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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與質詢:聚焦採購法、工程品質與產業發展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05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吳宏謀主任委員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會議聚焦於公共工程採購法修正、工程品質與職業安全、前瞻基礎建設推動、閒置公共設施活化、新南向政策執行成效及國內軌道產業發展等議題。立法委員就職災頻傳、路平專案、採購爭議、815停電究責、智慧財產權歸屬、以及工程會組織人力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最終,委員會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工程會研議增加道路抽檢次數、設計有利國內廠商參與軌道建設機制、盤點活化低度利用公共設施、並會商建置共同管道等。

討論事項一

邀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吳宏謀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報告其業務概況,涵蓋前瞻基礎建設、公共建設計畫推動、循環經濟、災後復建、國家災防韌性、新南向政策、低度利用公共設施活化、政府採購法修正、品質及安全管理等重點。
  • 立法委員就報告內容進行質詢,主要關切公共工程職業安全、採購法規彈性、重大工程進度與品質、閒置設施活化、新南向政策執行力、軌道產業發展及工程會組織職能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共工程職災頻傳:立法委員李昆澤質疑公共工程仍發生25件重大職災,造成26人死亡,認為工程會改善不足。
  • 非典型僱用問題:李昆澤委員指出政府非典型僱用人力(承攬)逐年增加,規避派遣人力管制,造成低薪與同工不同酬。
  • 道路品質查核頻率:李昆澤委員質疑工程會降低道路品質抽查次數,與民眾感受背道而馳。
  • 創新交流平台成效:立法委員鄭寶清批評工程會的創新交流平台一年下來媒合件數為「零」,缺乏實質成效。
  • 資訊管理系統老舊:鄭寶清委員質疑工程會資訊管理系統21年未改版,未能跟上時代進步。
  • 815停電究責與不良廠商認定:多位委員質詢巨路公司及中油公司是否應被列為不良廠商,質疑行政部門推諉,延宕處理。
  • 公共工程智慧財產權爭議:立法委員鄭運鵬指出現行採購合約對未得標廠商智慧財產權的無償授權不公,建議修改以保障廠商權益。
  • 採購爭議調處效率:立法委員陳雪生批評工程會採購爭議調處程序冗長,耗時3至4個月,不利廠商生存。
  • 新南向政策執行率低落:多位委員質疑工程會新南向政策執行率僅4.27%,要求加快腳步並提出具體作為。
  • 閒置公共設施問題:立法委員陳歐珀及洪慈庸質疑蚊子館活化成效不彰,每年仍新增30處,要求工程會展現魄力解決。
  • 最有利標弊端與監督:立法委員黃國書擔憂最有利標制度易生人為弊端,評選過程不公開透明,要求工程會強化監督機制。
  • 採購評選制度對年輕世代不公:立法委員吳思瑤批評現行採購評選項目(如5年公共工程經驗、經驗配比過高)對新銳、年輕專業者不公平,且地方政府仍要求不合理的回饋項目。
  • 工程會組織人力不足:立法委員李鴻鈞指出工程會人力編制僅160人,面對每年5,000億元公共工程預算,難以有效督導,且組織再造框架阻礙其功能強化。
  • 國內軌道產業發展受限:立法委員鍾佳濱指出台灣軌道工程多由外商承攬,國內廠商因實績要求難以參與,技術轉移不足。
  • 社會福利採購契約不平等:立法委員吳玉琴指出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存在單方要求、延期不明確、給付變動等不平等條款,建議採購法修法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限制性招標項目。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公共工程職災頻傳,1至8月發生25件重大職災,導致26人死亡,工程會改善作為不足。
  • 工程查核應加強工安項目,對職安事件累犯廠商應透過資訊揭露方式處理。
  • 政府非典型僱用人力(承攬)逐年增加,規避派遣人力管制,造成低薪、同工不同酬,要求工程會檢討契約範本保障勞工權益。
  • 質疑工程會降低道路工程品質抽查次數,認為民眾對路平感受不佳,要求加強查核。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的創新交流平台一年來成效為「零」,要求提出具體成績。
  • 質疑工程會資訊管理系統21年未改版,對人民無法交代,要求改善。
  • 要求工程會在採購法修正中納入文化、教育、社福及智慧財產等非工程類採購的特殊考量,避免災難。
  • 質疑高雄機場跑道整建工程嚴重落後,認為工程會監督不力。
  • 要求工程會提供最有利標的相關資料及配套作法,以預防價格膨脹。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建議工程會網站應與時俱進,與外部進步公司合作,改善資訊平台以媒合創新產品。
  • 要求工程會加速認定巨路公司是否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列為不良廠商,以應對815大停電事件。
  • 批評工程會新南向政策執行力低落,要求主委展現信心在年底前達到8成執行率,並說明具體成效。
  • 強調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由工程會擔任領頭羊,協助各機關推動,並確保預算編列合理與品質管控。
  • 主張大型專業公共建設應採用最有利標,小型、簡單工程可採最低標,以避免低價搶標導致品質問題,並以金門大橋為例。
  • 關切石門水庫阿姆坪防淤隧道工程設定地上權問題,要求需地機關修法保障民眾權益。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815大停電事件中,巨路公司與中油公司是否符合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列為不良廠商的要件,批評行政調查報告未明確究責。
  • 指出中油公司未訂定明確SOP、未落實風險管理、未善盡監督之責,應負行政責任。
  • 建議工程會作為「第三公正機構」釐清契約責任,避免中油拖延,讓不良廠商繼續搶標。
  • 質疑公共工程採購中,未得標廠商的設計圖說被機關無償公開展覽、刊印發行,不符智慧財產權精神,建議修正合約規範,將著作權保留給技術服務廠商並明定授權條件。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批評工程會採購爭議調處案件處理冗長,廠商權益受損,建議加快處理時程。
  • 質疑設計監造管理單位存在刁難廠商、要求白手套增加經費的情況,要求工程會加強管理與查證。
  • 指出行政部門合約嚴苛,扣款不還餘額,建議工程會應有不當延遲付款機制保障廠商。
  • 關切金門大橋工程進度,要求工程會加強輔導協助,確保如期完工。
  • 倡議馬祖南北竿跨海大橋建設,建議廢除一座機場,利用其土地及修繕經費興建,以帶動觀光發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強調工程會應在公共工程建設中帶動國家產業發展,特別是軌道工程商機,要求工程會提出具體輔導國內產業升級的準備。
  • 指出台灣軌道發展多年,但車輛及機電系統多由外商得標,國內廠商難以參與,質疑採購機關實績要求不合理。
  • 建議工程會應提出符合GPA規範又能實質技術轉移的採購策略,協助國內廠商參與軌道建設。
  • 以「先有雞還是先有蛋」比喻國內廠商缺乏實績,導致無法承攬大型軌道工程的困境,要求工程會具體協助各採購機關放寬資格限制。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肯定採購法修正四大重點,但認為仍不足,特別是第八十五條之一有偏袒機關之嫌,要求工程會提出版本共同討論。
  • 要求採購法修正案儘速送行政院院會通過,以解除廠商民怨。
  • 要求工程會將815全台大跳電事件中巨路公司是否列入不良廠商列為專案處理,迅速明快做出判斷,避免再次停電危機。
  • 批評蚊子館活化成效不彰,要求工程會盤點清查,對不能使用的提出解決方案或活化用途,並追究評估不實的責任。
  • 嚴正要求工程會針對新南向政策執行率低落的問題提出改善計畫,並編列採購指引、訂定遊戲規則與監督機制,要求新南向國家提供一定比例工程予台商承攬或合作。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工程會與國發會合作,針對執行不力的公共建設提出退場機制。
  • 建議工程會應設立Open Data小組,並聘用真正能代表民間聲音的各領域專業人士作為諮詢委員,以達成公開透明。
  • 擔憂推動最有利標可能產生人為弊端,評選過程不公開,廠商不知問題何在,建議工程會建立採購諮詢小組、公開透明評選過程,並讓廠商了解未入選理由。
  • 建議採購諮詢小組應聘用各領域專業人士,協助公務員撰寫標案,並讓評選過程更公開透明,讓廠商了解問題所在,共同提升公共工程品質。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肯定採購法修正將「行賄罪」納入不良廠商認定條件,以解決法商ALSTOM行賄案無法被列為不良廠商的問題。
  • 肯定採購法修正將2億元以上工程採購強制成立審查小組,以集體共識決取代個別公務員簽辦,增加決策強度。
  • 質疑財物採購與勞務採購未強制成立審查小組,可能導致只看價格不顧品質的漏洞,要求工程會檢討並提供彈性考量。
  • 批評工程會稽核比率過低,未達行政規則規定的20%最低門檻,要求檢討並加強稽核。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質疑目前國內推行最有利標的時機是否成熟,強調應依工程複雜度或異質性評估,並鼓勵成立審查小組合議處理。
  • 建議最有利標採購可根據廠商工程經驗、財務狀況、人力資源等提高投標優勢,或以級距方式限制投標資格。
  • 關切規模過小的工程顧問公司標得超乎負荷的採購案,造成案子延宕,要求工程會了解工程延宕原因,作為修法參考。
  • 建議針對未達高額工程費但複雜度高的工程案,採購人員應可更明確採用最有利標,並在法規上給予彈性與指引。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質疑工程會現有160人編制,扣除基本人員後僅110-120人,面對每年5,000億元公共工程預算,人力不足以有效督導。
  • 指出工程會「虛級化」的組織再造框架已存在7年,導致擴編不行、解散也不是,窒礙難行,要求主委向行政院反映其存在必要性與強化需求。
  • 質疑台灣廠商在WTO/GPA框架下,於國際重大工程(如鐵路建設)競爭力不足,未厚植核心機電能力,要求工程會思考如何攜手國際合作,提升產業實力。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台9線蘇花改改善計畫通車時程與交通部報告有落差,要求工程會加快腳步,確保花蓮人回家之路。
  • 批評花東地區災後復建經費核定率低、經費不足,導致工程多次流標、無法一次到位,要求工程會寬列經費,加速輔導推動。
  • 特別關切花64線瑞港公路因經費不足導致工程多次流標,且遇小雨即造成災害,要求工程會充分考量系統性交通問題,確保規劃經費到位。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感謝工程會專案處理花64線瑞港公路災後復建,但指出因施工困難導致進度緩慢,要求工程會同意延後完工並提供技術協助。
  • 要求工程會寬列花東地區偏鄉及離島公共工程經費,以彌補交通成本增加、專業人力缺乏等問題,解決工程流標困境。
  • 倡議前瞻基礎建設應優先「國砂國用」,推動國砂生產履歷認證,並提高公共工程使用國砂比例,以支持東部及國內傳統產業。
  • 要求工程會作為督導機關,應會商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及NCC等單位,推動所有管線地下化,並在台9線拓寬設計時預留共同管道空間,一次到位。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肯定採購法修正放寬最有利標限制,但認為修正範圍不大,要求工程會通盤檢討,讓法律更興利而非僅防弊。
  • 要求工程會調整管考機制,下修列管門檻至5千萬元,並將生命週期管理提前至規劃設計階段,以預防工程延宕。
  • 期望工程會能事先介入輔導,避免工程流標或廢標後才介入,以改善民眾觀感。
  • 要求工程會加速推動轉爐石、底渣等再生材料應用於公共工程,並與環保署接洽廢輪胎再利用問題,實現循環經濟與零廢棄目標。
  • 要求工程會協助協調跨部會與地方政府,盤點閒置空間用於長照、托嬰等政策,化解本位主義,促進公共空間活化。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工程會推動最有利標,以避免最低標導致品質差、後續維修費用高昂的問題,確保公共工程效益極大化、長久化。
  • 肯定工程會推動轉爐石、底渣等循環再利用,但強調產品須符合標準規範與認證,並確保環保署與經濟部前端主責機構橫向聯繫無虞。
  • 關切電弧爐煉鋼產生的氧化碴與還原碴去化問題,要求工程會協助工業局訂定細則,並扮演媒介角色,兼顧經濟與環保。
  • 強調對再生材料應從源頭到出處建立嚴格管控,以建立信心,避免環保團體疑慮。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雄市桃源區勤和里公路工程,指出工程耗資數億元卻在兩個月後被大水沖毀,要求工程會強化工程品質與設計,避免「人定勝天」的思維。
  • 指出台9線蘇花公路改善工程(蘇澳到東澳段)交流道設置問題,影響武塔村交通,批評工程處未聽取鄉民意見,要求工程會協處,將來路線銜接應納入考量。
  • 要求工程會協處蘇花改後續路段施工應聽取南澳鄉與秀林鄉鄉民意見,做好把關工作。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肯定吳主委推動採購法改革,強調應強化國會遊說。
  • 要求工程會立即調整不合時宜的採購評選制度,包括降低團隊專業能力及經驗配比(從18%降至10%或12%),並納入私人工程實績經驗,以給予新銳、年輕世代更多機會。
  • 要求工程會再次要求中央機關及縣市政府停止要求乙方回饋不合理項目,杜絕壓迫、剝削乙方的歪風。
  • 質疑勞動部將企業社會責任納入採購評分指標過當,本末倒置採購專業性,要求工程會與勞動部溝通檢討。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福利服務採購契約存在諸多不平等條款,如單方延長契約、甲方單方終止契約、個案逃離即變動給付等,要求工程會專案改善。
  • 肯定工程會提供社會福利採購指引,並將專業評選及計費納入施行細則,但期望採購法修法能將社會福利單獨列為第二十二條限制性招標的一種服務。
  • 建議修法授權衛福部會同工程會訂定社會福利採購的相關評選辦法、服務計費方式、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押標金保證金免收原則等,以符合其特殊性。
  • 強調不同類型的採購不能以一套法規套用所有服務,社會福利團體已忍受多年不合理規定。

相關人員回應

吳宏謀 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工程會積極推動最有利標、循環經濟、強化災防韌性、提升廠商國際競爭力等措施,以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及服務效益。
  • 106年度公共建設預算執行率達99.3%,對促進產業發展有具體貢獻。
  • 協助啟動前瞻及國家重大建設,整合資源,加速推動計畫,並加強管控未來一年完工啟用案件。
  • 推動公共工程應用產業再生材料,落實循環經濟,成立跨部會推動小組,並強化宣導,使各機關「敢用、會用、一定要用」。
  • 統籌災後復建經費審議,106年度已審定6月豪雨專案復建經費約22.8億元。
  • 強化國家災防韌性,加速災區重建復原,協調加速危險地區遷村,並強化農業設施及配電桿線防災能力。
  • 配合新南向政策,補助產業海外拓點,辦理研習訓練,並透過「工程產業全球化推動平台」爭取新南向區域商機。
  • 盤點及活化轉型低度利用公共設施,截至106年度第2季已活化312件,將持續推動活化。
  • 因應各界意見修正政府採購法令,擬具「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議,並修正技術服務及專業服務計費辦法。
  • 鼓勵機關靈活善用採購策略採用最有利標,巨額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比率已達50%,且能選出表現較佳廠商。
  • 持續推動政府採購電子化、公開化,提升採購效率,並研議調解審議改進措施,加速採購爭議處理。

顏久榮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阻礙活化方案之法規、命令等」修正為「原因」,將「主導此政策」修正為「督導此政策」,並將處理期間改為「三個月」。

何育興 處長 工程會工程管理處

  • 工程會資訊管理系統雖畫面老舊,但內容持續精進,並於今年度大幅更新硬體及軟體內容。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1:工程會應研議增加道路工程抽檢次數,並持續進行計畫,確保道路品質,同時將壓實的密度等納入抽檢項目,本案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2:工程會應於1個月內向交通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研議及宣導如何於符合政府採購協定規定下,設計有利國內廠商參與軌道建設計畫之機制,並通函周知各機關或於採購相關訓練課程宣導,本案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3:工程會應於2個月內督導盤點各部會提報之公共設施及目前阻礙活化方案之原因(含法規、命令等),以利促進活化方案,並督導指標型閒置公共設施的活化,本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4:工程會應儘速會商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以解決有線電視電纜及其他線路附掛問題,尤其是在花蓮、台東及偏鄉地區之中央主管道路,本案無異議通過。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儘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及未及答復部分。

原始資料

公報
1067901
卷/期/冊
106/79/1
發布日期
201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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