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聚焦人才流動與就業衝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5-31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本日處理經濟部多項預算凍結案,並重點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會議就草案的審查程序、對國內就業市場的潛在衝擊、低薪問題、以及實習生與尋職簽證的適用範圍與定義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多位立法委員表達對草案可能導致「假實習真工作」及排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的擔憂,要求行政院提出更完善的評估與配套措施。主席最終裁定僅進行詢答,法案擇期繼續審查,並將部分提案提報院會決定聯席審查。
討論事項一
處理經濟部函為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檢送相關報告案 (含多項預算凍結項目)
核心議題
本次報告事項主要處理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如工業局、商業司、技術處、水利署、中小企業處等)針對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多項預算凍結決議,檢送相關書面報告案,共計83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第二至第八十四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 (含行政院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議程審查行政院及委員許毓仁等提出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旨在透過鬆綁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規定,改善外國專業人才在臺工作與生活環境,以吸引並留住全球優秀人才,填補國內人才與技術缺口,並配合「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
- 討論核心圍繞於該草案是否能有效延攬高階人才、對本國勞工就業市場(特別是低薪與青年失業)的潛在衝擊,以及第19條尋職簽證與第20條實習生制度的定義、管理與可能被濫用的疑慮。
相關爭議
- 審查程序爭議:多位立法委員質疑法案審查過於倉促,未經充分社會溝通與影響評估,並要求應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但主席表示此非委員會權限。
- 對本國就業市場的衝擊:多位委員擔憂草案可能導致「假實習真工作」或「低薪白領外勞」大量引進,進而排擠本國青年就業機會,加劇低薪問題,並質疑國發會缺乏充分的就業衝擊評估報告。
- 人才延攬效益與低薪問題:委員質疑僅改善簽證、居留等次要誘因,無法根本解決臺灣薪資水準偏低導致人才外流的問題,且可能無法吸引真正高階人才,反而招攬到中低階層勞力。
- 實習生定義與管理:委員對草案第20條開放畢業2年內外籍生來臺實習的規定提出疑慮,認為其可能架空《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及勞工的保障,且教育部對國內實習生管理已力有未逮,難以管理外籍實習生。
- 尋職簽證必要性與期限:委員質疑草案第19條提供長達1年的尋職停留簽證是否過於寬鬆,可能讓外國人將臺灣當作「遊戲場」,且認為高階人才無需如此長的尋職期。
- 法案內容與現行法規衝突:委員指出此特別法可能架空《就業服務法》對外籍專業人士的資格與薪資門檻限制,造成管理漏洞,且其涵蓋範圍廣泛,應重新檢討現有法規而非另立專法。
- 港澳居民適用範圍:委員對草案第21條將港澳居民比照適用提出疑慮,擔心可能產生漏洞,讓中國大陸人士透過港澳身分來臺,影響國安或就業市場。
立法委員發言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審查過於倉促,未經廣泛溝通與社會意見討論,應退回程序委員會改由經濟與衛環聯席審查。
- 擔憂法案恐排擠青年就業機會,加劇臺灣人才外流問題,且國發會未提出相關衝擊評估。
- 認為法案提供的簽證、居留、稅務等誘因屬次要因素,薪資才是留住人才的關鍵,質疑在臺尋職1年者是否為真正人才。
- 擔憂第20條實習生條款恐變相開放低薪白領外勞,衝擊本國就業市場。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提出程序動議,要求此案應由經濟與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並要求勞動部提出更完整的評估報告。
- 質疑國發會報告使用2012年舊資料預測人才赤字,且未提出2017年的最新研究報告支持修法。
- 擔憂實習簽證不需薪資門檻及雇主規模限制,恐導致「假實習真工作」,進一步拉低臺灣薪資水準,並舉僑外生薪資下降為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強調法案涉及勞動市場供需,應由經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審查,以避免架空《就業服務法》及《勞動基準法》。
- 質疑國發會未依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決議修正第19條、第20條,且對「實習生」定義模糊,恐以實習之名全面開放低薪白領勞工。
- 指出金管會、教育部等部會現行實習制度並未全面開放產業且薪資低於基本工資,擔憂草案全面開放各產業實習將造成就業衝擊。
- 批評國發會挾帶第19條、第20條「攬奴才條款」,空白授權行政院調整實習人數與薪資規範,對就業市場衝擊未經評估且風險過大。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建議本日會議僅進行詢答,不進入逐條討論或送出委員會。
- 反對部分委員質疑經濟委員會對勞動法規不專業的說法,認為各委員有各自專業,不應以此否定他人意見。
- 強調聯席審查須由院會交付,而非召委或委員會自行決定。
- 針對「新一代設計展」參展費用過高問題,要求經濟部與教育部在2個月內提出責任分工、收費標準及項目檢討與改善報告。
- 要求經濟部配合僑委會持續協助撰寫台商經貿投資白皮書,以協助廠商了解投資國風險並反映經商限制。
- 針對成大學生因「新一代設計展」參展費高而退出事件,要求經濟部在2個月內提出規劃報告,探討除了媒合企業合作外,是否可成立跨校際、學生組團參賽的設計展。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同法案立意良善,但贊成林淑芬委員及其他委員的看法,認為應有更多溝通機會,避免重蹈「一例一休」倉促推行之覆轍。
- 建議主席休息協商,並質疑國發會與相關部門在溝通上出現問題,導致法案被誤解。
- 認為臺灣經濟大環境不佳,即使專法通過,在整體機會不多的情況下,人才仍難以被吸引,問題關鍵仍在於經濟。
- 對國發會的定位表示擔憂,認為其智庫功能被弱化,並為主委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的角色感到委屈。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批評部分委員在院會一讀時未提出聯席審查要求,卻在委員會階段提出程序發言,造成會議空轉與資源虛耗。
- 指出臺灣人才外流嚴重,主要原因在於低薪,強調政府應先解決留才問題,再談攬才。
- 質疑法案對攬才的誘因不足,且在洛桑管理學院評比中,臺灣攬才能力仍居後段,擔心付出高成本卻吸引到國內可培育的人才。
- 要求國發會應向國人清楚說明立專法的整體效益、量化目標,並加強與各界溝通,而非僅求快速立法。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生活環境對外籍人士的吸引力,但指出人才未留下的關鍵在於法規複雜與薪資結構問題。
- 要求國發會下次逐條審查前,提出更完整的國家產業政策、人才需求報告,區分欲延攬人才的類型,並清楚說明其創造就業而非取代本國人就業。
- 對第19條尋職簽證及第20條實習生制度表示疑慮,擔憂發生「假實習真打工」或低薪打工,要求國發會重新研擬檢討,並提供他國案例與數據。
- 建議經濟部工業局檢討花蓮和平工業區土地未出租售問題,並儘速檢討相關政策以提高土地使用率。
- 建請經濟部責成台灣中油公司研議純丙烷之家用燃料氣供應辦法,以協助廠商進場購氣,突破液化石油氣產業困境。
- 建請經濟部積極輔導、協助東部地區發展海洋深層水產業,研擬短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檢討劃定產業園區、法規認定標準及檢測標準。
- 建請經濟部規劃東部地區會展產業發展計畫,並聯繫交通部觀光局結合觀光旅遊業,促進產業多元化發展。
- 建請經濟部研議於花蓮建置貨物(石材)裝卸、儲存、轉運場,以維護東部石材加工業生存並平衡東西部產業發展。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存在嚴重的「同溫層問題」與「相對剝奪感」,因政府對待本國年輕人低薪,卻對外籍人才提供優惠。
- 質疑為何不直接修正《就業服務法》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現行法規,而要另立專法,認為專法定義的「高階人才」存有疑慮。
- 指出法案架空勞政主管機關,且實習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無需繳交就安基金,形成對本國勞工的差別待遇。
- 質疑國發會對法案效益的說明前後矛盾,一方面稱臺灣缺人才需攬才,一方面又說開放後人數不多,且無法具體說明將吸引何種人才。
- 批評教育部對國內大學生實習管理已力有未逮,卻仍將外籍實習生管理權限交予其負責,擔憂無法有效落實管理。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出國發會未將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提出的疑慮納入修正,且法案未能清楚說明欲解決的問題、急迫性及如何避免對本地就業的衝擊。
- 擔憂法案恐造成臺灣本地子弟就業「低薪定格、低薪永續」,且對本國人才的就業衝擊幅度不明。
- 批評第8條「就業金卡」形同空白授權,大幅開放專業人才就業,且第19條、第20條對實習生與尋職簽證的約束不足,可能導致大量低薪白領進入。
- 建議若要開放實習、尋職或就業金卡,應與投資計畫、產業發展計畫等重點政策綁定,在有限範圍內開放,而非全面性開放,以取得平衡。
- 指出法案中每年開放名額由行政機關自行檢討,缺乏監督機制,對開放人數及程度完全沒有規定,易造成恐慌。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疑法案未能解決臺灣教育、企業留才或低薪問題,是否僅為企業無心培育人才的「最直接途徑」。
- 指出法案涵蓋《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健保法》、《勞退新制》等,屬特別法,但條文對「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的區隔不清,難以理解。
- 擔憂第19條尋職簽證提供長達1年停留期,與攬才目的衝突,且可能與《就業服務法》及就業安定基金產生直接衝突。
- 質疑第20條實習生規定若採津貼制且空白授權行政裁量權,可能被濫用為工廠旺季引進廉價勞力,造成「假實習真黑工」疑慮。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未能真正解決臺灣人口與人才缺乏的深層策略問題,僅回應了在臺外國人遇到的生存問題。
- 指出臺灣產業應思考未來10年的DNA與紋理,特別是數位化、AI人工應用與國際化,而人才國際化是關鍵。
- 強調應透過創造國際連結,讓外國人有機會認識臺灣,並舉例說明外國人才來臺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與產業價值。
- 呼籲國發會應仔細思考委員提出的問題,做出最完善的規劃,並將法案置於未來產業想像與策略的框架下討論。
相關人員回應
陳添枝 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承認臺灣人才外流嚴重,主要原因之一是薪水較低,但強調臺灣生活環境優質,是吸引外國人才的重要誘因。
- 說明法案旨在改善外國人才在臺的簽證、居留、保險、租稅、退休等待遇,提升其工作與生活環境的友善度,而非放寬工作資格或審查標準。
- 解釋第20條實習生規定是將現有實習制度法制化,開放剛畢業學生實習,但實習計畫須經本國法人或學校提出申請並核准,且限定在臺灣欠缺的專業技術領域,強調實習生不能來工作。
- 解釋第19條尋職簽證旨在將現行外國人持觀光簽證來臺尋職的現象正常化,提供合法尋職管道,並表示尋職期限可再討論。
- 承諾會準備關於國內產業需求、特定人才區隔、以及第19條、第20條的更完整說明與數據,並持續與委員溝通。
- 表示法案是經過長期研議、廣泛溝通與多輪修正,且已通過行政院院會決議,代表跨部會共識。
蔡孟良 副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技術生是以訓練為目的,而本法案的實習生基本不是以訓練為目的,因此實習生不適用《勞動基準法》。
龔明鑫 副主任委員 國家發展委員會
- 說明尋職者若要留在臺灣工作,仍須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的薪資門檻(47,971元)及相關條件,並表示將會商各部會訂定特定專業人才的更高階薪資標準。
- 解釋實習生制度會設定條件限制(如前500大學校學生),並每年公布名額,簽訂實習契約而非勞動契約,以避免「假實習真勞工」疑慮。
- 澄清港澳居民適用《港澳條例》,其停留、居留及工作部分準用《就業服務法》,並未因本法而放寬。
姚立德 次長 教育部
- 表示教育部正朝向制定專法以保障學生到業界的實習權益。
- 說明實習畢竟仍以學習為目的,因此實習生是領取生活津貼,與《勞動基準法》脫鉤處理。
林志憲 參事 國家發展委員會法制協調中心
- 澄清港澳條例中港澳生的停留、居留是指定居,本法中的永居機制不會準用到港澳部分,因此沒有放寬。
- 強調港澳條例的工作部分準用《就業服務法》,實習部分有準用相關規定,但因本質上非勞基法範疇,故不準用勞基法。
相關後續
- 除第49案(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預算凍結30%)另定期繼續處理外,其餘討論事項各案均同意動支,提報院會。
- 通過4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經濟部暫停核可礦權展延至107年3月19日前、工業局於3個月內針對台塑六輕進行工安體檢計畫、工業局於3個月內檢查台塑廠區所有燃燒設備之安全連鎖系統、以及經濟部於1個月內提供新材料循環園區規劃方向內容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通過16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再生能源憑證之認證與核發、印尼合作進展、長期購電協議、台印雙邊投資、三維地下管線圖資、中國製大客車進口、礦權展延核定、新一代設計展、台商經貿投資白皮書、工業區土地使用率、液化石油氣產業、海洋深層水產業、東部會展產業、花蓮石材裝卸轉運場等議題提出書面報告或檢討改善方案。
- 本日議程僅進行至詢答完畢,不繼續進行處理。
- 院會交付本會審查之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許毓仁等17人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案,建請提報院會決定改交本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教育及文化三委員會聯席審查。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書面質詢與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本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6601
- 卷/期/冊
- 106/66/1
- 發布日期
- 2017-06-1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