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上訴權、溯及力與司法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2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3、284-1、376條修正草案,主要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輕罪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被告的上訴權。會議焦點在於修正條文的適用範圍、檢察官上訴權、溯及力問題及最高法院職權,並就司法資源分配、兒少保護及法官評鑑等廣泛議題進行質詢。最終條文達成共識並通過,但部分溯及力問題將再研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以回應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確保輕罪案件中,一審獲判無罪經二審改判有罪的被告,能至少有一次上訴第三審的機會,並配合修正第253條及第284-1條。
  • 討論範圍涵蓋修正條文的具體適用範圍、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的權利、修法後的溯及力問題,以及如何平衡人民訴訟權保障與司法資源分配等議題。

相關爭議

  • 上訴範圍爭議:司法院與行政院版本擴大至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經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者皆可上訴;周春米委員版本則限縮於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
  • 檢察官上訴權:周春米委員版本僅允許被告上訴;司法院及法務部版本則允許檢察官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引發檢察官上訴權限與目的的討論。
  • 溯及力問題:蕭美琴、蔡易餘等委員主張修法應溯及至已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或執行中的案件,以保障人權,但司法院及法務部考量法律安定性及案件量,傾向不擴大溯及。
  • 釋字752號解釋範圍:大法官解釋僅針對第376條第1項第1、2款,但修法將擴及第3至7款,對於此類案件在修法前的適用性及已確定案件的救濟途徑存在疑慮。
  •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對於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原審再為有罪判決的案件,是否仍可上訴第三審,司法院認為一次救濟已足,但部分委員及大法官協同意見有不同看法。
  • 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衝突:委員質疑司法院過於強調國家資源與案件量,而忽略人民訴訟權益的實質保障。
  • 第三審法律審的限制:有委員認為第三審僅為法律審,對於事實認定有誤的案件,其救濟效果可能不足,建議放寬上訴理由或調整審級制度。

立法委員發言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支持司法院版本,認為其涵蓋一審程序判決後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更為完整,符合公約精神。
  • 質疑現行第三審法律審制度對被告保障不足,建議最高法院應自為判決或由第二審另開庭審理以保障審級利益。
  • 擔憂修法後每年增加約300多件案件至最高法院,恐使訴訟金字塔變成煙囪,增加司法負擔。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第376條,主要針對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情況,強調符合兩公約及釋字第752號意旨,並指出此類案件數量持續增加。
  • 對司法院版本將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等程序判決納入上訴範圍表示無意見,並同意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
  • 關切修法適用時間點,建議司法院研擬更完整的溯及方案,以解決現有已判決確定但受不公平待遇的個案民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保障人權,但質疑修法範圍過於狹隘,僅限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而忽略一審有罪、二審判更重卻無法上訴的情況,認為不符比例原則。
  • 認為司法院將人權保障與金錢賠償切割,且以國家資源有限作為理由,無法為一般人民所接受,可能導致民怨。
  • 建議考慮已在執行中但因喪失上訴權利的微罪案件,是否應給予救濟機會。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強調修法是為落實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及兩公約精神,並指出台灣在處理此議題上的遲滯。
  • 支持法務部意見,認為檢察官應可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需明確規範其適用範圍。
  • 關切修法可能對「微罪二審定讞」原則的影響,以及檢察官因案件量過大導致的「血汗司法」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整體解決方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僅限於第376條第1項第1、2款,但本次修法擴及第3至7款,應釐清修法前已判決確定案件的適用性。
  • 強調法律應具可預期性,對於已判決確定、甚至正在執行中的案件,應給予救濟程序,避免因法律適用差異產生民怨。
  • 建議修法應讓人民「有感」,不能只處理特定狀況,應考量各種面向。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詢司法院關於偵查、審判、執行三階段防逃機制修法進度,要求加快與行政院會銜作業,並承諾司法委員會將盡快排案審理。
  • 針對兒少性侵案件審理,質疑法院判決結果與社會觀感及最高法院決議不符,要求司法院檢討現行法規漏洞,並加強審理過程中的心理諮商資源與司法詢問員制度的落實。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支持修法保障被告上訴權,認為重大人權問題不應受限於司法資源。
  • 強調修法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完備被告救濟機會。
  • 指出司法院與周春米委員版本在檢察官上訴權及上訴範圍上的差異,並關切修法可能增加法院案件量。
  • 詢問簡易程序等制度的運作狀況,以緩解訴訟案件量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重申人民訴訟權保障應凌駕訴訟經濟之上。
  • 要求司法院明確規範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二審再判有罪是否仍可上訴,以避免實務混亂。
  • 主張將第376條第1項第3至7款案件納入上訴範圍,因其情況與釋字752號所解釋的1、2款相同。
  • 建議明確訂定適用時間點,不應無限期溯及,但應涵蓋釋字公布後尚未判決確定或未逾上訴期限的案件。
  • 質疑第三審法律審對事實認定有誤的案件救濟不足,建議放寬上訴第三審的理由。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關切最高法院直接駁回上訴對被告保障不足,建議應明確規範發回更審後的上訴權,以提供更周延的保障。
  • 質疑法務部對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的解釋,認為法條文字未明確限制,可能導致檢察官非為被告利益上訴。
  • 提出修正動議,明確檢察官僅能為被告利益上訴,並增訂第三審發回原審後不得再上訴的規定。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動議,建議修法應適用於公布施行時尚未執行、執行中以及曾提出再審的案件,以確保人權。
  • 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統計目前受影響的案件數量,不應以「麻煩」為由限制人權保障。
  • 強調修法應處理適用性及追溯期的問題,避免因修法延宕造成的不公平現象。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以民眾觀點質疑最高法院案件一再發回更審導致司法久懸未決,與民眾期待有落差,影響司法公信力。
  • 針對新竹地院犯人脫逃事件,要求司法院提出書面檢討報告,說明疏失環節及改善措施,特別是針對重刑犯戒護的標準與訓練問題。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機關內部評鑑結果與民意滿意度嚴重脫節,質疑法官、檢察官「自我感覺良好」。
  • 舉例說明法官長期未審理案件卻仍獲公假及研習,質疑司法院內部管理鬆散、監督機制不足,要求司法院檢討改善。
  • 提醒法務部在研議保防法、反共諜法及政風人員職權行使辦法時,應謹慎小心,避免擴權,以免與保障人權的目標相矛盾。

相關人員回應

呂太郎 司法院秘書長

  • 說明修法背景為因應釋字第752號解釋,保障人民訴訟權,使輕罪案件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者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 表示司法院版本將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納入上訴範圍,範圍較委員版本廣。
  • 估計修法後每年約增加300多件案件至最高法院,但強調最高法院僅就法律問題審查,且人權保障應優先於法官工作負荷。
  • 回應第三審法律審不足問題,指未來訴訟金字塔設計將讓二審可撤銷發回一審,重新認定事實,且最高法院亦可審查證據法適用。
  • 對於溯及力問題,認為訂定施行法易造成掛一漏萬,傾向個案法官依循法理解決,但可研究訂定以大法官解釋時間點為基準的條文。
  • 說明司法院已通過防逃機制修法草案,將會銜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
  • 針對兒少性侵判決爭議,表示目前性侵相關規定複雜,將建議法務部建立完整體系,並強調司法院已成立兒少及性別平權委員會全面檢討。
  • 承認新竹地院犯人脫逃事件存在法警訓練、危機處理及行政管理疏失,承諾檢討改善人力不足及訓練問題。

蔡碧仲 法務部次長

  • 贊同司法院與行政院會銜版本,並建議司法院一併提出刑事訴訟施行法修正草案,以明確施行時點。
  • 認為周春米委員版本僅允許被告上訴,可能造成檢察官無法為被告利益上訴的困境,故贊同司法院版本允許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
  • 表示法務部立場與司法院一致,當訴訟經濟與人權保障衝突時,應優先保障人權。
  • 承諾將研究微罪二審定讞制度是否需重新思考,並評估修法後檢察官處理案件的能量。
  • 承認檢察官工作量超負荷,將努力爭取增加檢察官及相關配備人力。
  • 表示法務部贊同司法院防逃機制修法內容,將加快行政作業程序。
  • 回應政風人員非司法警察,並表示將謹慎研議相關職權行使辦法,避免擴權。

林邦樑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

  • 解釋檢察官為被告利益上訴,是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的人對於被告的利益或不利益的部分一律都要加以注意,以及第420條為受判決人利益申請再審的規定。

蘇素娥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對於修法前已提起上訴的案件,表示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 建議修正第376條文字,明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並規定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法院。

相關後續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正草案依照葉宜津等委員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並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條次、引述條文文字及法制用語、用字。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84-1條修正草案依照司法院版本通過。
  • 本次討論事項第1案、第2案併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付黨團協商。
  • 第376條之立法理由請司法院整理、補充後,送本會及相關委員確認。
  • 法務部需清查目前在監執行中,屬於第376條所列輕罪,且因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特殊狀況而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數量,並提供給委員會。
  • 司法院將研究是否能訂定一個標準,以大法官解釋的時間點為基準,給予被告合理的救濟時間,並評估可能的案件量。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201
卷/期/冊
106/82/1
發布日期
2017-11-08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