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審查:聚焦位階、範疇與轉型正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會議重點討論博物館的設立位階、館長職等、威權統治時期定義與範疇,以及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關聯。委員們就納入慰安婦、原住民族人權及金馬戰地政務時期等議題提出修正動議,行政部門則回應設立歷史脈絡與擴大關懷的彈性。最終,部分條文經修正通過,但第二條及全案仍保留送朝野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核心議題包括博物館的正式成立、其組織位階與人力配置,以及博物館在典藏、研究、展示與人權教育推廣上的職能與範疇。
- 會議也深入討論了博物館應涵蓋的歷史時期(特別是威權統治時期的起訖點)、是否應納入慰安婦及原住民族等更廣泛的人權議題,以及該法案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之間的關聯性。
相關爭議
- 館長職等爭議:段宜康委員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職等(簡任第12職等)過低,甚至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相同,未能彰顯人權立國的價值,提議提高至簡任第13職等。
- 「威權統治時期」定義與範圍:多位委員質疑草案說明欄中將「威權統治時期」限定為1945年8月15日至1991年4月30日,認為範圍過於狹隘,應納入日據時期、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時期(至1992年11月7日)等人權受害歷史。
- 人權議題納入爭議:王育敏委員等主張應將慰安婦議題明確寫入法條,而非僅以「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的概括性條款處理,認為這是國家責任。廖國棟委員則強調應納入原住民族人權議題。
- 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關聯性:多位委員認為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尚未通過且相關名詞定義未確立前,不應急於審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以避免定義不一致及法律穩定性問題。
- 檔案開放與國史館前例:葉宜津委員關切人權博物館的檔案開放程度,擔憂會重蹈國史館將檔案解密後又改列公務機密的覆轍,呼籲部長保證檔案將充分公開。
- 第三個博物館地點:許智傑委員強力建議將鳳山招待所列為第三個人權博物館地點,因其曾拘禁大量政治犯,具有重要歷史意義,並要求文化部主導推動。
- 組織法草案的政治性與針對性:部分委員認為草案內容過於聚焦於特定時期和事件,缺乏宏觀視野,並質疑其背後存在政治目的或意識形態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館長職務列等簡任第12職等過低,未能凸顯其重要性,建議提高至簡任第13職等。
- 質疑政府將國家人權博物館位階設得比其他文化機構低,甚至與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同級,造成價值混淆。
- 建議將楊鎮浯委員提出的金馬戰地政務時期納入「威權統治時期」定義的修正動議,以說明欄方式處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成立是世界潮流,歷經17年曲折,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應盡速通過並於今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正式掛牌。
- 呼籲國民黨支持此案,指出其為跨越藍綠共識的重要法案,並提及馬英九總統任內也曾推動相關工作。
- 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互有牽連,應同時通過,以完整實踐轉型正義。
- 反對將博物館設為行政法人,支持其為三級機構,以國家高度面對歷史。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成立,但質疑其隸屬於文化部的適宜性,認為其重要性應有更高層級。
- 強調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是在馬英九總統執政時期成立,國民黨同樣重視人權價值,不應被民進黨以轉型正義之名打擊污衊。
- 質疑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中「威權統治時期」和「不義遺址」的定義,與尚未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雷同,可能導致定義不一致。
- 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7條授權憲警協助調查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這可能導致「新的白色恐怖」取代舊的白色恐怖。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未通過、相關定義未確立前,審查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的程序性問題,認為應待母法通過後再審。
- 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掌應更宏觀,納入中華民國成立以來的所有人權議題,而非僅限於威權統治時期,特別是慰安婦議題應明文列入法條,而非概括處理。
- 強調慰安婦議題的國際重要性及受害者年事已高,政府應負起調查、史料收集、研究保存的責任,不能僅靠民間團體。
- 建議第二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應保留送朝野協商,進行更細部的討論,而非在委員會意見不一致時急著通過。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關切國家人權博物館與國史館在史料典藏及研究職掌上的重疊問題,要求釐清業務區分與分工。
- 擔憂人權博物館的檔案開放會重蹈國史館「越解密越不公開」的覆轍,要求部長保證人權檔案不會被改列公務機密而無法見天日。
- 建議人權博物館在歷史還原上,應重視受難者、管理員等口述歷史及史料,避免僅依賴專家學者想像。
- 建議第二條條文應保留送朝野協商,以進行更充分討論。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為獨立法案,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通過無直接關係,僅是關於博物館組織的建置。
- 肯定博物館職掌範圍廣泛,可包含慰安婦等重要人權議題,但認為不需明文列入組織法才能通過。
- 關切博物館人力配置,特別是研究人員的比例,強調應有足夠專業人才進行人權史料研究。
- 建議博物館應衡平經營景美與綠島兩個園區,針對不同特性採取不同經營方式,以充分展現歷史意義。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肯定文化部推動國家人權博物館及中正紀念堂轉型的工作。
- 建議國家人權博物館除現有園區外,應編列預算針對臺灣各地發生的人權侵害事件進行官方的史料整理與還原。
- 指出綠島人權事件應納入「一清專案」受刑人的歷史,以完整呈現威權統治下國家暴力的脈絡,避免歷史切割。
- 支持將金馬地區戰地政務時期納入「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範疇。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書面報告將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與尚未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綁定,認為若要綁定則應待促轉條例通過後再審。
- 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掌不應只侷限於威權時期與二二八事件,應擴大至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基礎,以更寬廣的心胸面對未來,避免製造仇恨。
- 強調博物館應跳脫只往回看的層次,朝向未來發展,讓臺灣人權達到國際基準。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成立,並分享綠島鄉親受政治犯幫助的故事,強調其歷史意義。
- 關切景美與綠島園區參觀人數失衡及綠島園區人力編制不足問題,建議在組織法通過前,部長應調整現有人力配置,並在未來法制化後充實綠島園區人力。
- 詢問國家人權博物館是否有計畫在兩個園區以外再蓋新的博物館,部長表示目前計畫是在現有園區內進行修建或增建空間。
- 強調應著重於軟體及歷史的保存,以及與國際上的連結,並感謝文化部在台東的藝文活動。
李麗芬 立法委員
- 強調國家人權博物館立法的重要性,有助於明確定位與推廣人權教育,支持盡快通過組織法。
- 建議人權教育應融入學校課程,提升教師職能,並透過電影、遊戲等多元方式吸引年輕人參與,使其成為核心價值觀。
- 呼籲博物館成立兒少委員會,培養兒少導覽,定期聽取兒少意見,讓博物館更年輕化。
- 建議博物館的研究與展覽可聚焦於受難者後代所承受的苦難,並結合兒權公約中與家人團聚權及政治受難的議題。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醒文化部在推動人權教育時應格外慎重,避免因意識形態或政治目的撕裂傷口、點燃仇恨。
- 指出草案中「威權統治時期」的結束時間(1991年4月30日)忽略了金門、馬祖地區戰地政務終止(1992年11月7日)的歷史,是對金馬人民的忽視,要求將其納入定義。
- 建議將「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改為「國家重大人權相關檔案」,以及「協助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與活化」改為「協助重大違反人權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以凝聚社會更大共識。
- 批評執政黨對「威權」的政治操作,認為應以中性立場描述,並正視金馬歷史。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對設立人權博物館的使命感與投入,認為其設立象徵社會走向包容與和解共生。
- 強調人權博物館的立法重要性,可讓國人了解1945年至1991年的歷史,從中反省未來民主政治的走向。
- 建議博物館應更主動推動人權教育,參考德國經驗,讓學生實地參觀不義遺址,並規劃種子教師研習營與人權營隊。
- 期待博物館能大幅度開放檔案,制定公開辦法,並參考韓國電影案例,透過影視方式講述臺灣人權故事。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成立已遲,期待組織法能在今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之前三讀通過,以展現政府決心並向國際宣告。
- 關切博物館正式成立後的人力配置,詢問預算員額從13人增至50人後,原有的派遣、專案、聘用人員將如何處置,並呼籲行政院應提供足夠員額。
- 建議文化部應提出相關法律授權以解決檔案法疏漏問題,即使政治檔案法難以通過,各機關仍應訂定檔案管理與開放辦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時間是政治受難者及家屬轉型正義的最大敵人,應盡速通過組織法,保存口述歷史與紀錄片。
- 認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職權與檔案局、國史館及未來國家人權委員會不同,博物館以公共展示和人權教育為核心功能。
- 強調政治檔案法的重要性,認為若無此法,許多政治檔案無法公開,將影響人權博物館的運用與推廣,要求檔案局盡速將法案送至立法院。
- 支持博物館以景美、綠島紀念園區為主體,同時擴展關懷其他不義遺址及人權議題,如二二八基金會、慰安婦「阿嬤家」等。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家人權博物館盡快通過,但認為組織法應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合併或併案協商,以確保定義與作法一致。
- 質疑博物館組織法將「威權統治時期」起始點定為1945年8月15日,忽略日據時期原住民族及其他臺灣人民所受苦難,要求將日據殖民時期納入職掌範圍。
- 主張「國家人權博物館」應具備「博大」視野,不應選擇性處理歷史,否則應改名為「威權時代人權博物館」。
- 建議第二條應納入日軍膺懲掃蕩各縣市紀念園區、原住民族人權紀念園區、霧社屠殺紀念園區、慰安婦紀念園區等。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肯定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成立對社會的重要性,支持盡快通過組織法。
- 建議「威權統治時期」的結束時間應從寬認定,至少應與金門、馬祖等地區解除戒嚴時間(1991年11月6日)一致,並考量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廢止及刑法100條修正等因素。
- 建議博物館應增加臺灣歷史專業人員編制,特別是典藏研究暨檔案中心,以提升研究能量。
- 建議建構臺灣人權地景網路,結合人權教育,培育專業講師及導覽人員,將不義遺址作為推廣基地。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質疑博物館組織法將人權議題侷限於「威權時期」,認為其過於針對性且偏離陳水扁時代國家人權紀念館的宏觀立場。
- 批評草案參考尚未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定義,質疑民進黨急於推動的動機,並要求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
- 強調原住民族人權及日據時期人權(包括慰安婦)的重要性,不應被忽略或切割,否則不配稱「國家人權博物館」。
- 以韓國拆除日本總督府建築為例,質疑為何臺灣不處理日據時代的殖民象徵(如總統府),認為現行草案凸顯執政者狹隘與無知。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支持國家人權博物館成立,並詢問除景美、綠島外,文化部考慮設置博物館的地點。
- 強調鳳山招待所曾拘禁1,500名政治犯,是全國第三大政治犯監禁地,具有重要歷史意義,建議將其設為第三個人權博物館。
- 呼籲文化部應展現強烈意願,主導鳳山招待所作為第三館的推動,並積極與跨部會協調。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已逾5年,歷經三度政黨輪替,具有跨黨派共識,希望組織法盡速通過,於今年12月10日正式成立,以國家高度還原歷史真相,彌平傷痕,並向國際宣告臺灣重視人權。
- 澄清組織法中「威權統治時期」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歷史脈絡,不代表博物館只處理該時期,第三、四款已擴大涵蓋當代人權理念實踐及其他相關事項。
- 同意將「威權統治時期」的結束時間從寬認定,納入金馬地區解除戒嚴(1992年11月7日)等因素,並將此修正納入說明欄文字。
- 回應館長職等問題,表示可思考調整為簡任第12至13職等,以增加用人彈性,並確保專業人才導入。
- 說明博物館功能是典藏、研究、展示與教育推廣,不涉及調查,與國史館、檔案局職能不同,將以博物館專業功能保存歷史記憶。
- 承諾博物館將盡可能公開檔案,並制定相關管理與開放辦法,若政治檔案法通過則可作為上位依據。
- 表示文化部已補助慰安婦「阿嬤家」和平與女性人權館,未來人權館可協助其他相關人權館舍及組織發展,並參與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工作。
- 強調人權教育的重要性,將把人權館作為文化體驗教育對象,規劃種子教師研習營、人權營隊,並與教育部合作,讓年輕一代透過實地了解與多元方式學習人權價值。
- 目前籌備處人力不足,組織法通過後將爭取50位正式編制員額,以充實專業人力,並將成立景美、綠島兩個管理中心及研究中心,強化經營。
- 對於鳳山招待所等其他不義遺址,目前採合作方式,待組織法通過、人權館正式成立後,將有機構身分進行跨部會協調,進一步思考如何保存。
懷敘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對於將館長職務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委員」綁定,表示組織法律未曾有此體例,且促轉條例具期限性,不宜與常設機關綁定,建議不納入組織法。
- 說明館長職等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資格聘任,即使職等提高,用人資格不會受影響。
陳俊宏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主任
- 說明博物館規劃有行政室、人事室、主計室、綠島園區、白色恐怖景美園區及典藏研究暨檔案中心等單位。
- 表示綠島園區參觀人數較多,特別是5月到9月旺季會加入觀光人數。
- 解釋未來50位正式編制人員將根據需求分配,現有派遣、專案、聘用人員不會隨之等量成長,而是爭取充實正式人力。
謝焰盛 國發會檔案管理局主任秘書
- 說明政治檔案法草案已送行政院審議後退回修正,目前仍在研議中,具體送院時間無法報告。
- 表示檔案局管有的政治類檔案,依檔案法規定屆滿30年會開放運用,並正研議更開放的運用方式,如政治受難者可全部閱覽其相關檔案,非受難者可簽具保密具結閱覽抄錄。
- 說明檔案局與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有密切檔案往來,已提供7萬1,000多件檔案供研究、出版、展覽等使用,檔案徵集由檔案局負責,後續教育推廣由人權博物館努力。
相關後續
- 本案名稱「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一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第二條條文及相關修正動議保留協商。
- 第三條照段宜康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將館長職務列等調整為「簡任第12職等至第13職等」修正通過。
- 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草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蔡易餘委員說明。
- 條次、引述條文部分文字及法律用語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楊鎮浯委員提出的將金門、馬祖戰地政務時期納入「威權統治時期」定義的修正動議,經討論後,文化部同意將說明欄中的結束時間修改為「81年11月7日止」,並由文化部與議事人員處理文字。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8101
- 卷/期/冊
- 106/81/1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