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聚焦原民權益、環評與「霸王條款」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07-18
LawTrace 法律歷程:礦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開臨時會,合併審查多項「礦業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礦業權展延性質、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政策環評、資訊公開、關礦計畫及廢除「霸王條款」等。委員們普遍質疑經濟部修法態度保守,並就亞泥展延案的合法性與程序提出嚴厲質詢。經濟部承諾將納入各方意見,並加速政策環評與相關配套措施的研議,最終通過兩項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調查亞泥案並提出循環經濟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及黨團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礦業法」的全面修正,重點聚焦於強化環境保護、落實原住民族權利、提升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並檢討現行法規中過度偏袒礦業權者的條款,特別是採礦權展延的性質與程序。
- 會議也探討了礦業開發對國土安全、生態保育及當地居民生活造成的影響,並要求政府應平衡經濟發展與環境永續。
相關爭議
- 礦業權展延性質爭議:經濟部長期認定礦業權展延為「舊權利延續」,但多位委員與法務部函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則認為應屬「新權利賦予」,應適用新法規進行實質審查,此為修法核心爭議。
- 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適用範圍:經濟部與原民會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是否適用於既有礦業權展延案(如亞泥新城山礦區)存在分歧,經濟部認為母法規定不明確,原民會則堅持應全面適用。
- 「霸王條款」存廢與土地使用爭議:現行《礦業法》第 47 條允許礦業權者在未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下,提存租金即可先行使用土地,被批為違憲惡法。經濟部修法版本雖有修正,但仍被質疑為「霸王條款」的變形,未能充分保障人民財產權。
- 經濟部修法態度與行政效率:多位委員批評經濟部對礦業法修法態度保守、進度緩慢,提出的部版草案被指為「為德不卒、借屍還魂」,未能正視社會關切的癥結,且亞泥展延案審查時間過短,引發「假改革」質疑。
- 水泥外銷比例與總量管制:委員質疑水泥外銷比例過高,對環境造成不必要負擔。經濟部目標 2030 年降至 15%被批時程過長,且政策環評缺乏量化數據支持。
- 礦場關閉與環境復育責任:礦場關閉後環境復育與勞工安置計畫的法制化不足,被質疑將環境與勞工成本社會化,業者獲利私有化,要求強制業者負擔善後責任。
- 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不足:經濟部礦務局的修法網站資訊不完整,公共參與機制宣導不足,被批未能有效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精神。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將政策環評入法,要求定期進行整體環境評估,並納入總量管制、進口替代、出口限制等元素。
- 主張縮短採礦權及其展延時間至 10 年,並明定國家公園內不得申請採礦權。
- 要求廢除「霸王條款」,確保業者未與土地所有人達成協議前不得先行使用土地。
- 強調礦權中止應搭配產業轉型、環境復育及勞工安置計畫。
- 支持資訊公開化,讓社會大眾了解礦場水土保持、環境維護及安全措施等資訊。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強調礦業法應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實踐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諮商同意及參與權。
- 主張超過 8 成現役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但現行礦業法缺乏原基法相關規定,應新增條文確保原住民族權益。
- 要求刪除嚴重損及人民權利且過度保護礦業權者的「霸王條款」。
- 呼籲相關資訊必須公開,並衡平保障個人隱私與營業秘密。
- 質疑經濟部礦務局修法態度不積極,網站資訊不足,且水泥外銷比例下降目標不符總統及院長期待。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指出水泥業為高耗能、高污染產業,要求政府審慎評估國內水泥自產自用量,並訂定外銷天花板。
- 主張落實礦業開發資訊全面公開,建立公民參與機制,並修正採礦權申請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 要求修正《礦業法》第 6 條,保障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取用礦物及土石的權利。
- 提案修正《礦業法》第 47 條,廢除不待土地所有人同意即可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是土地主人,國家應本於特別信託關係為原住民族利益管理礦產。
- 主張礦業權人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探礦、採礦、展延都必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且應分享相關利益。
- 建議將礦產權利金及礦業權費的 50% 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 要求立法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有揭露資訊的義務,納入當代環保規範水準及原住民族同意權保障。
- 質詢經濟部對礦權「展限」是否適用原基法第 21 條諮商同意權的理解與態度,並強調菲律賓等國已有先例。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嚴厲批評 2003 年礦業法修法向財團傾斜,將礦權展延模糊為「非屬新設定」,導致「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的「霸王條款」。
- 指出《礦業法》第 47 條允許提存租金先行使用土地為違憲惡法,亞泥案是血淋淋案例。
- 主張修法應保障土地所有權人及在地居民知情參與權、落實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公開礦業相關書件、建立公民參與程序。
- 要求礦權展延應重做礦業用地核定與實質審查,納入關礦計畫及經濟效益評估,並提高礦產權利金。
- 質疑經濟部在國會殿堂欺騙委員,且 2017 年提出的部版草案仍是「假改革」,繼續向財團傾斜。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認為礦業法排入臨時會是因齊柏林導演逝世引起對國土資源與生態保育的重視。
- 主張應落實部落的知情同意權,政府及私人應提撥一定比例利潤回饋原住民族。
- 建議原住民基於傳統文化及非營利需求,可自由採集礦物並免經主管機關許可。
- 提案縮短採礦權年限至 10 年,並明定在原住民族地區申請礦業權未踐行知情同意權者不予核准。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已明確規定資源利用與土地開發需諮商同意,經濟部與原民會對此不應有不同看法。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批評經濟部對礦業法修正案的態度是「為德不卒、借屍還魂」,未能根本解決問題。
- 質疑經濟部在礦權展延是「新權利賦予」或「舊權利延續」上的立場模糊,並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已明確為「新權利賦予」。
- 要求經濟部明確說明亞泥新城山礦區在修法後是否需要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避免陷總統於不義。
- 建議將礦權延展及礦業用地的認定分開審查,以釐清權責。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的原則性規定應被落實,而非互推皮球。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強調原民會作為《原住民族基本法》主管機關,其解釋應被尊重,並指出原民會已多次正式行文經濟部,要求礦業權展延適用原基法第 21 條。
- 主張經濟部核准亞泥展延是違法的,應立即撤銷,並質疑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的協調結論缺乏法律依據。
- 認為《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憲法增修條文及原基法均支持原住民族對其土地內礦產的權利,應在礦業法中納入原住民族礦權。
- 要求經濟部支持將礦業權展延納入部落諮商同意程序,並在修法中落實原住民族礦權。
- 質疑經濟部在環評補辦上支持林全院長指示,卻對原基法第 21 條的適用態度保守。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報告過度偏重水泥礦業,忽略其他礦產,使礦務局形同「水泥局」。
- 批評亞泥展延案審查時間僅 3.5 個月,遠低於平均 20 個月,程序有問題。
- 強調《看見台灣》影片已引起社會對國土創傷的強烈反應,修法應回應民意。
- 建議經濟部應會同原民會、農委會等單位,從保育角度全面檢討礦業管理。
- 詢問經濟部對委員版本修正方向的接受度,並要求釐清公民參與的疑慮。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礦務局與礦業協進會、礦冶工程學會關係密切,質疑其背後的結構性問題與潛在利益輸送。
- 批評經濟部修法未能處理礦場事後復原問題,並質疑「礦坑養魚」說法。
- 要求修法應考量採礦的「體積」而非僅「面積」,避免業者挖深規避規範。
- 建議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聯合加強對礦區的督察,特別是大型礦區。
- 呼籲經濟部應硬起來,全面介入礦業管理,並針對亞泥案成立調閱小組或進行專案報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重申對礦業法「組織無力、霸王特權、體貼財團、沒有完整罰則、法律陳舊」的五大課責,並批評經濟部修法怠惰,版本「為德不卒、借屍還魂」。
- 嚴厲質疑《礦業法》第 47 條允許在未獲土地所有人 100% 同意下,僅取得 3/4 同意即可強制使用私人土地,且可由主管機關訂價提存先行使用,認為此條款違憲。
- 強調人民財產權受憲法保障,此強制搶地條款缺乏正當法律程序與司法途徑,無法接受。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諮商同意權與《礦業法》第 47 條的強制使用條款存在位階衝突,要求原民會副主委表態。
- 批評經濟部對社會脈動掌握不足,行政效率嚴重落後,並要求痛加檢討。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指出亞泥礦權展延爭議主要源於經濟部,而非亞泥本身,因其審查時間僅 3.5 個月,遠低於平均 20 個月,且在立法院排審修法前核准,違反常態。
- 強調法務部函釋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均已明確指出礦權展延是「新權利賦予」,而非經濟部所稱「舊權利延續」。
- 要求林全院長應向社會宣示,礦業法修正後環評應正式入法,若亞泥未通過環評應可撤照,並立即停工。
- 呼籲經濟部應從社會、產業、環保、國土等整體性角度考量,而非僅站在產業立場。
- 強調環評入法是嚴肅問題,業者應欣然接受,並做好環評把關。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礦業法制定於戒嚴時期,核定權利缺乏正當法律程序,應透過「情勢變更」與「轉型正義」重新審視威權時代給予的不正義權利。
- 強調礦業權展延不應是「舊權利的延續」,否則新頒布的環評法、原基法等將永遠無法適用。
- 要求修法應納入實地場勘機制,讓利害關係人、當地居民、專家學者參與。
- 主張應設立環境保證金制度,避免業者擺爛後由全民買單復育成本。
- 質疑水泥外銷比例過高(30%),破壞山河為業者營利,且 2030 年才降至 15% 的目標過於緩慢,要求縮短時程。
- 建議《礦業法》第 47 條土地使用爭議應經法院裁決後才能使用,而非僅提存保證金即可先行開採。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詢台灣水泥礦蘊藏量與開採速度,擔憂 100 年後台灣可能因過度開採而「變成平頭」。
- 指出台灣有 237 個礦區在開挖,應全面性檢討礦產使用,而非僅聚焦花蓮亞泥。
- 質疑經濟部修法版本中第 31 條駁回機制不嚴謹,以及第 43 條之 3 礦業權展延性質為「既有權利之延伸」的文字,要求修正。
- 主張《礦業法》第 47 條土地使用爭議應經法院裁定後才能使用,並將環境復原與工作人員安置納入礦場後續處理機制。
- 關切亞泥案在修法後是否有可能轉圜,並期待新法能作為未來展延申請的依據。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說明經濟部礦業法修正主軸,包括開採數量管控、增訂環保監督機制、資訊公開及公民參與、刪除展延駁回補償、土地提存使用需經主管機關核准、回饋原住民部落及當地社區、原住民族基本法配套措施及加重罰則。
- 強調礦業對產業發展的必要性、創造就業及水泥的重要性,並指出以進口水泥替代國產水泥的負面影響。
- 說明經濟部正在辦理政策環評,目標 2025 年水泥外銷比率降至 20%,2030 年降至 15%,並透過循環經濟減少礦石開採量。
- 解釋經濟部對礦業權展延的立場是遵循 2003 年修法後「舊有權利延續」的原則,但承認與 1992 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有衝突。
- 表示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但認為母法在諮商同意權行使方式上仍不明確,需與原民會協商以釐清執行細節。
- 坦承亞泥展延案審查速度較快,但強調程序上符合現行規定,並承諾修法後亞泥案需補辦環評。
- 承諾將委員提出的實地場勘、環境保證金、勞工安置、縮短水泥外銷目標時程、土地使用爭議經法院裁決等意見納入檢討與逐條討論。
- 承認經濟部在修法準備上有所不足,但強調沒有向財團傾斜,將積極聽取各方意見,並尊重立法院決議。
汪明輝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重申原民會立場,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新設定礦業權或既有礦業權展延案件,皆需踐行諮商同意程序,以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益。
- 指出總統蔡英文已明確指示行政院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納入整套作業機制。
- 說明原民會已於 2016 年 1 月訂定《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及其附件,詳細規定了諮商同意的項目與程序,並無窒礙難行之處。
- 強調工作權保障與同意權行使不衝突,同意權程序仍應照做。
- 說明原住民保留地可依基本法行使同意權,傳統領域劃設辦法雖新,但調查已久,且法院判決已支持在範圍公布前踐行諮商同意。
- 表示原民會將持續努力,確保部落諮商同意權得到充分尊重與踐行。
徐景文 經濟部礦務局局長
- 說明目前除了水泥礦,台灣還有石油、雲母礦、蛇紋石、白雲石、矽砂、金礦、水晶等礦產在開採。
- 表示 MOEA 的修法版本是其上任後公告的版本,旨在兼顧環保與產業發展。
- 說明已與原民會就落實原基法第 21 條規定進行協商,將共同研究辦理程序,解決執行上的疑慮。
林健豪 經濟部礦務局礦務行政組組長
- 確認大理石和石灰石是水泥主要原料,但也用於醫藥、鋼鐵煉鋼、裝飾等產業。
- 列舉台灣主要開採礦產為大理石、石灰石、蛇紋石、白雲石、矽砂、金礦、水晶等。
相關後續
- 通過徐永明、孔文吉、黃偉哲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經濟委員會成立調閱小組,調查亞泥太魯閣新城山礦場僅 3.5 個月取得礦權展延的相關程序,以及 40 年前偽造民眾簽名一事。
- 通過蘇治芬、蕭美琴、管碧玲委員所提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於 3 個月內提出礦業法修法草案中關於循環經濟政策配合狀況的具體評估報告,並納入水泥業政策環評一併檢討,納入總量管制機制。
- 要求經濟部依據水泥替代原料率高低,於 3 個月內制定階梯式的國家標準,以供未來政府採購援引,鼓勵廠商提高替代原料率。
- 委員會將繼續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的逐條審查,經濟部承諾將在討論中充分表達意見,並尊重立法院決議。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7102
- 卷/期/冊
- 106/71/2
- 發布日期
- 2017-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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