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國防委員會審查軍官服役條例修正案與獵雷艦案爭議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9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延長尉級軍官服役年限以解決基層人力短缺問題,並討論獵雷艦案的履約爭議。會議中,委員們就服役年限延長幅度、年金影響、募兵制配套等議題提出質詢,國防部則就各項提案與質疑進行回應。最終,委員會通過延長尉級軍官服役期限2年,並成立獵雷艦調閱小組以維政府權益。

討論事項一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延長尉級及校級軍官服役年限,以解決基層軍官人力短缺、提升編現比,並考量軍人職涯發展與年金制度銜接。
  • 討論專業技術人員留用、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以及募兵制下軍官招募管道多元化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服役年限延長幅度爭議:羅致政委員提案尉級軍官延長2年,王定宇及呂玉玲委員提案延長5年,國防部支持延長2年,認為延長5年恐致升遷壅塞與人事經管阻塞。
  • 年金制度與財務影響:馬文君委員質疑延長服役年限對年金支出的影響,擔憂增加財務負擔,並指出國防部未提出完整精算報告。
  • 留優汰劣與青壯化原則:馬文君委員及國防部傅次長強調軍隊應維持「留優汰劣、策勵向上、新陳代謝」及「青壯化」原則,擔憂延長年限可能導致優秀人才提早離開或不適任者久留。
  • 人事管道阻塞:國防部傅次長指出,若上尉服役年限延長5年,將使晉升少校的比例從5個升1個惡化到20個升1個,嚴重阻塞人事管道。
  • 專業技術人員延役機制:羅致政委員提案增訂專業技術人員不受最大服役年限限制,但國防部認為現行條例已有相關機制,運作無礙,無需增訂。
  • 募兵制下軍官招募管道:羅致政委員質疑國防部在全募兵制下,未考慮保留1年期義務役預官制度,導致缺乏彈性管道吸引具專業專長者短期服役。
  • 休職期間是否計入服役年限及賠償機制:劉世芳委員指出勞乃成案揭露軍職休職期間不計入服役年限且無賠償機制之法律漏洞,要求國防部檢討退場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議尉級軍官服役年限延長2年 (少尉、中尉至12年,上尉至17年),避免升遷壅塞。
  • 提醒國防部募兵制不能只看數量,更要關心質與兵科專業人才的短缺,特別是醫官。
  • 建議國防部應多開拓基層軍官招募管道,思考保留1年期義務役預官制度,以增加彈性。
  • 強調延長服役年限應是配套之一,誘因仍是留住人才的關鍵。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議尉級軍官服役年限延長5年 (少尉、中尉至15年,上尉至20年),校級軍官延長2年,以解決基層軍官人力不足及留營意願低落問題。
  • 指出尉級軍官因對未來保障恐懼,常在服役滿10年後離職。
  • 建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同時保留汰除機制,以鼓勵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並支領退休給與。
  • 要求國防部儘速處理勞乃成案所揭示的受訓軍官中途離職無求償機制漏洞,並提出修法草案。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議延長尉級軍官服役年限5年 (少尉、中尉至15年,上尉至20年),校級軍官延長2年,以解決軍士官缺額困境,穩定國軍軍力及人才訓練發展。
  • 主張尉級軍官在青壯年時期即面臨退伍,造成訓練資源浪費,應延長服役年限。
  • 質疑國防部對於退輔會退伍軍人年改版本收件狀況的說法不一,要求加速年改進度以穩定軍心。
  • 認為延長5年能穩定軍心,展現對軍官的照顧機制,有助於募兵,並質疑公教人員亦無嚴格淘汰機制。
  • 強調精進訓練期間應計入延役,不應混淆為不計年資。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對美國軍購帳戶及日本軍機事件的澄清不足,導致社會輿論誤解,要求國防部應更積極發聲。
  • 確認獵雷艦所有權在未交艦前不屬於國防部,並關切慶富破產後解約及保證金歸屬問題。
  • 建議國防及外交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後續瞭解獵雷艦案招標評選瑕疵等相關爭議。
  • 關切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案通過後,每年能留下多少尉級軍官,並要求國防部精算數字,說明對人事結構的影響。
  • 質疑國防部延役人員統計表中人才招募人員亦列為專業人員,要求說明其具體貢獻。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強調勞乃成案修法的重要性,避免造成惡例,影響軍官忠誠度。
  • 詢問基層軍官不足原因,並建議國防部深入檢討留不住軍官的因素。
  • 關切士官轉服軍官成效,質疑士官體能不符資格,以及士官轉任軍官可能造成同工不同酬問題。
  • 提醒國防部少子化對未來軍官招募的嚴峻挑戰,要求提早規劃因應策略。
  • 建議可考慮讓提早離職的年輕軍官在有需求時回任。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防部所提服役年限放寬條例缺乏退場機制,特別是針對受公懲會處分者,要求併案考量。
  • 質疑軍職休職期間不計入服役年限且無賠償機制的法律漏洞,並以勞乃成案為例,與軍校生求償案例對比,批評國防部「柿子挑軟的吃」。
  • 要求國防部針對休職軍官不復職、無賠償機制等問題,提出具體防堵措施與修法時程。
  • 強調退場機制的重要性,避免未來出現更多「勞乃成」案例,影響軍隊士氣與國家權益。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延長軍官服役年限的「最大目的」,並要求國防部說明其弊端,如可能導致優秀人才流失、年班倒置、晉升機會減少及年金財務負擔增加。
  • 強調軍隊應維持青壯化,認為延長年限與此原則背道而馳,且可能讓軍官缺乏競爭力。
  • 指出國防部未精算延長年限對整體人事的支出增加,以及對年金制度的長期影響。
  • 批評國防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擔憂倉促修法將製造更多問題,並造成國軍制度的殺手。

相關人員回應

馮世寬 國防部部長

  • 感謝委員們共同面對國軍困境,支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
  • 對於退輔會退伍軍人年改版本,表示國防部尚未收到正式函文,但會盡力將現役軍人版本送行政院核定。
  • 承認對於獵雷艦所有權歸屬問題曾有誤解,並承諾未來回答問題會更謹慎。
  • 表示已知悉日本軍機直逼我方公務機事件,並承諾下次再發生類似情況將升空維護領空權益。
  • 指示國防採購室主任就突擊艇熱像儀採購案澄清媒體不實報導。

柏鴻輝 國防部常務次長

  • 認為延長軍官服役年限主要目的是人力資源充分運用,有效發揮人力資源管控,因應尉官編現比過低及人員流失過快問題。
  • 解釋行政院未提出第六條對應版本的原因是整體配套措施需考量年金及戰鬥服勤加給問題。
  • 承認勞乃成案是軍售條款首例,揭示退場機制不足,並承諾將彌補漏洞,研究防堵措施。
  • 強調軍隊制度設計應透過公平競爭機制鼓勵努力,而非保障每個人都能做到20年。
  • 承諾將加強重視國防資安問題,並研議規劃國軍資安替代役,協助國家關鍵基礎設施的資安防衛。
  • 說明「興安專案」營區整建計畫已啟動80個建案,將持續改善官兵工作環境及生活照顧。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同意羅致政委員等16人提案修正第一條,並建議酌作文字修正。
  • 建議尉官服現役最大年限調整為延長2年,以避免晉升停滯及人事經管阻塞。
  • 建議校官服現役最大年限調整為延長2年,以利國防專業人力繼續貢獻所長。
  • 同意留職停薪期間不列計服現役最大年限期間之提案。
  • 表示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8條已定明軍醫等專業技能人員之延役審查及核定機制,現行運作執行無礙,不建議增訂相關條文。
  • 說明本次修正案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修正法源依據及常備軍官、士官預備役人員志願再服現役之規定。
  • 表示年改方案設計以延長2年方式,不會有差異。
  • 說明延長2年是折衷考慮利弊得失,旨在讓基層軍官有足夠合理歷練,並非保障終身俸。
  • 強調人性的趨同避害,認為若誘因足夠且機制彈性,任何役別和服役長度都可調整。

傅正誠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次長

  • 表示服役年限延長2年預計可留營1,000餘名尉級軍官,但目前尉級軍官仍缺約4,000人,將透過其他招募管道補足。
  • 說明目前尉級軍官編現比約70%,目標2年後接近90%。
  • 指出延長5年服役年限將導致晉升阻塞,從5個上尉升1個少校惡化至20個升1個,且可能影響基層領導幹部年齡結構。
  • 表示目前士官轉服軍官有406人受訓,報名人數多但經篩選。
  • 說明士官轉服軍官薪資採就高原則,不會造成轉服者薪資下降。
  • 表示國軍有機制讓提早離開的軍官回任,只要提出申請。
  • 說明現行「國軍校尉級軍官延役申請作業要點」3年僅290人申請,主因是有意願者不多,且大部分中少尉役期滿即退伍。
  • 說明ROTC已與84所大學合作,今年有168人受訓;專業軍官班今年可達1,500人以上。

黃希儒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主任

  • 澄清海軍突擊艇熱像儀採購案媒體報導不實,表示案件仍在審查中,已將實測項目納入,無人關切。
  • 說明獵雷艦案招標評選沒有任何違失,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亦支持國防部立場。
  • 表示獵雷艦案合約沒有聘請外部法律顧問,由國防部與海軍共同擬定。
  • 說明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以文件核對為主,實質審查在委員評選項目中進行。
  • 坦承獵雷艦案評分表中,國家安全項目佔0分,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各佔15分。
  • 確認慶富將款項匯至澳門公司非合約核可技術配合廠商,國防部已正式行文金管會,檢調亦在調查。
  • 說明若慶富被解約,72.6億元保證金將由第一銀行支付給國防部。
  • 列舉獵雷艦案解約條件,包括重大延誤履約期限、偽造違法事件、查驗不合格、輸出許可窒礙及正式具函可能破產等9項。

李宗孝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獵雷艦案海軍已支付3期72億元,慶富提供90億元保證金,若破產不致造成損失。
  • 表示海軍隨時與金管會聯繫聯貸問題,並將媒體或委員提出之事證正式行文金管會。
  • 確認獵雷艦所有權在未交艦前不屬於國防部,海軍知悉此基本問題。
  • 說明獵雷艦首艦在義大利進度正常,但慶富內部問題海軍不清楚。
  • 表示若獵雷艦案解約,海軍不願承購未完成的船殼,只接受完整戰力的船。
  • 坦承知道慶富曾與中國地方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但不知道其與中國大陸簽約一事。
  • 說明獵雷艦案13位評選委員由前海軍司令陳永康勾選,從公共工程委員會55位專家學者中選出11位,再由司令勾選。

陳中吉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軍事新聞處處長

  • 說明國防部已就美國軍購帳戶報導發布新聞稿澄清,並向媒體說明,但承認仍有精進空間。
  • 解釋空軍司令部已發新聞稿澄清日本軍機事件,強調日機未進入我防空識別區且未驅離我機,但承認澄清內容可能不足。
  • 表示將正視委員指導,未來對外說明會更全面。

鄭榮豐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日本軍機接近我國飛測機是做識別,識別完立刻離開,未驅離我機,我方均有掌握。
  • 表示民航局未向國防部請求支援,是依民航法協調。
  • 確認國防部已發新聞稿澄清日本軍機事件,強調日機未進入我防空識別區,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

林純玫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司長

  • 承認軍職休職期間相關法規存在漏洞,與文官制度有差異。
  • 表示軍人法規目前未明確規定休職期滿未復職之處理方式,與公務人員30日內未復職視同辭職不同。

金甌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 確認軍職休職和停役的條件一致。
  • 說明國防部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約有4到5人處理獵雷艦案法律標案。

林素安 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 說明一般非軍職公務人員在休職期間沒有薪水,且休職期間不計入退休年資。
  • 表示公務人員休職期滿是否回任由機關決定,且公務員沒有服務年限問題,亦無賠償問題。

鍾樹明 國防部訓練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全國有43個鄉鎮、23處國軍訓場,敦親睦鄰計畫過去多直接補助鄉鎮市公所。
  • 表示已接獲陳情敦親睦鄰費用未有效補助到原住民部落,已納入研議,希望補助能直接到各住戶。
  • 說明補助要點修法需跨部會協調,建議先辦理公聽會。

梅家樹 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 說明「興安專案」已啟動10個案子,後續將依營改基金狀況滾動式修訂,目前在建工程有80案,約400多億元。
  • 表示台美「國防工業會議」是雙方國防產業廠商交流平台,非軍購招商大會,已從91年開始交流。
  • 說明軍方由軍備局擔任台美「國防工業會議」協調工作,但未親自出席。
  • 表示樂見半年後台灣舉辦台美「國防工業會議」時能邀請美軍現役將領,但邀請事宜仍由商會為主。
  • 拒絕透露台美「國防工業會議」side meeting具體內容,但強調國防部會透過適當時機向友方反應國防自主需求。
  • 對潛水艇設計初稿進度仍有信心,概念設計已按期程完成,現已進入初步設計階段。
  • 說明主力戰車M60將分階段進行性能提升,包括砲管及動力系統,但承認這是老舊戰車的改良,非全新替換。

李廷盛 國防部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次長

  • 肯定國軍資安替代役點子,認為可增加資安防護能力及未來發展,將朝此方向研議。
  • 強調台灣資安人才濟濟,國軍將汲取先進國家經驗,發展先頭部隊,並提升國內產業。
  • 表示國軍兩大任務之一是協助國家八大關鍵基礎設施的資安防衛,未來第四軍種建軍後可為其他政府部門所用。
  • 承諾將資安議題納入與美方軍購談判中。

白捷隆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確認軍校生中途離校需賠償官校費用。
  • 表示國防部已在研修勞乃成案所揭示的受訓軍官中途離職無求償機制漏洞,並將與國防部密切討論。

韓岡明 主任

  • 指出若延長服役年限至20年,可能導致尉級軍官不願考研究所,因為研究所2年不計入年資,影響國軍優質化。

相關後續

  • 第一條條文修正案,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第六條條文修正案,通過委員會修正版本:少尉、中尉服現役最大年限12年;上尉17年;少校22年;中校26年;上校30年。
  • 附帶決議:全軍開放延役申請1至3年,以達去蕪存菁、優秀尉級軍官服役達20年支領退休給與之願景,並將「編限比」修正為「編現比」。
  • 第十三條條文修正案,無異議通過行政院提案條文。
  • 第十九條條文修正案,無異議通過行政院提案條文。
  • 所有條文審查完畢,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無須交黨團協商,由蔡適應委員代表委員會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獵雷艦案爭議與調閱小組成立 (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針對獵雷艦建造案承包商慶富公司遭質疑履約能力及詐貸案進行質詢,關切國艦國造政策進程、政府權益維護及法律責任歸屬。
  • 討論獵雷艦案可能面臨的解約、破產後續處理、保證金歸屬、採購程序瑕疵及相關失職人員究責等問題。

相關爭議

  • 獵雷艦所有權歸屬爭議:馮世寬部長最初對所有權歸屬有誤解,後經委員釐清,確認未交艦前所有權不屬國防部。
  • 慶富公司財務狀況與履約能力:委員們質疑慶富的財務能力不足,資本額小,且有詐貸疑慮,恐無法繼續履約。
  • 國防部對慶富與中國合作協議的掌握度:黃國昌委員質疑國防部在慶富投標前是否知悉其與中國地方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國防部前後說法不一。
  • 獵雷艦案評選程序瑕疵:黃國昌委員指出評選總分1000分中,國家安全項目佔0分,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各僅佔15分,質疑評分表訂定不當。
  • 保證金歸屬爭議:蔡適應委員質疑第一銀行與國防部對72億元保證金歸屬說法不一,要求釐清。
  • 法律顧問聘用問題:黃國昌委員質疑國防部在擬定涉及涉外因素的國際契約時,未聘請法律顧問。
  • 國防部對獵雷艦案的處理態度:林昶佐委員書面質詢國防部消極等待解約時機,未積極面對,不符「壯士斷腕」決心。

立法委員發言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馮部長對獵雷艦所有權歸屬不熟悉,要求謹慎回答,並指出慶富破產可能導致訴訟及國防部損失。
  • 詢問慶富銀行貸款金額及保證金,確認若破產國防部不會造成損失,但強調政府應與金管會資訊互通。
  • 關切海軍突擊艇熱像儀採購案規格降低問題,要求國防部澄清。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確認獵雷艦所有權在未交艦前不屬於國防部,並關切慶富破產後解約及保證金歸屬問題。
  • 質疑第一銀行董事長對72億元保證金歸屬的說法與國防部不同,要求釐清。
  • 質疑獵雷艦招標評選是否有瑕疵,包括評分表內容及評委出席問題。
  • 建議國防及外交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後續瞭解獵雷艦案相關爭議,以回應外界對立法院不作為的指控。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在獵雷艦案合約擬定時未聘請法律顧問,以及投標廠商資格審查僅以文件核對為主,缺乏實質審查。
  • 關切國防部在慶富投標前是否知悉其與中國地方政府簽署投資合作協議,質疑其國家安全考量不足。
  • 指出獵雷艦案評分表中,國家安全項目佔0分,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各僅佔15分,批評評分表訂定不當。
  • 質疑慶富將款項匯至澳門公司,而非合約核可技術配合廠商,並詢問國防部何時將此情況告知金管會。
  • 強調72億元保證金雖屬國防部,但最終仍是全民買單,國家財務損失不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官員是否與簡良鑑有往來,並批評獵雷艦案爆發是因「分贓不均」。
  • 指出若獵雷艦案失敗,重新啟動將耗時7至8年,嚴重影響國防建軍。
  • 強調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屬於起造人,而非出資方,擔憂國防部未來需向慶富購買。
  • 批評國防部對獵雷艦案善後毫無頭緒,專案管理失靈,要求國防部預測最壞情況,並明確解約時機。
  • 質疑國防部法律標案聘請律師事務所的能力與人力配置,要求未來謹慎考量。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防部在獵雷艦案等法律問題上缺乏足夠強大的律師團提供建議。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國防部在獵雷艦案中持續消極作為,被動等待解約時機,未積極面對,不符「壯士斷腕」決心。
  • 要求國防部立刻成立應對小組,挽救國軍信賴危機,協助調查聯貸案,處理解約後法律問題,持續控管風險,並檢討採購程序究責失職人員。
  • 要求海軍說明若獵雷艦案延後,除雷任務如何填補,以及107年度預算編列的35億元何時撥給慶富。
  • 關切若解約,派至義大利船廠學習造艦技術人員如何履行保密協定,避免關鍵技術外流。

相關人員回應

馮世寬 國防部部長

  • 承認對獵雷艦所有權歸屬問題曾有誤解,並承諾未來回答問題會非常謹慎。
  • 指示國防採購室主任就突擊艇熱像儀採購案澄清媒體不實報導。

柏鴻輝 國防部常務次長

  • 表示不認識簡良鑑,國防部官員亦無與其往來。
  • 承諾將彌補退場機制不足的部分,並研究處理方案。

黃希儒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主任

  • 澄清海軍突擊艇熱像儀採購案媒體報導不實,表示案件仍在審查中,已將實測項目納入,無人關切。
  • 說明獵雷艦案招標評選沒有任何違失,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亦支持國防部立場。
  • 坦承獵雷艦案評分表中,國家安全項目佔0分,技術能力與財務能力各佔15分。
  • 確認慶富將款項匯至澳門公司非合約核可技術配合廠商,國防部已正式行文金管會,檢調亦在調查。
  • 說明若慶富被解約,72.6億元保證金將由第一銀行支付給國防部。
  • 列舉獵雷艦案解約條件,包括重大延誤履約期限、偽造違法事件、查驗不合格、輸出許可窒礙及正式具函可能破產等9項。

李宗孝 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海軍已支付3期72億元,慶富提供90億元保證金,若破產不致造成損失。
  • 表示海軍隨時與金管會聯繫聯貸問題,並將媒體或委員提出之事證正式行文金管會。
  • 確認獵雷艦所有權在未交艦前不屬於國防部,海軍知悉此基本問題。
  • 說明獵雷艦首艦在義大利進度正常,但慶富內部問題海軍不清楚。
  • 表示若獵雷艦案解約,海軍不願承購未完成的船殼,只接受完整戰力的船。
  • 坦承知道慶富曾與中國地方政府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但不知道其與中國大陸簽約一事。
  • 說明獵雷艦案13位評選委員由前海軍司令陳永康勾選,從公共工程委員會55位專家學者中選出11位,再由司令勾選。
  • 表示不認識簡良鑑,海軍現役人員亦無與其來往。
  • 說明若獵雷艦案失敗,重新起案再做需約7至8年,但海軍基本戰力仍有。

梅家樹 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 表示聽過簡良鑑名字,但未接觸,所知其替慶富公司做事。

金甌 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人權保障處處長

  • 說明國防部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約有4到5人處理獵雷艦案法律標案。

相關後續

  • 通過成立「獵雷艦調閱小組」之臨時提案,以維政府權益,並督促獵雷艦進程及合約條件確實履行。
  • 國防部表示相關招投標文件及評選資料已被檢調調走,後續將依需要提供。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501
卷/期/冊
106/85/1
發布日期
2017-11-13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