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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審查與交通業務質詢:聚焦次長編制、港務局廢止及多項交通議題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交通部組織法、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聯席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並廢止多項港務局組織條例。會議核心討論交通部次長編制調整、三級機關政務任命、金門大橋進度、遠東航空飛安、台鐵新列車採購、高雄鐵路地下化、運動觀光及樂生療養院保存等多元議題,多數法案獲通過並送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併案審查「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及「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合併現有高速公路相關機構為單一高速公路局,以及合併鐵路相關機構為單一鐵道局,以優化組織架構與職能。
  • 討論內容涉及新設機構的業務職掌、人員編制、預算規模,以及派用人員在組織調整後的待遇衡平性問題。

相關爭議

派用人員待遇問題:附帶決議指出派用人員原為臨時性質且無公務人員身分保障,待遇卻較高,組織整併後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要求。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詢問鐵道局與高速公路局未來的人員編制、預算規模及業務職掌規劃進度。
  • 要求交通部應針對人員規模、預算編製規模及職掌業務提出相對應的版本及草案。
  • 提醒交通部應盤點所屬三級機關組織法,以建構嚴謹的法體系,並儘速處理台鐵局人事制度,避免排擠效應及影響人力進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交通部三級機關中是否有適合調整為政務職的單位,並認為觀光局較為合適。
  • 強調政務官與常務官的最大差別在於政務官需隨政黨進退並為政策負責。
  • 批評將文官調任政務官後,為退休再調回文官的做法,認為這是對文官體制最大的破壞與侮辱。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表示三級機關組織改造已進行一段時間,內部已準備將資位制改為簡薦委制等,待三讀通過。
  • 說明高速公路與新建工程的合併,以及高鐵局和鐵工局的合併,將相似業務整合成一個科,以業務導向設計。
  • 坦承交通部組織法中仍有已不存在的機關名稱(如鐵路總局、航政局)未刪除,將在下會期送審交通部組織法時一併處理。
  • 對於台鐵局人事制度,表示其為事業單位,改制需審慎考量。
  • 同意觀光局與鐵路局可能適合政務任用,因其需要經營和觀光方面的人才,但需考量人數限制。

蔡英良 處長 交通部人事處

  • 說明兩局改編的編制表、處務規程已審查完畢,預算部分正將現行兩局預算合併,但尚未詳細調整或刪減。
  • 表示台鐵局為事業單位,改為簡薦委制需審慎考量其收入與支出面向。

相關後續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名稱、第 1 條、第 3 條至第 8 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修正為「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之設計與預算之編擬及工程發包、施工、職業安全衛生之管理及技術規範之研訂。」,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整併後派用人員待遇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名稱、第 1 條、第 3 條至第 7 條照案通過。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修正為「各鐵道系統之系統整合、契約管理、工程管理、品質管制、職業安全衛生及技術規範之研訂。」,餘照案通過。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通過附帶決議 1 項,要求整併後派用人員待遇應與其他工程單位衡平考量,以維文官體制之基本要求。
  • 「交通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將交通部副首長編制由現行政務次長 1 人、常務次長 2 人,調整為政務次長 2 人、常務次長 1 人,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的規範,並提升政府用人彈性及強化政策責任歸屬。
  • 討論內容涉及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分流、文官體制的維護,以及直轄市首長將政務官轉任文官以利退休的實務問題。

相關爭議

  • 政務官與事務官分流:鄭運鵬委員質疑文官轉任政務官後再轉回文官的現象,認為這對基層文官不公平,並破壞文官中立。
  • 三級機關政務任命:黃國書、廖國棟、林為洲委員對三級機關政務任命表達擔憂,認為可能導致政治凌駕專業,資源分配不公,並破壞公務體系。
  • 組織改造時程:吳志揚委員質疑交通部在未完成全面組改前單獨修正次長編制的急迫性與可能造成的重複調整問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等少數部會尚未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調整次長編制,支持調整為政務次長多於常務次長。
  • 質疑政務官轉任文官再退休的現象,認為這對基層文官不公,破壞文官體制。
  • 要求交通部應堅持政務官從外部招募,而非由文官轉任,以避免佔用常務職位並維護文官中立。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組織法修正的急迫性,擔心在交通建設部組改完成前進行調整會導致重複修正。
  • 提醒交通部應關注運動觀光業務,並加強推動。
  • 強烈要求交通部立即改善桃園地區火車站(中壢、桃園、埔心)老舊、髒亂問題,而非等待未來地下化計畫完成。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支持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其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建議交通部應考慮將觀光局等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任命,以引入具有產業視野和宏觀想法的專業人才。
  • 認為現行觀光局的文官系統思維保守,無法因應觀光產業發展需求。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政務人員編制增加、常務人員減少表示不以為然,認為這會破壞公務人員的晉升制度與專業性。
  • 擔心政治任命的增加會導致政治考量凌駕專業,甚至意識形態管理,破壞文官體制。
  • 以新加坡為例,強調專業性是國家治理成功的關鍵,而非政治任命。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使其回歸母法規定。
  • 對三級機關政務任用表示疑慮,特別是涉及資源分配和公共服務的單位(如公路總局),擔心政黨輪替後可能導致資源錯置和不公。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評估不夠透明,過度偏重軌道建設而忽略公路需求,例如新竹地區民眾更傾向五楊高架延伸而非輕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旨在回歸《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將政務次長調整為 2 人、常務次長 1 人。
  • 指出過去將文官調任政務官,卸任前再調回文官的做法,是對文官體制最大的破壞與侮辱,並點名胡志強、朱立倫曾有此行為。
  • 認為提升政府用人彈性,多元進用人才是組改目的,而非單純增減人數,並建議觀光局可考慮引進外部人才。
  • 強調政務官應對政策負責,常務官應提供專業並保持行政中立。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支持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調整為政務次長 2 人、常務次長 1 人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精神,且能讓政務官更無後顧之憂推動改革。
  • 回應桃園車站問題,已請鐵路局提高廁所清潔頻率,承諾立即改善中壢車站老舊設施。
  • 表示交通部觀光局是較適合政務任命的三級機關,以引入外部專才和視野。
  • 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說明公路預算每年約 400 億元,軌道計畫是為加速長期規劃項目,並非完全忽略公路。
  • 承諾將規劃五楊高架延伸至苗栗頭份的規劃進度及預算來源提供書面報告。

懷敘 副人事長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說明三級機關政務任命的考量原則是負責政策擬議和執行重大預算。
  • 表示觀光署組織法曾規劃首長政務常務並列,可將觀光局納入考量。
  • 明確指出政務官與常務官最大差別在於政務官需隨政黨進退,並為政策與政治負最終責任。
  • 同意將文官調任政務官後再調回文官的做法不妥適,且過去實務上確有此情形,是對文官體制最大的破壞。

相關後續

  • 「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通過。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刪除《交通部組織法》中已不適用的第 18 條之 1 條文,因原條文所涉及的四個港務局(基隆、臺中、高雄、花蓮)已於 2012 年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航港局,原組織已不存在。
  • 討論內容提及此類條文廢止的必要性與遲滯性。

相關爭議

廢止時程延宕:楊鎮浯委員指出港務局已不存在多年,但相關組織條例卻遲至今日才提案廢止,顯得過於緩慢。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港務局組織法案,但認為此舉已遲延多年,應更早處理。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部組織法中仍有已不存在的機關(如鐵路總局、航政局)未刪除,要求交通部盤點並建構嚴謹的法體系。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支持刪除已不存在的港務局相關條文,並表示交通部組織法中仍有需修正的過時條文,將在下會期一併送審。

相關後續

  • 「交通部組織法刪除第十八條之一條文草案」案審查完竣,條文刪除。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及「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 本案旨在廢止四個已改制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航港局的港務局之組織條例,以符合現行組織架構。
  • 討論內容強調廢止這些已不適用的法規的必要性。

相關爭議

廢止時程延宕:楊鎮浯委員指出港務局已不存在多年,但相關組織條例卻遲至今日才提案廢止,顯得過於緩慢。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止港務局組織法案,但認為此舉已遲延多年,應更早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廢止「交通部基隆港務局組織條例」案、廢止「交通部臺中港務局組織條例」案、廢止「交通部高雄港務局組織條例」案及廢止「交通部花蓮港務局組織條例」案等 4 案均已審查完竣,通過。
  • 本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毋需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委員質詢:金門大橋工程進度與履約保證金、遠東航空飛安、金門港區颱風因應

核心議題

  • 討論金門大橋工程因履約保證金繳納延宕問題,以及遠東航空飛機老舊及飛安疑慮。
  • 關注颱風季節金門港區的船舶安全與小三通客船避風問題。

相關爭議

  • 金門大橋履約保證金延宕:得標廠商在得標近 5 個月後仍未繳納履約保證金,遠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 40 天,引發地方對是否存在弊端的疑慮。
  • 遠東航空飛安:委員質疑遠東航空飛機老舊、負面新聞頻傳(如機艙漏水、救生衣滑行),民航局卻仍允許其飛行,危及乘客安全。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金門大橋得標廠商履約保證金延宕繳納近 5 個月,要求國工局提供相關資料以釋疑,並強調工程不應違反規定。
  • 指出遠東航空飛機老舊且飛安問題嚴重(如機艙漏水、救生衣滑行),要求民航局正視並提出處理報告。
  • 要求交通部預先因應颱風季節,避免金門港區船舶損失,並改善小三通客船避風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說明金門大橋履約保證金問題主要因銀行團對過去廠商失敗案例有疑慮,現已由台灣中小企銀承接,並已召開多次協調會議。
  • 承諾要求國工局提供金門大橋履約保證金相關資料,並強調會訂出期限。
  • 表示民航局對遠東航空的 8 架飛機和引擎問題有特別檢查,並承諾要求民航局就處理方式提出報告。
  • 承諾將處理金門港區颱風因應及小三通客船避風問題。

相關後續

  • 請國工局提供金門大橋履約保證金相關資料予楊委員鎮浯。
  • 要求民航局針對遠東航空飛安問題提出處理報告予楊委員鎮浯。
  • 交通部將處理金門港區颱風因應及小三通客船避風問題。

討論事項六

委員質詢:台鐵城際列車採購、台東航空運輸提升、高雄鐵路地下化進度

核心議題

  • 討論台鐵新城際列車採購案是否影響東部幹線行車時間與速度,以及如何提升台東航空運輸運能。
  • 關注高雄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的土地取得與工程經費問題,並要求加速推動。

相關爭議

  • 新城際列車採購:劉櫂豪委員關切新採購的 PP 列車是否會因非傾斜式設計而影響東部幹線的行車速度與時間,要求在提升運能的同時不能犧牲速度。
  • 台東航空運輸:劉櫂豪委員認為台東至台北航線運能長期未變,要求交通部協調航空公司增加 ATR72 機型班次,以政策引導提升運能。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關切台鐵新採購的城際列車(PP 列車)是否會影響東部幹線的行車時間與速度,要求在提高運能的同時,不能降低行車速度。
  • 強烈要求交通部協調航空公司,增加台東至台北航線 ATR72 機型的班次,以提升國內航空運輸運能。
  • 對高雄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進度不滿意,要求交通部積極與國發會協調解決土地取得與工程經費問題,加速推動。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說明台鐵局規劃普悠瑪列車日常行駛,PP 列車用於年節尖峰疏運,可掛載 12 節車廂,將彈性調度。
  • 承諾會請台鐵局就新列車的行車速度、時間及東部幹線搭配方式向委員報告。
  • 承諾將與飛台東的立榮、華信航空公司協調,考慮增加台東航線班次,並將在 3 週內回覆結果。
  • 同意將與國發會討論高雄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的工程經費問題,並加速推動。

相關後續

  • 交通部將請台鐵局向劉委員櫂豪報告新城際列車採購的細節,特別是關於東部幹線的行車時間與速度問題。
  • 交通部將於 3 週內與立榮、華信航空公司協調增加台東至台北航線班次,並回覆劉委員櫂豪結果。
  • 交通部將與國發會進一步討論高雄鐵路地下化第二階段的工程經費問題。

討論事項七

委員質詢:樂生療養院保存與前瞻建設跨部會整合

核心議題

  • 討論樂生療養院在捷運機廠興建過程中的歷史遺跡保存問題,以及如何透過「大平台方案」實現經濟建設與文化保存的雙贏。
  • 強調前瞻基礎建設應納入跨部會、跨領域的整合概念,綜合考量歷史文物、環境保護、公民參與及弱勢人權。

相關爭議

經濟建設與文化保存衝突:尤美女委員指出樂生療養院案是古蹟保存與經濟建設之間的「單選魔咒」,過去十年衝突不斷,導致工程延宕、居民不安。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及大埔張藥房案重建,期望樂生療養院也能有雙贏方案,解決古蹟保存與經濟建設的衝突。
  • 支持樂生「大平台方案」,認為其能復原入口意象、穩固地層,同時保留樂生療養院,實現雙贏。
  • 強調前瞻建設應納入跨部會、跨領域的整合概念,綜合考量歷史文物、環境保護、公民參與及弱勢人權,以實現 21 世紀台灣的進步。

相關人員回應

王國材 常務次長 交通部

  • 表示對樂生療養院大平台方案細節不清楚,但認同此類「雙贏」作法,即軌道或機廠不動,讓其他活動在平台上面進行,符合交通部現在推動的觀念。
  • 同意交通建設應與歷史、文化、弱勢人權、環境保護、青年參與等綜合考量,並表示將朝此方向努力。

相關後續

交通部將朝向經濟建設與文化保存雙贏的方向努力,並將前瞻建設納入跨部會、跨領域的整合概念。

討論事項八

書面質詢:觀光產業發展、燃料稅隨油徵收、車輛碰撞測試與改裝車法規、捷運總局設立、嘉義鐵路高架化、澎湖郵輪碼頭開發

核心議題

  • 質疑新南向政策對觀光產業的效益,要求提出陸客與新南向旅客消費能力評估及應對政策。
  • 關注燃料稅隨油徵收進度、新車碰撞測試結果公布,以及改裝車法規不合時宜問題。
  • 探討各地方捷運局各自為政的困境,建議成立中央級捷運工程總局統籌。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對嘉義縣經費分配不足,並倡議嘉義縣市鐵路高架化一併施工。
  • 檢討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開發案失敗原因,要求政府務實推動郵輪產業發展。

相關爭議

  • 觀光政策效益:王育敏委員批評新南向政策無法彌補陸客減少缺口,質疑政府浪費公帑補貼新南向旅客。
  • 燃料稅與改裝車法規:林俊憲委員指出燃料稅隨油徵收議題延宕多年,改裝車法規未與時俱進,政府改革態度消極。
  • 捷運建設統籌:陳素月委員指出各縣市捷運局各自為政,缺乏規模與技術累積,建議由中央成立捷運工程總局統籌。
  • 前瞻計畫嘉義經費:蔡易餘委員批評前瞻計畫對嘉義縣經費分配不足,多為規劃費用,實質建設被忽略。
  • 郵輪碼頭開發案失敗:段宜康委員指出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開發案因政府初期重外在展現、未務實規劃執行而觸礁。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批評蔡英文政府兩岸政策導致觀光產業衰退,新南向政策無法彌補陸客缺口。
  • 要求交通部提供新南向旅客及陸客消費能力指數評估報告,並提出具體應對政策。
  • 要求交通部提供新南向國家來台旅客補助效益評估報告,並公開相關計畫內容與預算金額。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燃料稅隨油徵收進度緩慢,要求交通部提出明確時程。
  • 要求交通部公布新車碰撞測試結果,並建立類似國外的星級評鑑制度。
  • 指出改裝車法規不合時宜,要求交通部與經濟部等相關部會討論設立檢驗機制,以引導合法改裝產業發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支持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其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 詢問人事總處,在法條變動期間,現有兩位常務次長如何過渡至新制,以及內閣總辭時常任文官身分保障問題。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指出各縣市捷運局各自為政,恐缺乏專業監督,影響工程品質。
  • 建議交通部審慎考慮,將各地方捷運工程局統籌在交通部轄下成立捷運工程總局。
  • 關切若成立捷運總局,北市捷運局的派用人員如何併入及升遷機制問題。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支持交通部組織法修正案,認為其符合母法規範,有助人才運用。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嘉義縣所分得經費僅 4.49 億元,多為規劃費用,實質建設不足。
  • 建議交通部積極推動嘉義市、民雄及水上鐵路高架化一併施工,以避免二次施工並節省經費。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澎湖金龍頭郵輪碼頭開發案因政府初期推動只重外在層面展現,未務實規劃執行而觸礁,導致喪失簽約權。
  • 要求交通部日後重新推動此案或其他郵輪碼頭開發案件時,應穩健務實執行,並積極提升港埠設施、加強國際行銷與結合觀光資源。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王委員育敏、林委員俊憲、鍾委員佳濱、陳委員素月及蔡委員易餘等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人事總處需針對交通部組織法修正後的人事變動問題(現有常務次長過渡至新制、內閣總辭時文官保障等)於 1 個月內以書面回覆鍾委員佳濱。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201
卷/期/冊
106/62/1
發布日期
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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