殺鼓勵生育政策,要求評估衝擊。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肯定醫療財團法人應善盡社會責任,擴大公益投入,並將稅後盈餘優先用於改善員工薪資福利及補充人力。
  • 建議醫療法修正草案第46條應將罰則入法,以確保醫院落實照顧員工的規定。
  • 質疑健保署推動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10年花費120億元,但民眾知曉度與納保人口比例低,成效不彰。
  • 要求衛福部針對偏鄉家醫群建構及基層醫療品質改善提出具體作法。
  • 要求衛福部提供偵查中醫療糾紛案件鑑定制度的試辦資料。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對網路足貼不實廣告的查處,要求持續追查違法廠商並確保裁罰落實。
  • 關切網路公司稅籍登記與跨境電商課稅問題,要求財政部加強查核網路交易,並釐清貨品進口課稅機制。
  • 呼籲衛福部與財政部持續追查不實療效產品廣告,打擊利用直銷延誤病患治療的行為。
  • 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財報應公開專家審查意見及醫院回覆,並承諾一年內上網公開。
  • 支持醫療財團法人土地、房舍自有規定,但要求揭露租金與市場行情比較分析,避免盈餘挪用。
  • 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和醫療公益委員會,以確保盈餘優先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及社會福利。
  • 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以達替換效果並具保鮮作用。
  • 建議醫療法第46條之一增列「轉投資」於公司,並要求公開核准理由與結果,以增加財務透明度。
  • 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員工代表應為未擔任主管職務者,以更純粹地代表基層勞工權益。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向所有辛苦醫事人員致敬,強調醫療法修正應在保障國民醫療權益與醫療品質原則下,兼顧醫界與民眾需求。
  • 要求健保署提供分級醫療推動後民眾就醫變動情況報告,並強調政策宣導與互動的重要性。
  • 肯定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的國際成就,要求健保署說明其微薄經費與基層醫師負擔,並強調基層醫療全人照顧的特色。
  • 關切偏遠醫療資源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持續努力並提供進展報告。
  • 呼籲醫療刑責合理化,建議衛福部積極促使建立非訴訟解決機制,改善醫病關係。
  • 建議醫療法第46條將年度收入結餘20%用於員工薪資待遇、研究發展及社會服務,且各項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 提案附帶決議,要求醫療法人接受指定用途捐贈應排除在收入計算之外,並將支持國家政策作為獎勵條件。

陳瑩 立法委員

  • 認同醫療財團法人財產屬公益性質,不應淪為私人資產,且錢不應自治。
  • 質疑醫療財團法人享有高健保費收入卻繳稅極低,甚至免稅,並以長庚、新光、國泰等醫院為例,指控其透過投資股票、租賃等方式「五鬼搬運」避稅、逃稅。
  • 強調醫療財團法人每年約2,000億元穩定收入,應優先用於長照及醫護人員改善,作為穩定財源。
  • 要求衛福部、財政部、金管會調整書面查核方式,加強監督醫療財團法人財務運用,避免弊端。
  • 建議醫療法第43條中,若同一人同時擔任2個以上醫療法人董事長且無法區別孰先孰後,應皆屬無效。
  • 建議醫療法第46條應將10%收入用於原住民長期照護機構及人員、偏遠地區醫療服務人員獎勵金及醫療設備改善。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醫療財團法人是否存在規避稅收或作為財團藏錢管道的問題。
  • 指出醫療院所享有營業稅免徵等優惠,應有更完善的規範。
  • 詢問學校附屬醫院的管理權責歸屬,並強調醫療法修正應能規範所有醫療財團法人。
  • 支持醫療法修正案中對醫療財團法人會計制度、利益迴避、財產管理等方面的規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強調東部地區醫療資源缺乏,要求衛福部給予協助與保障。
  • 質疑東區健保總額分配不合理,預算減少,要求衛福部補足缺口,並將107年度東區健保總額採固定占比計算。
  • 呼籲衛福部重視花東偏鄉護理人員缺乏問題,檢討護病比標準,並提出更多政策誘因與獎勵機制留住醫護人才。
  • 要求衛福部檢討公費醫學生制度限制,給予更大彈性,並增加原住民、離島生名額,以解決偏鄉醫師人力荒。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部長陳時中對承諾事項「說到做到」。
  • 關切WHA失智症行動計畫草案,要求衛福部攜帶台灣在失智症政策上的具體作為資料,向國際社會表達重視。
  • 質疑衛福部對全國成立20個失智症共照中心等重要政策宣導不足。
  • 要求衛福部精算長照2.0計畫中,失智症預防與延緩相關預算佔比。
  • 關切C型肝炎新藥死亡個案及桃園維蓮診所C肝群聚感染事件,要求衛福部提出報告並嚴懲違規行為。
  • 質疑醫院以投資股票為目的,創造高額非醫務收入或虧損,要求醫療法第36條增訂股票及債券強制信託規定,以確保財務公開透明並回歸醫療本質。
  • 建議衛福部應鼓勵醫院推動全責照護,培植更多護理人力、降低護病比,並提供獎勵機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醫療院所遭受勒索病毒攻擊事件,要求衛福部加強資安防禦,建置全國醫療通報系統,並增加預算人力投入。
  • 質疑公費醫學生招收名額減少及缺額比率上升,要求衛福部檢討公費醫師制度,並研議遠距醫療等先進方式解決偏鄉醫師人力荒。
  • 要求衛福部加強監督醫療財團法人盈餘運用,確保用於員工福利或社會大眾,並對違反規定者訂定罰則。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力勤農產公司過期肉品檢舉案處理不力,良心專線接獲檢舉後未積極聯繫檢舉人,導致延誤查處。
  • 指控衛福部在查證過程中將檢舉人「晾在那裡」,未利用其提供的關鍵證據,導致稽查結果「沒有流入市面」與事實不符。
  • 要求衛福部將此案作為範例查清楚,確保吹哨者條款發揮實質作用,並追查過期肉品流向。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公開醫療財團法人財報、專家審查意見及醫院回覆,並設定一年內完成審查並上網公開的期限。
  • 質疑醫療財團法人透過租賃土地、房屋等方式,將盈餘挪回母公司,形成「五鬼搬運」變相投資,要求加強監管。
  • 主張所有營運中的醫療財團法人(41家)都應設置公益監察人,而非僅限於一定規模以上者,以強化防弊機制。
  • 質疑社福金支出存在挪用、不當使用情事,建議設立「醫療公益委員會」監督社福基金運用。
  • 堅持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應設立「薪資報酬委員會」,由員工董事擔任當然委員,以確保盈餘優先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及補充人力。
  • 建議醫療法第43條中,員工代表應為「不具主管職務」者,以確保其純粹代表基層勞工權益。
  • 建議醫療法第46條之一應規範董監事自我利益揭露及酬勞揭露,並將相關事項授權衛福部訂定。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部長 衛生福利部

  • 肯定醫療財團法人擴大公益投入及優先改善員工薪資福利的方向,並同意在一定狀況下可增列罰則。
  • 說明公益監察人制度規劃,由衛福部指派一定規模以上法人之公益監察人,並支付費用。
  • 回應醫療院所電子支付推動進度,表示醫學中心已可刷卡,部立醫院年底將設繳費平台,並將與金管會合作加速推動。
  • 說明桃園維蓮診所感染控制不完善,已停業3個月並移付懲戒,強調為個案,將嚴懲並加強管制。
  • 說明勒索病毒攻擊事件,表示已掌握1家醫院及十餘家診所受影響,將加強資安意識與訓練課程。
  • 說明公費醫師招收與留任偏鄉的困難,將提報山地離島偏鄉醫師留滯獎勵辦法。
  • 說明台灣將如期派員參加WHA,目標是爭取WHO即時訊息與直接接觸,並將努力爭取雙邊會議超過去年數量。
  • 說明台灣失智症行動計畫進度,包括50歲以上延緩失智失能計畫、重症失智失能照護床位,並將配合WHO決定調整。
  • 說明長照2.0計畫中失智症相關預算佔比,預估失智且失能部分佔總預算25%至30%。
  • 說明C型肝炎新藥死亡個案與桃園診所C肝群聚感染事件,承諾提出報告並嚴懲違規。
  • 支持醫療財團法人回歸公益性質,認為其財產屬公益,但對強制信託股票與債券的法律效果持保留態度,需進一步研究。
  • 說明醫療法修正案中董事長連任限制的考量,旨在避免萬年董事會,但表示在有公益監察人等監督機制下可不堅持。
  • 回應員工代表董事的「主管職務」認定,表示不堅持限定,但立法說明可明確定義「不具行政主管職務、未領有主管加給或其他類似津貼之員工」。
  • 對薪資報酬委員會與醫療公益委員會的設置持保留態度,認為現有董事會治理機制已足夠。

王英偉 署長 國民健康署

  • 列席官員。

高宗賢 參事 法規會

  • 說明法令中「衛生主管機關」與「主管機關」用語的差異,並表示較新的立法傾向使用「主管機關」。

林美珠 部長 勞動部

  • 列席說明並備詢。

鄒子廉 署長 職業安全衛生署

  • 說明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健康照護人力配置,表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人數規定未變動。
  • 承諾將與護理師公會、醫師公會召開座談會,確保業者理解新規定,避免誤解,並修正表格使其更清晰。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說明財團法人法草案為一般性法律,醫療法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醫療法,不足處再回歸財團法人法。
  • 說明財團法人法第39條並未對董事長連任設限。

黃秀容 專門委員 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

  • 列席官員。

楊哲維 簡任技正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

  • 列席官員。

劉士莒 副處長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站務處

  • 列席官員。

陳建澈 經理 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列席官員。

李慶華 署長 財政部賦稅署

  • 說明醫療財團法人若符合免稅標準,其本身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免納所得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仍需課稅。
  • 說明醫療社團法人具營利性質,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說明稽徵機關依規定對醫療法人課稅,並對醫療法人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符合免稅標準之資金運用範疇。
  • 說明網路交易為查核重點,跨境電商在台銷售勞務已要求辦理登記,並說明貨物進口課稅原則。
  • 說明對產後護理機構並非全面課稅,醫療勞務收入仍免稅,僅與醫療勞務無關部分課徵營業稅。

莊琇媛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說明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國際標準涉及財團法人規範,要求強化高階管理人員及董事會成員透明性,公開財務報告。
  • 說明金融機構及非金融事業人員對財團法人有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留存交易紀錄及申報疑似洗錢交易義務。
  • 承諾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及會計師履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定。
  • 說明公司董事長異動時,銀行會要求新代表人作保,舊代表人可申請免除保證責任,故董事長連任規定不會影響醫院貸款。

周志浩 署長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 說明桃園維蓮診所第一次查核即有違規,包括過期藥品、重複使用針頭及醫療廢棄物處理不當。
  • 強調維蓮診所事件為個案,將儘速調查清楚,避免民眾恐慌。

李丞華 副署長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 說明分級醫療是健保署長期政策,近期實施電子轉診及部分負擔調整,未來將持續推動。
  • 說明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已涵蓋約470萬人,並編列15.8億元補助參與診所,將加強稽核制度提升APP資訊準確率。
  • 承諾將在9月前向健保會說明東區健保總額採固定占比的必要性。
  • 說明C型肝炎旗艦計畫辦公室設於健保署,主責C肝治療、防治及公衛發展,並建置病人資料庫。

蔡淑鳳 司長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

  • 說明長照2.0公務預算中,失智症相關預算約佔十分之一或15億元左右。

石崇良 司長 衛生福利部醫事司

  • 說明醫療財團法人設立醫院或診所及其後續擴充,其土地及建物應為自有,不溯及既往。
  • 說明醫療財團法人承租土地或建物者,應於年度財務報告揭露租金及市場行情比較分析。
  • 說明醫療法修正案中,董事長連任一次的規定,在有公益監察人等監督機制下,可不堅持此限制。
  • 說明公益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指派,費用由主管機關支付,並將參考私校法規範資格與程序。
  • 說明醫療法第33條、42條、47條關於章則與捐助章程、組織章程的規範差異與立法考量。
  • 說明醫療法第43條中「未擔任主管職務」的認定,指不具行政主管職務或未領主管加給者。
  • 對薪資報酬委員會和醫療公益委員會的設置持保留意見,認為現有董事會治理機制已足夠。
  • 解釋「未受限之稅後盈餘」意指未被保留用於特定計畫的盈餘。
  • 說明醫療法第46條中「年度收入」擴大計算基礎,將非醫務收入納入,但指定用途捐贈可在編製準則中考慮排除。
  • 說明公立醫院與醫療財團法人在盈餘運用上的差異,公立醫院多需補貼而非談盈餘。
  • 說明台灣醫院家屬陪伴的文化背景,並指出推動全責照護涉及費用與人力考量。
  • 承諾將在獎勵辦法中納入支持國家政策(如分級醫療)作為獎勵條件。
  • 同意醫療法第46條之一增列「轉投資」於公司,並要求公開核准理由與結果。
  • 同意將醫療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自我利益揭露、酬勞等事項納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黃怡超 司長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 確認網路足貼不實廣告公司地點在桃園,已找到拍賣網站,可裁罰協助販賣的廠商。
  • 說明查處違法廣告的困難性,但會儘力追查源頭。

吳秀梅 署長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說明藥事法第53條之一修正案,將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並分階段實施,優先考量冷藏、冷凍及管制藥品。
  • 說明藥事法第88條修正案,將犯罪所得估算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說明藥事法第92條修正案,將依違規情節適時公布藥廠或藥商名單,並可停止製造、批發、輸入、輸出及營業,情節重大者廢止許可。
  • 說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1條修正案,刪除「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文字。
  • 說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2條修正案,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將「行政院衛生署」改為「衛生福利部」。
  • 說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4條修正案,增訂必要時得委託藥商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
  • 說明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7條修正案,處罰非法輸入、輸出、販賣或製造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者。
  • 說明衛福部在4月21日有接到過期肉品檢舉電話,經查證後於4月25日會同保七及台中市衛生局進行稽查,否認檢舉處理不力或延誤。

吳自心 次長 財政部

  • 說明財團法人醫院課稅與一般營利事業相同,無特別免稅規定,並有年度查核機制。
  • 說明104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自行申報繳稅金額為7億多元。
  • 說明公股銀行在審查融資案件時,有時會要求公司負責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但非所有案件皆如此。

陳佳容 專門委員 內政部合作及人團司籌備處

  • 說明人民團體法有章程範例,設立時會要求團體依範例訂定。
  • 說明政務官財產強制信託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有完整契約規劃與管理,強調單條條文規範強制信託可能配套不足。

楊政儒 專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 說明公司董事長異動時,銀行會要求新代表人作保,舊代表人可申請免除保證責任,主要取決於授信戶資信狀況。
  • 確認醫療法修正董事長連任一次的規定不會影響醫療院所貸款。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審查「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多項法案。
  • 「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黨團協商。
  • 「醫療法」第1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療法」第32條修正動議(關於醫療財團法人土地建物自有及租金揭露)修正通過,並於立法說明欄載明違反第32條第3項者不得給予許可。
  • 「醫療法」第33條修正動議(關於董事長連任、公益監察人設置、親屬迴避及章則規範)修正通過。
  • 「醫療法」第34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療法」第36條修正動議(關於股票及債券強制信託、動產捐贈及轉投資揭露)修正通過。
  • 「醫療法」第4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療法」第41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療法」第42條修正動議(關於捐助章程準則及董事、監察人遴聘登記)修正通過。
  • 「醫療法」第50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醫療法」第43條、第43條之一、第46條、第46條之一、第112條、第113條保留送黨團協商。
  • 「醫療法」第47條修正動議(關於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載事項)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衛生福利部修訂「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時,就醫療法人接受指定用途之正當公益性捐贈應予排除,不列入醫療法第46條年度收入計算,以避免與捐贈人原意相衝突,本案修正通過。
  • 附帶決議:要求公立醫院之主管機關責成所屬之醫院,比照醫療財團法人規定,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本案修正通過。
  • 所有「醫療法」修正草案全案送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101
卷/期/冊
106/61/1
發布日期
20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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