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與法案審查:聚焦組織基準法、民事訴訟法及預算解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8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與預算案,包括「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討論政務職務增設對文官體制的影響;「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旨在完善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並處理多項司法院及考試院的預算凍結案。會議中,委員們就司法信任度、死刑存廢、終審法官任命、司法通譯、家事調解及判決書白話文等司法改革核心議題,與行政部門進行了廣泛且深入的質詢與討論。最終,部分法案獲委員會通過並送院會協商,多數預算凍結案獲准動支,並通過多項有關家事調解制度的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首長職稱及政務職務列等規定,特別是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限制。
-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副首長政務職務配置,尤其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總數限制。
相關爭議
- 政務官增設與文官體制穩定性:王育敏委員等質疑此修正案增加中央二級副首長政務官人數及放寬中央三級機關政務任用,將嚴重影響文官體制與政務穩定性,擔憂淪為政治酬庸。
- 審查程序爭議:王育敏委員等認為召委段宜康刻意排案,趁經濟聯席審查前瞻法案時急於草率通過,欠缺程序正義。
- 與行政院版法案競合:王育敏委員等指出行政院版相關法案尚在考試院會銜中,召委不待院版送交立院即急於通過個人版本,程序不當。
- 司法院在司改會議中角色:段宜康委員認為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角色尷尬,對會議結論是否配合提出草案不敢承諾,顯示決策機制設計上的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提出復議,認為其增加政務官人數、放寬三級機關政務任用,嚴重衝擊文官士氣與晉升,恐淪為政治酬庸。
- 批評召委段宜康在審查前瞻法案時急於排案通過此案,欠缺程序正義。
- 指出行政院版法案仍在會銜中,不應急於通過個人版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對已送出委員會並須協商的議案提出復議的意義。
- 指出復議案應針對議案內容,而非已送院會處理的結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澄清終審法院法官任命制度的討論,強調被提名人仍須具備現行法官資格。
- 指出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角色尷尬,對會議結論是否配合提出草案不敢承諾,反映決策機制設計上的問題。
- 認為司改國是會議的設計用心良苦但昧於現實,前端過於龐大而後端決策複雜,導致司法院處境尷尬。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對於終審法院法官任命資格,表示基本上與現行標準一致。
- 認同司改國是會議的設計用心,但承認司法院在推動會議決議時面臨的挑戰。
相關後續
- 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後,第18條條文修正通過,將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總數以25人為限;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王育敏委員等提出的復議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首長職稱及政務職務列等規定,特別是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務的限制。
-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副首長政務職務配置,尤其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總數限制。
相關爭議
- 政務官增設與文官體制穩定性:王育敏委員等質疑此修正案增加中央二級副首長政務官人數及放寬中央三級機關政務任用,將嚴重影響文官體制與政務穩定性,擔憂淪為政治酬庸。
- 審查程序爭議:王育敏委員等認為召委段宜康刻意排案,趁經濟聯席審查前瞻法案時急於草率通過,欠缺程序正義。
- 與行政院版法案競合:王育敏委員等指出行政院版相關法案尚在考試院會銜中,不應急於通過個人版本。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提出復議,認為其增加政務官人數、放寬三級機關政務任用,嚴重衝擊文官士氣與晉升,恐淪為政治酬庸。
- 批評召委段宜康在審查前瞻法案時急於排案通過此案,欠缺程序正義。
- 指出行政院版法案仍在會銜中,不應急於通過個人版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對已送出委員會並須協商的議案提出復議的意義。
- 指出復議案應針對議案內容,而非已送院會處理的結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澄清終審法院法官任命制度的討論,強調被提名人仍須具備現行法官資格。
- 指出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角色尷尬,對會議結論是否配合提出草案不敢承諾,反映決策機制設計上的問題。
- 認為司改國是會議的設計用心良苦但昧於現實,前端過於龐大而後端決策複雜,導致司法院處境尷尬。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對於終審法院法官任命資格,表示基本上與現行標準一致。
- 認同司改國是會議的設計用心,但承認司法院在推動會議決議時面臨的挑戰。
相關後續
- 修正草案經逐條審查後,第19條修正通過,規定一級機關置1名政務副首長;二級機關得置1至4名副首長,其中1名常任,其餘政務,政務職務總數以52人為限;三級機關以下得置1或2名常任副首長。
- 第19條之1修正通過,規定三級機關首長職務及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人數與第18條第2項及第19條第2項規定不符者,於各該機關組織法律修正前,適用前2條規定。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王育敏委員等提出的復議案,經表決後不通過。
討論事項三
處理考試院函,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項目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第三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考試院及銓敘部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因決議而被凍結的預算項目所提出的書面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 凍結項目包括銓敘部預算、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雜項及資訊設備費、考試院一般行政維持費、人員維持費及考銓議事業務預算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考試院函送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相關凍結項目書面報告,經審查後均准予備查,並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四
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陳超明委員等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以完善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特別是針對不動產物權關係,避免原告濫訴利用登記妨礙真正權利人行使權利,同時保障善意第三人。
- 討論如何平衡原告權利、被告權利及善意第三人權益,並規範訴訟繫屬登記的申請、裁定、擔保、異議及塗銷程序。
相關爭議
- 濫訴與權利濫用:委員關切現行訴訟繫屬登記制度可能被有心人利用,即使沒有假處分效果,仍實質阻礙標的物交易或融資,造成被登記者的重大影響。
- 「顯無理由」認定困難:現行法條中「顯無理由」的駁回標準在實務上難以操作,導致法官難以第一時間駁回不當申請。
- 擔保金制度:司法院建議引入提供擔保金的機制,以平衡原告申請登記的權利與被告及第三人可能受到的損害。
- 法條結構與可讀性:委員指出修正後的第254條條文過長,包含13項規定,超乎一般人閱讀能力,且用於規範兩種不同情形,建議未來可另定第254條之1。
- 舊法登記的處理:對於依修正前規定已辦理的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修正案提出應撤銷已核發的起訴證明,並由當事人塗銷登記,以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制度無法徹底解決濫訴問題,應要求原告釋明理由並提供擔保。
- 建議司法院將增訂第254條之1的修正案儘速送交立法院,以進行完整修正。
- 強調修正案應處理物權而非債權,並完善被告和善意第三人的救濟制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主張應修訂相關法條,確保無罪推定主義落實,並要求當事人付出一定代價才能登記,以平衡權利義務。
- 認為應保護無辜第三者,同時避免訴訟不確定時侵犯當事人權益。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將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第254條之規定,於施行後,已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者,法院應撤銷已核發之起訴證明,由當事人塗銷登記。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正案是司法真正需要的改革,因為許多法律在缺乏實務經驗下訂定,易被有心人士利用。
- 肯定司法院在本次修法中的積極態度,認為修正條文能有效防止小人利用法律漏洞。
- 催促司法院儘速完成並通過修正條文,強調拖延已久,期望能順利通過。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第254條第11項中「其他情事變更情形」是否包含原告之訴在一審或二審被駁回的情況。
- 建議未來司法院提案修法時,可將過長的第254條分條處理,另定第254條之1,以提升條文可讀性。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訴訟繫屬登記制度可能被有心人利用,即使無假處分效果,仍實質造成假處分結果,例如影響銀行貸款。
- 肯定擔保金制度是好的方向,但認為「顯無理由」的駁回標準在實務上難以運作。
- 建議司法院在公聽會或意見交流時,應邀請金融界代表參與,以解決實際運作上的困難。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認同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在一定範圍內仍須維持,以保障當事人及第三人。
- 指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起訴及登記方法,本次修法特別引入提供擔保的方法。
- 同意舉辦公聽會,邀請金融界參與意見交流,以解決實務運作困難。
- 表示司法院對於條文內容沒有意見,可以接受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
- 回應委員對條文過長的疑慮,表示司法院在條次上沒有特別意見,實質內容納入更重要。
邱瑞祥 廳長 司法院民事廳
- 解釋第254條第11項「其他情事變更情形」包含原告之訴被駁回,其權利已不存在,可聲請撤銷許可裁定。
- 確認修正動議中第8、9、10、13項所指的「第一項」應修正為「第五項」,以及第12項的「第二項」應修正為「第六項」,「第六項」應修正為「第十項」。
- 說明委員會在研修時已將保全程序中類似規定引入,以解決登記原因消滅或情事變更的問題。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條文修正草案依廖國棟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並經主席口頭修正部分文字後通過。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依廖國棟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條文修正草案」不予採納。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無須交由黨團協商。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立法理由說明將由提案委員與司法院協商後再行提出。
- 周春米委員建議未來司法院提案修法時,可另定第254條之1,以改善條文過長問題。
討論事項五
處理司法院函,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司法院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多項因決議而被凍結的預算項目所提出的專案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 凍結項目涉及提升傳譯品質、全面檢討證物保存規範、強化家事調解委員評核及退場機制、言詞辯論常態化、駁回法庭錄音聲請裁定比例改善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司法信任度與民調落差:吳志揚委員指出外部民調顯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極低,與司法院內部民調有顯著差距,質疑法官評鑑結果與民眾感受脫節。
- 司改國是會議方向偏離人民需求:吳志揚、葉宜津、柯建銘、廖國棟、王育敏、楊鎮浯、李俊俋、鍾孔炤、林為洲、黃國昌、尤美女、周春米等委員普遍質疑司改會議討論議題與人民無關或令人民反感,例如檢察官改行政官、終審法官總統圈選,擔憂司改結果適得其反。
- 終審法官任命模式:吳志揚、廖國棟、段宜康、黃國昌等委員質疑司改國是會議通過由總統圈選終審法官的決議,認為此舉陷總統於不義,破壞司法獨立性與人民信任,且程序上未充分溝通。
- 死刑存廢與兩公約適用:葉宜津、王育敏、楊鎮浯等委員質疑法官以兩公約為由不判死刑,認為台灣未簽署廢死議定書,且刑法對精神障礙者有明確減刑規定,不應將兩公約作為免死金牌,並批評司改會議迴避死刑議題。
- 判決書艱澀與白話文推動:楊鎮浯、劉櫂豪等委員批評判決書用詞艱澀難懂,充斥古文與難字,難以讓當事人理解,質疑法官心態與司法院推動白話文成效。
- 司法通譯專業性不足:李俊俋委員質疑現行通譯訓練時數不足、多為約聘缺乏證照,且報酬偏低,無法確保翻譯品質與吸引專業人才。
- 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意識與評核機制:尤美女、周春米等委員質疑家事調解委員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當事人二度傷害,且現行申訴機制效果不彰,調查方式不足。
- 管收制度與人權保障:尤美女委員指出被管收人與被羈押人待遇不應相同,批評矯正署將被管收人與雜役混置,侵犯人身自由與人權。
- 毒品案件量刑爭議:周春米委員質疑媒體報導毒品案件量刑下降的數據,要求司法院提供正確統計資料,並說明量刑趨勢系統的合理性。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對司法體系信任度低落的問題,指出外部民調與司法院內部民調存在顯著差距。
- 質疑司改國是會議討論議題與人民需求脫節,例如檢察官行政官化和終審法官總統圈選的議題,反而引發人民疑慮。
- 批評司改國是會議在終審法官任命議題上未與總統溝通,且決議引起社會負面反應。
- 呼籲司法院應以增加人民信任為司改最重要目標,而非引入未經充分討論的制度。
- 提醒司法院應扭轉司法形象,讓媒體及人民了解司法努力,不應只歸咎於媒體誤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部門以法律術語模稜兩可地回答問題,導致人民對司法改革無感甚至反感。
- 質疑對心理或精神障礙者能否判處死刑的問題,法院始終不敢明確回答,認為這反映司法與人民距離遙遠。
- 強調兩公約並未廢除死刑,法官不應以此作為不判死刑的理由,呼籲最高法院應就法律適用提供明確見解。
- 擔憂司改會議只關注司法界內部議題,而非人民真正需求,恐導致人民信心下降。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司改國是會議的結論立法院不可能照單全收,因為各政黨和委員意見複雜。
- 指出司改會議最大的敗筆是關於最高法院法官遴選讓總統任命的議題,認為此舉陷總統和立法委員於不義,且違背司法政治中立的常識。
- 呼籲司改會議應切中時弊,解決人民關心的問題,而非淪為審、檢、辯三方利益糾葛。
- 肯定司改會議中關於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救濟程序及判決書白話文等議題,但仍需謹慎處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總統任命終審法院法官的議題表示擔憂,認為此舉可能導致政治干預司法,破壞文官體制。
- 強調法官應有勇氣對抗政治指示,並提出具民主正當性且能贏得人民信任的任命方式。
- 質疑總統派任是否等同民主正當性,認為應在程序上努力以爭取人民信任。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小燈泡案法官以兩公約限制不判死刑的見解,強調台灣未簽署廢死議定書,兩公約不應作為免死金牌。
- 指出刑法對精神障礙者減刑有明確規定,不應混淆兩公約與精神障礙的議題。
- 批評司改國是會議迴避死刑存廢議題,質疑總統府黑箱作業,且總統施政1年未執行死刑,恐影響司法官判案氛圍。
- 要求司法院應釐清兩公約適用與精神障礙免死界線,確保法官依台灣法令判決,不應任意推託。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近年來許多重大犯罪案件未判死刑,且判決理由讓國人難以接受,認為法官似乎費盡心力找出不判死刑的理由。
- 批評司法院將人民對司法觀感不佳歸咎於媒體誤導,認為司法院應檢討自身問題。
- 對司改國是會議幕僚作業不公開、籌委會與總統會面內容不解密表示不滿,認為此舉損害司法形象。
- 要求司法院加強推動判決書白話文,並解決判決書中台語用詞不統一、易造成誤解的問題,要求1年半內提出改善方向。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司法院規劃在木柵蓋檔證大樓的必要性,認為應隨著卷證電子化,重新評估在華山園區調整空間的可能性。
- 擔憂司法通譯人才培訓時數不足、薪資誘因低、缺乏證照制度,影響翻譯品質與司法近用權。
- 指出司法院內部民調顯示民眾對法官公正性及獨立審判的信任度低,認為司法界過於封閉,未能與社會脈動結合。
- 呼籲司法院應採取有效具體步驟提升司法信任度,立法院將配合立法,但司法院仍有漫長道路要走。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判決書白話文推動多年未果,關鍵在於司法院未帶頭明確支持,導致法官因擔心被質疑不夠專業而不敢簡化寫作。
- 強調法官應專注於公正審判,判決書應讓人看得懂,此為簡單道理。
- 建議司法院應建立法律詞庫,提供白話解釋,並在試署法官書類審查中改變觀念,鼓勵通俗化寫作。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建議新竹舊地院應再利用設立專業智財法院分庭,以節省租金、方便當地科技業廠商,並提升訴訟效率,而非僅設巡迴法庭。
- 對司改國是會議成果不滿意,認為負面評論多,例如最高法院法官任命爭議,呼籲司法院應在人民參審/陪審制度上有所突破,以挽回司改聲譽。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落,對司法不了解比例高達78%,認為司法界應努力提升民眾認識度。
- 肯定司法院內部強化評鑑制度的努力,並建議應多方提升外部認識,例如透過多元化方式與民眾溝通,如微電影、法律小說等。
- 質疑法院特約通譯意見反應表後續處理機制,認為對於不適任通譯應直接不續聘而非僅加強訓練。
- 關切家事調解委員專業性不足問題,期望能加快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的完成時程。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司法關說問題,批評前最高法院院長銷毀關說資料的作法,要求司法院積極面對關說事件,推動修法全面公開。
- 要求司法院明確表態是否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以及若司改大會通過陪審制,司法院是否會提出陪審制法案,不應迴避問題。
- 強調關說法官對司法公信力造成巨大傷害,若現行法規範不足,司法院應大聲說出立法需求,全國人民都會支持。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家事調解委員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當事人二度傷害,且現行申訴機制效果不彰,申訴統計數據反映問題。
- 建議司法院參考社工評鑑方式,透過現場聆聽或單面鏡觀察調解過程,並加強調解委員性別平權訓練課程時數。
- 呼籲司法院應從大學專業科系培養調解委員、家事調查官等周邊專業人員,以建構高品質司法。
- 肯定司法院解決被管收人律見問題,但要求全面檢討管收制度,確保被管收人待遇與被羈押人不同,保障人權。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關切家事案件調解次數與調解委員能力,認為司法院應提供更精緻完整的調查數據,以解決民眾對調解制度的疑慮。
- 質疑媒體報導毒品販賣、製造、運輸量刑下降的數據,要求司法院確認數據正確性並提供完整量刑統計,作為毒品政策重要參考。
- 指出民眾對法院量刑過輕的質疑,認為司法院應積極說明,不應獨自承擔過大責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澄清終審法院法官任命制度的討論,強調被提名人仍須具備現行法官資格。
- 指出司法院在司改國是會議中角色尷尬,對會議結論是否配合提出草案不敢承諾,反映決策機制設計上的問題。
- 認為司改國是會議的設計用心良苦但昧於現實,前端過於龐大而後端決策複雜,導致司法院處境尷尬。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秘書長 司法院
- 承認司法院內部與外部民調對司法信任度存在差距,但認為外部民調受媒體影響較大,內部民調對象為參與法庭活動者,較能綜觀結果。
- 表示司法院已成立司法與社會對話小組,傾聽人民不滿,希望法官努力能被民眾感受。
- 回應司改國是會議的終審法官任命議題,表示總統事前不知情,決議後各界質疑,將檢討任命模式,並有委員提出復議。
- 強調兩公約本身並未廢死,但其具國內法效力,且刑法對精神障礙者有減刑規定,個案情況不同,不宜抽象討論。
- 表示司改國是會議幕僚作業由總統府負責,司法院僅行政支援,無法回答死刑議題未納入討論的原因。
- 堅信台灣法官獨立且認真,不會受廢死氛圍影響判決。
- 承認判決書用詞艱澀問題,表示司法院已在推動白話文,將大力推動並建立法律詞庫供查詢。
- 承認台語在判決書中的用詞不統一問題,承諾將與專家研究,並於1年半內完成統一方向。
- 說明檔證大樓規劃是因華山園區空間不足,但會再評估華山空間調整可能性。
- 承認司法通譯訓練時數僅為概要,將推動證照制度,並提高誘因,對於不適任者將不續聘。
- 承認民眾對司法不了解是信任度低的重要原因之一,承諾半年內推出多元化溝通方式,如Line、微電影、法律小說等。
- 回應司法關說問題,表示若有關說應呈報,並可依《法官法》處理,但現行法規對無對價關係的關說無具體法效果,若法律授權不足,司法院願推動修法。
- 表示司法院支持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但陪審與參審在司改國是會議第四分組表決平手,最終決定待大會結論。
- 承諾若司改大會通過陪審制,司法院將高度尊重,並就質疑點召開公聽會或研究,若無違背司法根本架構,將努力推動。
- 回應家事調解委員性別意識問題,表示將研究更積極的了解方式,但需兼顧調解委員感受,可改變申訴單回收方式。
- 同意將性別意識納入調解委員訓練課程,並對申訴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及質性研究。
- 承諾全面檢討管收制度,確保被管收人與被羈押人的人身限制和待遇不同。
- 表示司法院會調閱毒品案件量刑數據,並說明量刑趨勢系統有助於法官量刑合理化。
鄭玉山 院長 最高法院
- 澄清對心理或精神障礙者,若確定其狀況,現行法規下可能停止審理,甚至無法判決與執行死刑。
- 說明最高法院已召開言詞辯論,討論兩公約及國內法在具體案例中的適用,並請專家鑑定,希望讓全國人民理解。
- 表示最高法院法官應具有民主正當性,且全世界法官任命方式多元,純粹文官任命不一定符合世界潮流。
- 支持最高法院法官選任應經法官遴選委員會遴選後,再建請總統任命,以確保學識品德兼具並取得民主正當性。
- 強調所有法官和司法同仁都非常重視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將全力以赴,並特別重視兩公約的具體適用問題。
黃梅英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感謝尤美女委員及主席對家事調解的關心,表示三個臨時提案均與司法院提升家事調解品質及完善評核機制的方向一致。
- 建議臨時提案A與C的處理時間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臨時提案B的委託研究時間從半年延長為1年,以研議出更好的家事調解制度方案。
相關後續
- 司法院函送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相關凍結項目專案報告,經審查後均准予動支,並提報院會。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蔡易餘委員書面質詢及本日下班前送交委員會之其他書面質詢,一併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六
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之公部門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 (提案一)
核心議題
- 避免人權訓練課程過度偏重抽象概念,強化實務案例探討與模擬實作,使學員了解我國人權保障機制及未來展望。
- 研究並參採外國先進人權國家公部門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以因應人權議題調整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之公部門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以強化實務案例探討。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之公部門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以強化實務案例探討。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研究並參採進步國家之公部門人權教育與培訓做法,以強化實務案例探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七
改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分工情形 (提案二)
核心議題
- 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存在明顯性別分工,女性申請人數遠高於男性,顯示性別不平等。
- 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以改善此一情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改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性別分工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改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性別分工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透過政策宣導或增加誘因,以改善公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之性別分工情形,並研擬列為關鍵績效指標之可行性。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八
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辭職之性別統計資料 (提案三)
核心議題
- 家庭照顧責任常落在女性身上,影響其升遷機會與年資累積,進而影響年金領取。
- 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而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而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而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調查公務人員、學校教職員因照顧家屬而辭職的情況,並提出相關性別統計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並要求考試院與行政院相關單位於6個月內回覆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與提案委員。
討論事項九
家事調解委員評核程序與專業訓練強化 (臨時提案A、B、C)
核心議題
- 家事事件強制調解原則下,調解品質仰賴調解制度完善,但調解委員仍存在疲勞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
- 現行評核與申訴機制不足以釐清調解實務情況,且專業訓練課程中性別相關課程時數不足。
- 要求司法院提出改善具體措施、實施規劃及研究分析報告,並強化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調解委員評核程序中,調查、了解調解程序中相關事實的方式,以及確認其執行調解過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要求的方式,提出改善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規劃。
- 提案要求司法院以參與觀察法、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自行或委託研究,提出對於調解過程中調解不適或性別刻板印象展現情形之研究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強化調解委員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調解委員評核程序中,調查、了解調解程序中相關事實的方式,以及確認其執行調解過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要求的方式,提出改善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規劃。
- 提案要求司法院以參與觀察法、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自行或委託研究,提出對於調解過程中調解不適或性別刻板印象展現情形之研究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強化調解委員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調解委員評核程序中,調查、了解調解程序中相關事實的方式,以及確認其執行調解過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要求的方式,提出改善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規劃。
- 提案要求司法院以參與觀察法、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自行或委託研究,提出對於調解過程中調解不適或性別刻板印象展現情形之研究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強化調解委員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司法院針對調解委員評核程序中,調查、了解調解程序中相關事實的方式,以及確認其執行調解過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要求的方式,提出改善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規劃。
- 提案要求司法院以參與觀察法、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自行或委託研究,提出對於調解過程中調解不適或性別刻板印象展現情形之研究分析報告。
- 提案要求司法院提出強化調解委員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黃梅英 廳長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感謝委員對家事調解的關心,表示三個提案均與司法院提升家事調解品質及完善評核機制的方向一致。
- 建議臨時提案A與C的處理時間從3個月修正為6個月。
- 建議臨時提案B的委託研究與自行研究時間從半年修正為1年。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A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針對調解委員之評核程序中,關於調查、了解調解程序中相關事實之方式,以及確認其執行調解過程是否合乎相關規定要求之方式,提出改善之具體措施及實施規劃。
- 臨時提案B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於1年內,以參與觀察法、深度訪談等質性研究方法,自行或委託研究,提出對於調解過程中調解不適或性別刻板印象展現情形之研究分析報告。
- 臨時提案C修正通過,要求司法院於6個月內,提出強化調解委員性別平等意識之專業訓練課程規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201
- 卷/期/冊
- 106/62/1
- 發布日期
- 2017-06-0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