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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原民身分法、都更與公設保留地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2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2017年度預算凍結案,並討論多項「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尤其聚焦平埔族群身分認定及其權益保障議題,決議召開至少5場公聽會續審。此外,內政部報告都市更新程序正義修法方向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引發委員對都更效率、釘子戶問題、社會住宅進度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緩慢等議題的廣泛質詢與討論。

討論事項一

處理106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有關原住民族委員會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計6案及專案報告案計4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原住民族委員會201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因決議凍結的10項預算案,包括一般行政、經濟發展、公共建設及教育推展等項目。
  • 聽取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各凍結預算案提出的書面與專案報告,以決定是否准予動支。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6案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的4案預算凍結專案報告案,均准予動支。
  • 已完成預算凍結項目審查,擬具處理報告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二

審查「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 (含多項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行政院與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出的「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進行審查,核心議題為平埔族群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
  • 討論平埔族群正名對憲法意旨、法律體系、土地權、參政權的影響,以及是否需設立專屬委員會或擴編原民會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平埔族群正名與修憲必要性:行政院版修正案涉平埔族群議題,委員質疑現行憲法未列平埔族群,其正名與權益保障是否應透過修憲一併檢討修正。
  • 行政院版修正案的適法性與權利義務立法:委員質疑行政院版第2條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及體例,以及「平埔族群之權利義務另以法律定之」應如何具體立法。
  • 參政權與選舉制度修正:為保障平埔族群自我認同及參政訴求,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制度應如何修正才妥適。
  • 設立平埔族群專屬委員會:原轉會曾提議設立平埔族群委員會,委員討論其必要性與權益保障完整性。
  • 行政資源分配與族群爭議:平埔族群的土地權、參政權訴求可能引起現有原住民的緊張,政府如何落實行政資源予平埔族群而不影響現有原住民族資源。
  •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改造:若平埔族群事務不另設委員會,原民會是否需重新審視人員調度、擴編組織人力及預算,並進行再次組織改造。
  • 「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延宕:原民會撤回草案後1年3個月餘未再送審,委員要求原民會應於1個月內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但此提案最終不予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於1個月內,將「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召開公聽會,以通盤討論平埔族群議題,確保立法慎重周延。

相關人員回應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就「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提案要旨及業務概況進行報告。

相關後續

  • 「原住民身分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決議,針對平埔族群議題,至少召開5場公聽會,再為條文審查。
  • 關於「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草案要求1個月內送審的提案,不予處理。

討論事項三

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就「都市更新程序正義修法之方向,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內政部就都市更新條例的修正方向進行專題報告,強調程序正義、資訊公開、爭議處理機制及強化政府主導等8大面向。
  • 報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與解編進度,旨在解決久未取得保留地及徵收補償費用龐大的問題。

相關爭議

  • 部長未準時出席報告引發爭議:多位委員不滿內政部長葉俊榮未依邀請函準時出席,認為是對立法院的不尊重,要求先協商或部長親自到場。
  • 都市更新「釘子戶」問題與公權力介入:委員質疑政府對不同意戶的處理方式,擔心若無妥善配套,將導致都更案延宕。內政部回應將加強協商機制並在實施者盡義務後由地方政府代為拆除。
  • 都市更新效率低落:委員指出都更推動15年來,完工案件比例低,且多數案件延宕超過10年,質疑修法能否有效加速都更。
  • 都市更新誘因不足:委員認為現行都更無法提供足夠誘因(如1坪換1坪),導致民眾參與意願低,且改建後稅賦負擔可能增加,質疑政府未從人民需求角度出發。
  • 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進度緩慢:委員批評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自2013年訂定原則至今,僅少數縣市完成審查,整體進度太慢,且地方政府無力負擔高額變更費用。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立必要性:委員質疑該行政法人與地方政府職權重疊,且其社會住宅管理業務可委外辦理,不需另設機構。
  • 「虛坪」問題與實坪制:委員質疑現行房屋買賣灌虛坪,公設比不一,要求推動實坪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內政部則強調資訊公開透明為優先。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強烈不滿內政部長未依邀請函準時出席會議,認為是對委員會的不尊重,並要求休息協商。
  • 質疑警政署高層人事異動是否為懲處,並關切國慶日維安缺失,認為維安工作有失職之處。
  • 質疑內政部長處理統促黨與獨派團體事件的標準不一,認為有偏頗之嫌。
  • 認為都市更新的最大問題在於「釘子戶」與政府公權力介入代拆的決心與效率,而非單純的獎勵機制。
  • 關切台北市工業區轉型為產業生活特定專用區的試辦計畫進度,希望儘速推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世大運選手村轉社會住宅的進度,希望加速招租。
  • 質疑政府4年8萬戶社會住宅目標僅達一半,要求內政部加速推動。
  • 要求內政部具體研議公共設施保留地權益促進會提出的「半數代金、半數捐地」訴求。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都市更新多為「建物改建」而非「都市更新」,政府應先定義都市更新的整體架構與目標。
  • 強調都更應以保障人民生存權與財產權為優先,政府應簡化遊戲規則。
  • 批評都更條例修法8次仍無法解決問題,質疑政府解決問題的決心與方法。
  • 認為政府應提供明確的都更標準與計算方式,降低民眾疑慮並提供誘因,而非僅以管制角度看待問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指出都市原住民自有住宅率遠低於全國平均,建議內政部運用世大運選手村解決此問題,並將原住民集中居住以利文化傳承。
  • 批評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解編速度過慢,要求內政部加速督導各縣市辦理,並優先處理原住民私有地被劃為保留地的問題。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立的必要性,認為其功能與地方政府職權重疊,且社會住宅管理可委外辦理,不需另設行政法人。
  • 認為都更困境在於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與否,而非專責機構的設立,且該中心不應擁有公權力介入強制拆除。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新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長期未解編,對地主不公,要求內政部加速解編30年以上無法推動的保留地。
  • 建議放寬容積轉移規定,避免因道路用地被社區當公園使用後,建商申請容轉卻導致社區圍牆公園被拆除的不合理現象。
  • 強調都更需有足夠誘因,若民眾土地面積減少且稅賦負擔增加,參與意願將不高。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慶日維安破功,有掛「消滅中華」標語氣球闖入博愛特區,要求內政部說明是否偵辦及處理標準。
  • 批評內政部對統促黨與獨派團體採取雙重標準,對統促黨嚴厲偵辦,對獨派團體則輕輕放下。
  • 質疑內政部長「換了位置就換了腦袋」,過去反對檢肅流氓條例,現在卻考慮制定新法遏止黑道介入政治,擔心政府擴權。
  • 關切國台辦操控台灣幫派傳聞,要求內政部掌握情資並查證。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都更條例修正8次仍面臨問題,認為單純獎勵明確不足以解決都更困境。
  • 關切都更修法中行政救濟程序可能耗費更多時間,承審法官專業度不足的問題,要求內政部思考如何完善法規。
  • 強調都更應保障同意戶與不同意戶雙方權益,並呼籲中央與地方政府(不只台北市)就都更政策達成共識。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依法行政,不要有政治考量,並質疑台大中國新歌聲事件後,內政部僅調查統促黨,未調查自由台灣黨的雙重標準。
  • 批評柯文哲市長將事件責任歸咎內政部為「病毒說」,要求內政部長澄清而非默認。
  • 關切校園治安事件中警察是否應介入校園執法,建議在尊重校園自主前提下建立警力與校園協力機制。
  • 強調應加速研議遏止暴力行為的法制面問題,不能因部會協調而延宕。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貫徹掃黑「三打策略」,並強化法制面以遏止暴力行為和組織犯罪。
  • 質疑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法律不夠完善,導致起訴率、定罪率低,且刑責過輕,無法有效嚇阻特定組織的暴力行為。
  • 指出黃之鋒事件後,警政署與內政部雖有共識,但9個月來仍未見具體作為,要求加快與法務部溝通,提出修法建議,並設定年底前達成共體時艱的目標。
  • 強調台灣社會不能為保障少數不法人士而存在,應確保多數人安全與法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橋頭新市鎮後期約250至300公頃土地規劃為科學園區,以解決產業缺地問題,並活化土地。
  • 批評橋頭新市鎮開發進度緩慢,長期閒置,要求中央將開發主導權回歸高雄市政府,並將新市鎮開發基金的餘額及待售土地作為後期開發的財源。
  • 強調地方制度法已將都市計畫及營建事項列為直轄市自治事項,中央應依法還權地方,並加速行政程序,避免延宕。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建議內政部推動虹膜辨識技術應用於身分證明,包括新生兒出生登記、國人護照辦理及長輩健保卡換發,以提高身分識別準確性,避免走失和人口販運問題。
  • 認為虹膜辨識相較於照片更準確,且不會隨年齡改變,且其隱私性低於健保卡晶片已儲存的醫療資料。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新建建築電動車充電設施的法規配套延宕,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加速完成,以推動智慧電動車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目標。
  • 呼籲內政部積極配合能源局及消防署,修正建築技術規則中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的設置規範,推動裝錶計價,改善非都會區居民用瓦斯不便及安全問題。
  • 要求內政部關切花蓮海洋深層水產業發展面臨的地目限制問題,儘速放寬相關設施定義,促進地方產業發展。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地區因都市計畫限制(如集水區),導致族人蓋房、修繕及農產業發展受阻,影響生存權,要求內政部解決烏來、復興鄉等地的問題。
  • 建議都市計畫委員會應保障1席原住民委員,並加速推動原住民部落建築物合法化,解決部落80%以上無合法建照問題。
  • 批評營建署在國土計畫法中劃設南澳濕地等未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造成族人恐慌,要求營建署遵守相關法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都市計畫浮濫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的關鍵,因人口推估不實導致不必要的土地劃設,要求內政部清查地方政府是否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定期檢討都市計畫。
  • 批評台東三仙台風景特定區對原住民修繕增建房屋的限制,要求內政部將此案納入專案報告並儘速解決。
  • 強調都市計畫應以實際人口數量為基礎,避免為開發而開發,並關注花蓮光復鄉都市計畫檢討中部落族人房屋可能被拆遷的問題。
  • 質疑內政部對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政策,認為其產生套利空間,偏離無償取得公設地的目的,要求政府導正。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調都市計畫應以「人為本」作為衡量標準,而非僅為財團或縣市長利益,並質疑營建署審核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的標準。
  • 要求營建署提供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中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具體面積數據。
  • 針對都市原住民社會住宅問題,建議內政部與原民會深入了解族人意願,並參考國際經驗,審慎規劃集中或混居模式,避免政策失誤導致族群隔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住宅「8年20萬戶」目標中,前4年「8萬戶」的達成進度,並詢問南北興建量是否失衡。
  • 支持橋頭新市鎮規劃為科學園區,要求內政部與科技部、高雄市政府加速程序,並通盤檢討都市更新曠日費時的問題。
  • 強調中央應支持地方發展,並檢討可能阻礙經濟發展的行政法規。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批評內政部處理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仍採「拖」字訣,要求加速處理以節省徵收費用,並預估未來解編的規模與時間。
  • 強調政府應「大刀闊斧」處理都更與社會住宅議題,累積社會共識,增強人民對政策的信任,並展現魄力與承擔責任的決心。
  • 指出都更條例中提案比例等細節仍存爭議,影響推動速度,呼籲政府積極溝通與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部長 內政部

  • 澄清警政人事調整是因應國家需求而非處罰,旨在強化毒品詐騙防治及警政與國安系統銜接。
  • 承認國慶日氣球標語事件「不當」,但強調維安同仁已盡力,並非究責而是檢討改進,且處理不分政治主張。
  • 回應「檢肅流氓條例」違憲,但面對新挑戰,政府需與立法院共同研議建立更完整法制遏止黑道介入政治,而非擴權。
  • 認為都市更新困境在於獎勵不夠明確,修法旨在讓法律規定更明確以協助推動。
  • 強調都更應保障個人權益,代拆機制需窮盡各種程序,避免倉促行事。
  • 同意實坪制是中長程課題,短期內會讓交易資訊更公開透明,長期則需整體調整。

花敬群 次長 內政部

  • 解釋部長未準時出席是因有行政院院會要公,已向主席請假。
  • 表示都更條例修法方向是加強不同意戶協商機制,由地方政府介入化解爭議,實施者盡義務後地方可代拆。
  • 說明都更效率低是因議題多元複雜,修法將透過明確容積獎勵、簡化程序、強化政府主導等8大面向突破困境。
  • 表示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預計2018年底招租,並承諾保障至少3%戶數優先提供原住民,集中或分散居住會再評估意願。
  • 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規模龐大,現階段透過通盤檢討處理,已有3縣市核定方案,未來將加速辦理解編。
  • 同意「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是低度公權力行政法人,主要處理公辦都更,協助地方政府規劃社會住宅,並委外管理。
  • 澄清房屋買賣登記與計價是兩回事,實坪制可討論,但重點在於資訊公開透明,讓消費者清楚所購房屋的內涵。
  • 回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存在套利空間,中央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修正調整,並將加速解編,預計2018年底可處理約1/4面積。
  • 承諾橋頭新市鎮開發將尊重高雄市政府主導權,並在財務上給予必要協助。
  • 同意針對原住民聚會所土地問題,協助個案變更或採多目標使用方式處理,並將研究與原民會共同制定特別法或增列相關名詞。
  • 強調國土計畫法劃設濕地會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取得部落會議同意才會劃設。
  • 回應都市計畫審核標準以「人為本」,從供需面思考都市基本架構,預測未來居住、產業、公共設施需求並合理配置。
  • 表示混居是社會住宅政策的大方向,會掌握此部分。

許文龍 署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補充世大運選手村轉社會住宅需待台北市府完成後續工程及取得使用執照,預計2018年5、6月後才能點交,力求年底完成招租。
  • 解釋都更條例修法中,協議合建的1/2門檻是為符合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避免行政法院判決比例太低。
  • 回應橋頭新市鎮若要規劃為科學園區,可循都市計畫變更方式處理,若由科技部主導專案報行政院會較順利,亦可由高雄市政府主導變更。
  • 說明共同管道在前瞻基礎建設「提升道路品質計畫」中補助額最高可達95%,鼓勵地方政府一併解決地下管線問題。
  • 回應原住民聚會所土地問題,個案變更費用高,多目標使用辦法有其限制,將再研究與花東基金、國發會協調。
  • 表示部落聚會所增列在法令中可研議,營建署不反對。
  • 回應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的公設保留地數量可會後詳算提供。
  • 說明濕地保育法允許劃設濕地,但一定會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經部落同意才算數。

翟蘭萍 副司長 內政部戶政司

  • 即席答復質詢。

葉燕妮 董事長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即席答復質詢。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原住民族委員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內政部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1,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就原鄉都市計畫限制問題提出專案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2,要求內政部儘速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
  • 通過臨時提案3,要求內政部儘速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尤其針對花蓮台9線拓寬工程。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201
卷/期/冊
106/82/1
發布日期
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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