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有害廢棄物輸出、環評改革與空污費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22

LawTrace 法律歷程:廢棄物清理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法案與報告,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案、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修正案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會議重點討論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管制、環評制度改革、空污費率調整、離島垃圾處理及太陽能板回收機制等議題。多項法案經審查後送院會公決或黨團協商,並通過多項附帶決議與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中醫療法第 32 條的立法理由尚待補充,經決定刪除後確定。

討論事項二

健保審查透明化與標準明確化及回推放大核刪妥當性之檢討報告

核心議題

衛生福利部報告健保審查透明化、標準明確化(具名審查、一致性與可預見性)以及回推放大核刪妥當性的檢討。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徐志榮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三

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修正草案 (含李彥秀等 20 人、黃昭順等 16 人、高志鵬等 21 人提案共 4 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全民健康保險法多項修正草案,主要涉及第 6 條、第 95 條、增訂第 13 條之 1 及第 9 條、第 104 條,討論保險給付、代位求償機制、停保規定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李彥秀等 20 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條文修正草案」、李彥秀等 20 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5 條條文修正草案」、高志鵬等 21 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9 條及第 104 條條文修正草案」等 3 案,其中第 9 條、第 104 條照案通過,第 6 條修正通過並刪除「該特定人」等文字,第 95 條照李彥秀等 3 人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 全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李彥秀作補充說明。
  • 黃昭順等 16 人擬具「全民健康保險法增訂第 13 條之 1 條文草案」案保留,併李彥秀等 4 人修正動議,送院會協商。
  • 黃昭順等 16 人提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召集委員李彥秀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衛生福利部函,為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請查照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衛生福利部修正「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涉及 128 項農藥容許量標準的調整,引發外界對部分標準缺乏國際參考、攝取總量偏高及審查程序正當性的疑慮。

相關爭議

  • 衛生福利部僅提送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書面審查即發布修正,遭質疑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召開會議進行風險評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 部分農藥殘留標準缺乏世界各國參考標準,或諮議會委員曾提出審查意見、估算攝取總量偏高者,屢屢被要求重新評估檢討,確保民眾食用安全。
  • 李彥秀等 6 位委員提案要求不予備查,並提報院會決議通知衛福部修正,但經表決後未通過。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楊曜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及農委會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保障民眾食用安全並兼顧農業用藥安全。
  • 建議依相關程序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及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衛福部應針對估算攝取總量 ADI 超過 70% 以上、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委員提出審查意見、世界各國尚未訂定農藥殘留量標準等項目重新審查。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提案認為衛生福利部對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的修正違反行政程序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要求本委員會不予備查並通知衛福部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審查完竣,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准予備查,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由召集委員李彥秀作補充說明。
  • 通過 2 項附帶決議,要求衛生福利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能主動就部分農藥殘留標準再次評估檢討,並依相關程序不排除再次召開農藥技術會議、食品安全與營養諮議會等。
  • 林淑芬委員提案要求衛福部針對估算攝取總量 ADI 超過 70% 等 3 項條件的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項目,建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須重新審查。
  • 委員李彥秀等 6 人提案要求不予備查,經表決後不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第 53 條修正草案,主要目標為落實巴賽爾公約精神,限制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優先國內處理,並加強對非法傾倒的查緝與罰則。
  • 討論範圍涵蓋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輸出標準(接受國資格、處理能力)、國內處理量能、產業用料輸入管制、環評制度效率化及高樓免環評爭議、空污費率調整合理性,以及太陽能板回收機制建立。

相關爭議

  • 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限制:吳玉琴委員提案版本將接受國限縮於 OECD 國家、雙邊協定國家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環境技術先進國家,引發陳宜民委員質疑此舉是否綁標、範圍過窄,且對政府過去輔導業者赴大陸設廠處理廢棄物造成衝擊。
  • 環評制度改革與高樓免環評:環保署預告修法將高樓建築免除環評,詹副署長解釋是為簡化重複審查程序,但多位委員(如陳宜民、李彥秀、徐志榮、蔣萬安)認為此舉矯枉過正,可能對都市環境造成衝擊,並質疑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是否具備足夠的環評專業與把關能力,要求應取得社會共識並與各界溝通。
  • 產業用料輸入管制:林淑芬委員指出現行產業用料輸入缺乏明確代碼、統計與追蹤,導致管制漏洞,不肖業者可能假借名義偷渡廢棄物,要求環保署半年內編訂代碼,並在 1 年內分批盤點並公告產業用料清單的管制措施。
  • 隨油徵收空污費率調整:環保署調高汽柴油隨油徵收空污費率以因應空污基金不足,許淑華委員質疑其計算模式及調整依據不透明,認為此舉變相加稅,且未提供民眾更好的替代選擇,要求環保署 2 個月內訂出隨油徵收公式。
  • 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是否應納入「遵守國際公約」文字:陳曼麗委員堅持在第 38 條第 1 項明確宣示應遵守國際公約(如巴賽爾公約),但環保署及法務部認為成文法國家應採內國法化方式,直接引用可能過於抽象且與立法慣例不符。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廢清法第 38 條及第 53 條,旨在依巴賽爾公約精神,避免有害廢棄物跨國運送,促進國內循環經濟與技術提升。
  • 質疑環保署核准有害廢棄物輸出泰國,擔憂泰國處理能力不足及文件偽造問題,要求確保接受國有妥善處理能力。
  • 建議修改子法,要求第三方公正單位實地勘查接受國處理廠,而非由申請者自行切結。
  • 澄清修法精神是鼓勵台灣技術輸出協助他國處理當地廢棄物,而非將台灣廢棄物運送至他國節省成本。

楊曜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清法修正草案,認為環保無國界,應有規範確保輸出國處理能力。
  • 詢問環保署對離島生質能中心計畫失敗後的處理方式,建議在本島推動生質能,並要求對離島垃圾處理給予澎湖縣政府更多經費和人力補助。
  • 關切澎湖員貝島居民直接焚燒垃圾問題,要求環保署研議將小島垃圾集中轉運回台灣的具體方案。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支持楊曜委員對澎湖離島的提案,強調離島環保重要性。
  • 要求環保署短期內清運二仁溪河岸堆積的 30 公尺電子廢棄物,以恢復河川生機。
  • 質疑台灣對有害廢棄物把關不嚴,環保署核發印刷電路板廢棄物合法運送泰國的許可,且對非法走私查緝不力。
  • 關切呈亮資源再生公司隨意棄置 4,000 噸含鉛銅超標樹脂粉案,質疑罰金過輕及廢棄物流向不明,要求環保署嚴加把關並追蹤處理。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
  • 質疑環保署調漲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用(空污費)的計算模式與依據,認為是變相加稅,要求環保署提出更精準評估,並避免未來再輕易調漲。
  • 強調空污費應善用在污染防制上,而非彌補政府其他計畫的經費缺口。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內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案件數量及業者鋌而走險原因,要求環保署加強管控原始廠商與嚴謹執法。
  • 質疑太陽能板淘汰後的回收再處理機制,要求環保署與工業局積極研發本土技術,避免綠能發展反而製造新污染源。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非巴賽爾公約締約國卻以其精神修法,並反對將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接受國限縮於特定先進國家,認為可能綁標,且對政府曾輔導業者赴大陸設廠造成衝擊。
  • 要求環保署在環評修法前應取得社會共識,並反對高樓免環評,認為此舉矯枉過正,可能摧毀環評制度。
  • 質疑環保署多個 APP 的建置與維護效益,要求檢討 APP 存廢問題並提交報告。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方向,認為有助控管廢棄物轉移及處置。
  • 關切戴奧辛雞蛋事件中事業廢棄物管理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稽查,並與經濟部建立跨部會管制機制,追蹤廢棄物數量與流向。
  • 支持環評程序簡化,但反對高樓免環評,認為會造成都市環境衝擊,要求環評應專注核心議題,並與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權責劃分清楚。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並支持環保署提出的想法。
  • 建議環保署印製多國語言(如印尼文、英文、越南文)垃圾分類宣導單張,以協助外籍幫傭落實家庭垃圾分類。
  • 不贊成高樓免環評,建議環保署撤回預告,舉辦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與環團意見,並僅簡化環評與都審重複項目,而非全面免除環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方向,認同巴賽爾公約國內法化及就地處理廢棄物精神。
  • 要求環保署檢討非法傾倒有毒廢棄物問題,並提出具體加強稽查與避免未來再發生的作法。
  • 反對都市蓋高樓免環評的修法方向,認為應更細緻規劃,僅剔除環評與都市審議重疊項目,而非拔除整個環評制度,要求環保署傾聽專家學者意見並與相關部會溝通。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肯定並贊同廢棄物清理法修正案,認為修法方向符合國際標準,有害廢棄物輸出入應有一致原則。
  • 要求環保署明確訂定有害廢棄物輸出接受國的科學標準,除 OECD 國家及雙邊協定國家外,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環境技術先進國家」應有明確依據和規範,避免無限彈性。
  • 提醒環保署應考量接受國妥善處理及再利用的能力,並評估環保署是否有能力做這方面評估。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指出產業用料輸入缺乏代碼、統計與追蹤,造成管制漏洞,要求環保署半年內編訂產業用料代碼,並在 1 年內分批盤點並公告產業用料清單的管制措施。
  • 質疑產業用料評估機制寬鬆,可能導致不肖業者偷渡廢棄物、造成環境負擔甚至焚化爐爆炸,要求訂定更嚴格的評估標準、污染防治措施及關門機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認同其文字調整。
  • 關切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現況,詢問相關廠商數量、就業人數及環保署推動作為。
  • 強調循環經濟及廢棄物再利用是國家重大政策,應由環保署與經濟部共同治理,建立橫向聯繫平台,以促進產業升級並提升勞工薪資結構。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吹風機使用時產生的塑膠味或其他異味對人體健康的影響,詢問相關毒氣、廢氣應由哪個機關管理,並要求環保署邀集相關單位研議。
  • 關切廢棄物清理法修正後,國內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量能是否足夠,要求環保署提供明確數據及分析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詹順貴 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 尊重吳玉琴委員提案構想,基於不以鄰為壑、落實巴賽爾公約精神,同意修法並提出更精簡的文字版本。
  • 說明目前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需業者提出接受國官方證明文件,經環保署審核放行。
  • 坦承離島生質能中心計畫因垃圾量不足失敗,將修正為垃圾轉運處理,並規劃在本島北、中、南各設置一個生質能中心。
  • 承諾會後將會同台南市政府環保局處理二仁溪岸邊廢棄物。
  • 解釋對印刷電路板廢棄物輸出許可的核發依據,並表示修法後將澈底翻修第 38 條。
  • 說明廢棄物清理法已修法,將廠商不法利得作為處罰地板,可重複處罰,以嚇阻非法棄置行為。
  • 解釋空污費調漲是為反映 PM2.5 排放量並加強管制,未來會將空氣中有害污染物納入費率調整考量,並鼓勵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 承諾未來除年底這一波調整外,不會再輕易調漲空污費,並審慎處理,避免變相加稅。
  • 承諾會後提供非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查緝案件具體數字,並說明廢清法修法後已從源頭嚴格管理製程剩餘物質。
  • 說明太陽能板回收再處理技術歐洲已成熟,環保署已指示廢管處與工研院研發本土技術,並與工業局、能源局成立專案小組處理,預計 10 年內會有具體進展。
  • 說明台灣非巴賽爾公約締約國,但遵守國際規範,官方版本已修改為以國內處理為優先原則。
  • 強調環評修法不會放寬標準,而是希望審查更有效率,要求開發方實問實答,並將於 6 月 6 日後密集召開公聽會。
  • 表示會後將請監資處同仁提供環保署 APP 具體數字,並承諾 1 個月內檢討 APP 存廢問題並提供報告。
  • 說明廢清法修正後,製程剩餘物質將嚴格定位為廢棄物納入管理,並透過環檢警合作、申報流量與去向等方式加強稽查,減少非法傾倒。
  • 針對高樓免環評爭議,承諾公聽會將虛心、不預設立場傾聽各方意見,不預設最終調整方向,並強調高污染潛勢工業區環評會加嚴,都市地區放寬是因已有其他法律制約。
  • 說明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修正後,有害廢棄物輸出對象分為 OECD 國家、與我國簽署雙邊協定國家(目前僅日本)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國家/地區,後者將動態盤點具處理能力的國家。
  • 承諾半年內編訂產業用料代碼,並在 1 年內分批盤點並公告產業用料清單的管制措施。
  • 認同吳玉琴委員關於技術輸出而非廢棄物輸出的理念,並說明與美國 IEP 國際合作項目配合新南向政策,輸出環保技術。
  • 說明環保署與經濟部首長定期舉辦雙邊溝通平台,協調「5+2」等政策方向。
  • 建議吳玉琴委員針對子法第 11 條第 13 項的修正,將 1 個月內修改相關規定改為 6 個月,以符合一般法制作業程序。

蔡森田 衛生福利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商東福 社會保險司司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宗賢 法規會參事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玉霞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參事兼執行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秀梅 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丞華 中央健康保險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盧柏州 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吉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馮海東 動植物防疫檢局副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費雯綺 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所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天麟 茶業改良場站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天享 漁業署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胡迪琦 交通部路政司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侯德欽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暉程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對於是否將「應遵守國際公約」文字加入法條本文,較贊同環保署意見,認為直接寫可能不夠明確且國際公約是否具國內法效力有爭議,建議列於說明欄。

陳映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副組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謝佳宜 國家發展委員會人力發展處副處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先耀 僑務委員會僑民處專門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榮村 內政部移民署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楊銀杉 環境督察總隊技正

  • 說明離島生質能計畫經檢討後修正為垃圾轉運處理,並已向行政院報計畫,未來將朝垃圾處理生質能及垃圾分選方式進行,規劃在本島北、中、南各設置一個生質能中心。

劉瑞祥 水保處副處長

  • 說明環保署目前正針對二仁溪進行水質改善及環境整治。

徐淑芷 空保處專門委員

  • 說明移動污染源空污費隨油徵收,過去未將 PM2.5 納入考量,經精算後,因柴油危害高於汽油,故汽油每公升調漲 0.1 元,柴油調漲 0.2 元。
  • 回應吹風機產生的特殊氣味應屬商品材質問題,不歸空污法管制,建議由標檢局增訂管制項目,並可邀集相關單位研議。

賴瑩瑩 廢管處處長

  • 說明目前台灣有害廢棄物處理機構有 46 家,量能足夠處理所有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最多的含金屬印刷電路板廢料及粉屑,國內核可量能可達 7 萬多噸,足以應對每年平均輸出量。
  • 說明有害廢棄物輸出泰國,已要求業者提供當地工業部門核發的同意文件,並經我國駐外單位證明為政府單位發出。
  • 坦承各國對廢棄物編碼認知可能不同,但已將照片和申請書提供泰方確認。
  • 說明目前再利用機構有 1,400 多家,並與工業局研商如何促成循環經濟。
  • 說明太陽能板回收處理已與工業局、能源局協商,將結合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提供業者優惠,推動回收工作。

凌韻生 工業局組長

  • 說明目前國內太陽能板回收再利用技術尚未成熟,沒有廠商處理,但業者有產源責任,正與業者研商後續處理。

相關後續

  • 吳玉琴等 17 人擬具「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及第 53 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召集委員陳瑩補充說明,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針對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修正動議,委員會決議保留吳玉琴委員、陳曼麗委員與環保署的修正版本,送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 3 案,要求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及中央健康保險署 2 個月內通盤檢討出國停保民眾短期返台復停保及長期居留國外返國進行重大醫療行為的相關制度,並提出改善報告。
  • 要求衛生福利部 2 個月內提出改善苗栗縣醫療匱乏的精進作法報告。
  • 建議衛生福利部對廠商繳納的 GDP 檢查費用,提高收支併列的人事費增聘稽查人員,以解決稽查、執行人力不足問題。
  • 通過臨時提案,要求環保署 2 個月內研議訂出隨油徵收空污費公式,以避免費率調整淪為黑箱作業。
  • 通過吳玉琴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建議環保署於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修訂後,於 6 個月內修改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1 條第 13 項規定,透過第三方公正單位赴實地勘查,而非由申請者自行勘查,此附帶決議與第 38 條一併保留送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301
卷/期/冊
106/63/1
發布日期
2017-06-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