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商一事不二議原則、總預算程序、國營事業預算與修憲委員會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7-10-1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四項議題:國民黨黨團提議之一事不二議議事處理原則及院會預算提案送件程序、民進黨黨團提議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處理程序、時代力量黨團提議組成修憲委員會。經朝野討論,針對總預算案達成共識回歸正常程序辦理,修憲委員會組成則因各黨內部及朝野仍需整合與領袖對談而保留或擇期再議。
討論事項一
研商「一事不二議議事處理原則」及「院會預算提案送件相關程序」等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檢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審查時採用的議事規則與一事不二議原則是否適用於未來總預算審查,並釐清提案先後順序與主附決議處理方式。
相關爭議
議事慣例與監督權責:國民黨質疑前瞻預算審查時的包裹表決與一事不二議原則有違議事規範,閹割在野黨預算刪減提案權,並擔憂此例一開將使國會喪失監督功能;民進黨及立法院長則認為前瞻為特例,目的是避免國會癱瘓,且相關爭議已交由大法官釋憲,總預算案應回歸正常朝野協商與既定議事規則。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總預算審查是否延續前瞻計畫之包裹表決與一事不二議慣例,質疑主席透過表決變更議事規則與預算法規定的合法性。
- 主張預算提案應從刪減最多的遠距離方案依序表決,若未讓在野黨提案充分宣讀與表決,將無法落實對行政權的監督制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前瞻預算審查的預防性措施是因應極端提案量的不得已作法,呼籲各黨團重回初衷、理性協商。
- 說明預算法第五十二條並無「主決議」名詞,立法院對預算之決議應屬附帶建議案,且贊成事項過半後即不再表決符合議事邏輯。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總預算案與特別條例性質不同,且具備公務預算基礎,產生嚴重對立與巨量提案的機率較低。
- 強調朝野協商與尊重小黨發言權的機制不應被破壞,建議爭議交由大法官釋憲,其餘按既有慣例推進。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認為前瞻預算案審查結果僅砍減18.5億元,導致國會監督不力,社會觀感不佳。
- 反對一事不二議的審查方式,認為應以遠近為準並比照法案審查,維護小黨在委員會與院會的提案權。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主席以多數暴力包裹表決及變更主決議為建請案的做法,強調在野黨有義務與責任為人民把關預算。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說明前瞻預算處理方式係大會決議結果,並指出議案處理順序與「一事不二議」的排他性本質應分開看待,避免議事無限期拖延。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有關一事不二議與議事規則適用爭議已聲請大法官釋憲,待釋憲結果出爐後依結論辦理。
- 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後續處理程序,確認依林德福委員所誦讀之既定通案程序(即各委員會審查完竣交由財委會彙整總報告後,提報院會並由院長召集黨團協商)辦理。
討論事項二
研商處理「中華民國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處理106年度國營事業營業及非營業附屬單位預算案之交付協商與提案時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表示針對106年度國營事業預算案之協商與提案時程沒有意見,同意照程序走。
相關人員回應
高百祥 處長
- 說明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相關預算案已送過來。
相關後續
- 11月3日將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相關預算案及國營事業營業與非營業預算案正式列入討論事項並交付協商。
- 由財委會彙整各黨團提案,並由院長擇期召集協商,訂定收案截止時間後展開實質協商。
討論事項三
研商組成修憲委員會等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時代力量黨團提議儘速組成修憲委員會,以處理包含18歲公民權等修憲提案。
相關爭議
修憲委員會組成時機與政黨共識:時代力量主張修憲案已成案且社會高度期待,應立刻組成特種委員會審查;民進黨與親民黨則認為修憲為重大工程,內容涉及五權分立、中央政府體制及門檻等,需待政黨領袖對談及朝野充分整合內部意見後再行啟動,避免流於形式或政治鬥爭。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指出時代力量已有修憲案成案且獲跨黨派委員連署,總統亦宣示修憲,立法院應儘速組成修憲委員會以回應社會期待。
- 強調若政黨協商不成,將在院會中推動決議文要求組成修憲委員會。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修憲門檻高達4分之3,修憲是一項不可當作兒戲的大工程,應具備整體永續與朝野一致方向再行推動,成立委員會尚言之過早。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詢問修憲委員會啟動與成立的確切時機,以及個別委員未來提出的修憲案是否直接交由修憲委員會處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憲茲事體大,各政黨及委員提出三權分立或總統制等不同主張,需保留時間蒐集各界意見並由黨內充分整合。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修憲過程繁雜且需高度朝野及社會共識,反對將修憲議題作為單純政治炒作或二分法操作。
- 表示民進黨內部版本與程序尚待整合,且期待朝野領袖對談後再做整體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待總統與各政黨領袖對談及各政黨內部完成版本整合後,由院長選擇適當時機再行召集協商討論修憲委員會的成立。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7701
- 卷/期/冊
- 106/77/1
- 發布日期
- 2017-10-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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