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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災防法與營造業法修正案及中選會預算凍結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3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重點聚焦於將火山災害及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法規範圍,並確認主管機關。同時,也審查「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草案,討論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此外,會議處理了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多項預算凍結案,並通過了三項臨時提案。部分法案經討論後通過或保留送協商,並要求主管機關進行相關檢討及報告。

討論事項一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處理中央選舉委員會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一般行政、選舉業務國外旅費及購置辦公設備等3項預算凍結案的書面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以上三案均准予動支。

討論事項二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中央選舉委員會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就106年度總預算中,「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凍結100萬元及「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業務費凍結四分之一的專案報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選舉業務」項下「選務策進」凍結100萬元案,決議繼續凍結30萬元,俟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鼓勵新住民參與2018選舉之選務人員計畫」書面報告後動支。
  • 「地方選舉委員會行政業務」項下「人員維持費」之「業務費」凍結四分之一案,決議准予動支。
  • 預算凍結項目審查完竣,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討論新住民參與選舉的投票教學與選務人員招募訓練、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自由,以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區席次變更公聽會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新住民模擬投票教學」計畫及2018選舉新住民選務人員招募、訓練計畫。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1個月內通盤檢討現行投開票所設計並規劃保障原住民秘密投票自由之方案,因單一投開票所原住民選舉人數少,易影響投票意向。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選舉委員會於第10屆立法委員選區變更公告前6個月召開公聽會,廣徵各界對名額分配計算方式的意見,以符合憲法人口比例分配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林麗蟬委員提案,除後段文字修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一個月內提出鼓勵新住民參與2018選舉之選務人員計畫。」,餘照案通過。
  • Kolas Yotaka委員提案,照案通過。
  • 黃昭順委員提案,除後段文字修改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今年年底前召開第十屆立法委員選舉區席次變更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審查多項委員提案,旨在擴大災害防救法的災害定義,納入更多天然災害與人為災害類型,並明確各類災害的中央主管機關,同時檢討災後居民的濟助措施。
  • 核心爭議點包括是否將火山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災防法,以及如何更有效統籌跨部會救災體系,確保災後民眾權益。

相關爭議

  • 火山災害納入與否及主管機關:多位立法委員主張將火山災害納入災防法,並由內政部主管,強調其潛在毀滅性與防範必要性。內政部次長則擔憂造成無謂恐慌,並認為現行機制已可應對,但最終不反對納入。
  • 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與否:劉建國委員及洪宗熠委員主張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災防法,特別是因意外事件導致的大量粉塵或有毒物質洩漏。環保署則認為空氣污染防治法已能管制,且意外事件應由消防法處理,不需重複立法。
  • 災害應變指揮系統的複雜性:顏寬恒委員、張宏陸委員等質疑現行災害應變系統層級過多、統籌不明,導致救災遲緩,建議成立類似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署的防災總署。內政部次長則認為現行機制已相當成熟,但願研究。
  • 災害定義與救助範圍:鄭天財委員指出蘇花公路坍方導致的交通中斷與農損,雖為間接影響,但對民眾而言是直接受害,應檢討災害防救法對「直接/間接」損失的認定。並提及原住民地區房屋因未合法致無法獲得災後救助與重建,要求內政部解釋災防法與住宅法脫鉤。
  •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與防災:顏寬恒委員、黃昭順委員、林德福委員等質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防災救災預算比例過低,且將一般性建設包裝為前瞻,未能解決如蘇花公路安全、海洋垃圾等迫切問題。內政部次長則辯稱計畫是相互搭配,並非不重視防災。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說明營造業法修正案理由,認為現行法對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過嚴,剝奪工作權,與憲法及其他專業法規精神不符。
  • 指出法律應彈性化以適應社會發展,並以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為例,強調不應僵化限制一人一職。
  • 認為現行法規對「租牌」問題的處理應從根源著手,而非限制專業人員兼職,且工程會與營建署應編列合理費用以落實「人造合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質疑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將一般性工程包裝為「前瞻」,且防災救災預算比例過低(僅佔0.13%)。
  • 強調防災救災是前瞻性的,但台灣防災公園建置嚴重不足,遠落後日本。
  • 建議內政部應以成立「防災總署」的概念,建立一個跨部會、直屬行政院的專業搶救指揮機構,以應對複合式災害。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婦聯會勞軍捐資料公開進度,指出婦聯會以「年代久遠,無法提供」搪塞,拒絕公開財產資訊。
  • 要求內政部硬起來,依照人團法第58條對婦聯會進行下一階段處分,並評估在1個月內撤換負責人。
  • 建議廢除人民團體法第49條,以避免政治團體規避民主原則運作及財務公開透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災害防救法中統籌管理單位不明確,各部會分工複雜,可能導致救災遲緩,尤其在全面性災害時。
  • 指出過去救災常有資訊掌握不完整、資源分配不均的問題,建議借鏡美國聯邦緊急事務署,由中央成立一個主政的救災機關。
  • 強調恐怖攻擊與一般災害的第一時間判斷與應變機制需要整合,不能遲疑。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關切大屯山火山群為活火山,若大規模爆發對大台北地區影響重大,建議將火山爆發列為災防法項目,並明確主管機關。
  • 針對營造業法第34條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認為過於嚴苛,可能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建議內政部應檢討解釋令或修法,以保障工作權並杜絕借牌。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在3個月內檢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的職業範圍與內容,以提高可預見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次長未親身參與第一線救災,恐難以理解災害現場狀況。
  • 批評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未將海洋垃圾等重要災害防治納入預算,且將婦聯會列為首要處理事項是本末倒置。
  • 建議提高世大運反恐維安層級,因應恐怖攻擊威脅,不應僅由國土安全辦公室主導。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蘇花公路坍方事件,質疑政府應變計畫及軍方協助機制,並批評前瞻計畫未納入蘇花改未完成路段。
  • 建議前瞻計畫應將共同管溝等基礎建設納入,解決道路重複開挖問題,並避免藍綠切割,應以國家經濟提升為重。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施義芳委員提出的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草案,認為應適度放寬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以保障工作權。
  • 關切消防職務加給試辦期僅2年不合理,要求消防署提前半年評估並確保加給延續性。
  • 建議消防署與衛福部共同研究管制濫用救護車問題,並加速將捕蜂抓蛇業務回歸農政單位。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支持將火山爆發列為天然災害,強調大屯火山群潛在威脅,要求內政部做好應變配套措施。
  • 批評蘇花公路中斷顯示政府連基本公路都做不好,質疑前瞻計畫的效益與輕重倒置。
  • 詢問同性婚姻修法方向(專法、修民法、立專章)何者衝擊最小、共識度最高,並關切晶片身分證換發時程及與同婚修法後的欄位調整問題。
  • 質疑公投結果與大法官釋憲結果牴觸時的效力位階問題。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關切蘇花公路坍方對花東交通的影響,支持花東鐵路雙軌化及南迴鐵路電氣化等前瞻基礎建設,以鐵路補公路不足。
  • 針對營造業法第34條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認為現行但書規定給予主管機關過大解釋空間,導致實務衝突,要求內政部重新思考修法必要或放寬認定標準。
  • 指出政府機關常委託土木技師公會進行專業審查(如水土保持、結構鑑定),若兼職限制過嚴,將影響機關運作效率。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對蘇花公路坍方問題無感,強調蘇花改二期瓶頸路段應加速進行,不應玩文字遊戲。
  • 提案要求中央訂定全國統一的登山管制辦法,以遏止濫用搜救資源,並由中央扛起責任。
  • 要求內政部督促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林務局及NCC,加速建置山域無線電通訊系統及基礎手機通訊設備,以利山難救援。
  • 要求內政部與消防署協助花蓮成立特種搜救單位及高級救護隊,並將花蓮消防分隊廳舍改建納入前瞻計畫預算,以提升自救能力。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處理婦聯會問題一年半仍無進展,婦聯會視內政部如無物,打臉政府威信。
  • 強調婦聯會運作不符合民主原則,財報未提報會員大會,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產生,組織運作透過寡頭把持,內政部應依人民團體法第58條處理。
  • 要求內政部重新解釋不合時宜的行政函釋,並應硬起來,對婦聯會進行法律訴訟及行政處分,包括撤換負責人及所有常務委員。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關切英國恐攻事件,詢問台灣世大運反恐維安及高風險名單掌握情況,並質疑國際合作資訊分享。
  • 針對國內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質疑消防單位與環保署毒化局的協調機制,尤其在異常氣體洩漏時的第一時間判斷與安全防護。
  • 提案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災害防救法,以因應如911事件或廢輪胎工廠火災等瞬間大量粉塵或有毒物質造成的災害,認為現行空污法不足以應對。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回顧莫拉克風災經驗,強調救災通訊與圖資的重要性,詢問8年後是否已建立完整救災圖資及直升機起降座標。
  • 關切海端鄉霧鹿村村長因公殉職撫卹金推諉問題,認為中央應建立天災意外事件的處理機制,避免地方政府因經費問題延宕。
  • 指出國道與鄉道災害賠償待遇不同,建議應有彈性機制分擔鄉公所經費壓力。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施義芳委員提出的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案,認為現行法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過嚴,與其他專業(如醫師、律師、會計師)規定不符,且科學技術基本法已有公務員兼職放寬前例。
  • 支持劉建國委員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納入災害防救法,強調空氣污染防治法僅為防治,不足以應對如廢輪胎工廠火災等嚴重災害,且戴奧辛等有毒物質應被視為災害而非僅污染物。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強烈主張將火山災害納入災害防救法,並指定內政部為主責機關,強調大屯火山群對選區士林、北投的潛在威脅。
  • 指出火山災害與地震災害本質不同,需建立獨立的應變防範機制,不應以「有生之年不會」的僥倖心態敷衍。
  • 批評內政部因本位主義不願將火山災害入法,導致無法啟動國家災防細胞廣播系統等高規格應變措施。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回應營造業法修正案,強調專任工程人員對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反對全面放寬兼職,但同意檢討擴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業務範圍。
  • 針對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澄清道路工程不僅是鋪面,包含地下涵管,且防災救災項目已納入,如公有建築耐震補強。
  • 表示將研究成立防災總署的建議,但認為災害防救系統建置完整度是重點。
  • 說明婦聯會勞軍捐資料缺乏,內政部正與黨產會、國防部跨部會合作,並研議依人團法第58條進行下一步處分,包括撤換負責人,預計1個月內評估。
  • 回應將火山災害納入災防法,擔憂造成無謂恐慌,但最終表示不反對納入,並強調要尊重專業並謹慎規劃。
  • 針對同性婚姻修法,表示內政部將配合行政院定調的版本,修訂戶籍法等相關法律,並承諾在2年內完成。
  • 說明晶片身分證換發時程未定,且需考量同婚修法後身分證欄位可能調整。
  • 回應蘇花公路坍方,表示交通部正積極施工蘇花改,內政部會配合協助,但非其業管範圍。
  • 針對登山管制,表示會汲取地方自治條例經驗,不排除由中央訂定母法,並積極評估山域無線電通訊系統建置。
  • 回應花蓮消防分隊房舍改建,表示會大力協助。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營造業法第34條立法背景為杜絕借牌,現行條文已有彈性機制,但同意檢討放寬「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兼職範圍。
  • 解釋「評定」與「指定」的差異,並承諾子法不會逾越母法規定。
  • 回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200多億元道路品質經費主要用於共同管溝示範,未來可望擴大推動。
  • 說明山域無線電通訊系統建置進度,已完成19座基地台架設,並持續與民間業者溝通。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署長

  • 承諾消防職務加給將提前半年評估,確保延續性。
  • 說明已與衛福部合作,針對非緊急救護案件進行分流管制,以減少救護車濫用。
  • 報告捕蜂抓蛇業務回歸農政單位進度,全國22縣市中約12縣市已回歸,7縣市簽約中,3縣市暫由消防執行。
  • 說明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演練為常態,與環保署合作,消防隊做救援,毒化局做監測,並有化災應變小隊。
  • 說明已建立村里避難疏散圖及直升機起降場圖資。
  • 承諾全力支持花蓮成立特種搜救隊及高級救護隊,並協助消防分隊廳舍改建。
  • 表示消防無線電有指定105共通頻道,但收訊死角需搭配營建署基地台。

張文興 環保署毒化局主任秘書

  • 說明高醫大異味案件未請求毒化局支援,並強調環保署列管的毒化物運作場所發生事故,業者需於1小時內通報地方環保機關,地方環保局會通知中央應變隊支援。
  • 針對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認為細懸浮微粒屬空氣污染物,已由空氣污染防治法管制,不需重複立法;若因火災爆炸產生,則歸屬火災爆炸災害處理。
  • 表示環保署有7個應變隊分佈北中南,會配合消防單位通報出勤,並24小時監控媒體訊息。

吳正道 環保署空保處簡任技正

  • 說明細懸浮微粒與懸浮微粒屬空氣污染物,已由空氣污染防治法管制,並授權訂定緊急管理辦法,故不重複立法。
  • 澄清戴奧辛為毒性化學物質,已納入災害防救法,且火災、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的污染物排放也已納入現行災防法,不需將「懸浮微粒物質災害」單獨列入。

游步弘 經濟部國營會科長

  • 建議災害防救法第2條關於管線災害的修正,不應限縮為「共同管道」,應維持原文字,且石化原料已納入工業管線災害,無需修正。

相關後續

  • 「災害防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無須交由黨團協商,推曾銘宗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增列「懸浮微粒物質災害」。
  • 災害防救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增列「火山災害」。
  • 災害防救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增列「火山災害」由內政部主管。
  • 災害防救法第44條之10後段增列「火山災害」。
  • 關於將海嘯災害、共同管道輸送管線災害等納入災防法,經討論後不予修正。
  • 關於災區受災居民購屋貸款、借款展延及利息補貼、救助金免稅等條文,不予修正。

討論事項五

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九案)

核心議題

  • 審查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草案,旨在調整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的限制,以平衡公共工程品質與人民工作權益,並遏止借牌行為。
  • 討論核心在於是否放寬專任工程人員的兼職範圍,以及如何明確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避免僵化解釋導致工作權受限。

相關爭議

  • 兼職限制的嚴苛性:施義芳委員及多位委員認為現行法對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過嚴,僅允許教學、研究、勘災、鑑定等,其他業務需主管機關解釋,耗時且不符時代需求,影響工作權。
  • 法律解釋與修法必要性:內政部次長及營建署長認為現行法條文妥適,不需修正,但同意檢討擴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其他業務範圍,並透過函令保障工作權。立法委員則認為應修法,避免主管機關解釋權過大。
  • 「借牌」問題與工作權保障:內政部擔憂放寬兼職會導致借牌合法化,影響公共安全。施義芳委員則強調,應從嚴懲借牌行為著手,而非過度限制技師的工作權,並指出土木包工業並無技師,不應混淆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主張營造業法第34條過於嚴苛,限制專任工程人員兼職,剝奪工作權,與憲法及其他專業法規精神不符。
  • 認為現行「但書」規定導致主管機關解釋耗時且不穩定,應修正以允許非經常性收入的兼職。
  • 強調應從嚴懲借牌行為解決問題,而非以僵化法條限制專業人員發揮所長,並指出主管機關對土木包工業的理解有誤。
  • 建議條文保留送協商,並支持曾銘宗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在半年內檢討具體規範。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同營造業法第34條對專任工程人員的兼職限制過於嚴苛,可能違反憲法工作權保障。
  • 指出其他專業人員(如建築師、技師、律師、會計師)的兼職規定較為明確,營造業法屬特例,應檢討。
  • 提出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在3個月內檢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的職業範圍、內容等具體規範,以提高可預見性。
  • 強調應在保障工程品質的同時,適度保障相關人員的工作權,並從借牌方法上處理,而非讓修法導致借牌合法化。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施委員的提案,認為應適度放寬營造業專業人員的兼職限制,以保障其工作權,並兼顧安全品質。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營造業法第34條的問題不需半年,3個月內即可處理好,支持將條文保留送協商。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法規對「其他業務」的解釋空間過大,導致實務上衝突,例如台北市政府委託土木技師公會辦理水土保持審查卻被認定非可兼任業務。
  • 建議內政部應對該法條有無修正必要重新思考,或就個案開放做更加寬鬆的認定和審查,尤其對於政府委託的公益性、非營利性質業務。
  • 強調立法應兼顧保障全國人民安全與避免污名化技師工作權,取得衡平。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營造業法第34條對專任工程人員的「一人一職」限制,與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其他專業人員規定不符,且科學技術基本法已放寬公務員兼職限制,應予修正。
  • 認為施義芳委員在工程領域比內政部官員更專業,其提案應被接受。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支持曾銘宗委員的意見,給予內政部半年時間檢討,並將此案保留送朝野協商,不立即做決定。
  • 強調內政部應尊重國會,在檢討時兼顧工程安全與職業自由的衡平性,而非以「諒解」態度回應。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次長

  • 強調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需對工程施工品質與公共安全負起最後防線的責任,此為社會期待。
  • 同意檢討營造業法第34條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業務或職務」的範圍,並會與業界開會討論,進行說明與放寬。
  • 反對施委員提案直接拿掉兼職限制,擔憂可能導致借牌合法化,特別是土木包工業部分,認為這對公共安全有疑慮。
  • 表示內政部對修法持保守態度,因涉及建築物安全,但願意思考與討論現行制度缺陷。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營造業法第34條立法背景為杜絕借牌情事,但認可兼職的但書可由內政部會商相關單位放寬。
  • 支持曾銘宗委員提出的附帶決議,在3個月內詳加研究檢討,將兼職範圍訂定更明確。
  • 擔憂施委員提案若將土木包工業排除在限制之外,可能導致借牌問題擴大,認為放寬速度過快過寬。
  • 澄清土木包工業沒有技師,若要納入討論,應改為丁等營造業。

相關後續

  • 營造業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保留送協商處理。
  • 曾銘宗委員等所提附帶決議修正後通過,要求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檢討「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之職業範圍、內容等具體規範。
  • 營造業法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須經黨團協商,推曾銘宗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601
卷/期/冊
106/66/1
發布日期
2017-06-15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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