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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守護與中央地方監督強化專題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7-10-19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邀請文化部部長就「如何強化中央監督地方守護文化資產」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文資法修正後,地方政府在文化資產保存上的人力、預算與執行問題,特別是針對俞大維故居、草山御賓館等個案的爭議。文化部承諾將修訂施行細則、強化行政指導與跨部會協調,並規劃建立文資審議資訊追蹤平台,以提升整體文資保存效能。

討論事項一

邀請文化部部長列席就「如何強化中央監督地方守護文化資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探討如何強化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在文化資產守護上的監督與支援,以應對地方文化資產遭受破壞、地方政府執行不力或無心保存的現況。
  • 討論重點涵蓋文資法修正後的子法落實、審議程序專業化與透明化,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權責劃分與協力機制。

相關爭議

  • 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在俞大維故居案中,被指控違反文資法第17條規定,跳過市定古蹟程序直接指定國定古蹟,意圖將責任轉嫁中央。
  • 文資法第15條雖規定50年以上公有建造物處分前應評估文資價值,但缺乏罰則,導致地方政府可能規避評估而逕行拆除。
  • 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文資保存預算及人力不足的問題,且對中央補助申請不積極,導致文化部雖有預算,卻難以有效推動。
  • 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被質疑未公開上半年補助資訊,且補助金額分配不均,引發透明度與公平性爭議。
  • 文資審議會勘人員組成與標準不明確,少數人即可決定是否列冊追蹤,缺乏足夠專業性與透明度。
  •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不積極作為的強制力有限,多數仰賴行政指導、溝通協調或道德勸說,難以有效約束地方。
  • 私人文化資產的保存面臨所有權人因影響生計而不願配合的問題,現行容積移轉等誘因不足以解決都市以外地區的困境。

立法委員發言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譴責台北市政府在俞大維故居案中逾越權限,違反文資法第17條,要求其依法行政。
  • 指出草山御賓館因台灣省政府虛級化、人力不足導致維護困難,且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雖有意撥用,但缺乏修繕經費。
  • 建議文化部將草山文資群納入前瞻建設計畫「再造歷史現場」專案,以系統性保存方式爭取更多資源。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未公布上半年補助資料,金額高達6,700萬元,恐有資訊不透明或補助集中少數人之疑慮。
  • 指出地方文資審議程序繁瑣、耗時,導致「文資塞車」,部分建物在審議前就被拆除,建議文化部思考簡化行政流程。
  • 強調文資法強化保存是好事,但執行上需有配套措施,如增加人力或主動評估,而非被動等待提報。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文資法雖提高罰則,但仍有古蹟被燒毀或拆除,地方政府缺乏文化保存意識,中央監督不力。
  • 指出文資法第15條缺乏罰則,導致高雄旗山郡守官邸等公有建物在未評估文資價值下被拆除,要求盡速修法補強。
  • 批評地方政府在文資審議中鑽漏洞,如台南西港外環道路案,僅少數人勘查即決定不列冊追蹤,要求強化審議會人數與決議程序。
  • 建議文化部應對地方政府不配合的行為採取更積極的強制措施,而非僅道德勸說。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肯定文資法修法美意,但強調中央與地方需共同增加預算與人力才能落實。
  • 批評台北市政府對俞大維故居案的處理方式,認為地方政府不應將文資保存視為「麻煩」。
  • 指出文資法修法後,公家單位50年以上建築物處分前需調查,增加了地方人力負擔,但台北市文化局人力流失的回應令人遺憾。
  • 建議文化部建立「提報列冊追蹤平台」,即時掌握各地古蹟提報與審議狀況,以便及時行政指導。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指出全國文化會議中「文化資產保存」是討論聲量最大的議題,顯示其重要性。
  • 批評台北市政府在俞大維故居案中違反文資法第17條,且不出席中央協調會議,顯示其對文資議題缺乏積極性。
  • 建議文化部應具體規範文資會勘人員標準(例如至少3至5位正式委員),並要求會勘後需召開會議討論,不能現場決定。
  • 建議文化部研擬客觀的「列冊標準」並強力公告,避免主觀判斷。
  • 建議文化部建立全國性「文資審議委員人才資料庫」,避免「萬年文資審議委員」問題,提升委員專業度與多元性。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強調中央與地方應觀念一致、通力合作保護文資,而非互相推卸責任。
  • 質疑台北市政府僅申請一處中央文資補助,認為應積極申請,並要求文資局了解地方不申請的原因。
  • 舉例龍安坡黃宅濂讓故居修復成功,但芳蘭大厝、國有閒置公產等古蹟卻長期失修或被破壞,顯示公有文資管理不善。
  • 主張政府應先做好國、公有文資的保存榜樣,才能要求私人,並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負責修復其管轄的文資。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肯定部長對文資保存的堅定立場,並支持補助地方成立專業服務中心以補足人力。
  • 提出文資保存與都市發展之間的平衡挑戰,呼籲共同發想除拆除、消失之外的「第三條路」。
  • 舉例維也納、日本富岡、德國德勒斯登與日本京都等國際案例,探討文化保存與開發的多元模式,建議台灣應發揮文化部高度,帶領地方政府共同探索新模式。
  • 建議文化部在法律、行政、制度創設三層面努力,並強化活化再利用模式,推動系統性保存。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肯定文資法修法強化透明化及原住民文資處理辦法,但仍關切中央與地方權責問題。
  • 關切台南西港糖鐵遺址面臨拆除危機,要求文化部積極處理,避免「系統性遺棄」。
  • 質疑「球員兼裁判」問題,認為現行迴避機制不足,應考慮移轉管轄或外部監督。
  • 建議文資會勘人員應至少達到文資審議委員人數的1/2,以確保代表性。
  • 要求文化部在任內建立「文化影響評估制度」,並納入文基法草案。
  • 質疑文資局提供的文化資產概況中,口述傳統與傳統知識實踐項目掛零,要求說明與改進。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政府在文資守護上「哀鴻遍野」,期許文化部「硬起來」監督地方,並挑戰高雄、台南、台北三市首長。
  • 要求高雄市政府對旗山分局長宿舍拆除案公開道歉,並於一週內提交專案報告,否則將要求行政處分。
  • 要求文化部發函台北市政府,明確表示俞大維故居案的決議違反文資法第17條,不予成立。
  • 建議文資審議全程公開透明、建立「二級二審」機制、成立「文化資產修復基金」以及擴大公立教育單位文資的容積移轉範圍。
  • 要求農委會林務局對大潭藻礁提報案啟動列冊追蹤法定程序,並在6個月內建檔,否則將要求監察院糾正。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多起歷史建物離奇失火或被拆除,如高雄旗山警察分局宿舍、太平商場等,批評文資法缺乏罰則形同具文。
  • 質疑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拆除旗山警察分局宿舍違反文資法第15條,且高雄市政府內部橫向聯繫不足。
  • 批評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在太平商場列冊會勘中未通知申請單位,導致程序不透明。
  • 要求部長對文資保存展現高度與魄力,並具體處理高雄太平商場等爭議案件,否則將質疑其擔任文化部長的資格。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指出國防部、法務部、鐵路局、國有財產署、台糖、台鹽等中央部會在台南市轄區內的文化資產長期閒置、缺乏預算維護,形同「孤兒」。
  • 特別點出台糖公司對其名下古蹟與歷史建築(如永康三崁店糖廠、鹽水港製糖總社辦公室)遲不編列預算,放任荒廢,導致文史團體批評。
  • 關切鐵路局主張二層行溪舊鐵路橋影響河防安全,有意申請遷移或拆除,質疑古蹟是否可任意報拆。
  • 指出台南市有2,000個具歷史價值的老屋,但文資法僅規範到歷史建築,名人故居等私有老屋若家人不配合,即使有預算也難以保存。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軍方眷村文化資產,特別是國防部所屬的空軍眷村(如岡山樂群村、醒村)因管理不善而淪為廢墟。
  • 指出國防部常以人力、預算不足為由,未能妥善保存眷村文資,導致文化部雖是主管機關,卻難以有效監督。
  • 與劉世芳委員共同提出「眷村文化保存與發展條例」,建議明確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以解決權責不清問題。
  • 要求文化部在預算上大力支持醒村等眷村的維護與活化計畫。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指出許多所有權人不願讓土地或房舍被認定為古蹟,因其會影響生活及生計。
  • 舉例花蓮萬榮支亞干(平林)遺址被認定為限定遺址後,部落族人因務農受限而生計受影響,縣府雖提供補助但非長久之計。
  • 建議文化部應提供地方政府及受影響所有權人更實質的經濟協助,並思考創設新的制度以平衡公共財與私有權益。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指出文化部普查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名冊與地方政府登錄數據差距大,要求文化部建立監督地方落實保存的機制。
  • 認為「增加預算補助地方」無法提升地方政府對原住民族文資的重視,因地方配合款機制易使原住民族文資被排擠。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不應受地域、縣市侷限,應由中央議案處理,因族群分布跨縣市。
  • 建議文化部文資局下籌組專責組織並專款專用,直接推動及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存。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共藝術管理維護計畫的落實,例如高雄捷運美麗島站公共藝術的維護經費與電力需求問題,要求文化部確保公共藝術維持最佳狀態。
  • 詢問國立台灣博物館鐵道部園區修復工程是否延誤,開放期程為何,以及2018年是否續辦建築修復導覽活動。
  • 質疑國定古蹟恆春古城牆上百年彈痕遭水泥填平事件,要求文化部確保古蹟維護或修復標案廠商的專業素養與事前把關。
  • 詢問文化部與教育部合作的8館結盟優惠活動成效,107年是否續推,並建議未來可推動跨國博物館合作優惠。

相關人員回應

鄭麗君 文化部部長

  • 重申「文化保存是觀念,文資法是底線」,強調系統性保存是各級政府責任,文化部將強化法令、行政支援與督導。
  • 強調新版文資法已完成37項子法修法,重點包括強化列冊追蹤、制度性保護公有文資、強化公民參與、審議專業化透明化、建立橫向整合聯繫及行政指導。
  • 針對俞大維故居案,明確指出台北市文化局的決議違反文資法第17條,不予承認,要求台北市依法行政,繼續審議。
  • 針對草山御賓館案,說明文資法第21條允許主管機關無償撥用,文化部可協助陽管處爭取預算。
  • 承認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公開透明化措施於去年底上路,今年上半年的資訊公開程度可能因新舊制度交替而有差異,承諾將深入了解並要求改善。
  • 澄清文資法並非提報即為暫定古蹟,而是面臨危險時可逕自列為暫定古蹟,並要求地方政府應強化預算與人力配置。
  • 承諾將修訂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強化會勘專家學者人數(3至5人)及要求會勘後須召開審查會議或文資審議會才能做決定。
  • 針對西港糖鐵案,表示已與交通部、經濟部達成共識,將組成跨部會工作平台,從中央層級推動系統性文資保存。
  • 強調文資法已有罰則,並非形同具文,但地方政府不作為時,中央仍以倡議、溝通、協調為主,鼓勵地方成立專業服務中心。
  • 表示旁聽要點已修正為「決議前」可旁聽,並鼓勵地方政府跟進修改其旁聽要點。
  • 澄清文資法並未降低提報門檻,而是課予主管機關6個月內審議的責任,提報案增加是國人意識提升的表現。
  • 針對國公有文化資產,強調所有及管理機關應負起維護責任並編列預算,文化部將促請行政院協調各部會。
  • 針對私有老屋保存,說明文資法無法強制,但前瞻建設計畫有相關補助,地方政府可藉此協助所有者維護。
  • 說明眷村文化資產由國防部管理,文化部已在行政院文化會報與國防部協調,並提供高雄市文化局空軍眷村文化景觀計畫補助。
  • 表示私有文資保存誘因不足,尤其都市以外地區,承諾將在全國文資會議討論創設補充性制度,如基金或引入民間資源。
  • 說明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因新版辦法上路,需重新進行審議會,導致網站資料暫時掛零,但已在遴選委員並審議中。
  • 強調文化部沒有要挑戰任何人,而是要落實文資法,並將建立文資審議資訊追蹤平台,公開所有案子的流程與行政指導函。
  • 承諾將在文基法草案中納入文化影響評估的法律依據,並全力以赴在任內達成。

廖一光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說明文資法105年修法後,自然地景區分為自然保留區與地質公園,自然紀念物區分為珍貴稀有植物、礦物、特殊地形地質。
  • 指出目前有22處自然保留區、5種珍貴稀有植物,其餘類別待指定。
  • 說明林務局對地方政府管理的自然地景(7處)提供經費補助,並定期進行計畫執行檢討與監督。
  • 每年舉辦2至3次地景保育研習班與工作坊,提升地方政府自然地景管理能力。
  • 說明已配合文資法修正完成相關子法,並辦理法令講習與在地說明會,強化地方守護文資動能。
  • 表示目前有8個地方政府成立自然地景審議會,桃園市政府已成立。

施國隆 文化部文資局局長

  • 回應高雄旗山郡守官邸拆除案,確認水利局未依文資法第15條進行評估,但該條目前無罰則。
  • 表示將在明年上半年全國文化資產會議後,研議修法補強第15條的罰則。
  • 針對台南西港外環道路爭議,表示已與提報人溝通,工程單位願變更設計以保存糖鐵,目前已暫緩施工。
  • 回應太平商場案,表示目前對方已無拆除動作,文資局將進行了解並協助。
  • 說明文資法第110條規定,地方不作為時,中央應代行。

張惠君 文化部藝術司司長

  • 表示將會回去查明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為何未公布第1次到第4次的補助資訊。

劉冠麟 國防部軍眷服務處副處長

  • 說明國防部已召開4次審查會,目前「眷村文化保存與發展條例」專法已律訂完成13條,後續將提送行政院。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建置提報列冊追蹤平台」案,經文化部部長鄭麗君提出文字修正建議後,獲主席同意照案通過,並將許智傑委員及蔡培慧委員共同加入連署。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文化部承諾將修訂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強化列冊追蹤現場會勘的專家學者人數(至少3至5人,包含正式委員),並要求會勘後須召開審查會議或文資審議會才能做決定。
  • 文化部承諾將與交通部、經濟部組成跨部會工作平台,處理糖鐵等產業文化資產及系統性文資議題。
  • 文化部承諾將建立文資審議資訊追蹤平台,公開每個案子的流程、即時動態及行政指導函。
  • 文化部承諾將研議在「文化基本法」草案中納入文化影響評估的法律依據,並將草案於年底前提送行政院。
  • 文化部承諾將召開全國文資會議,討論法規修正、補充性制度(如基金、引入民間資源)以及公立教育單位文資容積移轉等議題。

原始資料

公報
1068601
卷/期/冊
106/86/1
發布日期
2017-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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