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協商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08-24
本次黨團協商針對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進行研商。會中主要聚焦於在野黨提出的大量預算刪減與修正提案、議事處理程序與規則(包括審查層次、一事不再議及表決順序),以及如何透過朝野協商與提案整併以在時限內完成預算審查。經過馬拉松式的溝通與折衝,朝野初步達成共識,國民黨團同意將提案數量整併縮減,並配合議程調整與實質審查程序,以利後續院會審議。
討論事項一
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協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1期特別預算案的刪減金額、各黨團提案數量與整併方式,以及院會審查時的議事處理程序與規則。
相關爭議
- 預算審查層次與議事規則:朝野對於預算審查應處理至「款」、「項」或「目」、「節」,以及是否適用「一事不再議」與議事規範或會議規範引發激烈爭辯。
- 提案數量與杯葛手段:國民黨團針對預算案提出大量刪減與通案,執政黨批評其為癱瘓議事的杯葛手段,在野黨則強調此為捍衛憲法賦予立委的提案權與實質監督職責。
- 預算刪減額度與實質審查:國民黨主張基於法規與實質監督刪減330億元,執政黨則認為不合理且時間緊迫,雙方對刪減額度與審查共識落差甚大。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預算案應依過去慣例與議事規則處理至「項」為止,並強調一事不再議與國會自主原則。
- 批評國民黨團提出上萬案是報復性與癱瘓議事的手段,強調預算審查有其時間壓力與處理程序。
- 主張朝野應理性對話,在合理範圍內商討刪減數,而非漫天喊價或以冗長發言程序杯葛議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強調立法委員依法提案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利與責任,不容被剝奪或忽視。
- 指出黨版刪減330億元是依據預算法規定、未經行政院核定與可行性評估等原則嚴格把關。
- 表明提案雖為手段,但目的是為了刪除不符合前瞻精神及特別條例編列原則、有綁樁疑慮的預算項目。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各黨團對部分預算項目(如軌道中心)具備共識,應積極處理並進行實質詢答。
- 強調在兼顧實質監督與合理審查時間的前提下,應尋求共識以處理預算案。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批評部會未就委員提出的疑問與疑慮給予合理交代,若直接表決將有愧於全民。
- 堅持本於監督政府立場,要求部會必須先為委員釋疑,反對未充分尊重提案即進行表決。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行政院應先提供各種計畫的優先順序供委員審議參考,不得剝奪立委預算審查權。
- 強調親民黨提出刪減案是為了替全民把關,反對執政黨先入為主認定提案皆為反對前瞻。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預算案無修正動議,且過去審理特別預算或總預算皆以「項」為單位。
- 主張國會審議必須遵循立法院議事規則、職權行使法以及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與第342號解釋。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嚴正抗議執政黨企圖用包裹表決或只處理到「項」的方式剝奪立委刪減預算的職權。
- 強調國民黨團認真審查並提出200多案通案及黨版刪減案,若遭強行封殺將窮盡一切辦法抗爭捍衛民主。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質疑民進黨引用內政部頒訂之人民團體會議規範來解釋立法院議事程序,在法律位階與憲政體制上大有問題。
- 舉立法院公報案例指出過去有適用議事規則處理多個動議的先例,反對民進黨心態可議的包裹表決。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認為國民黨採用大量提案的方式會讓問題失焦且增加議事人員負擔,但尊重其提案權。
- 主張審查預算應針對具體子計畫(處理到「節」)進行實質審查,並兼顧實質監督與合理審查時間。
- 建議尋求共識項目優先處理(如軌道中心全刪),針對有爭議計畫依政黨立場與計畫單位進行表決。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反駁國民黨提萬案係被迫因應民進黨包裹表決的陷阱,並堅持委員會送上來的委員提案必須逐一表決與處理。
- 質疑前瞻基礎建設條例未經行政院核定、完成可行性評估及環評即編列規劃費用的合法性。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認為會議議事規則旨在讓議事順利進行而非癱瘓議事,反對每刪減10萬就提一案的杯葛手段。
- 說明前瞻條例第六條規範之「工程預算」不包括規劃費用,且過去特別預算皆有前例可循。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以旅行團費比喻預算刪減並不妥當,預算審查應具體檢視各項目的合理性。
- 建議國民黨將雷同提案彙整縮減,朝野黨鞭再坐下來逐一審視,以落實實質審查與監督。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建議國民黨在104項子計畫中每項精簡為兩案(刪減金額及理由),保留更多時間用於國會論述與發言。
相關人員回應
朱澤民 主計總處主計長
- 說明過去歷次特別預算(如98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預算、99年戶政電腦採購等)皆有編列電腦購置與路面改善等經費。
- 指出規劃費用之編列在歷次擴大公共建設條例與特別預算中皆有前例,其法源依據視條文中的可行性研究而定。
陳添枝 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說明本次前瞻條例與2009年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極為雷同,法條規定與可編列預算範圍並無不同。
- 表示規劃費用的編列視計畫本身需求而定,法條意涵在於未完成環境評估等程序前不得動支工程預算。
高百祥 立法院議事處處長
- 說明過去委員會審查報告之撰寫方式係將所有目、節之提案歸納並塞到項裡面。
- 針對特別預算審查處理方式,指出過去曾有依距離遠近處理、參考會議規範或依國會自律處理的不同前例。
- 建議若意見不一可透過議決或協商結論,將議案數量壓低、制定審議順序及發言規則以利院會進行。
陳清雲 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 指出預算案審查對象依預算規定分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而黨團提案則依職權行使法享有不受連署限制之權利。
- 引述大法官釋字第342號解釋意旨,說明國會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不成文例規,得依決議予以變通,由政黨自行負擔政治責任。
方清風 立法院預算中心主任
- 說明預算法第六條規定之歲入、歲出及融資財源調度排序,前瞻特別預算無歲入,故以歲出及融資財源調度為排序。
相關後續
- 朝野初步達成共識,國民黨團同意將原先上萬案的提案數量整併縮減至1,200案以內,並配合黨團後續協商持續優化。
- 議程進行調整,朝野同意優先於次日(星期五)審查並處理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
- 預算審查部分預計於次日(星期五)下午展開各黨團登記委員發言,並安排部會與各黨團針對提案進行實質溝通與說明。
- 針對未能達成共識的預算項目,將留待後續院會依協商結論與議事程序進行表決處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7201
- 卷/期/冊
- 106/72/1
- 發布日期
- 2017-09-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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