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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與性侵害防治法修正審查:聚焦刑責、處遇與被害人保護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會議討論重點涵蓋提高性剝削刑責、強化性侵加害人處遇及再犯評估、被害人隱私保護、校園與補習班性平教育,以及失蹤兒少協尋等議題。部分修正條文獲通過,部分保留擇期再審,並要求衛福部於4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聚焦於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正條例中法律用語的一致性,並討論增訂條文以安置及治療心智障礙性侵害加害人。
  • 同時也針對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物品的刑責進行討論,以提升對兒少性剝削的防制力道。

相關爭議

  • 劉建國委員提案增訂第22條之1,建議設置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安置心智障礙性侵害加害人,但衛福部認為該條例保護對象為被害人,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相關機制,建議保留。
  • 陳宜民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36條關於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物品的刑度過低,認為與第38條散布行為的刑責不符比例原則,主張應大幅提高刑責。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主張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的刑責應大幅提高,認為行政院版刑度與第38條散布行為的刑責相比不符比例原則。
  • 強調亂世應採重典,主管機關應檢視條文,不應讓立法委員糾正明顯不符比例原則的刑責。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之1,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途之家或寄養家庭,以安置及治療經法院判處緩刑或減輕罰責之心智障礙性侵害加害人。

相關人員回應

呂寶靜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行政院版修法旨在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並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
  • 對劉委員建國提案,表示現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相關機制,建議保留。
  • 對陳宜民委員修正動議,表示尊重委員意見,並請法務部協助說明刑度衡平性。

張秀鴛 司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針對劉委員提案,解釋條例第22條保護對象為被害人,且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相關機制,建議保留。

許鈺茹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

  • 對第36條修正草案刑責調整,表示尊重衛福部權責。
  • 說明刑責提高需考量惡性及對照現行法律中相關犯罪行為的衡平性。

相關後續

  • 劉建國委員等提案增訂「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2條之1條文草案」,保留擇期再審,本日暫不處理。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依陳宜民委員修正動議通過,大幅提高拍攝、製造兒少性剝削物品的刑責。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39條、第51條條文修正草案」,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行政院函請審議「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2案,業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瑩補充說明,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旨在討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關於被害人資訊隱私保護(特別是納入「電子訊號」)的範圍,以及強化性侵害加害人未配合輔導治療時的強制處遇機制。

相關爭議

  • 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是否納入「電子訊號」的爭議:通傳會認為現行條文「其他媒體」已可涵蓋,納入與否影響不大;衛福部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但建議可併入未來全案修正時處理。
  • 關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修正案,林俊憲委員提案加重處分,建議加害人2次不參加或拒絕輔導治療,應逕交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但法務部與司法院認為強制治療應針對經鑑定有異常人格及高再犯風險者,單純未到不符比例原則,且現行法已有行政罰及刑罰規定,強制治療資源亦不足以負荷。
  • 委員普遍反映衛福部對性侵害防治業務執行不力,包括失蹤兒童協尋、性侵再犯率高、加害人處遇機制漏洞、社區治療場域及評估小組人力資源不均等問題,對衛福部回應不滿意,要求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時程。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內兒童失蹤案件嚴重,質疑衛福部對失蹤兒童追蹤協尋及國外收出養兒童性侵風險的作為不足。
  • 強調性侵害再犯率高,應學習國外梅根法案等做法,公開性侵犯名單及住處資訊,要求衛福部於3個月內研擬方案。
  • 批評衛福部在女作家事件中,對媒體報導姓名採取不當干預,導致民眾義憤填膺,要求衛福部展現決心修好法律。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認為性教育應從小學開始,加強身體自主權教育,而非僅從國中開始。
  • 質疑教育部性平教育宣導方式多為「大拜拜」形式,效果不彰,應有更多討論。
  • 指出性侵案件黑數高達10倍,罰則未能有效嚇阻再犯,要求內政部、法務部提出預防再犯方法,並呼籲各部會加強社會安全網連結。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案件通報率低,因社會氛圍對受害者不友善,要求衛福部有具體作為改變社會觀感,降低受害者歧視。
  • 建議政府建立安心管道,如專線或通訊軟體,提供受害者專業協助及心理輔導。
  • 關切性侵案件在檢察官起訴至判刑確定期間,加害人可能騷擾被害人,形成保護空窗期,要求法務部提出法律保護措施。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刑法對「誘姦」定義不明確,以及補習班老師利用權勢性交罪的適用性,認為實務見解有爭議。
  • 指出不肖人士可能利用法律漏洞,待學生滿16歲後再下手,或利用學生情竇初開誘引,規避法律責任。
  • 關切司改會通姦除罪化共識,認為若無法通過,應有配套條款避免性侵受害者反被提告,要求法務部研議修正方向。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中,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閱辦法存在漏洞,家長無法查詢家教老師是否為性侵害加害人,要求警政署會同相關部會研議擴大查詢範圍。
  • 肯定林俊憲委員提案對2次不參與治療者強制治療的用意,但質疑衛福部強制治療處所容量不足,且現行法第21條已有處罰機制,建議併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會議整體檢討。
  • 關切身心障礙者強制治療評估頻率,認為一年一次可能太久,建議修法考量調整為定期且更頻繁的評估。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安置機構社工人員、少輔院戒護人員及警政署少年隊人力不足問題,要求衛福部、法務部、警政署統整人力,強化少年輔導機制。
  • 強調人力不足是長期問題,要求法務部積極向人事行政總處爭取人力,並要求各部會協商統整少年輔導工作,提出實際作為。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通報案件逐年增加,18歲以下未成年及熟識者性侵比例高,質疑政府對心理復健補助有無時間及金額限制。
  • 關切各縣市政府性侵害加害人輔導機制場域及戒護人力不足、評估小組專業層級不均等問題,要求衛福部中央立場輔導地方,並在2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
  • 對衛福部次長答詢內容表示不滿意,認為問題存在已久卻仍需回去研究,有失職之嫌,要求衛福部提出具體補強計畫。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被害者因社會傳統觀念不敢求助,諮詢輔導人數不足,建議衛福部利用通訊軟體Line提供匿名諮詢管道。
  • 質疑性侵加害人再犯評估機制有漏洞,導致高再犯率,要求在假釋前加強再犯評估補強。
  • 強調社福與法務機制需更多連通,並對緩刑附條件治療人數過低、評估機制失靈表示不滿,要求法務部與衛福部1個月內提出具體交代。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女作家事件中,一開始要求媒體不得報導姓名,但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但書允許權衡社會公益報導,認為衛福部應拿捏分寸,不應保護加害者。
  • 建議政府利用媒體或社會輿論撻伐譴責預謀犯案者,即使法律可能脫身,也應承受道德譴責。
  • 批評保護司業務不夠積極,網站內容更新慢,要求加強預防防治工作。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建議性侵犯2次不參加輔導治療,應逕交檢察官聲請強制治療,以彌補現行法律漏洞,提升行政裁罰效率。
  • 指出目前性侵犯規避輔導治療,僅罰款5萬元不痛不癢,檢察官亦不常起訴1年有期徒刑,導致再犯風險高。
  • 強調強制治療形同半監禁,有助於專業評估性侵犯狀況,並降低假釋犯再犯率。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不適用於補習班,但補習班學生與校園學生身分及權力不對等關係相似,且補習班體系更為封閉,應更注重防治。
  • 批評教育部對補習班性侵害議題缺乏通盤性、橫向與垂直整合機制,各單位各管各的。
  • 表示將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提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將補習班納入規範,要求教育部支持。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性侵犯出獄前再犯風險評估機制的可信度,認為再犯率高、假釋率也高,應從嚴假釋,並提出化學去勢的可行性研究。
  • 批評法務部對化學去勢議題因人權考量而未積極推動,認為不應犧牲被害人權益。
  • 對保護司的業務執行效率及成績有疑慮,要求澈底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以更積極有效降低性侵害事件發生。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改會建議成立「兒少辦公室」的原因,認為是因兒少吸毒、性侵、性騷擾等問題叢生且各部會難以整合。
  • 批評政府面對重大社會安全問題,常以成立新辦公室作為回應,而非強化現有機構整合與職掌,導致疊床架屋。
  • 強調衛福部作為主管機關,應積極回應社會期待,強化跨部會整合,解決本位主義問題,避免事件一再發生。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林奕含事件中,第一時間禁止報導被害人姓名,後又鬆口,認為不應以保護之名限制被害人或家屬發聲,應澄清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範圍。
  • 強調性侵防治應從「保護」走向「賦權 (empower)」,讓被安置的非行少年找回自信,學習與人互動,回歸正常社會。
  • 建議政府借鑒文化部社區營造經驗,培訓承辦人具備賦權概念,與民間團體合作,推動更多積極方案,讓社會有更多人參與機制。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關切中途學校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力不足問題,要求教育部檢討並於3個月內提出人力補足報告。
  • 指出中途學校應跳脫學生人數概念,回歸24小時照顧教育單位運作需求,確保人力聘足。
  • 質疑教育部在兒少性剝削防制宣導教材不足,學校老師缺乏可用教案,要求教育部在半年內研擬相關教案及輔助教材。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詢性侵害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的評估準確性及治療成效,關切培德醫院醫事與專業人力是否足夠。
  • 強調強制治療目的應是治癒並使其重返社會,而非漫長拖延,若人力不足應盡快補足。
  • 指出性侵犯再犯率仍有7%至13%,若未治癒就返回社會,對婦女及社會造成極大傷害與負擔,要求法務部檢討改進。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詢衛福部對性侵害加害人逃避治療的罰款處分執行成效,指出每年有350人逃避治療,造成社會恐慌,要求提供罰款收入統計。
  • 關切性侵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的人力與評估比例,強調後續追蹤與協助重返社會的重要性。
  • 詢問衛福部與司法院研商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的時程,期待能加快速度,在今年會期結束前有所進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性侵害通報案件逐年成長,被害人以18歲以下學生居多,發生地點多為私人場所及學校,質疑衛福部統計資料對加害者資訊不足。
  • 批評衛福部對性侵害教育的論述僅強調自我保護,卻缺少強調「絕對不能侵害他人」及「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的教育環節,導致性教育失敗。
  • 認為衛福部監製的性侵害防制影片內容多為行禮如儀,缺乏真正教育意義,要求盤點教材內容是否合乎時宜。

相關人員回應

呂寶靜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說明目前社會仍傾向責怪受害者,衛福部應努力破除迷思,強化教育宣導,保護年輕人身體自主權。
  • 表示教育宣導方向正確,但承認目前多為大方向,會再努力扭轉社會認知。
  • 同意委員關於性侵害防治法修法方向,將朝提高行政處分、行政罰鍰方向進行。
  • 說明少年輔導工作分屬不同部門,行政院已由法務部邀集相關部會訂定預防方案,將整合人力討論。
  • 承認跨部會整合困難,但承諾衛福部會努力整合,承擔應負責任,並與各部會共同協商完成工作。
  • 回應許委員淑華質詢,承認問題存在已久,將與縣市政府共同努力,在2個月內提出支援地方政府資源與人力的方案。
  • 對李委員彥秀建議利用通訊軟體提供諮詢,表示會務必執行。
  • 對徐委員志榮關切媒體報導女作家事件,強調衛福部基於保護當事人隱私,並未要求不得報導或保護加害人。
  • 對林委員俊憲提案,表示可提高行政裁罰效率,但因涉及司法院、法務部及警政署權責,需共同討論。
  • 同意林淑芬委員關於性教育應強調「不能侵害他人」的觀點,並將努力往此方向進行。

張秀鴛 司長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 說明衛福部設有失蹤兒童系統,委託兒盟協助家長,但追蹤協尋主要由警政單位負責。
  • 回應性侵害被害人心理復健補助無時間及金額限制,由專業心理師判斷。
  • 說明衛福部性侵害防治工作分為三級預防,初級和次級由中央統一辦理,三級個案輔導由縣市政府執行,中央協助律定規範。
  • 對陳瑩委員及其他委員的質疑,承諾將澈底檢討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
  • 說明司改會建議成立兒少辦公室,是因兒少吸毒、性侵、保護議題具發展性,期待行政院層級整合。
  • 澄清衛福部在林奕含事件中,按往例向地方瞭解家屬需求,並提醒媒體報導應注意被害人隱私,絕無要求不得報導或保護加害人。
  • 說明性侵害防治法修正草案已召開10次會議,目標希望今年能送至行政院,並承諾將梅根法案等議題納入3個月內衛福部提出的檢討報告。

張雍敏 副司長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 說明每年約有350名性侵害加害人未乖乖接受社區治療。
  • 回應社區處遇問題,表示衛福部積極努力,除硬體外也編制專業人員手冊,協助第一線人員。
  • 說明強制治療處所由法務部指定,截至106年4月有6所,收治過128人,現有64人收治中。
  • 說明刑期滿前2個月會進行評估,高再犯者期滿後直接送強制治療,但此比例不高。
  • 表示每年約有6,000多人受社區處遇管控,有問題者皆需接受身心認知治療。

許鈺茹 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檢察司

  • 說明刑法架構下,16歲以上有性自主權,違反意願構成強制性交罪;16歲以下無性自主權,合意或誘導亦受處罰。
  • 解釋利用權勢性交罪構成要件,需被害人因權勢關係不得不配合,補習班老師對學生關係在實務上恐有爭議。
  • 針對性侵被害人保護,說明檢察官與衛福部社政單位有完整規劃,未來修法方向將增訂性侵害被害人保護令。
  • 強調若加害人在未定罪期間持續騷擾,可構成新的犯罪事實,透過社工、警政、檢察官處理,或構成羈押事由。
  • 說明性侵害加害人入監期間有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刑期滿前會召集委員會評估再犯率,高再犯者無縫接軌強制治療。
  • 對林俊憲委員提案,認為現行性侵害防治法第21條已有行政罰後刑罰規定,應先研究未落實原因,直接強制治療恐有違比例原則。
  • 指出未按時報到原因多樣,強制治療對象應為高再犯者,且執行面存在收治空間、人力、預算不足問題。
  • 說明去年因拒絕治療被起訴144件,判決確定122件,皆依法處理,刑度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

侯木川 副組長 內政部警政署防治組

  • 說明被通緝的性侵害犯罪者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公布照片,但出獄後則無。
  • 回應預防性侵犯再犯機制,警政單位會清查犯罪資料,建請偵審單位參考預防性羈押,並要求判決確定者定期登記報到及查訪。
  • 說明家長無法直接查詢家教老師是否為性侵害加害人,建議家長可要求家教老師提供良民證。
  • 承認少年隊人力不足,因屬地方任務編組,經費由地方預算支應,曾建議增加人力並送行政院研議,將朝強化組織整合、提升會議運作方向努力。
  • 承諾會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擴大查詢範圍至家教等行業。

李黛華 副組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說明教育部在性平教育方面有調整,除法定4小時課程外,會加強對熟識者性侵的防治。
  • 承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目前不適用於補習班,但補習班學生與校園學生身分及權力不對等關係相似,教育部終身教育司已針對此部分研議措施。
  • 說明中途學校已採用新編制辦法,但實際現場人員可能因招募困難或學生人數緣故無法聘足,將召集會議全力協助。
  • 說明目前網站上提供自編教材供老師參考,但承認不足,承諾在半年內研擬相關教案及輔助教材。

許映鈞 法官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

  • 回應化學去勢議題,表示實體法部分屬法務部主管。
  • 對林俊憲委員提案,認為強制治療應針對有異常人格和行為,經醫學鑑定有治療必要者,若單純2次未接受治療就強制治療,恐不符法目的性且浪費資源。

林慧玲 簡任視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

  • 說明「電子訊號」泛指所有以有線、無線光電磁系統或設施發送、接收的訊息內容,可含括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所發送的電子訊號。
  • 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不加「電子訊號」亦無問題,因相關條文已可涵蓋。

相關後續

  • 陳其邁委員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條文草案」,因委員未堅持納入「電子訊號」,且相關條文可涵括,本條維持現行條文,擇期再審,未來全案修正時一併處理。
  • 林俊憲委員等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2條條文草案」,因涉及強制治療的比例原則、資源負荷及與現行法規的配套關係,暫保留擇期再審。
  • 針對性侵害防治相關業務執行效率及成績,衛福部保護司、法務部、司法院等相關單位需於4個月內(即9月底前)送交檢討報告至立法院,加速修法進程。
  • 委員王育敏、林為洲、段宜康、陳明文及邱泰源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301
卷/期/冊
106/63/1
發布日期
201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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