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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審查與政務人員退撫條例確認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25

LawTrace 法律歷程: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確認第19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包含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多數條文的修正與通過,部分條文保留送院會協商。接著,會議重點審查劉世芳委員等提出的「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將總統副總統禮遇金從25萬元/18萬元統一調降至8萬元,並就禮遇金與退休金性質、禮遇期間、事務費用及連戰條款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修正草案保留送院會協商,並通過一項要求行政院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法案的提案,同時處理了85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認事項)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確認上次會議議事錄,其中主要處理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修正案,範圍涵蓋政務人員的類別定義、離職儲金提撥費率、服務年資計算、退職及撫卹事項等。
  • 會議亦處理了委員針對特定條文提出的修正草案,旨在完善政務人員的退撫制度。

相關爭議

部分關鍵條文(第15、16、19、20條)及相關修正動議未能達成共識,需保留送院會處理,顯示其爭議性較高。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案(含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案及多個委員提案)經逐條審查後,多數條文(如第1、3、4、6、7、9、14、23至25、27、30、34至37條)照案通過。
  • 部分條文(如第2、5、8、10、11、12、13、17、18、21、22、26、28、29、31、32、33條)經修正後通過。
  • 第15、16、19、20條(含附表)及相關委員修正動議保留送院會處理,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黃昭順等22人、民進黨黨團、委員王定宇等19人所提的修正草案中,第7條、第13條及第21條均不予採納,但審查報告仍提請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審查委員劉世芳等28人擬具「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條例,核心為調降其每月禮遇金,並檢討相關事務費用、保健醫療及安全護衛等禮遇內容。
  • 同時討論刪除原條例中針對特定卸任副總統的特殊禮遇規定(俗稱「連戰條款」),以求制度公平性與社會觀感衡平。

相關爭議

  • 禮遇金調降幅度:提案將總統禮遇金從每月25萬元、副總統從18萬元統一調降至8萬元,引發對於金額合理性、是否過於寒酸的爭議。
  • 禮遇金與退休金性質混淆:委員們就禮遇金是否應與退休金脫鉤,以及其性質是否為對國家貢獻的尊崇而非退休養老金進行辯論。
  • 事務費用合理性:對於卸任總統副總統每年800萬元/400萬元起跳的事務費用是否過高,以及其用途(辦公室運作、司機、事務人員)的必要性存在質疑。
  • 修法動機與依據:有委員質疑修法是因應年金改革的社會氛圍或總統個人表態,而非基於客觀事實或系統性制度考量,且缺乏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的具體研究報告。
  • 「連戰條款」去留:針對原條例第3條第2項「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的規定,提案建議刪除以消除「因人設事」的觀感,但也有委員認為其已不影響未來適用,可作為歷史見證。
  • 天花板概念的適用:提案說明指禮遇金調降是為與軍公教退休天花板齊一,但有委員質疑現行軍公教退撫法案並無明確天花板設定,質疑此論述基礎。
  • 卸任元首職能與禮遇的連結:有委員認為禮遇應與卸任元首持續發揮的國家功能(如國際外交)掛鉤,而非單純考量退休養老,並主張應從此角度評估禮遇金額及資源配置。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贊成將總統禮遇金從25萬元降至8萬元,副總統禮遇金從18萬元降至8萬元,認為符合時代演變及年金改革精神。
  • 詢問刪除條例第3條第2項(連戰條款)的影響,並認為其去留已不重要,可作為政治歷史見證。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說明8萬元禮遇金並非太低,因為年金改革後政務人員月退最高約7萬4千元,公務人員簡任14職等月退不到7萬元,卸任元首不會領得比公教人員少。
  • 強調禮遇金自2006年起已不具退休金性質,而是與任期相等的禮遇,不應與退休生活混淆。
  • 回溯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歷史沿革,特別指出第3條第2項(連戰條款)是為特定人士所設,導致其領取高額退休金。
  • 表示在政務人員退職給與條例修正通過後,連戰前副總統未來每月禮遇金將不會超過8萬元,但吳敦義及馬英九等仍可領取原退休金,因此會比連戰多,強調制度的公平性。
  • 認為禮遇金是外加的,不與退休金衝突,且不宜過高。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認同年金改革應減少社會對立與汙名化,改革應採取正面說明方式。
  • 質疑8萬元禮遇金的訂定缺乏明確天花板概念,與已通過的軍公教退撫法案不符。
  • 強調禮遇金與退休金性質不同,禮遇金多寡代表國家對卸任元首的尊重與肯定,不應過於寒酸。
  • 認為修法應建立制度性思維,而非因總統副總統一時興起或清算特定人士,擔心未來清寒元首恐受影響。
  • 提及金門外資購地面積大幅成長,要求內政部關注並提交報告,避免炒作。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澄清卸任元首禮遇不只8萬元,還包含每年數百萬的事務費用,且卸任元首不會是無業遊民,至少有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障。
  • 直指第3條第2項是「連戰條款」,因李元簇已逝,僅剩連戰前副總統適用,認為不應「因人設事」。
  • 呼籲行政部門應有擔當,不應將修法責任完全推給立法院,並質疑總統府人事處長對8萬元禮遇金是否足夠的態度。
  • 認為卸任總統應好好卸任,其職能多為國民外交或公益,不應造成現任總統困擾,現行禮遇已足夠,不需再刪減事務費。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禮遇金8萬元僅是禮遇的一部分,卸任總統仍享有每年數百萬的事務費、醫療保健及安全護衛等,整體禮遇充足。
  • 支持禮遇金降至8萬元,以配合年金改革,認為若總統仍領25萬元禮遇金,難以說服社會大眾。
  • 強調此修法並非因個人私下表態,而是考量政務人員最高年金級距,8萬元禮遇金仍屬高位。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的修正,認為是順應時代變遷及年金改革的必要。
  • 強調禮遇金之外的事務費用、司機、隨扈等經費仍高,不應單看8萬元禮遇金。
  • 認為總統副總統願意以身作則,支持改革,有助於國家進步。
  • 呼籲在年金改革中,也應多關照勞工朋友的處境,提升勞工權益。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與公務人員、政務人員退撫條例屬性不同,不應混為一談或類比。
  • 強調禮遇金是給卸任元首個人,事務費用則是辦公室運作開銷,兩者應明確區分。
  • 認為禮遇金多寡應基於客觀事實,參考各國作法,並考量卸任元首持續發揮政治能量(如國際外交)的職能,而非配合年金改革草率決定。
  • 建議內政部應提供各國卸任元首禮遇條件的客觀資料,以作為修法依據,並主張禮遇與年金改革應完全切割處理。
  • 批評提案說明中「不應因人設事」卻又引用蔡英文總統、陳建仁副總統的公開宣示,以及對連戰前副總統的錯誤類比,認為立法理由矛盾且粗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總統副總統禮遇金修正案是在年金改革引起社會對立背景下,總統副總統為做表率而提出。
  • 關切矯正署對於被管收人律師接見權利及人權保障問題,認為應準用羈押法「監看而不與聞」原則,並檢討被管收人與犯罪嫌疑人關押在一起、缺乏放風等不人道對待。
  • 建議矯正署與司法院溝通,檢討戒嚴時期訂定的相關規則,全面提升管收及羈押人權保障。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作為主管機關和總統府作為執行單位,在總統副總統公開宣示調降禮遇金半年後,仍未主動提出修法版本,認為是失職或氛圍不佳。
  • 批評禮遇金調降至8萬元是「沽名釣譽」,省不了多少錢,且與年金改革中並無明確天花板的現況不符。
  • 主張國家不應縮減卸任元首禮遇,並強調卸任元首真正的開銷在於周圍配備而非禮遇金本身。
  • 建議若卸任元首享有禮遇,其原有年金給付應暫停支領,以避免兼領,並對年金財務有所幫助。
  • 詢問國慶煙火地點及是否會再次邀請陳水扁前總統,要求審慎評估檢討去年的情況。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對於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金調降至8萬元,考量總統對國家貢獻及社會情勢,尊重大院審議結果。
  • 針對刪除第3條第2項(連戰條款),表示不影響卸任副總統禮遇金額度,本部敬表贊同。
  • 認同改革應減少社會對立,採取正面說明方式。
  • 說明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並無天花板,只有所得替代率上限規範。
  • 同意禮遇金與退休金性質不同,禮遇金與任期相搭配,退休金則為終身。
  • 解釋總統4年禮遇的事務費合計約2,600萬元,副總統約1,300萬元,不含禮遇金。
  • 表示內政部在修法上尊重大院決議,因社會、經濟、政治環境複雜,難有標準答案。
  • 承認內政部對修法訊息掌握不敏感,因此未主動提出版本。
  • 承諾會針對金門外資購地異常成長現象進行分析並提供書面報告。
  • 表示國慶籌備會邀請名單將於8月底、9月初規劃,會審慎評估檢討去年的邀請爭議。

張秋元 處長 總統府人事處

  • 表示蔡總統與陳副總統已公開說明,基於國家社會趨勢,對卸任禮遇金的認知與意願。
  • 說明禮遇金是給卸任總統個人,事務費是供應卸任辦公室運作開銷(包含駕駛、辦公室租金等)。
  • 同意總統府是禮遇條例的執行機關,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表示總統府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就制度面進行討論,對於法案決議均尊重,總統個人表達為其個人部分。

黃上 專門委員 法務部矯正署

  • 同意被管收人的律師接見應準用羈押法「監看而不與聞」的規定。
  • 承認被管收人與羈押被告、受刑人應有不同待遇,將帶回檢討被管收人的人權保障問題,並與司法院協調軟硬體配套。
  • 認同羈押被告為無罪推定,被管收人更無涉犯罪,兩者應受較好服務,並希望司法機關提供更多支援。

相關後續

  • 「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第二條及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 第二條照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並保留協商,將總統禮遇金從25萬元修正為8萬元。
  • 第三條照提案條文修正通過並保留協商,將副總統禮遇金從18萬元修正為8萬元,且原條文第二項不予刪除,維持原內容。

討論事項三

要求行政院應於5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 (提案)

核心議題

  • 鑑於現行地方民選縣市首長退休制度(恩給制)與直轄市長(離職儲金制)存在不公平現象,前者無需自行提撥卻可能領取更多退職金。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於5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以健全年金制度改革。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應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提案照案通過,要求行政院於5個月內,提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退職撫卹相關法案,送交立法院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劉育華君等85件請願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議程處理了多達85件來自民眾的請願案,內容廣泛,涵蓋司法改革(如陪審團、假釋、法官監督、再審制度)、監獄行刑、年金改革(公教保銜接、優惠存款、樓地板)、組織法修正(如環境資源部、交通及建設部)、民法與強制執行法修正、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安樂死合法化、廢除不合時宜法規(如國立北平故宮博物院組織條例、國民大會相關法令)、同性婚姻立法、打擊金融詐欺、酒駕加重刑責、農田水利會選舉改革,以及對前總統馬英九、蔡英文的彈劾罷免等多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所有85件請願案均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敘明理由及處理過程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501
卷/期/冊
106/65/1
發布日期
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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