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修正草案聯席審查:聚焦解散、備案與罰則爭議
LawTrace 法律歷程:政黨法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會議繼續審查政黨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政黨解散聲請程序、廢止備案條件(包含未召開黨員大會、未推薦公職候選人及未完成法人登記)、以及相關罰則的適用與比例原則。會議中委員與行政部門針對「廢止備案」與「視為解散」的法律效力、公職選舉層級限制、黨內選舉賄選規範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部分條文獲通過,但多數具爭議的關鍵條文最終被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一
政黨法第二十六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因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情事應予解散時,應由哪個機關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
相關爭議
聲請解散的主體爭議:葉宜津委員詢問應由內政部或審議委員會提出聲請,釐清兩者差異與恰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詢問政黨解散應由內政部或審議委員會提出聲請,並請說明兩者差異。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審議委員會是內政部內部單位,主管機關本質上仍是內政部。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解釋最終處分會以內政部名義為之,故須由內政部聲請。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通過,其他提案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二
政黨法第二十七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七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政黨廢止備案的條件,包括未召開黨員大會、未推薦公職候選人,以及未完成法人登記的時限,並釐清「廢止備案」與「視為解散」的法律效果。
- 針對政黨參與公職選舉的層級限制,以及對小型政黨發展的影響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 廢止備案條件:內政部建議以「連續 4 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為條件,但委員建議應同時納入「連續 4 年未召開黨員大會」。
- 公職選舉層級:賴瑞隆、陳其邁委員主張應限制為「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以確保政黨積極運作;黃昭順、林麗蟬、鄭天財Sra Kacaw委員則認為不應限制層級,應包含里長、鄉鎮代表等,以照顧小黨發展。
- 法律用語爭議:「廢止其備案」與「視為解散」的法律效果與適用時機,司法院與委員們對其定義、效力及是否應合併使用有不同看法。
- 法人登記時限:原提案為「備案後 6 個月內未完成法人登記者」,主席建議改為 2 年,陳其邁委員建議改為 1 年,以給予政黨足夠時間。
- 條文文字刪除爭議:葉宜津委員建議刪除條文中的「者」字,黃昭順委員則認為無此必要。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內政部擬修正條文不妥,應維持人民團體法中對未運作團體的處理方式,並增加未推薦候選人為廢止備案條件。
- 主張政黨定義不應限制公職選舉層級為縣市級以上。
- 建議文字應更周延,可修正為「視為解散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備案」。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詢問「廢止其備案」的確切法律意義,以及與「解散」的差異。
- 強調政黨若無運作,應失去存在意義,故 4 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應併計為廢止備案條件。
- 認為政黨應參與公職選舉,若不參與則應視為人民團體而非政黨。
- 澄清未備案團體並非僅無補助,而是不具合法政黨資格,無法募款或接受政治獻金。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處理連續 4 年未召開黨員大會的政黨,應予以解散。
- 傾向將公職選舉層級限制為「縣市級以上」,認為里長層級過於基層。
- 若「解散」與「廢止其備案」效果相同,則無特別意見。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詢問備案與未備案政黨的差異,以及未備案團體從事活動是否違法。
- 主張公職選舉層級不應限制,應包含鄉鎮里長或代表,以照顧小黨。
- 支持將未召開黨員大會的部分合併處理。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連續 4 年未召開黨員大會及未推薦候選人兩者合在一起作為廢止備案條件。
- 詢問連續 4 年未推薦候選人的具體計算方式,確認是指連續 2 屆選舉未推薦。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反對將公職選舉層級限制在縣市級以上,認為會壓縮小黨發展,且對里長重視度不足。
- 支持內政部現行版本中「連續 4 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者」的規定,不應對小黨有壓迫。
- 建議法人登記時限可由 6 個月改為 1 年。
- 反對刪除條文中的「者」字。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若政黨 4 年連一席縣議員都未推薦,則其成立目的需斟酌,應以縣市級以上公職人員選舉為門檻。
- 建議法人登記時限改為 1 年,認為 6 個月太趕,2 年太久。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 4 年內應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選舉,否則政黨失去意義。
- 認為政黨設立門檻過低導致數量過多,應嚴格把關,支持行政院版本。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廢止備案」的法律定義,認為與「撤銷登記」不同,且其法律程序不應與政黨解散混淆。
- 強調政黨解散屬憲政層級的嚴肅議題,應由憲法法庭宣布,而非內政部直接廢止。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建議將「解散」改為「廢止其備案」,認為更符合執行程序,因解散涉及憲法法庭。
- 同意將「4 年未召開黨員大會」與「連續 4 年未推薦公職候選人」兩條件相容,只要符合其一即可廢止備案。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廢止其備案」是因政黨以推薦候選人為宗旨,若未推薦即喪失目的,故廢止備案使其不再是政黨。
- 強調備案後即為合法政黨,廢止備案是因其未達特定條件,類似附條件備案,使其往後失效。
- 解釋 4 年未推薦候選人是指 2 年中央選舉與 2 年地方選舉期間皆未提名。
鄭凱文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說明「視為解散」是法律擬制,自動產生法律效力,不需行政處分;「廢止其備案」則需行政處分。
- 認為「視為解散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備案」可能產生生效時點認定疑慮。
- 表示司法院尊重大院在立法裁量上決定是否設立相關條文。
陳大偉 副司長 法務部
- 同意「廢止備案」的效果是不再是合法政黨,無法推候選人參選,也無法享受政治獻金等權益。
相關後續
第二十七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三
政黨法第二十八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內容。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十八條依照行政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四
政黨法第二十九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九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的公告及登記程序,特別是「囑託」與「通知」法院的用語差異。
相關爭議
法律用語爭議:黃昭順委員詢問「囑託」法院為解散登記是否恰當,與委員提案中的「通知」有何不同。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詢問「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中的「囑託」用語是否正確,與「通知」有何不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囑託」是機關對機關的法律用語。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建議將第一句修正為「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以配合第二十七條修正。
鄭凱文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引用非訟事件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說明該法規定使用「囑託」用語。
相關後續
第二十九條修正為「政黨解散或經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應囑託法院為解散之登記」後通過,其餘修正動議均不予採納。
討論事項五
政黨法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 (處理第二十九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解散後,是否不得以相同政黨名稱再設立的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此條併到後面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十九條之一併到後面討論。
討論事項六
政黨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政黨解散後,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資格喪失的規定,以及政黨解散後不得成立目的相同替代組織的限制。
- 釐清此條文僅適用於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的「嚴重違憲」政黨,而非一般廢止備案的政黨。
相關爭議
- 不分區立委資格喪失: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質疑此條文剝奪人民投票結果,認為由憲法法庭宣判不分區立委無效有問題,且不應溯及既往。
- 限制結社自由:張宏陸委員質疑「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會限制人民的結社自由和追求理想的權利。
- 憲法定義爭議:張宏陸委員提醒對於「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定義在台灣有多種解釋,應注意判決基準。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詢問政黨解散後,依政黨比例產生之立委資格是否取消,以及區域立委是否受影響。
- 質疑若政黨未登記或被廢止備案,其不分區立委名額是否仍在。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詢問此條文是否也適用於被廢止備案的政黨,或僅限於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者。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不分區立委因人民投票給政黨,政黨解散後自然喪失資格。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認為由憲法法庭宣判不分區立委資格喪失的條文有問題,因立委是人民選舉產生,不應被剝奪。
- 主張此條文應修改,或既然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有規定,此處可不重複訂定,待日後檢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的規定過於嚴格,可能限制人民的自由和理想。
- 提醒對於「危害中華民國存在」的定義在台灣有多種解釋,憲法法庭判決時需謹慎。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詢問原條文的意思及法制作業單位。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政黨經憲法法庭宣告解散後,其所有政黨活動與資格同時喪失。
- 澄清此條文是針對政黨嚴重違憲,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情況,屬於難以發生的極端情況。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解釋此條文源自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政黨若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才會剝奪其資格。
- 說明區域立委雖由政黨推薦,但因是個人參選選出,故不在此條處理範圍。
相關後續
第三十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七
政黨法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一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政黨合併後,選舉補助款資格的認定問題,特別是政黨透過合併達到補助標準後,若又分道揚鑣或貌合神離,應如何處理。
- 釐清政黨合併選舉登記和補助款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 假合併領取補助款:委員們擔憂若修法後補助款門檻降低至 2%,小黨可能透過「假合併」達到補助標準,領取補助款後又分開運作,影響制度公平性。
- 合併後貌合神離:委員們詢問若政黨合併後表面上仍為一體,但內部實質上已分開運作,主管機關是否能介入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對政黨合併後領取補助款,若又分道揚鑣或貌合神離情況的研究結果。
- 指出若補助款門檻降至 2%,可能導致更多小黨合併以達標,但擔心出現假合併現象。
- 表示若法律關係存在,即使政黨貌合神離也只能接受。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詢問綠社盟在選舉後分道揚鑣的情況,若達標,補助款應發給誰。
- 指出新政黨可能為選舉目的而結合,選後可能又分開。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詢問若政黨合併達標,補助款應如何處理。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政黨補助款發給新成立的合併政黨,該政黨必須繼續存在。
- 表示主管機關難以管轄政黨內部貌合神離的情況,除非內部運作有爭議且需法院處理。
- 指出黨員大會等活動仍需依規定進行,若未進行仍會廢止備案。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一條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八
政黨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二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未經法人登記之政黨解散後,其財產清算程序應如何規範,以及是否應將「廢止備案」納入清算事由。
- 釐清司法院建議的清算程序條文是否過於冗長,以及有無必要對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進行清算規範。
相關爭議
- 清算程序規範細節:司法院建議詳細規範未經法人登記政黨的清算程序,包括選任清算人,但葉宜津委員認為只需準用民法即可,不需過於冗長。
- 「廢止備案」納入清算事由:鄭天財Sra Kacaw委員主張第三十二條應配合第二十七條,將「廢止備案」納入解散清算事由中。
- 規範必要性:主席與委員質疑是否有必要大費周章為「未經法人登記」且財產可能很少的政黨訂定清算程序,或可回歸民法及一般人民團體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條文不應過長,只需規定「依民法相關規定」處理即可。
- 主張未經登記的政黨本就亂來,不應再等其開會員大會處理清算。
- 支持維持原條文,不須修正,因有 1 年空窗期。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已辦理法人登記政黨的解散財產清算程序為何,以釐清條文僅規範未經登記政黨的用意。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主張第三十二條應配合第二十七條,將「廢止其備案」也納入清算事由中。
- 認為司法院建議的清算程序能使其更完備,特別是清算人產生方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醒政黨解散屬憲政層級的嚴重事件,不能單純從人民團體法角度思考。
- 強調政黨若已登記,其解散應由憲法法庭宣布,而非內政部直接廢止。
- 提醒條文應注意區分政黨與社會團體,以及法人登記的必要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傾向維持院版,認為條文主要處理未經法人登記政黨解散後財產準用民法規定即可。
- 支持修正後的行政院版本通過。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詢問司法院建議條文中「選任清算人」的部分,詢問次長意見。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經法人登記政黨的清算依民法規定,此條文是針對未經登記政黨準用民法清算程序。
- 解釋「廢止備案」是因政黨未達特定條件,使其不再存在,故需辦理清算。
鄭凱文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 建議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正為更詳細的清算程序,比照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包括依章程或大會決議,或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
- 說明民法主要規範有法人登記部分,未經登記政黨實務上清算程序由主管機關處理。
- 同意若委員認為要將「廢止備案」納入,可在「其解散」後加「或廢止之清算程序」。
- 表示未經法人登記政黨自始未具法人格,不能接受政治獻金,財產可能極少,清算必要性相對降低,但仍可能有清算需求。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經法人登記政黨的清算依照民法規定處理。
相關後續
第三十二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九
政黨法第三十三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三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政黨內部選舉賄選的罰則規範,包括是否應納入刑法處罰、罰則輕重,以及是否應尊重政黨自治,由各黨章程規範。
- 釐清政黨內部選舉與公職選舉賄選規範的差異。
相關爭議
- 罰則必要性與政黨自治:李俊俋、曾銘宗、尤美女委員主張政黨法應低度規範,尊重政黨內部選舉自治,不應由政府介入規範,特別是刑責部分;陳怡潔委員、黃昭順委員則認為應納入罰則以端正選風,警惕賄選行為,支持行政院版本。
- 罰則輕重:陳怡潔委員認為行政院版本中的有期徒刑規定嚴格,但有警惕作用;黃昭順委員則提出國民黨內部已有選風規範,應討論是否讓政黨自行規範。
- 其他國家立法例: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委員要求內政部說明其他國家政黨內部選舉的規範方式。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詢問黨內選舉規範與選罷法有何不同,以及黨內選舉時用餐是否算不正利益。
- 認為黨內選舉應尊重政黨自治,但國民黨已有端正選風辦法,可討論是否納入政黨法規範。
- 詢問 5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的時間是否太短。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政黨法應為原則性、低度規範的法律,不應過度干預政黨內部選舉。
- 主張黨職人員選舉應尊重政黨組織章程,由政黨自行承擔成敗,政府不應多此一舉加以規範。
- 質疑行政院版本將所有規範都放入政黨法,失去政黨法應有的原則。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行政院版本罰則,認為黨內選舉風氣好壞影響政黨發展,應有警惕作用,不能以家務事視之。
- 認為若政黨法納入罰則,所有政黨將比照辦理,有助於端正選風。
- 強調政黨法應有警惕作用,若黨內賄選嚴重卻無罰則,恐難嚇阻。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贊成李俊俋委員說法,認為國外立法例應回歸各政黨章程或內部規定。
- 詢問其他國家政黨選任相關人員時,是否也用類似政黨法進行規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贊成李俊俋委員說法,認為政黨法應回歸自治原則,不應過度干預內部運作。
- 指出過去人團法過度管制,現在應鬆綁,政黨應透過自治來吸引黨員。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說明其他國家對政黨內部選舉的規範方式。
- 詢問農會、漁會等非公法人團體是否有內部選舉及刑責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此條文是配合刑法沒收規定,刪除第二項相關文字,回歸刑法處理。
- 解釋 5 日內備查是針對黨內選舉公告,與變更負責人不同,且選罷法也有類似規定。
- 指出政黨法參照德國概念將政黨視為準國家機關,地位特殊,故應有內部選舉規範。
- 表示長期以來各界要求規範政黨內部選舉賄選,因選罷法僅處理公職選舉賄選,故納入政黨法。
- 引用韓國政黨法也有類似規定,農會法、漁會法也有防止賄選規範。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強調此條文是國人長期期待,也是本次修法亮點,懇請委員支持院版第三十三條。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三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十
政黨法第三十四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四條)
核心議題
- 討論政黨違法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的罰則,包括罰鍰金額、按次處罰的定義與比例原則。
- 探討政黨法立法精神與罰則輕重是否相符,以及對大小政黨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罰則比例原則:張宏陸、尤美女委員質疑政黨若違反本法最嚴重的立法精神(不得營利),卻只處以罰款而非廢止或沒收營利所得,與對未按時開會政黨的處理方式(廢止)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 罰鍰金額與效益:尤美女委員認為對大政黨而言,罰款 500 萬至 2,500 萬元可能無關痛癢,但對小黨而言則過重,建議應按營利收入比例處罰。
- 按次處罰定義:曾銘宗、尤美女、陳怡潔委員詢問「按次處罰」的具體間隔與執行方式,擔憂裁量權過大或不明確。
- 社會企業定義:林麗蟬委員詢問在推動「社會企業」概念下,政黨若涉經營行為如何界定與規範,以及是否能以政黨名義從事社會企業。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按次處罰」與「連續處罰」的法律用語差異。
- 贊成尤美女委員對政黨法定位的觀點,認為後續條文與罰則應配套討論,贊成內政部重新定位再審議。
- 認為本條罰鍰金額不輕,但沒收本金可能過嚴,原則上贊成罰則規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違法經營營利事業應沒收所得而非僅罰款,認為與政黨本質不符。
- 認為對大政黨罰款無關痛癢,對小黨卻過重,建議按營利收入比例處罰,且下限不應一次訂在 500 萬元。
- 認為政黨法立法思維需重新思考,建議內政部重新檢討整個政黨法。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按次處罰對再犯或累犯有無加重處罰,或每次罰鍰金額相同。
- 強調政黨本來就不能開公司營利,罰則應有警惕作用,不應討論罰款合理性或依政黨規模界定。
- 認為不能用不同標準審理不同法條,若要警惕就應拉高懲處。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政黨法立法精神是不經營事業,若只罰款了事,喪失立法精神,與對小錯(未開會)廢止政黨的處理方式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 認為內政部對「按次處罰」的說明過於理想化,質疑實際執行時能否做到。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詢問內政部刪除第四十二條的原因。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詢問在「社會企業」概念下,政黨若涉經營行為如何定義,以及募款、捐助款、補助款等收入如何界定。
- 詢問政黨是否能以政黨名義從事社會企業,以及如何界定黨員個人行為與政黨行為。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支持比較嚴格的罰則規定,以避免過去政黨政治中不公平競爭、大者恆大的情況再發生。
- 認為若政黨從事營利行為只給予輕微罰鍰,不是大家樂見的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大偉 副司長 法務部
- 說明法律用語規定「按次處罰」較無爭議,文字上沒有問題。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按次處罰會給予合理改善期間,法律上難以明定具體多久。
- 解釋每次處罰金額會依情況調整,初犯從輕,再犯可能加重。
- 說明第十九條已明確規範政黨經費及收入內涵,不能用政黨名義操作社會企業或其他活動。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政黨有其本質與作為,若不做該做之事可撤銷登記;從事投資屬禁止事項,應以罰則處理,與廢止登記尺度不同。
- 強調罰款 500 萬至 2,500 萬元且可連續罰,已達懲罰標準,若惡意不改善,輿情效果甚至會遠大於處罰效果。
相關後續
第三十四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11
政黨法第三十六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被解散後仍進行活動的罰則,此條文與第三十條相關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六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12
政黨法第三十七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不得在行政法人、法院、軍隊、學校設置黨團組織的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七條通過。
討論事項13
政黨法第三十八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保存帳簿 7 年的規定及其罰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八條通過。
討論事項14
政黨法第三十九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三十九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消極資格的相關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三十九條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15
政黨法第四十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財務申報的罰則,包括未申報與未依法定方式申報的罰鍰金額,以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強制性對小黨的影響。
相關爭議
- 罰責輕重:陳其邁委員建議將不申報的罰責加重 10 倍,提高至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以強調財務透明的重要性;曾銘宗委員則認為罰責應有衡平與比例原則,不應喊價。
- 會計師查核實務問題:陳怡潔委員詢問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對 316 個政黨(特別是小黨)是否造成操作困難,以及會計師查核標準為何。
- 改善期間規範:陳怡潔委員質疑罰則中未明定改善期間,可能導致行政裁量不明確。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過去是否有政黨不申報財務,以及現在是否沒有強制申報。
- 不贊成將罰責加重 10 倍,認為罰責應有衡平與比例原則,不應喊價。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建議將不申報財務的罰責加重 10 倍,提高至 2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因政黨財產應透明,財務責任應嚴格。
- 認為未依法定方式申報的罰責可維持原案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詢問目前所有政黨財產是否皆來自募款、出版品,以及罰責訂定應如何考量不同政黨的資金來源。
- 詢問選舉活動的資金如何檢視。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詢問強制會計師查核簽證對小型政黨在實務上是否可行,以及查核標準。
- 詢問罰則的處罰時機,以及改善期限是否應明確規範。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現行草案規定政黨財產及財務決算書表皆需委託會計師查核,此為政黨義務。
- 表示黨員大會提報時間有彈性,不強制當年度提報,但會註記。
- 解釋對未申報者會催告,期限後仍未申報才會處罰,行政處理上通常限 1 個月改善。
- 指出現行人團法無強制會計師查核規定,未來強制實施後,一般會計師會負責查核。
相關後續
第四十條調整文字後通過,調整內容為「屆期未申報者,處政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處政黨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但最終仍保留送院會協商。
討論事項16
政黨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一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招收 16 歲以下黨員的罰則規定。
相關爭議
入黨年齡爭議:陳怡潔委員提醒時代力量黨團版本為 15 歲,若通過 16 歲規定,恐會對其造成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醒若通過 16 歲規定,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是 15 歲,可能面臨罰則。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補充徐永明委員已接受 16 歲規定,且後續仍有時間調整,應不至於被罰。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醒未來通過此條文可能會對政黨造成罰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一條通過。
討論事項17
政黨法第四十二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二條)
核心議題
討論是否刪除對未經依法設立政黨進行活動的處罰規定,以尊重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
相關爭議
處罰必要性:陳其邁委員詢問原條文意涵,林清淇司長說明原意是處罰未成立政黨卻以政黨名義活動者,但因涉及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執行上困難且易生爭議,故建議刪除。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詢問第四十二條原來的意思為何,並提及「咖啡黨」等案例。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刪除此條原因為修法後將不會有未經依法設立的政黨主體存在,故不需訂定此條。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解釋原條文意指處罰未成立政黨卻以政黨名義活動者,但因涉及人民結社與言論自由,執行困難且易生爭議,故建議刪除。
- 強調對於已解散政黨不得再用原名稱已有強制規定,但對未成立政黨,基於尊重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不宜處罰。
相關後續
第四十二條照內政部的修正意見予以刪除。
討論事項18
政黨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三條)
核心議題
討論政黨補助款的歸屬與執行方式,以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問題。
相關爭議
- 政黨補助款歸屬:黃昭順委員詢問政黨補助款是否歸立法院黨團運作。
- 強制執行周延性:曾銘宗委員詢問「依本法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內容是否清楚,以及法務部建議增加「或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是否更周延。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詢問政黨補助款是否歸立法院黨團運作。
- 表示對補助款歸屬有誤解,並為此道歉。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依本法所處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具體內容是否清楚。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並討論未訂定相關規定是否會影響執行。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政黨補助款的歸屬由政黨自行決定。
陳大偉 副司長 法務部
- 建議若增加「或由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可能會更周延。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討論事項19
政黨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四條)
核心議題
討論本法施行前已成立的政治團體,如何轉換為政黨,以及不符規定或未轉換者的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此條文是否與第三十二條重複。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旨在將政治團體與政黨切割清楚,將政治團體納入政黨規範,並支持修正後的行政院版本。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此條文針對施行前已成立的政治團體,給予 2 年緩衝期補正或轉換為政黨,若未轉換則可廢止立案,並有後續財產處分清算規定。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澄清此條文與第三十二條不同,此為政治團體轉換為政黨的規定。
相關後續
第四十四條照內政部所提修正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20
政黨法第四十五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五條)
核心議題
討論關於不當黨產的相關條文,以及是否應予刪除。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詢問是否刪除此條文。
相關人員回應
張弘澤 主任秘書 黨產會
- 建議刪除此條文,因 7 月已通過新的黨產條例。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內政部已與黨產會討論此條文。
相關後續
第四十五條刪除。
討論事項21
政黨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六條)
核心議題
討論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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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四十六條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22
政黨法第四十七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七條)
核心議題
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第六項有關政黨規定停止適用,即政黨補助款的部分,以及《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的適用問題。
相關爭議
政治團體緩衝期適用:賴瑞隆委員詢問《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相關規定在 2 年轉換期內是否仍適用。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詢問《人民團體法》中政治團體相關規定是否需一併設進來。
相關人員回應
林清淇 司長 民政司
- 說明政治團體有 2 年轉換期,這 2 年內暫時依照《人民團體法》異動。
相關後續
第四十七條照院版通過。
討論事項23
政黨法第四十八條修正草案 (處理第四十八條)
核心議題
討論本法自公布日施行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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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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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第四十八條通過。
討論事項24
政黨法第四十四條之一修正動議 (處理第四十四條之一)
核心議題
討論陳其邁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第四十四條之一,關於政黨設立的細節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詢問是否堅持此修正動議。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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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陳其邁委員所提修正動議的第四十四條之一不予採納。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501
- 卷/期/冊
- 106/65/1
- 發布日期
- 2017-06-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