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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觀光條例修正案:聚焦旅客安全、機場服務費與產業轉型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1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4次全體會議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並聽取交通部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務報告。會議重點討論國定假日交通壅塞、觀光產業困境、機場服務費分配、大型活動責任保險及民宿管理等議題。多項提案經協商後通過,部分保留,旨在提升觀光品質、保障旅客權益及促進產業健全發展。

討論事項一

邀請交通部部長賀陳旦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交通部報告業務概況,重點涵蓋國定假日交通疏導成效、觀光產業轉型升級策略、郵輪觀光推廣、原住民部落與區域觀光發展,以及提升旅遊重遊率等議題。
  • 委員質詢內容聚焦於連假交通輸運能力、國旅補助弊案查處、觀光夜市發展困境、日韓旅客重遊率下降原因及觀光行銷策略的有效性。

相關爭議

  • 國定假日交通壅塞與分流措施成效:多位立法委員批評交通部連假交通疏運措施失敗,國道嚴重塞車,離峰優惠成效不彰;交通部則回應整體交通量成長,措施有分流效果但不足以完全解決壅塞。
  • 3億元國旅補助款弊案處理:立法委員質疑3億元國旅補助款弊案的查處進度及是否移送法辦;觀光局回應已追回部分款項並送相關單位處分,但尚未移送法辦。
  • 觀光夜市衰退與特色不足:立法委員指出觀光夜市大量關閉,缺乏特色,要求交通部與地方政府共同輔導創造特色;交通部表示將努力輔導地方政府。
  • 機場服務費分配爭議:立法委員質疑機場服務費半數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的合理性,認為應專款專用於機場建設;交通部則強調該基金對觀光發展的重要性,並指出鄰近國家也有類似做法。
  • 陸客減少與兩岸關係:立法委員關切陸客大幅減少對觀光產業的衝擊,並質疑政府對陸客自由行審核趨嚴;交通部承認陸客驟減,但否認審核刁難,並表示正開拓多元客源及輔導業者轉型。
  • 觀光行銷口號頻繁更換:立法委員批評觀光局的行銷口號頻繁更換,缺乏長期一致性,導致國際旅客印象不深;觀光局回應不同口號針對不同市場。
  • 觀光保育費收取意願低:立法委員對風景區收取觀光保育費意願不高表示不滿,強調保育費專款專用之重要性;交通部承諾將率先推動並鼓勵地方政府收取。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連假交通疏運能力不足,國道離峰優惠措施顯然破功,要求提升公共運輸、落實離峰分流及整合交通資訊。
  • 建議推動郵輪觀光,爭取國際郵輪市場,並搭配飛航郵輪策略,增加旅客停留時間。
  • 肯定觀光局推動原住民部落觀光,並建議發展區域旅遊品牌,參考日本觀光廳的區域旅遊規劃與補助模式。
  • 關切醫療觀光與會展觀光發展,並要求觀光局提出具體措施提升韓國與陸客重遊率。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認為交通部分流失敗,建議離峰時段免費,尖峰時段收費2至3倍,以提高分流效果。
  • 質疑觀光局對3億元國旅補助款弊案的處理不力,要求移送法辦以遏止不法行為。
  • 關切旅行社個資外洩問題,批評觀光局處理不夠嚴格。
  • 指出觀光夜市倒閉潮,要求觀光局輔導夜市創造特色,避免同質化。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慶連假雪隧交通壅塞問題,要求交通部盡速提出短中長期改善措施。
  • 引用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資料,批評台灣政府觀光預算支出比例低(1.7%,全球排名118名),非「傾全力」發展觀光。
  • 主張觀光基金應專款專用,並建議鬆綁發展觀光條例第47條對觀光建設的限制,鼓勵民間活力投入。
  • 指出東北角暨宜蘭海岸風景特定區因法規限制,導致民間土地無法活化利用,呼籲行政院主導跨部會協調解決陳年問題。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批評交通部過度宣導連假塞車時段,導致民眾提前返家反而造成8日大塞車,打亂民眾出遊計畫。
  • 建議交通部應學習日本,提升公共運輸及下車後的APP、GPS系統,並設立專門解說站,提升觀光友善度。
  • 質疑觀光局針對日客推出的「四人同行一人免費」及「Meet Colors!台灣─友達333」優惠方案成效不彰,目標9萬人次太少。
  • 強調置入性行銷的重要性,建議觀光局與熱門綜藝節目合作推廣台灣景點,提升國際知名度。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呼籲將「柯媽媽」推動交通人權的事蹟納入國家人權博物館,彰顯其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的貢獻。
  • 感謝公路總局連假疏運辛勞,並要求加速改善蘇花公路5個瓶頸路段,尤其東澳到南澳段應於年底前提出評估報告。
  • 質疑國慶煙火花費5,385萬元卻未能有效帶動觀光效益,且施放時間不當。
  • 指出陸客銳減導致觀光產值損失700億元,要求交通部與觀光局正視兩岸關係惡化對觀光的影響,並開放花蓮機場直飛國際航線。
  • 批評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爭奪花東基金包機補助資源,應全力支持地方政府發展觀光。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中央氣象局主任鄭明典在臉書發布未經證實的空污衛星影像,造成民眾恐慌,要求政府團隊未來發布資訊應更審慎查證。
  • 指出台灣露營市場產值約20億元,但法規雜亂無章,業者無所適從,要求交通部觀光局主導,盡快將露營區管理提升至行政院層級討論,並比照民宿納入發展觀光條例管理。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質疑觀光局「333」日客優惠方案預算1,000萬元,目標僅增加9,999人次,遠不足以達成200萬人次目標。
  • 批評觀光局過度依賴補助,缺乏檢討台灣旅遊品質,導致國內旅遊花費高、景點同質性高、環境髒亂等問題。
  • 主張機場服務費應專款專用於機場設施改善,不應半數挹注觀光發展基金,並應檢討觀光局60億元基金使用效益。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觀光地區之新增與劃設,並接受各級機關、法人、團體提報,以因應新興觀光景點需求。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認為觀光業面臨的「寒冬」是回歸基本面,過去過度偏重陸客導致資源投入偏頗。
  • 質疑民宿開放設立的初衷與現況發展,指出高檔民宿搶奪高階客層,導致背包客住宿困難,且非正規民宿對環境影響難以拿捏。
  • 建議交通部檢討民宿管理辦法,針對不同旅宿型態(觀光旅館、商務旅館、民宿、青年旅社)制定差異化管理方向,並協助都會區老屋民宿解決建管、消防等限制,支持青年返鄉創業。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建議將發展觀光條例朝「觀光產業創新條例」方向研議,以鼓勵民間自發力量及創新。
  • 關切大鵬灣清淤及發展進度,要求觀光局說明預算編列與執行計畫。
  • 認為露營產業應包含在觀光產業中,但目前主管機關分散,建議觀光局應統一行銷合法露營區,並提供相關資訊。
  • 指出民宿拋售現象明顯,建議觀光局應透過「好客民宿」認證等方式,輔導民宿產業轉型升級與品質提升。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機場服務費」更名為「觀光發展費」,並在其他法規另訂機場服務費法源,以澄清費用用途。
  • 對觀光保育費施行細則訂定表示肯定,但對各風景區不願收取保育費表示不以為然,強調保育費專款專用之重要性,用於觀光本質的改善與復育。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關切國人國內旅遊花費低於國外旅遊的原因,包括國內住宿費用高昂。
  • 肯定交通部「深度在地化」觀光轉型方向,但指出民宿登記困難重重,尤其住宅區經營民宿受阻,建議修法放寬民宿發展彈性。
  • 質疑「台灣好行」彰化高鐵站路線資訊揭露不完整,要求觀光局與公路總局釐清並加強資訊公開。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觀光局的觀光路線資料僅介紹景點,缺乏針對不同交通工具的實用資訊,未能有效利用大數據分析。
  • 對國慶連假交通壅塞感到失望,認為交通部缺乏解決方案,要求下次連假提出具體改善對策。
  • 催促民宿管理辦法修法進度,建議授權地方政府針對消防、建管以外的民宿管理有彈性空間。
  • 質疑觀光局對遊覽車每日300公里里程限制的不合理性,認為應以駕駛工作時數為主要考量。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要求民航局調查長榮航空疑似超賣機位導致旅客無法登機事件。
  • 關切民宿管理辦法修法進度,指出馬祖地區大量民宿非法經營問題,建議列管現有民宿,新增則依循法令。
  • 批評軍方佔用金馬地區大量土地,阻礙觀光發展,建議釋出碉堡活化為觀光設施,並要求觀光局優先辦理北竿及東莒碉堡活化。
  • 呼籲交通部重視離島基礎建設,開闢花蓮與世界各地直飛航線,並加強馬祖淡季觀光推廣。
  • 質疑交通部計畫更換桃園機場免稅店業者昇恆昌及采盟,引發3,000多名員工恐慌,要求交通部妥善處理。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關切離島(如小琉球、蘭嶼)民宿合法化問題,指出若依現行飯店管理規則,幾乎無民宿能合法,要求政府主動解決。
  • 質疑觀光客成長但觀光收入減少的原因,批評過去觀光發展畸形,過度依賴陸客一條龍模式,未能真正提升台灣觀光品質。
  • 強調台灣擁有世界級觀光景點(如太魯閣、阿里山),但未能有效與國際觀光接軌,要求交通部檢討並盤整整體觀光資源。
  • 建議機場服務費應優先用於機場建設,並研議調整分配比例,同時維持觀光發展功能。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道5號假日塞車及連假國道分流是交通部兩大「路障」,要求交通部在農曆年前提出有效緩解方案。
  • 關切東南亞語言導遊不足問題,建議將「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計畫」改為「重點語別導遊輔導計畫」,並將導遊國考改由交通部主管,以因應市場需求。
  • 指出機場服務費自104年調高費率後累積賸餘大幅成長,建議交通部應視實際需要修正細則,將資金用於桃園機場第三航廈建設,避免資金閒置。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來台旅客下降及觀光業者哀嚎,質疑免簽政策僅充人數,未能實質帶動消費,要求交通部提出具體解決方案。
  • 指出南向政策吸引的東南亞旅客多集中北部,要求加強中南部及花東地區的宣傳。
  • 質疑移民署對陸客自由行審核趨嚴,要求交通部替業者發聲,確保觀光友善度。
  • 批評台灣觀光設施友善度不足,導遊人數不足,且東南亞語觀光網站缺乏,影響國際旅客體驗。
  • 質疑觀光局長周永暉的專業背景與觀光業務不符,認為應將人才放在適當位置以發揮專長。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肯定交通部與觀光局積極促成花東基金,推動花東為主體的觀光行銷,吸引國際業者直接來台,以解決花東觀光資源被當作西部附屬品的問題。
  • 關切日客來台人數不增反減,建議促成日本直飛桃園以外機場,分流桃園機場壓力,並促成觀光列車解決東部火車票訂票不確定性問題。
  • 批評觀光局每年更換觀光口號,缺乏長期一致性,導致國際旅客對台灣觀光印象不深,建議沿用「Touch your Heart」等符合台灣人情味特色的主題。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坦承連假交通量成長導致部分路段間歇性壅塞,未來將透過增加公共運輸優惠、減少私人運具使用及維持高速公路秩序來改善。
  • 表示交通部正研擬差別費率、尖峰費率等措施,以鼓勵離峰時段使用高速公路。
  • 指出觀光產業因陸客驟減受創深,交通部已編列預算協助業者轉型、開拓多元客源,並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
  • 強調民宿管理辦法正在修正,將針對歷史建築、原民部落等給予地方政府彈性空間,並預計下個月公告。
  • 解釋機場服務費兼具觀光發展與機場服務性質,短期可考慮修正名稱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長期則可研究分開處理。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 說明國旅補助款弊案已追回42團款項並送相關單位處分,但不會再有3億元補助,將改以其他方式刺激國旅。
  • 承諾將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讓夜市觀光化,建立地方特色。
  • 解釋「333」日客優惠方案旨在吸引日客結伴來台停留3晚以上,預計增加9萬人次日客,並將持續檢討行銷策略。
  • 坦承觀光局在露營區管理上主要負責行銷推廣合法營區,管理權責仍分散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會將露營安全資訊整合。
  • 說明民宿管理辦法修正方向是獎優汰劣,透過「好客民宿」認證提升品質,並因應各地方差異進行鬆綁。
  • 表示觀光保育費法源與細則已具備,觀光局將率先推動,並鼓勵縣市政府收取。
  • 解釋「Meet Colors!台灣」是針對日本市場設計的口號,與「Touch your Heart」等主題各有其市場定位。

陳文瑞 路政司司長

  • 說明國慶連假交通疏運措施包括擴大國道客運轉乘優惠及白天離峰7折優惠,南下分流效果約3%,北上分流效果約16%。

劉士銘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組長

  • 說明旅行社個資外洩問題已啟動橫向稽查,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處理,但需警方調查結果才能確定是否故意。

許鉦漳 交通部公路總局副局長

  • 承諾蘇花公路東澳到南澳段的先期評估報告將於今年年底前送出,大清水以南路段也預計年底前完成發包評估工作。

陳進生 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 針對氣象局主任鄭明典的空污衛星影像誤判事件,表示已與當事人溝通,要求發布訊息應更謹慎。
  • 回應金門、馬祖申請「準國際港」接軌「一帶一路」的提案,指出目前離島運籌條件不足,若條例通過將尊重,但需事先考量申請狀況。

柯建興 交通部觀光局國民旅遊組組長

  • 說明「台灣好行」彰南線和清水線將於10月14日開始經過彰化高鐵站。
  • 說明「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已將觀光遊樂業園區排除,因其已有安全防災機制;觀光局已將遊樂業責任險提高至6,400萬元,特定活動再加3,200萬元,並可依地方自治法規要求更高額度。

楊桂文 交通部觀光局企劃組研究員

  • 解釋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中,罰款額度相同的條文,可從立法體例上合併以求精簡。

陳宜擁 交通部觀光局研究員

  • 說明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已規定園區內舉辦特定活動,業者需提報安全管理計畫並增加保險金額,子法中已有分級精神。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說明「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實務上需個案認定,但現行行政法制仍有運用。
  • 建議罰則規定不宜採用「準用」,應具體明確寫清處罰結果。
  • 建議行政罰鍰的上下限倍數原則上在3至5倍,但不排除依違法行為影響程度調整,但上下限必須存在。
  • 建議「定期停止營業」應明確停業期限,如「1個月至6個月」,以給予人民明確諭知。

張麗雪 考選部專門委員

  • 表示考選部依法律辦理考試,若立法院要將導遊考試去國家考試化,考選部尊重立法機關權限。
  • 建議導遊考試移轉主管機關的施行日期訂為108年1月1日,以避免衝擊已公告的考試期程及準備中的考生。

相關後續

  • 交通部及相關單位應盡速以書面答復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相關書面資料或未及答復部分。
  • 通過臨時提案7項,包括國道1號台中至彰化路段興建高架道路先期評估、交通部成立「法律事務司」或「法制處」、研議國道夜間不收費常態化、調查慢車使用現況及電動自行車納管、規劃台中─澎湖船班航線與雙港輕軌先導路線、檢討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關站評估招標案、檢討路面標線防滑係數與斑馬線劃設間距。
  • 通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臨時提案4項,包括研議增加道路工程品質抽檢次數、研議軌道產業國內廠商參與機制、督導盤點低度利用公共設施活化方案、會商建置共同管道以解決線路附掛問題。

討論事項二

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觀光產業管理制度的健全化,包括大型活動責任保險的強化、觀光地區的定期評估與劃設機制、旅行業契約簽訂方式的電子化、導遊人員取才制度的調整、機場服務費的分配與名稱、違規行為的罰則區分與資訊揭露等。
  • 討論旨在提升旅遊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活化觀光資源並促進觀光產業轉型升級。

相關爭議

  • 大型活動責任保險:立法委員盧秀燕提案要求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保險,且投保金額需與活動參與人數相當並分級,以避免八仙塵爆事件賠償不足;觀光局則說明現行子法已提高責任險額度,並可要求地方政府拉高保額,但對將「大型活動」定義納入母法或將所有觀光業者納入分級保險有執行上的疑慮。
  • 觀光地區評估與劃設:立法委員黃國書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評估觀光地區之新增與劃設,並接受個人、團體提報;觀光局對「每年」及「個人提報」的可行性有疑慮,建議改為「定期(2至4年)」評估,並將「個人」提報刪除。
  • 旅行業電子簽章:立法委員陳歐珀提案允許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得以電子簽章為之;交通部原則同意,並建議修正文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規定。
  • 導遊人員取才方式:立法委員鄭運鵬提案將導遊人員取才方式從考試院改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交通部與考選部協商後原則同意,但考選部建議施行日期訂為108年1月1日,給予緩衝期。
  • 機場服務費分配與名稱:立法委員林德福與黃國書分別提案,主張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建設或刪除現行條文,認為現行半數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交通部則堅持該費用對觀光發展的重要性,並建議將名稱修正為「觀光發展及機場服務費」以正其名。
  • 違規行為罰則與資訊揭露:立法委員陳歐珀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區分侵害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的違規行為,並加重侵害國家法益的罰鍰;立法委員陳素月提案修正第65條,要求主管機關按月公布詐騙旅客或營業設施不合規定業者的名稱及違規事項。法務部建議調整罰鍰金額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修正文字以明確法律構成要件。
  • 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第27條及第55條,要求旅行業妥善安排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並對重大違規業者增訂廢止營業執照的罰則;觀光局認為旅行業管理規則已有相關規範,建議提高罰責即可,對直接廢照有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及第31條,要求辦理大型活動業者須投保責任保險,且投保金額需與活動參與人數相當並分級,以保障民眾權益及意外發生時的求償。
  • 強調八仙塵爆事件凸顯現行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不足,尤其營利性大型活動應依規模提高保險額度。
  • 同意交通部建議,將第55條罰鍰上限提高至50萬元,下限維持3萬元,並保留連續罰規定。
  • 建議第57條對未依規定投保責任險者,罰鍰調整為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可廢止營業執照。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評估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新增與劃設,並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提報。
  • 主張機場服務費應專款專用於機場建設,批評現行半數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的模式,並認為觀光局過度依賴此財源且花費效益未經檢討。
  • 接受第6條修正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就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進行評估並公告」,並可接受主管機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團體提報。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新增「諮詢服務旅行業」,以符合青創業者不涉及代收代付代辦的營業模式,僅提供遊程規劃和旅遊諮詢服務。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及第55條,要求旅行業妥善安排行程,不得使遊覽車駕駛超時工作,並對違反規定者增訂廢止營業執照的罰則。
  • 強調遊覽車行車安全的重要性,認為旅行業僱用不合格業者或不當行程導致駕駛超時工作,應有更嚴厲的罰則。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允許旅行業與旅客簽訂旅遊契約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以順應電子商務趨勢。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將侵害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及個人法益的行為分級處罰,加重對侵害國家法益行為的罰鍰,以符合比例原則。
  • 接受第53條第一項罰鍰金額修正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明確情節重大者的處分方式。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將導遊及領隊人員的取才方式,從考試主管機關(考選部)改為中央觀光主管機關(交通部)負責,以因應旅遊人口變化及導遊人才需求。
  • 強調東南亞語言導遊不足的問題,建議將「稀少語別導遊輔導計畫」改為「重點語別導遊輔導計畫」,並將導遊考試改由交通部主管,以創造更多工作機會。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38條,主張機場服務費應全部用於機場專用區及相關建設,如有賸餘才分配予觀光發展基金,以解決桃園機場建設經費不足及服務品質爭議。
  • 質疑中華郵政發函評估是否懸掛國旗,認為應擴大懸掛而非拆除旗座,並要求交通部與中華郵政道歉。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65條,要求主管機關按月公布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若有詐騙旅客行為或營業設施檢查不合規定者的名稱及違規事項,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遏止違法行為。
  • 同意第65條修正為「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53條第1項、第2項或第54條第1項規定處以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罰鍰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主管機關應按月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違規事項。」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針對第53條罰則,建議明確「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的構成要件,並考量罰鍰金額的比例原則。
  • 建議第31條修正應將「分級投保責任保險」的文字更明確納入,並確認其與第57條相關罰則的連結性。

相關人員回應

祁文中 交通部次長

  • 針對導遊考試移轉主管機關一案,表示考選部已同意,並建議施行日期為108年1月1日。
  • 對於民宿管理辦法修正,表示已通過部內法規會,將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鬆綁建管、消防等規定,預計11月公告。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將「得」改為「應」,並將「定期」修正為「每2至4年」評估觀光地區之新增、變更與劃設。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29條修正為允許旅行業與旅客簽訂契約得以電子簽章之電子文件為之。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一項罰鍰金額修正為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明確情節重大者的處分方式。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31條修正,將觀光遊樂業辦理活動及出租場地納入分級投保責任保險規範,並強調這是逐步性安排。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57條對未依規定辦理責任保險者,罰鍰調整為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可廢止營業執照。
  • 同意發展觀光條例第65條修正,將資訊揭露範圍擴大至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或處罰鍰10萬元以上者,按月公布違規資訊。

劉士銘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組長

  • 針對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建議在第55條中增加廢照處分,以解決與盧委員提案罰則輕重不一的問題,並建議調整第27條的文字擺放位置。

劉英秀 法務部參事

  • 建議發展觀光條例第65條第一項刪除,並修正第二項文字,以符合法律體例,明確處分依據。
  • 提醒罰則規定不能準用,應具體明確寫清處罰結果。

張麗雪 考選部專門委員

  • 表示考選部尊重立法機關將導遊考試去國家考試化的權限,並建議施行日期訂為108年1月1日,以避免衝擊已公告的考試期程。

相關後續

  • 發展觀光條例第6條、第29條、第31條、第32條、第53條、第55條、第57條及第65條修正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院會討論前,毋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鄭運鵬補充說明。
  • 發展觀光條例第27條(余宛如委員提案、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第38條(林德福委員提案、黃國書委員提案)等修正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修正案,其第一項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施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301
卷/期/冊
106/83/1
發布日期
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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