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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健保法與農藥殘留標準修正案審查:聚焦健保核刪、停保與食安爭議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全民健康保險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多項重要法案進行審查,包括「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草案」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案。會議核心討論健保核刪透明化、旅外國人停復保公平性、健保代位求償範圍,以及農藥殘留標準訂定程序與食安問題。多項條文修正通過或保留協商,並要求行政部門就爭議議題重新評估與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我國醫療體系總體檢」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聚焦於我國醫療體系的整體運作與挑戰,特別是健保審查制度的透明化、核刪妥當性、全民健保法相關修正草案(停保、代位求償)的政策立場,以及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訂定與食安把關措施。
  • 會議亦涵蓋WHA參與困境、菸害防制政策轉向、睡眠呼吸中止症補助取消、黑心疫苗與戴奧辛雞蛋事件的處理,以及偏鄉醫療資源分配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 健保核刪制度:具名核刪試辦後核刪率下降及審查醫師人數不足,引發是否應堅持具名或改採團體具名,以及審查標準不明確的爭議。
  • 菸害防制法修正:衛福部預告草案後,針對酒吧夜店禁菸、免稅店菸品課稅及素面包裝等規定出現「髮夾彎」,外界質疑受菸商壓力影響,且擔憂影響長照財源。
  • WHA參與:台灣未獲WHA邀請函,衛福部以「世衛行動團」名義參與的預算核銷與名稱正當性受質疑,並反映台灣國際參與受阻的外交困境。
  •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衛福部3月15日公告修正128項標準的程序爭議(僅書面審查而非正式會議),以及部分農藥(如類尼古丁)對蜜蜂生態的影響、皮蛋重金屬超標等食安疑慮。
  • 睡眠呼吸中止症補助:取消重度患者的身心障礙手冊資格及正壓呼吸器補助,導致弱勢患者求助無門,且國內呼吸器價格過高。
  • 戴奧辛雞蛋事件:雞隻撲殺的法源依據、證據保全(飼料添加物來源)不足,以及檢調介入時機過晚的爭議,引發國賠疑慮。
  • 健保停保制度:旅外國人停保後短期返台復保使用健保資源的公平性問題,以及現行停保規定是否應提高法位階於母法中。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WHA行動團名稱與預算核銷問題,並關切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的髮夾彎,懷疑受菸商壓力影響。
  • 要求健保署全面實施具名核刪,並建議由醫學會組成委員會具名以減輕個人壓力。
  • 強調愛滋防治等醫療實力是台灣爭取國際參與的重要展現。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肯定衛福部改善健保核刪制度的努力,但強調應堅持具名審查精神,並建議採團體具名方式以解決審查醫師壓力與人數不足問題。
  • 質疑分級醫療制度下醫學中心初級照護病人數下降可能存在造假,要求加強病歷審查。
  • 指出民眾對分級醫療的教育宣導及基層院所藥品品項鬆綁不足,影響制度推行。
  • 要求衛福部針對健保停保後的復保條件與配套措施一併明確規範。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健保具名核刪制度方向正確,不應走回頭路,應針對困境解決,例如明確審查標準與採團體具名。
  • 要求健保署加速訂定申報及審查共識要點,並將核刪資料與數據公開於雲端供醫師參考。
  • 質疑因審查醫師人數不足而停辦部分科別具名審查的決定,認為應繼續試辦並採團體具名方式。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同意團體具名審查,以解決健保核刪率下降及審查委員不願出任的困境。
  • 建議將出國有戶籍的民眾強制納保,以解決健保停保的公平性問題。
  • 質疑農委會同意類尼古丁農藥施作於龍眼荔枝,但衛福部卻無殘留標準,並關切其對蜜蜂的影響。
  • 要求衛福部加強查察皮蛋重金屬超標問題,並從源頭管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健保具名核刪制度試辦後審查醫師難尋問題,建議加快腳步解決。
  • 主張健保停保制度應直接廢止,因其有公平性疑慮,且保費收入與支出差異不大。
  • 質疑健保代位求償在公安、重大交通事故等事件的效益不彰,行政成本可能高於求償金額,建議審慎評估修法。
  • 認為林淑芬委員的農藥殘留提案應視為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加強實質審查,而非退回行政命令。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要求健保核刪理由應更明確,避免讓前線醫師無法接受,並應落實專業分案審查。
  • 質疑健保回推放大核刪制度的妥當性與法律依據,認為其過於便宜行事且不夠精準,建議改採立意抽樣並加強查弊。
  • 建議衛福部應針對有違規事實的診所重罰,而非用概括方式處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黑心疫苗防偽機制不足與戴奧辛雞蛋撲殺決策的法源依據、證據保全問題,擔憂國賠風險。
  • 關切健保具名核刪導致點值稀釋及醫療體系崩壞(名醫外流)問題,建議公開審查醫師資歷並加強對不當申報的查核。
  • 要求公立醫院比照醫療財團法人,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以改善全體醫療人員工作條件。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肯定健保具名公開審查立意良善,但關切其造成核刪率下降的反效果,建議調整後繼續推動。
  • 關注健保詐領問題,要求衛福部加強調查與具體作為。
  • 關切兩岸生技產業合作全面暫停,台灣試驗數據不被採用的困境,要求衛福部協助補救。
  • 主張中藥技術士或中藥師的推行勢在必行,要求衛福部加速整合歧見並推動相關法規政策。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分析健保具名核刪後核刪率下降的意義,認為可能代表回歸正常,拾回醫師尊嚴與專業。
  • 指出健保總額制度框架問題,導致點值下降與醫療費用不足,要求衛福部檢討總額制度。
  • 建議研究補充保費提高標準後是否少收了應收保費,並呼籲健保署與財政部共同努力。
  • 強調分級醫療、社區醫療的重要性,應積極推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荔枝椿象危害嚴重,以及農委會開放益達胺延伸使用可能導致幼蜂大量死亡的問題。
  • 質疑農委會對蜜蜂死亡原因的防治作為不夠積極,要求專責單位負責並提出解決辦法。
  • 指出歐盟對類尼古丁殺蟲劑的禁用規範,要求農委會檢討相關農藥使用。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取消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患者身心障礙手冊及正壓呼吸器補助,導致中低收入戶患者求助無門。
  • 指出國內正壓呼吸器價格過高,衛福部卻限制民眾從國外網站購買,認為此舉圖利廠商,要求部長檢討並提供補救措施。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豬價上漲與黑心疫苗流入市面問題,質疑農委會主動查核機制失靈,要求保障豬農權益並加強查弊。
  • 建議衛福部應給予基層預防保健人員更多福利與補助,並酌予補助相關器材,以落實預防重於治療。
  • 指出台灣名醫假日飛大陸開刀賺錢,導致醫療體系崩壞,要求衛福部解決此現象。
  • 要求衛福部評估具名核刪與匿名核刪導致核刪率差異的真正原因,並調整制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罕見疾病迪喬治症候群未納入健保給付或補助,導致患者家庭負擔沉重,要求衛福部加速研議並提供協助。
  • 質疑衛福部兩年來對此議題不聞不問,要求健保署說明努力方向與進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ABC據點中小型機構轉型B或C據點的法規限制(老人福利法第36條),要求衛福部加速修法或提出權宜之計。
  • 建議衛福部在訂定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時,應考量長照與醫療的急迫性差異,不要比照醫療床位管制般綁得太緊,讓地區有發展空間。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部長參與WHA的定位(開會或抗議),並關切台灣國際參與受阻的外交困境。
  • 強調應將健保停保規定提高法位階於母法中,並明確正面表列可停保對象,以維護健保永續經營與人民權利義務均等。
  • 要求衛福部在抗議過程中展現台灣防疫與醫療實力,爭取國際支持。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要求食藥署提出過去幾年戴奧辛檢測的系統性分析報告,以了解國人攝取來源並優先管理,避免引發社會恐慌。
  • 建議食藥署明年應暫停戴奧辛檢測計畫,待系統性資料分析完成後再安排。
  • 要求衛福部與農委會明確說明128項農藥殘留標準中是否包含氟派瑞,並澄清民眾誤解。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健保具名核刪試辦半年後核刪率下降及審查醫師人數不足,要求衛福部改善此現象。
  • 指出健保醫事服務審查辦法中「不確定法律概念」導致臨床醫師與審查醫師衝突,建議對相關法條做規範,並尊重一線醫師判斷。
  • 強調離島偏鄉醫療資源匱乏,核刪制度不應讓一線醫師綁手綁腳,並建議增加IDS合作醫院與醫中支援的健保給付。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偏鄉離島及原住民地區居民繳交相同健保費卻享有較差醫療品質,強烈要求衛福部研擬酌減健保費的可行性。
  • 要求衛福部在1個月內提出健保費酌減的研擬結果,以回應民眾對公平性的訴求。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主張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風險評估應由衛福部獨立委託專家學者重新計算,而非僅依農委會試算結果。
  • 要求衛福部重新審查ADI值高於70%、高於國際標準及專家學者明確表示意見的農藥殘留項目。
  • 指出農藥噴灑缺乏證照制度與專業概念,導致農藥管理執行面問題,要求農委會加強改進。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國民除籍後復籍又立即復保使用健保資源的公平性,要求健保署提供相關就診症狀比例與給付明細表。
  • 指出健保總額費用審查預算不足,恐影響審查把關效率,要求衛福部加強電腦分析能力以提升審查公平性與速度。
  • 建議健保核刪制度應兼顧資訊透明與審查醫師壓力,可採團體具名方式。

相關人員回應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確認將以「世衛行動團」名義參與WHA,名稱仍在與外交部協商中。
  • 回應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因預告後意見溝通中,需謀求社會共識,否認受業者或個人壓力。
  • 表示健保核刪制度將走向團體具名、組織具名及雙審制度,並加強審查通則訂定與大數據分析。
  • 承諾將檢討睡眠呼吸中止症補助取消對弱勢的影響,並了解國內呼吸器價格問題。
  • 表示將加強皮蛋重金屬超標的源頭查核。
  • 認同預防重於治療,經費許可下應鼓勵預防保健。
  • 承諾將在健保會中討論偏鄉離島原住民健保費酌減議題。
  • 承諾將重新檢視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程序,並委託學者專家重新計算每日攝取量風險。
  • 表示兒童塗氟將維持到校塗氟,但會制定施作標準流程並派員檢查品質,以兼顧成效。

李丞華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 說明健保核刪試辦方案已擴增至7科,並將採團體具名方式,以減少個人壓力並解決審查醫師人數不足問題。
  • 表示將加強病歷審查,避免分級醫療制度下初級照護病人數下降可能存在的造假現象。
  • 說明健保停保規定移至母法是支持方向,但需討論具體類目,並強調停保者短期返台就醫並未大幅浪費健保資源。
  • 指出健保代位求償在無強制責任險的事故中效益有限,因涉及訴訟曠日費時。
  • 說明罕見疾病藥品有健保全額給付或國建署支付80%的兩條路,將會後查詢迪喬治症候群個案資料。
  • 表示健保署會加速與專科醫學會合作,強化審查注意事項,年底前擴增並改版核減理由明確化。
  • 承諾提供VPN醫事人員雙向溝通機制的執行報告。

陳吉仲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農藥使用分新藥及衍生用藥,殘留標準訂定依國際專業計算方式,並接受檢討。
  • 表示衛福部3月15日公告修正的128項標準中,多數為國內用藥需求,強調新藥引進有助舊藥退場,確保農民與消費者安全。
  • 說明今年蜜蜂死亡原因有氣候變遷、蜜蜂病害及殺蟲劑,承諾將召開公聽會並於1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 回應黑心疫苗問題,表示已主動移送檢調偵查,並將加強輔導小場豬農,確保豬農權益與豬價穩定。
  • 強調戴奧辛雞蛋事件已保存所有物證,檢察官正在偵辦,保證會提出完整報告並確定是單一事件。
  • 說明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農藥殘留標準訂定程序上的合作模式,並表示樂意針對委員質疑的品項重新檢討。
  • 同意將加強農業管理,未來農藥噴灑會朝專業化方向發展,並檢討比國際規範寬鬆的標準。

吳秀梅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戴奧辛檢測結果,並承諾將整理過去幾年戴奧辛檢測資料給委員,以進行系統性探討。
  • 解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訂定原則與國際規範一致,未超過ADI 80%即可接受,並將針對委員提出更高標準的要求重新檢視。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並未限制諮議會行使職權僅能透過會議方式,書面審查亦屬可行。
  • 解釋健保法第104條施行日期條文的修正體例,以釐清不同修正案的施行順序。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諮議會行使職權方式若無特別規定,尊重主管機關解釋。
  • 解釋健保法第104條施行日期條文的修訂是為補足上一次修正條文施行方式的交代。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說明健保停保規範屬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於健保法中規定,但對完全廢除停保制度持保留態度。
  • 說明健保代位求償在公安、重大交通事故等事件效益不足,行政成本高於求償金額。
  • 回應長照ABC據點法規限制,表示部裡正積極推動修法以取消相關限制。
  • 說明偏鄉離島就醫免部分負擔,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部分負擔打8折,強調重點在強化在地醫療而非減少保費。
  • 對黃昭順委員的健保停保修正動議表示有意見,因細則中涵蓋多種類型人員,需進一步討論明確化。

馮東海 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副局長

  • 說明蜜蜂死亡原因綜合氣候變遷、幼蟲病及殺蟲劑,並非今年特別嚴重。
  • 表示農藥使用標示已註明藥物對蜜蜂影響,並透過產業團體與農會溝通,宣導果樹開花期勿噴藥。
  • 說明農委會將指示農糧署統一負責蜜蜂相關產業管理,並於1個月內提出完整檢討報告。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德福、楊曜及徐榛蔚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陳瑩等16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林淑芬等25人擬具「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醫療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核心議題涵蓋醫療法人財產管理、董事會與監察人組織職權、財務資訊公開透明、對外捐贈及轉投資規範、以及醫療財團法人設立與章程變更等相關規定,旨在強化醫療法人治理與監督。

相關爭議

  • 醫療財團法人土地建物自有原則:雖增訂例外條款允許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建物,但仍有委員對其永續經營與病人就醫權益的影響有不同看法。
  • 醫療財團法人董事會組成:委員邱泰源與周陳秀霞各自提出修正動議,對於董事人數、醫事人員比例、社會公正人士、員工代表產生方式、連任限制等規定存在不同主張。
  • 醫療財團法人盈餘提撥與使用:委員邱泰源、陳瑩及周陳秀霞各自提出修正動議,對於提撥前一年度收入結餘的比例、辦理事項(員工薪資、研究發展、醫療救濟等)及其支用比例有不同建議。
  • 公益監察人設置:行政院提案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加派公益監察人,但未見明顯爭議,主要為強化監督機制。
  • 股票債券強制信託:行政院提案要求醫療法人股票及債券強制信託,旨在確保財產安全與透明,未見明顯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配置應具醫事人員資格、社會公正人士及員工代表,並對董事任期及連任次數設限。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年度收入結餘的20%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研究發展、醫療救濟等事項,並設支用比例。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獎勵醫療財團法人時,應考量其是否支持國家政策,如推展分級醫療及協助社區醫療發展。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財產使用應受監督,股票債券強制信託,對外捐贈或轉投資達一定數額需核准。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醫療財團法人公開章則、捐助章程、董事監察人姓名及現職,並揭露與關係人交易。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配置應依總員工數比例直接選舉產生未擔任主管職務的員工代表。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年度收入結餘的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並以10%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人力事項,財務收支達一定數額者應成立薪酬委員會。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財團法人應提撥前一年度收入結餘的10%以上辦理研究發展、人才培訓等,另10%以上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等,並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人力事項。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醫療法人財產之使用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股票及債券應強制信託,不動產處分等需核准。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公立醫院主管機關責成所屬醫院,比照醫療財團法人規定,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以改善全體醫療人員工作條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1條、34條、40條、41條、50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32條照委員陳瑩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增訂醫療財團法人土地及建物應為自有(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不在此限),並揭露租金資訊。
  • 第33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明確規範董事長不得兼任、監察人名額及公益監察人設置,並要求章則訂定及變更。
  • 第36條照委員劉建國等3人、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規範醫療法人財產使用受監督,股票債券強制信託,對外捐贈或轉投資需核准。
  • 第42條照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規範醫療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捐助章程內容及財產移轉。
  • 第47條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規範醫療社團法人設立許可、組織章程內容及法人登記。
  • 第34條之1、第43條(併委員邱泰源等3人、委員周陳秀霞等3人修正動議)、第43條之1、第46條(併委員邱泰源等3人、委員陳瑩等3人、委員周陳秀霞等3人修正動議及附帶決議)、第46條之1(併委員林靜儀等3人修正動議)、第112條、第113條等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
  • 通過2項附帶決議:1. 衛福部修訂「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時,應排除指定用途公益捐贈不列入醫療法第46條年度收入計算。2. 要求公立醫院比照醫療財團法人,優先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補充短缺人力事項。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審查(一)行政院函請審議「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二)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擬具「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藥事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正,旨在更新與藥品管理相關的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全案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管制藥品管理條例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以強化管制藥品的管理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各條文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128項殘留容許量)的行政命令進行檢視,核心議題聚焦於其訂定程序是否合法完備,以及部分農藥殘留標準的風險評估與民眾食用安全疑慮。

相關爭議

  • 行政程序合法性:委員質疑衛福部僅以書面審查而非召開正式會議,違反食品安全衛生與營養諮議會應召開會議進行風險評估的法定程序。
  • 風險評估嚴謹性:委員質疑衛福部在訂定標準時,未充分考量ADI值高於70%、高於國際標準或專家學者明確提出異議的項目,要求衛福部應獨立委託專家重新評估每日攝取量風險。
  • 氟派瑞農藥爭議:委員提及過去氟派瑞農藥在茶葉殘留標準上的爭議,擔憂此次128項標準中可能存在類似未妥善溝通或風險評估不足的情況。
  • 衛福部與農委會職責分工:委員質疑衛福部在農藥殘留標準訂定上過於依賴農委會的產業發展立場,而非獨立從民眾健康風險角度出發。

立法委員發言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立法院不予備查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附表一,因其違反行政程序法及食安法,未召開正式諮議會進行風險評估。
  • 強調食安議題應嚴謹處理,書面審查不合時宜,要求衛福部與農委會重新檢視程序並補強實質審查。
  • 指出氟派瑞事件的爭議,認為行政部門應更審慎處理有疑義的農藥殘留標準。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食藥署諮議會聘案時間點與書面審查範圍,認為程序不完備且違法,應退回行政命令。
  • 強調行政程序正義的重要性,特別是食安相關議題,應立下典範尊重專家學者並照規定走。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主張行政命令因程序違法應退回,不應強行通過,並要求主管單位重新召開會議檢視。
  • 澄清不予備查是針對行政命令本身違反法律,而非指控公務人員違法。
  • 強調國人關注重大食安議題,主管單位應嚴謹處理,不應讓行政命令在有瑕疵的情況下生效。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對公告的128項容許量標準中,世界各國尚無參考標準、諮議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估算攝取總量偏高者,再次評估檢討。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重新審查ADI估算攝取總量超過70%、高於國際標準及專家學者提出審查意見的農藥殘留項目。
  • 強調衛福部應基於人體風險、保護度合理性,獨立委託專家學者重新計算每日攝取量風險評估,而非僅依農委會試算結果。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命令是否違法,請法務部說明,並認為衛福部法規會已說明程序合法,不支持退回提案。
  • 澄清林淑芬委員的提案意旨是要求加強實質審查,而非不予備查。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先請衛福部和農委會說明過程,釐清瑕疵所在,再決定如何處理。
  • 主張對於有爭議性的農藥,如類尼古丁,應列入討論,並借鑒日本的溝通平台SOP。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呼籲委員休息三思,避免輕易指控公務人員違法,建議要求行政機關更實質審查後再報院備查。
  • 認為應支持提高農藥殘留標準的嚴謹性,但反對以「違法」之名直接表決退回。

相關人員回應

吳秀梅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 說明農委會提供資料後,透過諮議會書面審查訂定MRL,並表示會將過去戴奧辛檢測資料整理給委員。
  • 解釋委員提出的更高標準(如ADI不超過70%)是額外要求,而非原審查有錯,但樂意針對這些額外要求重新檢視。

高宗賢 衛生福利部法規會參事

  • 說明諮議會設置辦法並未禁止以書面方式執行職權,僅規範開會程序,因此程序上並無違法。
  • 承諾衛福部會針對委員提出的ADI接近臨界值、高於國際標準及專家學者有異議的項目,委託學者專家重新計算每日攝取量風險評估。

陳吉仲 農委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過去農委會與衛福部在農藥殘留標準訂定上均採現行程序,並樂意檢討改進。
  • 表示願意針對委員質疑的特定品項進行檢討,但強調此次公告的專業審查無問題,且學術界支持新藥引進。
  • 強調農藥標準是動態調整,若有問題會主動重新預告、公告、撤除或降低標準。
  • 解釋氟派瑞事件撤回主因是溝通不足而非專業問題,並強調新藥有助於舊藥退場,對消費者安全更有保障。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行政程序法對法規命令訂定程序的規定,並指出諮議會行使職權是否限於會議方式,設置辦法未明確限制,尊重衛福部解釋。
  • 強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不予備查的主體是行政命令,而非公務人員。

相關後續

  • 李彥秀委員等提案要求不予備查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附表一,經表決,贊成者少數,本案不通過。
  • 黃秀芳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就特定項目再次評估檢討,修正為附帶決議並通過。
  • 林淑芬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重新審查特定農藥殘留項目,修正為附帶決議並通過。
  • 「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案,經審查完竣後,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李召集委員彥秀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一)本院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二)委員李彥秀等20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三)委員黃昭順等16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四)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多項條文進行修正,主要議題包括健保爭議審議結果的公開透明、外籍新生嬰兒納保時點、旅外國人停保規定、以及健保代位求償範圍的擴大與求償機制。

相關爭議

  • 健保爭議審議結果公開:委員提案要求爭議審議結果公開,衛福部原則同意,但需確保去識別化以保障個人資料。
  • 旅外國人停保規定:委員提案將停保規定提高法位階於母法中,但對於停保對象的範圍(如駐外人員、遠洋漁船船員、一般旅外國人)及復保條件存在爭議,涉及健保公平性。
  • 健保代位求償範圍:委員提案擴大健保代位求償對象至公共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中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責任險的第三人,但衛福部擔憂行政成本高且效益有限。
  • 外籍新生嬰兒納保時點:委員提案使外籍新生嬰兒與本國籍新生嬰兒納保時點一致,衛福部表示同意。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希望在全民健康保險法中增訂第13條之1,將停保規定提高法位階於母法中,並明確列出可停保對象,以兼顧旅外與國內國人權利義務均等,確保健保永續。
  • 同意將第13條之1條文保留協商,請行政單位1個月內正面表列清楚所有可能發生的停保對象,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健保法第6條,要求健保爭議審議結果公開透明,包括訴願決定或法院判決書上網公開,並透過去識別化處理民眾隱私。
  • 提案修正健保法第95條,希望擴大保險代位求償範圍,使健保署能向肇事者求償,而非僅限於保險公司,以避免重大公共傷害求償無門。
  • 建議將第95條修正動議與其他委員版本彙整,增加向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責任險的第三人請求的規定。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主張健保停保制度應直接廢止,因其有公平性疑慮,不應在母法中訂定停保條款。
  • 提案修正健保法第95條,針對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明定健保人向責任保險人請求,並將汽機車交通事故代位求償獨立條列。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健保法第95條,建議若保險給付金額不足求償額,可向第三人請求,以避免業者僅投保低額商業保險。
  • 強調增加向第三人請求的規定,可促使業者投保較高額度,並確保健保可代位求償。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認同吳玉琴委員對健保停保制度公平性的疑慮,並將提出臨時提案,要求衛福部研議停保後復保的條件與權利義務,避免復保門檻過低導致資源濫用。

相關人員回應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對李彥秀委員健保法第6條修正草案,原則上尊重委員修法提案,並承諾在去識別化後適當公開爭議審議結果。
  • 對高志鵬委員健保法第9條修正草案,考量外籍新生嬰兒並無帶病投保疑慮,同意其納保時點應與本國籍新生嬰兒一致。
  • 對黃昭順委員健保法第13條之1修正草案,認為停保規範屬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於健保法中規定,但對停保對象範圍(如政府駐外人員、遠洋漁船船員)仍有討論空間,希望保留彈性。
  • 對李彥秀委員健保法第95條修正草案,認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法理不同,若採代位求償可能導致健保署受肇責比例影響而減少求償金額,且過去代位求償效益有限,行政成本高。
  • 對黃昭順委員第13條之1的修正動議,表示因牽涉多類人員,希望保留討論空間,將對象明列清楚。
  • 對吳玉琴委員對停保制度的疑慮,表示即使行政部門要處理,也會嚴選對象群,嚴守豁免繳保費的原則。
  • 對李彥秀委員第95條修正動議,原則同意將三方修正動議彙整,增加向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責任險的第三人請求的規定。
  • 對高志鵬委員第104條修正草案,表示沒有意見,符合行政院法制作業體例。

李丞華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 支持將健保停保規定從施行細則改到母法,因其牽涉民眾權利義務,但具體類目仍有不同意見。
  • 說明健保代位求償在無強制責任險的事故中效益有限,因無強制責任險,訴訟程序漫長且肇事者可能脫產。
  • 說明健保署監測旅外國人短期返台復保情況,發現主要為留學生看牙、感冒等,重症者少,並未大幅浪費健保資源。
  • 承諾提出近2年回國享用健保資源者的就診症狀比例及給付明細表。
  • 說明健保審查費用雖吃緊,但健保署會加強電腦分析能力,使審查更公平快速。
  • 解釋健保核刪試辦已採3-5人共同具名方式,未試辦部分亦公開所有審查醫師姓名,以兼顧資訊透明與醫師壓力。

黃泰平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科長

  • 說明健保法第104條施行日期條文的修正體例,是為補足上一次部分修正條文施行方式的交代,並讓未來修正條文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

相關後續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李彥秀委員提案修正通過,並刪除「該特定人」4個字,保障個資。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照高志鵬委員提案通過,使在臺灣地區出生並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新生嬰兒,自出生之日起參加全民健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3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保留交由黨團協商,行政部門需於協商期間將可停保對象明列清楚,並思考復保條件。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5條條文修正草案,照委員李彥秀、陳曼麗、吳玉琴等協商彙整後的版本修正通過,擴大健保代位求償範圍,增加向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責任險的第三人請求的規定。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照案通過,規範法案施行日期。
  • 第(一)案、第(二)案及第(四)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三)案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 (共3案)

核心議題

本次臨時提案主要關切健保停保復保制度的公平性、苗栗縣醫療資源匱乏的改善,以及藥事法GDP制度入法後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及中央健保署於3個月內共同研議討論,詳加規範出國停保民眾短期返台復停保及長期居留國外返國進行重大醫療行為的相關規定,以落實公平正義的健保制度。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改善苗栗醫療匱乏的精進作法報告,因苗栗縣人口眾多但缺乏大型醫院。
  • 提案建議衛福部應提高GDP檢查費用收支併列的人事費,增聘稽查人員,以解決藥事法GDP制度入法後稽查人力不足問題,確保制度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商東福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建議林靜儀委員臨時提案第1案的研議期限,從「3個月內」修正為「2個月內」,並將「共同研議討論」修正為「共同通盤檢討相關制度,並提出改善報告」。
  • 建議徐志榮委員臨時提案第2案的報告期限,從「1個月內」調整為「3個月內」。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部長

  • 同意將徐志榮委員臨時提案第2案的報告期限調整為「2個月內」。

相關後續

  • 林靜儀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1案,照行政部門建議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衛福部社會保險司及中央健保署於2個月內共同通盤檢討相關制度,並提出改善報告。
  • 徐志榮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2案,經衛福部部長同意,報告期限改為2個月後修正通過,要求衛福部提出改善苗栗醫療匱乏之精進作法報告。
  • 徐志榮委員所提臨時提案第3案,照案通過,建議衛福部提高GDP檢查費用收支併列之人事費,增聘稽查人員,以解決藥事法GDP制度入法後稽查人力不足問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201
卷/期/冊
106/62/1
發布日期
2017-06-0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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