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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審查:聚焦沙盒機制、資安與消費者保護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2

LawTrace 法律歷程:貨物稅條例、海關進口稅則、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四案,主要討論建立金融監理沙盒機制,以促進金融科技發展、維護金融秩序及消費者保護。會議中,委員們就創新實驗範圍、法規彈性、資安防護、兩岸金融交流及金融評議機制等提出質疑與建議,金管會主委則就相關議題進行回應與承諾。法案因爭議點多,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委員們所提出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多個版本,核心議題在於建立符合臺灣金融環境的監理沙盒機制,以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 討論重點包含如何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簡化法規限制、提升資安防護能力,以及釐清創新實驗的適用範圍與後續轉型機制。

相關爭議

  • 創新實驗範圍爭議:行政院版將創新實驗定義為「需主管機關許可、核准或特許之金融業務實驗」,引發委員質疑範圍過窄,未能涵蓋所有潛在的金融科技創新模式(如經營模式創新),金管會主委則表示傾向更開放的態度,允許模糊地帶的項目先進入實驗。
  • 法案名稱與立法目的:黃國昌委員主張法案名稱應納入「金融科技發展」以強調主管機關的積極角色,曾銘宗委員則堅持「金融民主化」目標,而余宛如委員強調「移除不必要管制障礙」,各方對立法核心精神有不同側重。
  • 創新實驗期間與轉型空窗期:委員們對實驗期間18個月的意義、實驗結束後修法或取得正式執照的空窗期可能導致業者喪失優勢表示擔憂,呼籲金管會應提供營運特許或延長許可,並主動協助法規研修。
  • 金融消費者保護評議中心經費來源:吳秉叡委員批評評議中心經費來自金融財團,質疑其獨立性與公平性,認為可能導致評議結果向財團傾斜。
  • 保險法全面修正進度:黃國昌委員質疑保險法數十年未全面修正,導致實務爭議不斷,金管會僅因應公約修訂歧視性文字,未觸及核心問題。
  • 監理沙盒實績與立法急迫性:吳秉叡委員指出英國、新加坡等先行者尚未有金融監理沙盒成功商品化的實績,質疑臺灣急於立法的必要性,並擔憂過多規範會導致低度監理初衷的矛盾。
  • 兩岸金融交流與監理:賴士葆委員及盧秀燕委員質疑兩岸金融三會中斷,擔憂影響對大陸台資銀行的金融監理,並要求金管會提出具體數據報告。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提案「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強調法案應兼顧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並重視金融消費者保護。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的成效,並要求成立專責的「金融消費者保護局」。
  • 批評金管會保險局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爭議中,結論不利於消費者,且要求評議中心與保險業者開會,影響評議獨立性。
  • 要求金管會積極面對保險法數十年未全面修正的問題,並提出修法版本。
  • 擔憂行政院版草案對創新實驗的定義過於狹隘,可能限制了非現有特許業務的創新。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經費來源來自金融財團,導致其獨立性受損,評議結果常向財團傾斜,建議修改經費來源。
  • 質疑英國、新加坡等國監理沙盒尚無成功商品化實績,臺灣不應過於急切立法,應更縝密思考。
  • 擔憂金融監理沙盒制度在臺灣立法後,可能因過多子法規範而變得綁手綁腳,失去低度監理的彈性。
  • 建議銀行在防範駭客入侵方面,除了軟體防護,也應考慮硬體防駭系統的投入。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遠東銀行遭駭事件,質疑臺灣金融機構面對駭客攻擊的預防能力不足,並擔憂金融創新會帶來更大的資安挑戰。
  • 建議國家應培養頂尖駭客人才以應對多樣化的駭客攻擊。
  • 詢問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的平衡,特別是區塊鏈技術的法令規範與P2P業者串聯聯徵資料的風險。
  • 提醒金管會應審慎因應P2P業者開放聯徵中心資料的需求,避免衍生後遺症。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主委在兩岸金融交流上應採取「鴿派」立場,而非「鷹派」,呼籲金管會積極推動兩岸金融三會,並放寬陸資參股或陸銀設分支機構。
  • 建議金管會應向財政部爭取租稅優惠,並在興櫃市場提供加分等措施,以鼓勵年輕人投入FinTech創新。
  • 強調FinTech應包含「Financial Service Technology」,並鼓勵擁抱比特幣、區塊鏈等新科技,不應阻擋創新。
  • 提出金融監理應從KYC進化到KYD (Know Your Data)、KTC (Know the Chain)、KYT (Know Your Transaction)等2.0版本。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加薪減稅政策成效不彰,要求金管會與財政部提供具體統計數據,以評估是否延長該政策。
  • 對於中央銀行示警ETF被動式投資可能增加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要求金管會說明應對措施。
  • 質疑兩岸金融三會中斷對金融監理的影響,要求金管會提供歷年兩岸監理次數、人數及預算統計,作為預算審查參考。
  • 關切「以房養老」業務中銀行要求繼承人到場簽約的作法,擔憂可能剝奪長者自主性,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提出具體辦法。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允許業者在實驗期間豁免部分法規罰則,與金融業高度監理的精神可能存在衝突。
  • 關切金融科技發展對金融從業人員就業機會的衝擊,要求金管會分析並保障員工權益。
  • 詢問創新實驗中,若金融消費者權益受損是否適用國賠,並強調即使豁免公務員責任,符合要件仍應適用國賠。
  • 關切「以房養老」業務中銀行要求繼承人到場簽約是否合理,擔憂影響長者權益,要求金管會檢討並擬定明確辦法。

施義芳 立法委員

  • 詢問國外已成功案例移植到臺灣是否算創新,以及若多家業者同時申請相同創新時的優先處理原則。
  • 擔憂業者難以預估未來風險,金管會過多手續可能阻礙業者參與創新實驗。
  • 建議金管會應防範金融業者直接模仿創新科技業者的實驗成果,並直接開辦新特許業務。
  • 質疑草案第10條對創新實驗計畫變更的限制過嚴,不符市場調整需求,建議放寬變更條件。
  • 關切實驗結束後正式經營業務的法規配套與空窗期問題,要求金管會主動協助業者符合法令。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兩岸金融往來及台商投資大陸的龐大金額,強調兩岸關係對金融監理的重要性,並詢問金管會對大陸監理現況。
  • 詢問金管會對比特幣的態度,是否贊同其在臺灣買賣及作為支付工具。
  • 關切臺灣股市產業失衡問題,台積電市值占比過高,呼籲金管會多關心中小企業及傳統產業的發展。
  • 詢問金管會帶領金融科技發展的目標,強調應兼顧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並推動普惠金融。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資安資訊分享與分析中心(資安平台)建置進度嚴重落後,影響金融資安防護。
  • 強調FinTech應是「Financial Service Technology」,認為金融與科技人才需兼顧。
  • 建議金管會應成立金融創新園區,並鼓勵擁抱比特幣等新科技,不應阻擋創新。
  • 提出金融監理應進化到Regulation Technology 2.0,除了KYC,還需關注KYD (Know Your Data)、KTC (Know the Chain)、KYT (Know Your Transaction)。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管會對遠銀遭駭事件的處理態度,批評其在資安問題上「聲聲慢」,承諾建置資安平台卻屢次跳票。
  • 擔憂資安聯防中心預算擴增,可能導致金管會對銀行資安事故負連帶責任。
  • 質疑金管會要求銀行設立資安專責單位及修訂資安自律規範的落實情況,並批評銀行公會以資安為由不公布自律規範。
  • 詢問金管會對資安保險的看法,並要求提供銀行APP安全檢測及資安專責單位設立進度資料。
  • 建議金管會應重新思考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的實施方式,避免專責單位權力過大或解釋權不明。

郭正亮 立法委員

  • 建議金管會應允許網路公司及金融科技公司比照生技股,在虧損狀態下也能上櫃、上市,以利從資本市場籌資,避免輸給有外資背景的公司。
  • 關切金融科技業者在資料取得上可能面臨的「穿小鞋」問題(如聯徵中心資料、健保資料),要求金管會協助避免不公平競爭。
  • 質疑金管會對金融科技業者的資安水平要求,認為難以與資本額龐大的銀行業相比,且恐引發既有金融業者的抱怨。
  • 提醒金管會應正視金融科技對既有金融產業的衝擊,並秉公處理業者抱怨,不應故步自封。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慶富造船獵雷艦聯貸案的資金缺口及可能成為呆帳的問題,要求金管會提供書面報告,並重新瞭解馬政府時期聯貸案的協助情況。
  • 指出臺灣金融科技發展速度、創新應用及國際化能力在業界調查中得分不及格,要求金管會檢討過去政策錯誤並提出未來政策藍圖。
  • 質疑法規限制是臺灣金融科技發展的最大挑戰,呼籲金管會應積極搬開法規絆腳石,並主動協助業者度過實驗後的空窗期。
  • 建議金管會除了免徵規費外,應進一步提供賦稅優惠等誘因,鼓勵企業投入金融科技創新,並借鏡新加坡模式積極協作。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認為本條例最主要是檢視金管會的監理效能、行政效能和彈性,並應納入「經營模式創新」。
  • 建議行政院版草案第4條中要求申請者提出所涉金融法規的規定應拿掉,改由金管會主動協助找出法規衝突點。
  • 關切實驗期滿後法規調適的空窗期風險,建議金管會應主動了解修法需求,並給予營運特許或延長許可,或根本不設時間限制直到修法完成。
  • 強調金管會應扮演帶領金融產業數位轉型的「戰略性」角色,並思考跨部會協調及組織調整的必要性。
  • 借鏡新加坡金管局積極與新創團隊交流、提供一站式服務及大量投入資金的做法,呼籲金管會應更積極充實沙盒環境。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金融創新試驗條例草案」,主張法案名稱應使用「金融創新試驗」以涵蓋更廣泛的創新模式,並強調「金融民主化」目標。
  • 建議金管會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明確列出其負責的6項業務,包括建立跨部會協調機制。
  • 指出臺灣金融專利申請件數遠低於世界總數,顯示金融科技發展需要強化。
  • 強調身分認證是金融科技發展面臨的重要問題,詢問金管會的解決方案,並建議由聯徵中心統一處理。
  • 要求金管會宣示在發展金融科技過程中,應給予金融業者和科技業者相同公平競爭的機會,並承諾鼓勵創新。
  • 預估金管會一年內至少應有10個創新實驗申請案,並在2年內輔導20至50家金融科技公司成立。

邱泰源 立法委員

  • 強調金融科技創新應莫忘「普惠」原則,促進市場公平競爭與大眾福祉。
  • 質疑網路業者以「互助」名義從事類保險業務(如喬安公司),打出無年齡上限、免體檢等吸引銀髮族,要求金管會釐清其合法性與風險。
  • 關切「以房養老」業務中銀行要求繼承人到場簽約的作法,擔憂可能讓不孝子女控制老人家財產,剝奪長者自主性與尊嚴。
  • 要求金管會全面審視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政策,並於3個月內提出報告,以保障高齡長者的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顧立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 認同以專法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並建議以行政院版草案為推動立法依據,強調兼顧金融市場秩序與消費者保護。
  • 說明行政院版草案規劃創新實驗期間可長達18個月,並可申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排除適用,豁免刑事及行政責任。
  • 表示將觀察金融消費者保護督導會報的運作,並檢討其功能,承諾調查過去評議會爭議案件。
  • 承諾將積極面對保險法全盤修正的問題,並提出修法版本。
  • 對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經費來源問題,表示會檢討並思考仿效法院規費繳回國庫、再由國庫編列的可能性。
  • 坦承英國、新加坡等國監理沙盒目前尚無商品化實績,但臺灣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將是首個透過立法進行的國家。
  • 承諾加強資安監理,發包建置資安聯防體系,並針對遠銀事件檢討SOP,要求銀行改善。
  • 表示P2P業者取得聯徵中心資料需與銀行合作,由銀行確保個資安全。
  • 對於兩岸金融交流,表示業務局內交流持續進行,並願在對等原則下,不拘形式、地點進行高層交流。
  • 強調金融科技發展目標是普惠金融,兼顧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並認為比特幣不涉及貨幣或有價證券概念,只要不涉詐欺、非法吸金則不予處置。
  • 回應資安平台預計10月發包,年底建置完成,並將加強督導銀行成立資安專責單位。
  • 對於允許虧損公司上櫃、上市,表示櫃買中心正在研究電商股特殊版,將努力思考如何讓新創產業在資本市場籌資更順利。
  • 針對「以房養老」業務中銀行要求繼承人到場簽約,表示是銀行基於風險控管的自保決定,但會與業者溝通,保障長者權益。
  • 表示將以開放態度處理創新實驗的定義,允許模糊地帶的項目先進入實驗,待模式明確後再判斷是否屬於特許業務。

蘇建榮 財政部次長

  • 原則上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加薪減稅政策,但指出105年僅69家中小企業申請,2,000人受惠,效果不佳。
  • 表示政策實施兩年後經濟部會進行評估,若認為可再做,財政部在政策上會支持,並建議加強宣導。

楊金龍 中央銀行副總裁

  • 說明ETF被動式投資可能因股票集中而降低分散風險效果,並在股市漲跌時助漲助跌,增加金融市場系統性風險。
  • 坦承央行與中國人民銀行間的聯繫自去年520後確實減少,幾乎沒有高層接觸。
  • 說明近期外匯存底增加主要來自投資收息,而非大量外資流入買台股。

吳桂茂 金管會保險局局長

  • 針對黃國昌委員對保險局處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爭議的質疑,表示會回去了解相關會議記錄與處理過程。
  • 說明保險法修正目前先就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涉及歧視性文字部分進行研議修正。
  • 在保險契約性質上,贊同主委「現行保險法規訂為要物契約」的說法。

邱淑貞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

  • 說明「以房養老」業務中銀行要求繼承人到場簽約,是銀行為防止後續糾紛的實務作法,非金管會命令。
  • 說明銀行APP安全檢測進度,目前大多數銀行已符合要求,少數仍在調整中,預計年底前可完成。

蔡福隆 金融科技辦公室執行秘書

  • 說明資安資訊分享平台(資安聯防體系)的建置預計10月發包,希望年底完成,並解釋預算規模擴增是為讓金融資安更完善。
  • 表示資安中心計畫已完成,目前正在採購過程,依採購法規定不能對外公告。

相關後續

  • 行政院及委員所提「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等四案,因爭議點多,將擇期繼續審查。
  • 金管會需於一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未及答復部分,並提供相關資料給委員。
  • 金管會需回去整理所有條文,並就各委員版本提出具體文字整合方案,以利下次協商。
  • 金管會承諾下次會議將會提供書面意見,說明對各委員版本條文的看法。
  • 金管會需評估曾銘宗委員所提第二條「最有利法律適用」條文,考量消費者與申請廠商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101
卷/期/冊
106/81/1
發布日期
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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