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草案聯席審查:聚焦政黨定義、財務與組織規範
內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24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版本的「政黨法草案」,會議針對政黨定義、負責人消極資格、名稱與標章限制、海外分支機構設立、總統兼任黨主席、政黨補助款門檻及用途、以及法人登記強制性與黨員年齡限制等核心議題進行逐條討論。多項爭議條文經討論後保留,將送交協商或待後續條文處理,以求法案更臻完善。
討論事項一
審查「政黨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政黨法草案」,核心議題涵蓋政黨的定義與設立要件、組織運作原則、財務管理規範,以及政黨處分、解散與合併的相關機制。
- 特別關注政黨補助款的門檻與用途,以及政黨法人登記的強制性與黨員年齡限制等。
相關爭議
- 政黨定義:是否應強制政黨以「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目的,引發對現有300多個政黨退場機制的衝擊討論。
- 負責人消極資格:對於政黨負責人因犯罪判刑確定後,是否應永久限制其資格或設定期限,引發剝奪參政權的比例原則爭議。
- 政黨名稱與標章限制:第8條「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的規定被質疑定義過於模糊、裁量權過大,可能導致爭議。
- 海外分支機構:政黨分支機構能否設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以外,特別是中國大陸地區,引發兩岸關係與主權認知的辯論。
- 黨政分離原則:時代力量提案要求總統、立法院院長不得兼任政黨黨主席,引發此原則應由憲法或相關組織法規範,而非政黨法的爭議。
- 政黨補助款門檻:關於政黨補助款得票率門檻應維持3.5%或下修至2%或3%,各方對鼓勵小黨發展與避免為補助而參選的畸形現象有不同考量。
- 法人登記強制性:政黨是否「應」強制登記為法人,以確保其權利義務主體性及財務課責,或維持「得」彈性登記,考量對小型政黨的影響。
- 黨員年齡限制:政黨招收黨員的最低年齡應訂為16歲、18歲或不設限,考量未成年人行為能力與鼓勵青年參政。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政黨法」草案,旨在健全民主政治發展與建立良性競爭機制,並促進女性與弱勢族群參政。
- 主張政黨補助款應提撥5%用於培育女性、農漁民、勞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新移民等多元參政人才,其中培育女性經費不得低於總額的二分之一。
- 同意將培育多元參政人才的經費用途簡化為「培育女性之參政人才」。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案「政黨法」草案,旨在營造政黨實質公平競爭環境。
- 其提案版本第4條旨在限制設立區域性政黨,並明確主事務所應設於我國境內。
- 反對時代力量提出總統、立法院院長不得兼任黨主席的修正動議,認為此議題應屬憲政體制而非政黨法範疇。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定義可能導致現有300多個政黨僅剩不到10個,衝擊層面巨大,要求內政部提出評估。
- 針對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文,要求內政部說明其羅列標準是否過於嚴謹,應考量比例原則。
- 質疑政黨名稱限制條文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具體界定,認為過於模糊。
- 反對限制政黨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特別是中國大陸地區,認為不宜預設立場或限縮僑民權益。
- 支持小黨有討論空間,但認為時代力量提出的總統兼任黨主席議題,在院會恐難以通過。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行政院版第1條條文,認為其文字簡潔且立法要旨清晰。
- 質疑政黨定義中「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的規定,擔心對現有許多未提名候選人的政黨造成衝擊。
- 質疑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文未設期限,認為「判刑確定」即永遠限制資格不符比例原則。
- 質疑第6條「其他公共給付」的範圍,並認為該條文作為宣示性規定,缺乏罰則配套。
- 支持第8條設有概括性條款限制政黨名稱,以利審議委員會運作,但認為「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文字需更精確。
- 支持李俊俋委員版第4條第2項關於主事務所設於境內的規定,認為立法不應有太多針對性。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應以取得政權為目的,若長期不提名人參選,應回歸社會團體,不應享有政治獻金等優惠。
- 關切政治團體的定位,擔憂若政治團體不需提名候選人卻可收取政治獻金,將成為法律後門。
- 對於政黨名稱限制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條款感到困惑,認為其抽象性可能導致主管機關裁量權過大,但也擔心若無限制可能出現不雅名稱。
- 建議政黨補助款門檻議題應送協商,由各黨共同決定。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政黨定義應以執政為目的,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未推薦候選人參選縣市級以上選舉,應視為解散並回歸社會團體。
- 提案修訂第44條,要求本法施行前的政治團體應於2年內轉換為政黨,否則廢止立案許可。
- 提案修訂第21條,要求政黨財務決算書表應增加現金流量表及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會計財務資訊,以提高透明度。
- 提案修訂第25條,建議政黨審議委員會中單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以確保多元意見。
- 支持將政黨補助款門檻從3.5%降至2%,認為能鼓勵小黨發展,且增加的預算不多。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第5條,增列「黨政分離原則」,要求總統、立法院院長不得兼任政黨黨主席,認為有助於健全政黨政治與分立制衡。
- 建議將第8條關於政黨名稱限制中「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的規定刪除,認為其範圍太寬且易生爭議。
- 建議第12條章程應載明「會議進行方式」,並於第15條允許「黨員代表大會」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以降低小黨運作成本。
- 主張政黨補助款門檻應從3.5%降至2%,以鼓勵新興政黨參與政治,並與選罷法2%門檻規定一致。
- 認為政黨法應採低度管制,規範不宜過於嚴格,特別是針對未在立法院有席次的政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總統兼任黨主席的議題保留至政黨協商,認為在委員會討論不會有結論。
- 支持將黨員年齡限制訂低一點(如16歲或14歲),認為能鼓勵年輕人參與公共事務,但也擔憂無限制可能導致招募兒童黨員。
- 認為政黨名稱限制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規定過於空泛,其版本已移除該款。
- 主張政黨名稱或簡稱與已設立政黨相似或類似的問題,應有更具體的規範,類似商標專利法。
- 支持政黨應強制登記為法人,以確保其權利義務及財產管理,避免政府無法有效裁罰。
- 支持尤美女委員關於政黨補助款提撥5%用於培育女性參政人才的提案,認為具有宣示性效果且符合民主國家保障弱勢的精神。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在政黨定義中「政治理念」前加上「民主」二字,以彰顯政黨應符合民主原則。
- 建議第4條關於政黨組織區域的條文應採用「我國境內」,並允許分支機構設於外國,但排除中國大陸地區。
- 反對時代力量提出總統、立法院院長不得兼任黨主席的修正動議,認為此議題應在憲法或立法院組織法處理。
- 支持將第9條政黨「得依法」辦理法人登記修正為「應依法」,以確保政黨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與財產課責。
- 認為政黨法不應限制黨員入黨年齡,應由各政黨自行規範;若必須設限,則支持15歲。
- 支持將政黨補助款門檻降至2%,但強調門檻降低後,政黨的規範與責任也應相對增加,並呼籲各政黨協商達成共識。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質疑政治團體定義若未納入政黨法,在人民團體法廢止後將無所依循。
- 對於政黨應強制登記為法人表示疑慮,認為許多現有政黨可能無法符合法人登記條件,導致政黨數量銳減。
- 建議政黨補助款相關規定回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理。
- 支持政黨應設年齡限制,以符合社會觀感及現行法律對行為能力的規範,傾向支持16歲。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主張政黨定義應有主管機關「核備」程序,以確保政黨設立的明確性與規範性。
- 建議第4條關於政黨組織區域的條文,應明確允許海外分支機構,但主事務所仍設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 支持將黨員年齡限制訂為18歲,以符合刑法完全責任能力及公投法投票年齡下修的國際趨勢,但表示不堅持。
- 傾向不設黨員年齡限制,回歸各政黨黨章自行規範。
- 主張第15條關於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召開與決議方式,應尊重政黨自治精神,由各政黨自行定之。
- 支持將政黨補助款門檻調整至3%,認為對小黨有幫助。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李俊俋委員版本第4條,認為主事務所設於境內即可,不應限制分支機構設於自由地區以外。
- 支持政黨應設年齡限制,認為未滿18歲的行為能力受限,入黨需父母同意,故年齡過低不恰當。
- 支持政黨補助款門檻維持3.5%或降至2%,但強調制度設計應避免政黨為補助款而結合。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現有政黨數量過多,實際參與選舉者少,建議提高政黨設立門檻。
- 支持政黨補助款門檻應降低,以鼓勵更多政黨參與。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從全民角度支持總統應以中華民國人民為關注重點,故支持時代力量提出總統不兼任黨主席的提案。
- 對於政黨名稱限制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具體界定表示疑慮,認為應有更明確的規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文不應管太多、管太寬,沒有必要過度限制。
- 建議政黨補助款條文中的「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應修正為「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名稱限制中「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具體界定,認為其立法說明不足,且多數國家僅限制名稱混淆,而非價值判斷。
- 認為若政黨不登記為法人,其政治獻金帳戶及金流管控將面臨挑戰,傾向將法人登記由「得」改為「應」。
- 質疑內政部對黨員年齡訂定16歲的立論依據不足,呼籲應有更明確的藍圖說明。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第4條政黨組織區域條文,用「這個國家」來指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也可以。
- 對於第5條「黨政分離」議題,認為若在政黨法中規範,可能涉及憲法對總統職權的限制。
- 對於第9條政黨法人登記,認為若政黨未登記為法人,其財產仍可受其他法律保障,並質疑強制法人登記的必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解釋政黨法將政黨定義為「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符合學理及國際趨勢,並將建立長期未運作政黨的退場機制。
- 說明「公職人員選舉」包含所有層級選舉(含里長),但實務上政黨參與里長選舉不多。
- 指出目前台灣316個政黨中,上次立委選舉有28個政黨參與,預估政黨法通過後,常態參與選舉的政黨仍會有40-50個。
- 說明「政治團體」是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下的特殊產物,未來政黨法與社會團體法訂定後,政治團體應轉型為政黨或社會團體。
- 回應第4條,認為政黨組織區域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原則,不需特別點出不得設立區域性政黨,主事務所即中央黨部。
- 反對在政黨法中規範總統兼任黨主席,認為此屬憲法架構問題,我國憲法並未要求總統超脫黨派。
- 解釋第6條「其他公共給付」指補貼、貸款等給付性行政措施,該條是原則性規定,不設罰則,具導引立法或行政措施之精神。
- 說明第7條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款旨在建立「排黑條款」,參酌總統副總統及公職選罷法規定。
- 解釋第8條政黨名稱限制中「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的考量,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善良風俗」是為最低度管制,且將透過政黨審議委員會合議決定。
- 解釋第9條政黨法人登記規定為「得」,是為給予政黨彈性,考量現行多數政黨無大量財產,且有其他法律保障。
- 說明第11條黨員年齡訂為16歲,是參考國外案例、各政黨黨章及社會救助法等法律對工作能力的界定,認為是適中下限。
- 說明第15條政黨大會採兩階段制,小黨可開黨員大會,大黨可開黨員代表大會,兩年至少召開一次為最低限度要求。
邱昌嶽 次長 內政部
- 對於政黨審議委員會單一黨籍委員比例降低至三分之一的建議,認為有助於多元發展,沒有特別意見。
- 同意將第22條政黨補助款條文中的「得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修正為「應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之」。
林清淇 司長 內政部民政司
- 說明政黨定義中「公職人員選舉」包含所有選舉層級,包括里長。
- 解釋台灣有「政治團體」的歷史背景,未來將透過政黨法與社會團體法將其分流,以健全法制。
- 說明政黨名稱限制中「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的案例(如「政治醫院」、「台灣民政府」),以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考量(如「海盜黨」、「強盜黨」),並強調將透過合議制審議。
- 說明「神明黨」被建議改名是因為政黨由國民組成,而非神明。
- 解釋第9條政黨法人登記規定為「得」,是考量現行《人團法》對政治團體法人登記要件嚴格,政黨法旨在提供更寬鬆的登記途徑。
- 說明第11條黨員年齡訂為16歲,是綜合考量國外立法例、各政黨黨章及社會救助法中16歲具工作能力、刑事訴訟法中16歲可具結作證等因素。
- 解釋第12條中「除名」即「開除黨籍」,一般團體亦用「除名」。
- 說明第15條政黨大會採兩階段制,大黨可開黨員代表大會,兩年至少召開一次為最低限度。
- 說明第20條會計憑證保存7年,是參考現行財務申報要點,而非商業會計法規定的5年,以利稽核。
- 回應第21條現金流量表納入決算書表,認為對大黨而言進出頻繁,是否公開需討論;並說明「下一年度」追認比「下一次」更具強制性。
- 說明第22條政黨補助款門檻若從3.5%降至2%,依第9屆立委選舉結果,將新增綠黨社會民主聯盟和台灣團結聯盟2個政黨,約增加3千多萬元支出。
- 解釋第25條政黨審議委員會的運作模式,類似任務編組,由內政部透過專家意見作成行政處分,並將有設置要點規範。
鄭凱文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建議第7條第3項第9款「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應修正為「受破產宣告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確定,尚未復權」,以涵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法律效果。
- 對於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文未設期限,表示法條通常會規定幾年內限制,未設期限可能涉及比例原則問題。
- 對於政黨名稱限制中「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條款,個人意見認為其構成要件明確性不足,若作為限制政黨成立要件,應更具體明確,可授權主管機關在施行細則中細部規定。
- 解釋行政罰法第3條規定,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可被解釋為非法人團體,可成為被裁罰個體。
陳大偉 副司長 法務部
- 對於政黨名稱限制中「有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條款,個人意見認為應予保留,因政黨與公益相關,若無限制可能出現不雅或困擾名稱,主管機關應有依據要求說明或修改。
- 解釋依照行政罰法,非法人團體可成為被裁罰對象,但若政黨名下無財產,裁罰可能無從執行,法人身份可避免執行不力的問題。
相關後續
- 人民請願案7案,建議於審查法案時供委員參考,不成為議案,送程序委員會報案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 第1條政黨法案名及第1章章名「總則」均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3條政黨定義中關於「核備與否」的問題暫予保留,留待最後討論,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4條政黨組織區域條文,修正為「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區域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並通過。
- 第5條政黨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的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黨政分離原則留待其他條次或法案討論。
- 第6條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對待的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7條政黨負責人消極資格條文暫予保留,請內政部與司法院、法務部研擬衡平比例後再討論。
- 第8條政黨名稱限制條文暫予保留,待討論第25條時再回頭處理。
- 第9條政黨法人登記條文,除將「得依法」修正為「應依法」外,餘均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 第10條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備案條文照行政院草案條文通過。
- 第3章章名「政黨之組織及活動」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1條黨員加入年齡限制訂為「不得招收未滿16歲之國民為黨員」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2條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3條政黨標章備案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4條政黨標章限制條文暫予保留。
- 第15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開頻率規定(至少每二年召開一次)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6條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等設置黨團組織的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7條政黨經費及收入來源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4章章名「政黨之財務」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8條政黨會計年度與帳簿保存期限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19條政黨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申報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20條政黨會計憑證保存期限為7年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21條政黨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內容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22條政黨補助金門檻與用途條文,整條保留送協商,並請內政部研究政黨為補助金結合的影響與區隔限制。
- 第23條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24條政黨不得購置不動產但供辦公使用處所不在此限條文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5章章名「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照行政院版通過。
- 第25條政黨審議委員會組織與職權條文暫予保留,請相關單位明天列席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501
- 卷/期/冊
- 106/65/1
- 發布日期
- 2017-06-15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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