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與都市更新議題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6
LawTrace 法律歷程:社會團體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 5 次全體委員會議,邀請內政部就都市更新程序正義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進行專題報告。隨後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討論其由許可制改登記制、放寬組織限制、強化財務透明等重點。會議亦針對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部落聚會所用地、共同管道建置、儲蓄互助社資金管理、救國團與婦聯會轉型等議題進行廣泛質詢與討論,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葉俊榮就「都市更新程序正義修法之方向,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公共設施保留地解編作業」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都市更新程序正義修法方向、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及解編作業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
- 會議亦探討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不公、部落聚會所用地取得困難及共同管道建置不足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地區都市計畫不公:原鄉部落族人興建、改建房屋及農產業發展受都市計畫法令限制,權益遭受侵害。
- 部落聚會所用地取得困難:花東基金計畫興建部落聚會所面臨用地取得問題,現行都市計畫法缺乏相關名詞與規定。
- 共同管道建置嚴重缺乏:全國各地尤其偏鄉地區缺乏共同管道,影響有線電視及其他線路附掛,損害業者經營及消費者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原住民族地區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不公平待遇,鬆綁法令規章,並保障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原住民席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原民會協助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以加速取得。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優先施作於重大工程,以解決偏鄉線路附掛問題。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原住民族地區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不公平待遇,鬆綁法令規章,並保障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原住民席次。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原住民族地區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不公平待遇,鬆綁法令規章,並保障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原住民席次。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檢討原住民族地區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的不公平待遇,鬆綁法令規章,並保障都市計畫委員會中原住民席次。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協助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協助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協助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協助解決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研議制定特別法或修訂相關法令。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
相關人員回應
花敬群 內政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臨時提案第一案:原住民族地區都市更新與都市計畫正義問題,內政部應於 1 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檢討法令鬆綁並保障原住民席次。
- 臨時提案第二案:部落聚會所土地取得問題,建請內政部透過都市計畫變更或研議制定特別法排除都市計畫法之適用,或修訂相關法令。
- 臨時提案第三案:全國各地共同管道缺乏問題,建請內政部儘速會商交通部、經濟部等單位,由政府建置共同管道。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團體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審查「社會團體法草案」,旨在將人民團體法中社會團體部分單獨立法,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並鬆綁治理規範、強化財務資訊公開、提供培力措施,以促進公民社會發展並保障結社自由。
- 討論內容涵蓋現有社會團體銜接新法、救國團與婦聯會轉型、社會團體定義與管制裁量權、以及青少年結社權益等多元面向。
相關爭議
- 「社會團體」名稱與目的認定標準:徐永明委員質疑草案中「非以公益為設立目的」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規定過於模糊,賦予內政部過大的裁量權,擔心實質上仍是「許可制」,並質疑判斷標準與機制。
- 未設籍配偶結社權益:林麗蟬委員關切大陸及外籍配偶在未設籍或歸化國籍前,能否依本法成立社團,質疑現行規範可能未充分保障其結社自由。
- 財團法人法「帝王條款」連動影響:林麗蟬委員對財團法人法中政府可無限增資、隨時解散及資金充公的規定表示擔憂,認為其侵犯人民財產權,並強調三部法案的連動性。
- 社會團體解散後財產處置與掏空疑慮:洪宗熠委員關切社會團體解散後剩餘財產的妥善處置,並提出是否有「掏空」的可能性,要求內政部研究預防機制。
- 現有社會團體過渡與適應問題:李俊俋委員指出修法後現有社會團體可能面臨組織章程不符、運作習慣難改等適應不良問題,擔心修法目的難以達成,並質疑內政部如何處理長期不開會等違規團體。
- 救國團轉型與監理問題:多位委員關切救國團組織章程中主任權力過大、會員制度封閉、薪資結構不合理以及補習班公安問題,要求內政部積極介入輔導與監理。
- 婦聯會資產轉移與責任追究:陳其邁委員質疑婦聯會與相關附隨組織(如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資產切割處理的合理性,要求內政部在行政契約中明確規範勞軍捐資產追溯與權利放棄條款,並要求國會監督其預算決算。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肯定儲蓄互助社在偏鄉的安定社會功能,但其發展面臨瓶頸。
- 指出儲蓄互助社法第 7 條之 1 規定餘裕資金存放辦法,自 2005 年訂定至今未完成。
- 要求內政部於 6 個月內洽商中央銀行及金管會訂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
- 強調此辦法旨在給予儲蓄互助社適度發展空間,而非使其成為「金融怪物」。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樂見社會團體法將許可制改登記制、放寬治理規範等立法目的。
- 質疑大陸配偶及外籍配偶在未設籍或歸化國籍前,能否依本法成立社團,要求內政部與陸委會討論保障其結社自由。
- 擔憂財團法人法中政府可無限增資、隨時解散及資金充公的規定,認為侵犯人民財產權,並強調三部法案的連動性。
- 提醒內政部在登記制下,避免「換湯不換藥」回到實質審核,應確保文件審查的純粹性。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團體解散後的財產處理問題,要求內政部研究預防「掏空」的可能性。
- 質疑內政部對「中華統一促進黨」在台大事件中的暴力行為,是否構成危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應啟動政黨解散程序。
- 強調政黨解散為重大事件,處理需謹慎,但機制存在,應依法採證並送憲法法庭審議。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詢內政部對於行政院長賴清德「實坪計價」政策的立場與推動時程,要求召開公聽會以了解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 提醒內政部記取宗教團體法撤案的教訓,強調政府不應介入財團法人化,避免影響對政府信任。
- 關切社會團體法通過後,現有 5 萬多個團體的銜接方式,要求內政部主動協助,避免淪為「打手」箝制人民結社自由。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肯定社會團體法將全國性團體發起人戶籍或工作地分布要求從 7 個縣市以上降至 2 個以上,更符合原住民族部落同鄉會實際狀況。
- 質疑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強制冠以地方自治團體名稱的規定,認為會造成名稱冗長奇怪,不利原住民族同鄉會命名。
- 再次要求內政部部長親自協調中央銀行及金管會,儘速訂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解決長期延宕問題。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肯定社會團體法修法方向,由中央和地方分層管理,並放寬設立限制。
- 質疑凍省後,臺灣省政府管轄的 246 個社會團體定位不明,要求內政部解決省屬團體改隸中央問題,避免管理不便和法律疑義。
- 建議修法應給予未在 3 個月內完成報備程序的社會團體一次補救機會,特別是針對規模較小的基層團體,避免因不熟悉法令而被刁難。
- 建議草案中「召集人不為召集」應考量「不能」召集的情況,使條文更精確,避免基層執行困擾。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處理婦聯會資產轉型問題的努力,認為其做法已屬不易。
- 質詢救國團的性質,確認其為受人民團體法規範的社團,未來將受社會團體法規範。
- 關切救國團內部治理爭議,特別是主任權力過大、會員除名門檻、人員任免等問題,要求內政部持續監理輔導,確保其章程符合現行法令。
- 質疑社會團體法草案將會員除名門檻降低,可能增加會員權利風險,要求內政部說明其法理精神。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高度支持社會團體法將社會、政治、職業團體分割單獨立法,認為各自權利義務不同。
- 質疑中華統一促進黨在花蓮舉辦的「族群融合豐年節」活動,其黨主席穿原住民服飾並發表統戰言論,詢問內政部如何定義此類遊走灰色地帶的活動(政黨、文化或國安問題)。
- 強調社會團體法應在保障言論自由的同時,明確定義與核定標準,以平衡社會議題擔憂。
- 肯定社會團體法將登記人數降至 20 人、全國性團體會員分布降至 2 個以上縣市,認為對原住民族團體具鼓勵性。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在下次政黨審議委員會中,將中華統一促進黨及周邊行為列入議程討論,對其行為施加壓力。
- 質疑救國團章程規定主任對外代表團體,與人團法規定理事長對外代表有所扞格,要求內政部持續追蹤並要求改善。
- 關切救國團會員制度封閉(需 5 人推薦且經團務指導委員會審查),要求內政部持續要求其轉型,走向民主開放。
- 要求內政部應積極輔導救國團及其附屬事業(如補習班、活動中心)合法化運作,必要時可跨部會協調。
- 建議政黨法應補強政黨資金來源、設立政治獻金專戶及公共監督等規定,以解決統促黨衍生的問題。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關切婦聯會與內政部、黨產會協商進度,質疑 10 月 24 日前完成會員大會的可能性,並指出卡在「責任」問題。
- 質疑辜嚴倬雲女士不願與部長見面,認為其應面對歷史負責,無迴避理由。
- 質疑婦聯會與華興中小學、振興醫院等附隨組織資產切割處理的合理性,指出董監事高度重疊,要求內政部查明其資產來源。
- 要求在與婦聯會的行政契約中,明確規定若經清查發現勞軍捐或國家捐助資產,婦聯會應放棄所有權利,並將預算決算送立法院監督。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詢社會團體法草案取消會員年齡限制,是否允許未成年人成立社團,以及與民法行為能力規定的競合問題,要求內政部釐清相關權利義務。
- 提醒內政部,未來職業團體法立法將面臨更多困擾,因其涉及「業必歸會」等法西斯主義遺緒,以及與國家政治社會體系的複雜競合關係,應審慎處理。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關切社會團體法新舊法銜接問題,要求內政部加強對 5 萬多個社團的宣導與協助,確保其順利轉換,避免造成困擾。
- 肯定社會團體法降低會員人數門檻(從 30 人降至 20 人),並建議內政部應設立窗口主動協助基層社團申請設立。
- 要求內政部研議如何讓所有社會團體的財務透明化,並持續監督,以解決救國團等大型社團的財務不透明問題。
- 關切毒品氾濫和黑槍問題,建議內政部提高員警取締毒品的績效獎金和積分,並加強跨機關整合合作,從源頭打擊毒品。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內政部將人民團體法拆分為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職業團體法,以解決「雞兔同籠」問題。
- 質疑社會團體法改為登記制後,內政部對團體章程中「推翻中華民國」等目的的處理方式,以及與法院法人登記審核標準的潛在衝突。
- 關切社會團體法通過後,現有社會團體在適應新法時可能出現章程未及時修改、長期不開會等問題,要求內政部提出解決方案,並明確廢止登記的標準。
- 提醒內政部應注意社會團體法修法後,單項運動協會等團體可能衍生的技術性規範問題,並給予充分說明與適應時間。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肯定臺灣 NGO 發展活躍及社會團體法朝向鬆綁,但建議第 28、29、30 條中「得」改為「應」,以強化稅務減免、公有空間運用及培力措施。
- 支持放寬社會團體成立年齡限制,鼓勵青少年參與社團,並質疑草案中 20 人門檻及「不得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規定的必要性。
- 建議社會團體法應納入公益信託相關規範,特別是環境公益信託,以鼓勵民間將財產信託給 NGO 進行環境保護,擴大 NGO 參與空間。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救國團入會門檻過高(需 5 人推薦,且多為內部幹部),導致會員人數稀少,組織封閉,要求內政部協助其轉型。
- 指出救國團組織章程規定主任對外代表團體,與人團法規定理事長為法定代表有所扞格,要求內政部限期要求其修改章程,否則應有後續處置。
- 揭露救國團主任薪水高達部長級,年終獎金 5 個月,且薪資簽核流程有「自肥」疑慮,要求內政部檢視其薪資結構合理性。
- 關切救國團補習班有 6 家不合法、13 家申請中,要求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查核,並關注學生公安問題。
- 要求內政部更積極監督救國團轉型,並釐清其是否屬於黨產條例所管範圍。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社會團體法草案第 6 條「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第 9 條「非以公益為設立目的」等規定過於寬鬆且裁量權過大,擔心實質上仍是「許可制」。
- 要求內政部明確定義「公益」及「非以公益為設立目的」的認定標準與機制,並建議應有如政黨法般由社會公正人士合議判斷的單位。
- 質疑行政院長賴清德「捕蜂捉蛇是做公德」的說法,要求內政部向消防員宣示,此業務將明確回歸農政單位,不應要求消防員做非專業業務,並加速政策推動。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社會團體法將人民團體法依屬性分開,並從促進人民結社自由角度訂定,刪除威權遺緒的控管規定。
- 認為社會團體法不應設「排黑條款」,若有違法行為應回歸刑法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警方不應因組織名義而不敢執法。
- 建議社會團體法應置入「人權條款」,宣告政府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自由,並保障與國外 NGO 交流之人權、自由、民主宣導不被逮捕。
- 肯定社會團體法取消會員年齡限制(如 20 歲),認為有助於青少年參與公共事務與社團,但需考量「公益」定義的解釋空間。
相關人員回應
葉俊榮 內政部部長
- 強調社會團體法旨在鬆綁管制、尊重團體自治,將由許可制改登記制,並強化財務公開與培力措施。
- 回應大陸及外籍配偶結社權問題,表示社會團體法並無明文限制,但涉及兩岸部分需尊重陸委會規定。
- 解釋登記制僅要求文件完備性,不對實質內容做評斷,與許可制不同,並承諾不會「換湯不換藥」。
- 說明社會團體解散原因多元,若涉及侵占、背信等違法行為仍有刑法適用,並強調財務公開申報義務。
- 表示政黨解散制度存在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需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聲請大法官憲法法庭處理,處理過程需謹慎。
- 回應實坪計價議題,表示支持資訊更公開透明的長遠方向,但短期內透過定型化契約推動,需謹慎研議與溝通配套。
- 澄清宗教團體法版本仍在內政部研議中,尚未送行政院,過去版本已撤回,並強調修法會廣泛聽取意見。
- 說明社會團體法通過後,現有團體將自動轉為新法團體,章程不符者可在下次大會處理,內政部會提供協助。
- 解釋社會團體法取消會員年齡限制,是為促成與鬆綁,尊重團體自治,執行細節可在子法中配套,未成年人行為仍須回歸民法規範。
- 回應「社會團體」名稱與目的認定爭議,表示「公益」解釋非常寬泛,且修法後過去名稱上的問題將可解決,強調社會團體管制密度較低。
- 重申捕蜂捉蛇業務將回歸農政單位,此政策方向確定,內政部將持續推動,並會加強對消防員的關心與支持。
- 回應社會團體法不設「排黑條款」,強調保障憲法結社權為優先原則,若有違法行為應回歸刑法等現行法律處理。
- 認同社會團體法應置入人權條款,以保障人民權利及與國際 NGO 交流,將考量立法技術上的呈現方式。
陳茂春 內政部人團司籌備處主任
- 說明儲蓄互助社的「相對存款」制度,即社員儲蓄 1,000 元,政府相對提供 1,000 元,一年上限 12,000 元,最高 30 個月。
- 說明救國團組織章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主任對外代表團體,與人團法規定理事長為法定代表有所扞格,內政部已於 6 月 12 日發文要求救國團於 11 月大會修正章程。
- 說明救國團資產超過 24 億元,其歷史發展特殊,但財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否為黨產待黨產會認定。
- 解釋社會團體法取消會員年齡限制後,未成年人組成社團可行,但對外法律行為仍需回歸民法,由法定代理人同意,以確保法律效力。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就「社會團體法草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 「社會團體法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為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之流通,發揮社會安定功能,請內政部於六個月內,依「儲蓄互助社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洽商中央銀行、金管會後訂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
核心議題
本次臨時提案旨在健全儲蓄互助社經營發展,改善基層民眾互助資金流通,發揮社會安定功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 6 個月內,依「儲蓄互助社法」第 7 條之 1 規定,洽商中央銀行、金管會後訂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內政部於 6 個月內,依「儲蓄互助社法」第 7 條之 1 規定,洽商中央銀行、金管會後訂定「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辦法」。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68401
- 卷/期/冊
- 106/84/1
- 發布日期
- 2017-11-1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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