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研商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與政務人員退撫法草案等相關條文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06-21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針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的關鍵條文進行密集研商。朝野立委就樓地板金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再任繳還退休金、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及因公傷病舉證責任等議題激烈辯論。因核心改革立場落差大,未能達成全面共識,後續決議交由院會依議事規則處理。

討論事項一

研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等未達共識條文

核心議題

檢視過去數日協商共識,並針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保障金額、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及政府負擔比例、再任繳還退休金、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因公傷病舉證責任轉換,以及退休金計算基準採計期間與起支年齡等深水區關鍵條文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 最低保障金額(樓地板):民進黨主張維持年改會版本 32,160 元,國民黨主張 36,155 元,親民黨主張依起薪與本俸獨立計算,時代力量主張依全國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計算並降低所得替代率分母。
  • 育嬰留職停薪年資採計與費用分擔:時代力量主張由政府全額繳納,國民黨主張政府與個人各負擔 50%,民進黨則認為需考量整體財政與勞退制度併同評估。
  • 再任繳還退休金:鄭天財主張放寬為「得繳回」,銓敘部與民進黨立委擔憂引發連鎖效應導致年金崩盤而持保留態度。
  • 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鄭天財主張依原住民平均餘命差距,將原住民公務員自願退休年齡由 60 歲降為 55 歲並得選擇至 65 歲,經朝野討論後達成共識採銓敘部修正動議辦理。
  • 因公傷病舉證責任轉換:黃國昌與鄭天財主張減輕公務員舉證責任,法務部與民進黨立委認為不符一般立法體例,最終決議維持審查會版本。
  • 退休金計算基準採計期間:國民黨主張採計 10 年,時代力量支持採計 15 年,民進黨主張 15 年,各方僵持不下。
  • 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與危勞人員限制:親民黨與國民黨主張警消等危勞人員應考量其體力負荷與工作危險性,並放寬減額年金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立法委員

  • 認為原住民條文在委員會未獲充分討論,要求針對原住民相關條文優先審議。
  • 主張原住民公務人員因平均餘命較短,自願退休年齡應從 60 歲降為 55 歲並具備選擇權。
  • 主張再任公務員若欲將過去領取之退休金繳回以併計年資,法律應規定為「得繳回」。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協商應掌握兩大原則,即處理有共識的部分與釐清深水區爭議條文各黨團之底線。
  • 主張公教人員起薪不同,最低保障金額不應齊頭式平等,應以本俸乘以 2 獨立計算。
  • 認為警消等危勞人員工作耗費體力與精神,不應受 55 歲起支及減額年金限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強調協商應往前推進,針對四大關鍵爭議點充分溝通,尋求社會與軍公教勞可接受之合理方案。
  • 表示若關鍵條文無法納入在野黨意見,國民黨團將於院會採逐條處理與充分發言之立場。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說明 32,160 元之樓地板係以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額加專業加給計算,隨調薪而調整,且節省之經費全數回歸退撫基金以確保制度永續。
  • 支持照顧婦女與因應少子化,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提撥仍須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與勞退制度之衡平。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最低保障金額應以全國平均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基礎,且所得替代率分母應以本俸 1.7 倍真實反映替代率。
  • 認為因公傷病條文應透過舉證責任倒置與釋明規定,減輕公務人員之舉證負擔。
  • 建議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過渡期應適度拉長,以消弭年齡差距僅 1 歲卻延後數年退休之內在不公平現象。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擔憂若先處理有共識部分而將爭議條文擱置,會讓外界誤解深水區條文完全沒有協商結論與誠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認為樓地板 3,2160 元偏低,未充分反映物價上漲情形。
  • 主張警消等危勞人員提早退休不應適用減額年金。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肯定院長協商誠意,並懇請朝野多重視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及權益之修正案。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將已達共識條文作為協商籌碼,若關鍵政黨立場條文無法達成共識,恐導致前面條文全部推翻。
  • 認為執政黨針對關鍵條文無法讓步,若各黨不願明確列出不讓步條文,繼續談論只是拖延時間。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主張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政府與個人應各負擔 50%,以實質鼓勵生育並解決國安危機。
  • 建議醫護人員應納入危勞人員適用範圍。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支持將樓地板設為 32,160 元,認為若提高金額將違背公務人員俸給邏輯。
  • 說明勞退為雇主按月提撥之個人帳戶,與公教退撫制度性質不同,育嬰留職停薪提撥需審慎評估。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少子化已是國安危機,政府應全額負擔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提撥費用以積極推動生育政策。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認為生育動機應與退休給付脫鉤處理,退休增額給付無法直接解決當下育嬰與照顧的負擔。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再任公務員若允許繳回退休金重新結算,將導致過去領一次退者紛紛要求重新計算,造成年金改革全面崩盤。
  • 指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社會保險自付額應優先由政府負擔,退撫部分則需考量國家財政整體資源分配。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主張樓地板金額應採用 36,155 元以確保老人經濟生活安全。
  • 認為政府身為最大雇主應在育嬰留職停薪補助上做表率,國民黨版本由政府與個人各負擔 50% 屬合理範圍。
  • 主張退休金計算基準採計期間應維持 10 年,避免 15 年對公務員造成過大衝擊。

相關人員回應

周弘憲 考試院銓敘部部長

  • 說明原住民公務人員統計母數較小,但統計數據顯示原住民平均退休年齡與死亡年齡較一般人提早,數據值得政策參考。
  • 說明再任人員若允許繳回退休金並重新併計年資,將影響基金財務狀況並產生公平性問題,建議維持現行制度。
  • 說明警消等危勞人員在 100 年修法時已將起支年齡由 50 歲調高至 55 歲,本次改革未再調升起支年齡。
  • 針對過渡期長短表示,過渡期較長可降低年資斷崖可能性,但仍尊重院會決定。

呂明泰 考試院銓敘部司長

  • 說明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身分以戶籍登記為準,故相關條文採用戶籍登載資料為準。
  • 說明第十九條規定若允許選擇延至 65 歲退休,將失去強制屆齡退休降為 60 歲之原意。

蔡碧仲 行政院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舉證責任倒置與轉換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但書,需考量是否顯失公平。
  • 認為因公傷病審查若採行服務機關釋明並由審定機關為有利認定之設計,不符現行訴訟與行政法理體例。

相關後續

  • 原住民公務人員退休年齡相關之第 17 條與第 19 條經朝野討論,原則採納銓敘部修正動議與鄭天財委員精神修正通過。
  • 因公傷病舉證責任相關之第 21 條保留,改列立法理由指導或以附帶決議處理。
  • 樓地板、育嬰留職停薪、退休金計算基準、起支年齡與危勞規定等關鍵深水區條文未達成共識,全案保留。
  • 協商破局後,院長裁示後續法案處理回歸議事規則,自次日起由院會進行大體討論與逐條處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6801
卷/期/冊
106/68/1
發布日期
2017-07-0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