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審查:年金改革與文官制度衝擊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24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聚焦年金改革、所得替代率、18%優惠存款、年資併計及防止肥貓條款。會議中,委員們對考試院與行政院併陳版本的分歧、三級機關政務任用對文官體制的衝擊、以及政務官與事務官年資併計的公平性與攬才效益提出質疑與討論。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關鍵條文如所得替代率與優惠存款則保留,待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等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繼續審查民事訴訟法第254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處理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移轉、第三人承當訴訟、訴訟繫屬事實登記等程序規定,並針對施行法條文進行增訂與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不予採納。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討論事項二

司法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審查司法院函請安排報告的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中,歲出部分通過決議第2、5、6、7、8項預算凍結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旨在配合國家年金改革,解決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的不公平及保障不足問題,以期廣納優秀人才,並適度調降退職所得。核心議題包括所得替代率、18%優惠存款、年資併計、避免雙薪肥貓及專戶保障機制。

相關爭議

  • 考試院與行政院版本在所得替代率上限、優惠存款利率調降過渡期(10年對15年)、遺屬年金起支年齡(55歲對65歲)及婚姻關係存續年限(10年對15年)等關鍵條文存在分歧,採兩案併陳。
  • 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制:多位立法委員對此制度的急迫性、是否架空考試院職權、以及對文官體系士氣與升遷管道的負面影響表達強烈擔憂與不滿。
  • 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12%):有委員質疑政務官提撥率低於公教人員,且政府負擔65%比例,認為政府支出增加與年金改革方向不符。
  • 政務人員年資併計:有委員擔憂事務官轉任政務官後,年資併計可能影響事務官的行政中立性,並質疑此制度對吸引學術界或民間人才的實質效益。
  • 退職所得專戶保障:有委員質疑將退休金專戶存款排除於強制執行範圍之外,是否逾越必要範圍,對高所得者提供額外保護,與強制執行法保護基本生活所需之精神不符。
  • 連戰條款:針對副總統退職金不得超過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金額的規定,有委員認為現行舊制退職副總統領取金額過高,應更大幅度調整以符公平性。
  • 最低保障金額:有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設定的最低保障金額門檻,認為實際適用者可能不多,形同虛設。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務人員退休給付應比一般公務員更嚴格、謹慎處理。
  • 建議調降政務人員退職所得每月2萬元以上之優存利率,不得高於央行公告之五大銀行2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年利率1%。
  • 提議核定退休年資調整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時俸給總額的50%至55%。
  • 要求修正施行滿3個月後,支給機關應停止給付超過部分,並追繳溢領情事。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參照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明定退職政務人員及其遺族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相關退休年金給付,且專戶內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 強調其提案與民進黨黨團及考試院版本精神一致,均旨在保障退職政務人員及其遺族基本經濟安全。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考試院與行政院在政務人員退撫條例上採「會銜」方式,但仍有部分條文意見不一,認為會銜應有更高共識,否則與各自提案無異。
  • 批評立法院對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案的審查過於急促,未充分尊重考試院的專業意見與職權。
  • 質疑政務人員12%的提撥率相較公教人員(12%至18%)偏低,且政府負擔65%,認為應更低以節省政府支出。
  • 強調政務人員應「空空的來、空空的走」,保障應與常任文官有所區別。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擔憂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後,本俸大幅調升會影響其行政中立性,並可能導致常任文官揣測風向。
  • 主張事務官部分應先結清,擔任政務官後應與所有政務官一致,採儲金制處理。
  • 接受政務官年資併計常任文官年資,但計算基準應回歸事務官本俸,而非政務官高額本俸。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目的為配合年金改革、解決政務人員退撫問題、廣納人才及避免雙薪肥貓。
  • 強調本次修法應避免常務、政務官員輪替後以高額政務官月俸辦理退休的問題。
  • 擔憂年資併計可能導致常任文官轉任政務官機會增加,模糊政務與常務分流界線。
  • 指出第19條「連戰條款」旨在解決退職副總統領取金額過高的不合理現象。
  • 質疑年資併計對學術界人才擔任部會首長的吸引力可能降低。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立法院在審查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案時,完全架空銓敘部,未尊重考試院的專業意見。
  • 認為考試院應勇於表達對三級機關首長政務、常任雙軌制的反對意見,捍衛文官體制。
  • 質疑行政院版本第20條設定的「最低保障金額」門檻,認為實際適用者可能不多,形同虛設。
  • 不解為何本次年金改革放寬民間人士擔任政務官可加入離職儲金,認為這會增加政府支出,與年改減少支出的方向不符。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銓敘部未就三級機關政務、常務雙軌任用案表達意見,認為此舉破壞文官體制、打擊公務人員士氣。
  • 呼籲考試院作為文官體制主管機關,應勇於表達意見,維護憲法五權分立精神。
  • 強調三級機關政務任用案的嚴重性不亞於司改國是會議提案,並非輕易能通過。
  • 認為考試院應透明公開內部討論意見,為其版本辯護,而非聽從行政權。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透過新加坡與台灣地方政府人事制度改革的比較,論證人事制度應因應國情與時俱進。
  • 支持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首長採政務與常務職併行任用,認為這是值得努力的方向,可促進業界與文官交流。
  • 認為將三級機關首長改為政務任用,不會阻擋全部公務人員升遷,且是鼓舞公務人員勇於任事的方式之一。
  • 提醒任何改革措施都有正反兩面,應有周全配套措施,並理清可能產生的隱患。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考試院與行政院版本在所得替代率、18%優惠存款及遺屬年金等條文存在分歧,主要差異在於對弱勢的人道關懷。
  • 詢問考試院版本中,符合18%優惠存款人道關懷條件的人數及預計負擔金額。
  • 關切所得替代率調降過渡期(10年對15年)的差異,並強調應與公務人員退撫條例的採計基準一致。
  • 肯定年資併計有助於廣納民間人才,且能避免優秀文官因轉任政務官而損失年資,不會阻礙事務官發展。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支持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法大方向,以配合年金改革,避免基層公務員感到高官仍享優厚待遇。
  • 質疑公務人員請假替人助選、動用國家資源陪政務官助選等行為,並批評農委會政風室對相關申訴的處理態度。
  • 要求考試院針對行政中立法規的解釋原則,向執行機關進行清楚說明,以避免個案執行不公。
  • 質疑退職所得專戶存款不得強制執行之規定,認為其立法目的已脫離保護基本生活所需範圍,對高所得者創造例外,造成不公。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回顧2004年前後政務人員退撫制度的變革,認為2004年的改革矯枉過正,導致政務官保障不足。
  • 強調政務人員與常任文官特質不同,政務官需要有前瞻性、創意與活力,應擴大政治任命。
  • 質疑來自民間的政務人員,其勞退制度無法與公部門退休保障接軌,不利延攬民間優秀人才。
  • 詢問93年前舊制政務官退職金的調整方式,特別是替代率降低後與原職位本俸的關係。
  • 關切政務次長與常務次長待遇差異及其對退休金計算的影響。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事務官年資併計政務官,並以事務官原職金額計算基數內涵,但主張應一體適用於勞工,將政務官年資併計勞保年資。
  • 主張93年以前退休的政務人員應比照本次修法公式計算,設定退休金天花板,不得超過簡任14職等本俸加1倍之一定比例。
  • 認為現行制度下,政務官任職2年即可領取2倍本俸的退休給付極不合理,應回歸最公平的計算方式。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改革首年即將政務人員退休所得直接降至7萬9千多元,並逐年遞減。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認為年金改革過程中,軍公教人員有被污名化的感受,應盡力消弭此類感受以利改革推進。
  • 批評行政院的不公不義年金廣告,並指出即使院長要求下架,仍有部分機關持續上架,顯示陽奉陰違。
  • 強調不同國情有不同人事制度配套,不能單挑案例誤導社會。
  • 對政務官與事務官比例調整意見不大,但提醒三級機關首長政務任用可能阻礙公務人員升遷,需有配套措施。
  • 建議年資併敘雖有益處,但可能導致事務官向當政靠攏,應理清可能隱患。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釐清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將政務人員分為兩類:第一類為軍公教等轉任,第二類為其他民間人士轉任。
  • 確認修法前第二類政務人員的年資不計算離職儲金,且無法溯及補繳。
  • 確認第一類政務人員在修法前擔任政務官的年資,若已領取離職儲金,則不併計入退休年資。
  • 質疑政務人員年金給付義務機關的劃分,擔憂地方政府或國營事業可能規避責任,或中央承擔過多負擔。
  • 提案修正第11條,將「強制執行」納入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的標的,以保障退撫給與。
  • 提案修正第12條,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律文字,增列因公傷病範圍。
  • 提案修正第13條,比照退撫法,增列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等文字。
  • 提案修正第18條,將月退職酬勞金或遺屬年金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時「得」調整改為「應」調整。
  • 提案修正第26條,建議如果遺族已領取其他定期性給付,不得擇領遺屬年金,除非放棄本人定期給付。
  • 提案修正第28條、29條、31條、32條,使其與退撫法規定一致。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銓敘部部長

  • 本次修法旨在配合國家整體年金改革、解決政務人員退撫制度不公及保障不足問題,並廣納人才。
  • 承認考試院與行政院在部分條文(如所得替代率、優惠存款、遺屬年金)有不同意見,但大部分條文有共識。
  • 解釋政務人員離職儲金提撥率12%與公教人員確定給付制不同,提撥少相對領取也少,且無破產問題。
  • 澄清事務官轉任政務官後,本俸仍比照原文官職等,不會大幅調升,僅年資可併計。
  • 肯定年資併計有助於促進人才交流,對國家發展有益。
  • 對三級機關政務任用案,表示考試院作為合議制機關仍在審查中,將會做出明智決定,並會將委員意見轉達。
  • 說明政務人員退職所得調降後,各級政府節省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 同意委員所提的修正動議,將部分條文文字調整與公務人員退撫法一致。

蘇俊榮 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本次修法配合國家整體年金改革,解決常務人員轉任政務人員年資中斷及離職儲金權益差異等問題,以達攬才之效。
  • 說明行政院版本在所得替代率、優惠存款、遺屬年金等條文與考試院版本存在差異,主要依循年改會版本,強調各職業別年金的衡平性。
  • 承認社會上對軍公教年金改革存在污名化感受,將儘速處理「不公不義年金廣告」未下架問題。
  • 強調各國人事制度不同,不能單挑案例,應衡酌國情與整體政經結構。
  • 認同政務官比例調整可給予執政者足夠空間推動政務,但提醒需有配套措施以避免影響公務人員士氣與升遷。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解釋第1條增訂第2項是為明確退職定義。
  • 說明第2條將政務官分為兩類,旨在保障身分並落實社會安全機制。
  • 解釋第3條規範第一類政務人員沿用原退休金制度,排除屆齡退休限制,並明確退休金計算與生效日。
  • 闡明第4條強制第二類政務人員參加離職儲金,與公務人員參加退撫基金屬相同概念。
  • 解釋第5條規範離職儲金的扣款方式與管理。
  • 說明第7條增訂第二類政務人員遺族請領離職儲金的10年時效。
  • 解釋第8條為過渡條款,處理現職政務人員在修法前後年資銜接問題,原則上不溯及既往。
  • 說明第9條處理有軍公教年資的第一類政務人員,其轉任前年資的退休或一次給付辦理方式。
  • 解釋第10條規範93年前已任政務人員的退職或撫卹事宜,並將撫卹規範寫得更清楚。
  • 說明第11條旨在保障按月發放的退撫給與,避免入帳後被扣押,並採勞保、國保等專戶保障模式。
  • 解釋第12條為新增條文,明確第二類政務人員因公傷病致失能的加發金額與認定規範。
  • 說明第13條新增暫停請領離職儲金或退職酬勞金的機制,與公務人員退撫法一致。
  • 解釋第14條規範領退職酬勞金者在特定情況下停止領受月退職酬勞金。
  • 說明第15條規範領退職酬勞金後再任公職或財團法人等職務的停止領受機制,但最低保障金額部分有爭議。
  • 說明第17條增列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權利的條件,並認同蔡委員易餘修正動議納入「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
  • 說明第18條調整文字並將退職金調整機制與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調整掛鉤。
  • 解釋第19條考試院版本希望部長級政務人員所得替代率降至50%,並比照公務人員標準,作細緻區分。
  • 說明第21條新增退職所得超過替代率上限的扣減順序,與退撫法一致。
  • 說明第22條節省經費挹注退撫基金的範圍(中央政府)。
  • 說明第23條新增年資補償金機制比照公務人員處理。
  • 說明第24條新增政務人員亡故後遺族領取退酬勞金問題。
  • 說明第25條新增遺屬一次金制度比照公務人員。
  • 說明第26條規範遺屬年金問題,建議採蔡委員易餘版本。
  • 說明第27條新增第二類公務人員因公撫卹的條件與規範。
  • 說明第28條關於勳章或特殊功績增加給與的標準,同意蔡委員易餘修正動議。
  • 說明第29條關於政務人員在職死亡撫卹金領取與公務人員退撫法處理機制一致。
  • 說明第30條新增遺族請領離職儲金的具體規範。
  • 說明第31條新增喪失請領公提儲金權利的規範,同意蔡委員易餘修正動議。
  • 說明第32條規範殮葬補助費,新增避免兼領或重領規定,同意蔡委員易餘修正動議。
  • 說明第33條將現行作法規範更清楚,整併文字。
  • 說明第34條新增溢領或誤領退職酬勞金的追繳機制。
  • 說明第35條新增行政救濟管道。
  • 說明第37條關於各條文施行日期的規劃。

相關後續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司法院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預算凍結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至第八案),均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 委員陳超明等23人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繼續逐條審查並修正第254條條文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逕行逐條審查後,第254條不予採納,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四條之五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經繼續逐條審查並增訂第4條之5、第12條照案通過後,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尤美女等立法委員提案關於家事調解委員評核、研究分析及性別平等意識訓練規劃,均照案通過。
  • 王育敏立法委員所提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復議案,經表決不通過。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經逐條討論後,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19條及第20條保留,其餘條文經修正通過。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交黨團協商。
  • 黃昭順等22人、民進黨黨團及王定宇等19人所提「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均不予採納,併同協商。
  • 行政院應於5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制用字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401
卷/期/冊
106/64/1
發布日期
2017-06-12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