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委員會審查財團法人預算決算及公路法修正案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多個交通部所屬財團法人之 106 年度預算及 104 年度決算,重點關注台灣郵政協會與台灣電信協會的國有財產歸還、中華顧問工程司的轉投資監督及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的華航勞資爭議與虎航虧損。會議亦持續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行人使用行動裝置罰則,以及《公路法》中汽車燃料使用費改隨油徵收的爭議,後者決議將待交通部研究報告後再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台灣敦睦聯誼會 106 年度預算書及相關資料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主管的 6 個財團法人 106 年度預算,核心議題涵蓋資產管理、營運效率、財務透明度及公司治理,特別針對國有財產歸還、辦公房舍購置、轉投資監督、勞資爭議與營運虧損等問題進行討論。
- 會議針對各財團法人的預算編列提出多項修正與決議,要求相關單位限期提出書面報告或改善方案,以強化監督管理並確保國家資產有效運用。
相關爭議
- 台灣郵政協會與台灣電信協會的資產歸還國有進度緩慢,遭立法院質疑藐視決議,且有中華郵政工會提告等阻礙,導致國有財產私人化疑慮。
- 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編列 2 億 4,400 萬元購置辦公房舍,但其業務收入持續下滑,委員質疑業務並無成長需求,預算編列與執行能力受挑戰。
- 中華顧問工程司轉投資台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大量公積用於商業投資,委員質疑其與財團法人公益本質不符,且有官官相護之虞,要求檢討並裁撤。
-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對華航及台灣虎航的投資導致鉅額虧損及勞資爭議,監察院已提出糾正,委員要求強化監督控管機制並究責失職人員。
- 台灣敦睦聯誼會所屬圓山大飯店(特別是高雄圓山)長期虧損,但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遠高於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委員要求檢討薪資並提出營運改善計畫。
- 台灣敦睦聯誼會持有高雄空廚閒置廠房及訴訟承受土地等非業務資產,多年未能活化運用,資產運用效能不彰,委員要求評估變賣可行性。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政務次長 交通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信一 處長 會計處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通案決議 1 項:要求交通部應訂出台灣郵政協會及台灣電信協會財產全數歸還國家之時間表。
- 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業務總收入減列 2,840 萬元,業務總支出減列 500 萬元;通過 10 項決議,要求協會於限期內提出財產目錄、活動支出檢討、資產活化計畫、都市更新土地處理方案、財產清單,並責成交通部研議資產回捐、解散協會、協調訴訟爭議、以及縮減董監事人數。
- 財團法人台灣電信協會:業務總支出減列 80 萬元;通過 3 項決議,要求交通部研議資產歸還政府、解散協會,並要求協會提出資產運用管理書面報告。
-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業務總收入增列 114 萬 3 千元,業務總支出減列 115 萬元;通過 4 項決議,凍結 2 億 4,400 萬元辦公房舍購置預算,要求提出需求報告,並要求提供完整績效評估資訊、網路身分識別中心規劃及 IPv6 轉換推展報告。
-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業務總支出減列 730 萬元;通過 5 項決議,要求檢討用人費用、完整揭露轉投資子公司及孫公司預算資料,並要求交通部改善官官相護問題,研議裁撤該工程司。
-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業務總支出減列 100 萬元;通過 10 項決議,要求交通部與基金會強化監督控管機制、查究台灣虎航虧損失職人員、改善華航勞資關係、限制福利費用途、妥善財務規劃及提出航空產業訓練計畫細部規畫。
- 財團法人台灣敦睦聯誼會:業務總收入增列 500 萬元;通過 14 項決議,凍結清潔作業外包及房間備品更新預算 1,000 萬元,凍結董事長及總經理薪酬二分之一,要求檢討營運方針、改善虧損、檢討資產運用效能、評估變賣閒置資產、改善收入減少情形、檢討董事長及經理人薪資,並提出圓山大飯店改制評估。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交通部函送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台灣電信協會、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中華顧問工程司、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台灣敦睦聯誼會 104 年度決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主管的 6 個財團法人 104 年度決算書,重點在於檢視其財務執行狀況與效益評估,特別針對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政府捐助比率認定問題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台灣敦睦聯誼會被認定為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但其政府捐助比率遲未修正為 100%,交通部認定航發會創立時政府捐助基金比率為零,遭立法院質疑未善盡監督及維護國家資產之責,且未尊重立法院決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通過通案決議 1 項:要求立即將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台灣敦睦聯誼會之政府捐助比率修正為 100%,以避免公產遁入私產之議。
-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除「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依決議辦理外,其餘照案通過;通過 2 項決議,要求交通部責成基金會修正「基金數額增減變動表」以符合政府捐助比率回復為 100% 的旨意,並針對政府捐助比率認定缺失提出書面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三
繼續併案審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包括客運業職業汽車駕駛人於載客時使用行動裝置的加重罰則,以及行人穿越道路時低頭凝視行動裝置致妨礙交通的處罰規定。
相關爭議
- 交通部建議陳怡潔委員提案修正第 31 條之 1 關於客運業駕駛致人重傷或死亡吊銷駕駛執照部分,應配套修正第 67 條,否則吊銷期間僅 1 年,與現行規定不一致,建議不予增訂。
- 陳歐珀委員提案修正第 78 條對行人「低頭凝視行動電話」致妨礙交通的處罰,警政署建議文字應明確比照第 31 條之 1 採「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委員則擔憂執法難度高,且過馬路講電話是否應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以及與肇事責任的關聯性等問題。
- 委員鄭運鵬認為第 78 條針對被撞的行人給予罰責,與第 31 條之 1 針對撞人的駕駛處理有矛盾,建議暫緩或改為警告,而非罰款,以免造成誤會或不公平。
- 委員葉宜津及周春米質疑對行人滑手機處罰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認為勸導或納入道安規則可能更適當,因行人通常不會是肇事者,僅是導致肇事,且執法上難以判斷是否「有礙交通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為「使用手持行動電話」以明確規範。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建議修正為「以手持方式使用」以明確規範。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版本中「或」字可能導致過馬路手持行動電話即被罰款,認為應明確定義「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的行為。
- 認為若不清楚定義,警方執勤將遇到困難,並舉例質疑過馬路看帥哥美女、吃冰淇淋是否也應受罰。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同意李昆澤委員,認為汽車駕駛手持行動電話與行人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的危險程度不同,後者可能較抽象。
- 認為若要處罰,應明確定義危險行為與交通安全聯結,但承認執法判斷難度高。
- 建議回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規範行人注意義務,而非直接處罰,可先勸導宣導。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醒第 78 條修正用意良善,但針對被撞的行人給予罰責,與第 31 條之 1 針對撞人的駕駛處理可能產生矛盾。
- 建議將行人使用行動裝置的罰則改為警告,而非罰款 300 元,強調警示作用而非處罰。
- 擔憂此類處罰可能被誤解為對所有改裝車開罰,造成民眾反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精神上支持對滑手機影響交通的行人進行規範,但質疑處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指出肇事者通常不是行人,而是他人撞擊行人,因此處罰行人並不合理。
- 認為勸導成分應較多,具體規範困難,且滑手機與發傳單、吃冰淇淋等行為的處罰界線難以劃定。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強調其提案旨在針對「低頭凝視行動電話」導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而非一般使用行動電話,認為提案內容已規定清楚,重點在警示作用而非處罰。
相關人員回應
林繼國 司長 交通部
- 認同陳怡潔委員提案增訂客運業駕駛人使用行動裝置的罰則,但建議需配套修正第 67 條,以確保吊銷駕照期間的一致性。
- 認同陳歐珀委員提案增訂行人罰則,但建議文字修正為「穿越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交通安全之行為」。
- 說明交通部建議的文字是參考現行第 31 條之 1 針對汽機車駕駛人的處罰規定。
劉振安 科長 警政署
- 建議行人處罰條文的文字應比照第 31 條之 1,明確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以利執法明確性,避免涵蓋藍芽或耳機等過廣範圍。
- 認為若條文需判斷「是否妨礙交通安全」,執法難度高,因每人認知不同。
- 曾建議僅對「因而肇事者」予以處罰,以縮小適用範圍,或將加重罰則另列為第二項。
祁文中 次長 交通部
- 希望將第 78 條與第 31 條之 1 併案一起思考,並評估應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規範。
相關後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之 1 及第 78 條修正案,保留並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繼續併案審查「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路法》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汽車燃料使用費的徵收方式(隨車改隨油徵收)、名稱變更(公路使用費/道路使用費),以及汽車修護技工檢定與駕訓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
- 重點關注如何確保汽燃費財源穩定性、徵收公平性,並考量對大眾運輸業者及偏鄉地區民眾的衝擊,同時檢討現行汽車修護技工與駕訓班管理制度的妥適性。
相關爭議
- 汽車燃料使用費「隨車改隨油徵收」的議題,交通部表示需待運輸研究所專案研究報告,年底前提出初步成果,但委員林俊憲質疑研究進度緩慢,認為交通部抗拒改革,應盡快實施。
- 徵收方式的公平性:委員鍾佳濱主張應依車輛對道路造成的負荷程度徵收,並提出里程徵收的可能性,而非隨油徵收,因「使用汽油不等於使用道路」。委員鄭運鵬則擔憂隨油徵收可能對偏鄉地區及購買二手車的貧窮民眾造成不公平,且低耗能車輛的負擔可能變低。
- 費率與財源穩定性:交通部書面意見指出,若費率上限過低(如每公升 1 元或燃料零售價格 5%),將大幅減少 300 億元收入,嚴重衝擊道路養護財源,並可能導致非道路使用者補貼道路使用者。
- 徵收對象與配套:委員林俊憲與趙正宇關注隨油徵收對計程車、大眾運輸業者等營業用車輛的衝擊,交通部表示專案研究會考慮配套措施及補貼機制。
- 汽車修護技工檢定辦法:原條文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勞動部訂定,但勞動部認為其業管法規已有完整制度,交通部建議修正為僅由交通部訂定,以解決多年無共識的問題。
- 駕訓班管理辦法:委員趙正宇提案將退費、調補課、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等納入公路法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但交通部表示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及定型化契約已有相關規範,且路考事故保險已納入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汽車燃料費應改為隨油徵收,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及環保公平性,並期待 2017 年落實。
- 認為現行按排氣量課徵的制度是「齊頭式的假平等」,不環保也不公平。
- 建議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修正為「汽車道路使用費」,並應專款專用於徵收目的。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燃料費」改稱「道路使用費」,以明確其用於修路目的,消除民眾疑慮。
- 要求交通部研議隨車改隨油徵收的可能性,並關注財源收入、油量與稅費的對應關係。
- 特別提醒交通部,營業用車輛(如計程車、運輸業者)長期使用汽油,其適用稅率不應過高,應另外處理。
- 對於《公路法》第 61 條之 1 修正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改為「勞動部」表示支持。
- 關切駕訓班退費、路考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與保費支付問題,要求交通部明確規定。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建議隨油徵收應從自小客車開始實施,避免影響營業用車輛導致票價調漲。
- 質疑交通部對隨油徵收的抗拒,認為多數國家已改採此制,要求交通部加快研究進度,不能拖到年底,應於明年 1 月 1 日實施。
- 認為若由官僚決定,將會維持現狀,呼籲立法院應負起責任推動改革。
- 指出完全使用者付費不可能,道路維護費遠高於汽燃費收入,難免需其他稅收補貼,但應盡力平衡。
- 強調隨油徵收的稽徵成本低,方便繳稅人與稽徵單位。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同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道路使用費」或「公路使用費」,因其立法原意為公路養護,與油料、車輛無直接對價關係。
- 對隨油徵收持保留態度,認為「使用汽油不等於使用道路」,例如農機用油,且加油業者無義務為交通部收費。
- 建議應以「里程徵收」方式,透過驗車時的公里數來測量實際道路使用,認為這是最公平且技術上可行的方式。
- 提案修正第 27 條,建議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機動車輛對公路造成負荷之程度」訂定,不必鎖死隨車或隨油徵收。
- 主張費率不應與燃料售價掛鉤,並要求公告每年道路養護費用及使用情況,以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 建議對大眾運輸不普及地區的公路使用費應酌減,以敦促政府加強偏鄉大眾運輸建設。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若改為道路使用費,對缺乏大眾運輸的偏鄉地區民眾不公平,因他們被迫使用道路。
- 對隨油徵收持保留態度,擔憂可能導致低耗能高價車輛負擔較低,對只能買二手車的貧窮民眾不公平。
- 認為在未有滿意提案前不宜貿然通過,並建議將決定權留給交通部,避免立法院承擔不平責任。
- 接續鍾佳濱委員的意見,再次強調偏鄉地區的交通不便,不應因此增加負擔。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同將名稱改為公路使用費或汽車道路使用費,但認為徵收方式(隨車或隨油)的公平性問題很棘手。
- 質疑「由車輛對道路造成的負荷程度定之」在技術面如何定義和處理。
- 認為隨油徵收雖合理,但執行面有客運、計程車業者轉嫁成本及民眾可能排隊拿桶子加油等問題,需考量。
- 建議名稱部分可先處理,徵收技術面問題則請交通部儘快研擬。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認為隨油徵收應討論地下油行問題,並要求交通部設想非用油車輛的其他徵收方式。
- 詢問交通部運研所除地下油行外,針對隨油徵收還有哪些配套研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對於汽車修護技工檢定,認為「鑑定」用於對事,仍應使用「檢定」。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次長 交通部
- 贊成將汽車燃料使用費名稱改為道路使用費。
- 表示隨車改隨油徵收已請運研所進行專案研究,預計年底提出初步報告,因牽涉面向複雜,需要時間研議配套措施。
- 說明專案研究會考量公平性、徵收識別性(排除農機油)、公共運輸補貼機制、地下油行問題、財源穩定性,以及按里程或破壞程度收費等因素。
- 承諾 10 月份會先提出研究草案供委員會參考。
- 針對第 78 條與第 31 條之 1,希望併案思考應放在《處罰條例》或《道安規則》中規範。
林繼國 司長 交通部
- 說明目前隨車徵收每年約 460 億元,用於地方政府、道路修建養護及安全管理等。
- 強調隨油徵收的前提是確保道路養護財源不受影響或減少,並會研究依法免徵的大眾運輸車輛如何處理。
- 表示運研所專案研究會將相關議題納入討論。
陳彥伯 局長
- 說明駕訓班退費、調補課及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現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及定型化契約已有明文規定,學員權益有保障。
- 解釋路考實施後,針對考驗人員的駕駛定位已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處理,若發生事故,刑事依個案認定,民事則由駕訓班業者投保一定金額保險(約 600 萬元)來保障學員。
- 確認保費已包含在學費中,不需額外支付。
陳景德 技正
- 建議《公路法》第 61 條之 1 中「檢定」一詞,因其為職業訓練法專用術語,可能造成誤解,建議改為「測驗」或「鑑定」以作區隔。
相關後續
- 公路法第 27 條修正案,因徵收方式爭議較大,決議保留,待交通部於 106 年 10 月底前提出汽車燃料使用費研究成果書面報告後再審查。
- 公路法第 61 條之 1 修正案,照交通部修正意見通過,將第四項「由交通部會同勞動部定之」修正為「由交通部定之」。
- 公路法第 62 條之 1 修正案,照交通部意見修正通過,與趙正宇委員提案內容一致。
- 公路法第 81 條修正案,因第 27 條保留,故此條亦保留。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交通部於 106 年 10 月底前就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研究乙案提出研究成果書面報告,以因應委員公路法隨油徵收(道路使用費)之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101
- 卷/期/冊
- 106/61/1
- 發布日期
- 2017-06-08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